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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一、国家法律序号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事项生效日/最新修订日颁布部门法规/标准编号相关条款说明适用部门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
2、生产保障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各部门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
3、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
4、管理第五十条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安全环保部各车间财务、综合办工会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8年5月1日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第四十八条中内容“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销售部磅房保卫科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5、席令第二十八号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第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各部门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
6、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第四条、第八条、第三十二条综合办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一条 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各部门7中华人民共
7、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第二十二条 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环保部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第十三条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
8、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第二十七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四条)安全环保部9中国人没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月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9号令第二十二条 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
9、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环保部二、国家法规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方法2002年11月15日国家经贸委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程、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二)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的规定;(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10、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五)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七条、第九条、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安全环保部保卫科物资供应部销售部2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2003年3月15日国务院国务院令第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
11、十三条各部门3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1997年1月1日劳动部劳部发1996423号第四条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宣传有关危险化学品的防护知识及发生化学品事故的急救方法。第二章 生产单位的职责第三章 使用单位的职责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五章 职工的义务和权利安全环保部各车间4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国务院国务院令第号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
12、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综合办工会各部门5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1990年4月10日公安部公安部令第6号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六条 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七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六项) 第十二条 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
13、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第十三条 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第三章 储存管理第四章 装卸管理第五章 电器管理第六章 火源管理第七章 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生产车间保卫科物质供应部6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09年5月1日公安部公安部令第108号第三条 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第二十七条 受损单位和个人应当于火灾扑灭之日起七日内向火灾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如实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并附有效证明材料。保卫科安全环保部7安全生产
14、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国务院令第号第六条 、第七条第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年。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安全环保部8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4年5月17日国家安监管理局国家安监管理局令第10号第二章 安全生产条件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
15、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共9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安全环保部9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7月1日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
16、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5项) 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安全环保部人力资源部各车间10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2004年9月8日国家安监管理局安监管危化字2004127号四、安全评价内容:(一)危险、有害因素;(二)生产装置、设施的企业外部周边情况;(三)生产装置、设施所在地的自然条件;(四)生产过程中固有的危险、有害程度;(五)安全生产条件七、安全评价所需资料:(
17、一)被评价单位和评价单位共同收集、整理被评价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各种资料、数据;(二)收集、整理生产单位使用的原料,辅助材料,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物等物质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和危险性等资料。安全环保部生产车间部1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9月1日国务院国务院令(第号)第三条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第五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条第十三条工会人力资源部各车间12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2002年5月1日卫生部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5号第二条 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第六条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第九条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己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第十二条人力资源部安全环保部达成长期合作协议的医院13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2002年12月18日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企业监察局 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
19、的人员。具体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投资人等。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应进行安全生产再培训。七、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八十一、十七、十九人力资源部安全环保部各车间14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2002年12月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企业监察局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二、特
20、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四项)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八、十一、十二人力资源部安全环保部生产技术部各车间15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10月1日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安监管总局令第号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
21、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其安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前的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六条建设项目选址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设立的下列安全条件进行论证。第七条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前,建设单位应当选择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第二十六条安全环保部16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2003年5月1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49号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防止和纠正违法
22、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办法。第四条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安全环保部17安全验收评价导则2003年5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技装字200379号2安全验收评价目的和基本原则 安全验收评价目的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为建设项目安全验收提供科学依据,对未达到安全目标的系统或单元提出安全补偿及补救措施,以利于提高建设项目本质安全程度,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安全
23、验收评价基本原则是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科学、公正和合法地自主开展安全验收评价。3 定义:安全验收评价是在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运行正常后,通过对建设项目的设施、设备、装置实际运行状况及管理状况的安全评价,查找该建设项目投产后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安全环保部18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2002年4月18日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卫法监发200210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国家规定的纳入职业病范围的职业病分10类115
24、种。新的职业病目录出台后,1987年由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中的职业病名单9类99种同时废止。安全环保部财务中心职工医院19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05年2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0号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
25、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培训的考核制度,建立考核管理档案。 安全环保部人力资源部各车间20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6月1日国务院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四项)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第九条 事故发
26、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三条安全环保部人力资源部各车间2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8年2月1日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安监总局令第号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安全环保部生产技术部各车间22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2004年4月8日国家安监管理局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所有
27、条款安全环保部各车间23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5月12日国务院国务院令第352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二章 作业场所的预防措施第三章 劳动过程的防护第四章 职业健康监护第五章 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安全环保部职工医院各车间工会24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9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管理总局令第23号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
28、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安全环保部职工医院财务中心各车间2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决定2004年1月9日国务院国发20042号三、强化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11.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四、完善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18.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安全环保部26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国发200615号(六)依法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
29、施演练,加强对本单位员工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安全环保部保卫科各车间27劳动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005年9月1日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局令第1号第三章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依法向本单位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有权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工会的监督。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并对纠正情况进行监督。安全环保部各车间工会28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
30、指导意见2004年4月27日国家安监总局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四、重大危险源的登记与评估安全环保部29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要求2006年1月24日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安监总危化200610号一、立即完善事故状态下防范环境污染的措施二、开展在建、新建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审查对已经开工建设的化工项目,要对设计方案中安全与环保措施进行专项再审查。审查的重点之一是项目设计方案是否有事故池或缓冲池等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的收集、处置措施。没有收集、处置措施的,都要补充设计予以完善,与工程主体设施一并建设和验收。安全环保部30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8年1月1日
31、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安监总局令第号 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九项)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二)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安全环保部财务中心31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7月26日财政部安监总局人民银行财建2006369第五条风险抵押金按照以下规定存储:(四项)第七条 企业风险抵押金的
32、使用范围为:(一)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二)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第八条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原则上应当由企业先行支付,确实需要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由代理银行具体办理有关手续。安全环保部财务中心32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2000年10月1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质监局令第13号第三节 使用和管理安全环保部生产技术部各车间33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00年1月1日国家技术质量监督局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第2条、
33、第116条 第123条、第125条、第127条第130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及时安排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并将压力容器年度检验计划报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及检验单位。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检验单位应负责完成检验任务。第131条 在用压力容器,按照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评定安全状况和办理注册登记。第139条生产技术部各车间3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7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
34、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第十条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六项)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没有培训能力的,可以委托发证部门组织进行培训。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现场和作业人员的管理,履行下列义务:(六项)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六项)第二十二条安全环保部人力资源部各车间35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年5月1日卫生部卫生部23号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
35、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第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安全环保部职工医院各车间36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2002年5月1日卫生部卫
36、生部21号第二条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第三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四项)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第五条 用人单位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一条安全环保部职工医院37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3月1日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安监总局令第号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37、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六条第九条第三章 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人力资源部安全环保部各车间5738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2007年2月1日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职安2007 20号一、申报范
38、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或者产生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都要依法进行职业病危害的申报。二、申报内容,申报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工艺或材料,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等。安全环保部3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09年5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八项)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
39、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第九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第十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
40、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安全环保部各车间40关于印发的通知2000年3月6日国家经贸委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相关标准安全环保部各车间41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2009年7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管理总局令第21号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第十条 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六项)第十一条 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可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
41、。安全环保部4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5月1日(公安部第106号令)第十条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保卫办三、标准规范序号规范/标准实施日期批准/颁布部门编号相关条款说明适用部门1厂矿道路设计规范1988年8月1日国家计划委员会GBJ22-1987第三节厂内道路安全环保部2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1986年7月1日国家计划委员会GBJ22-1987部分条款安全环保部职工医院3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2002年6月1日国家卫生部GBZ 1-2002部分条款安全环保部职工医院生产技术部4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42、化学有害因素2008年3月1日国家卫生部GBZ2.1-2007表 1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容许浓度 安全环保部职工医院各车间5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2008年3月1日国家卫生部GBZ2.2-200711噪声职业接触限值安全环保部职工医院各车间6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2003年12月1日国家卫生部GBZ158-2003部分条款安全环保部各车间8呼吸防护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2009年12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GB 2890-2009部分条款安全环保部各车间9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2009年10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GB 28
43、94-2008所有条款安全环保部各车间10高处作业分级2009年6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GB/T 3608-2008部分条款安全环保部各车间11职业眼面部防护焊接防护 第1部分:焊接防护具2009年10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GB/T 3609.1-2008部分条款安全环保部各车间12安全色2009年10月1日国家质监总局GB 2893-2008部分条款安全环保部生产技术部各车间13安全帽2007年12月1日国家质监总局GB 2811-2007部分条款安全环保部物质供应部各车间1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1985年12月1日国家标准局GB5044-1985部分条款安全环保部各车间15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1999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