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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合同 连云港港赣榆港区港口商务区项目一期抛填工程施 工 合 同发包单位:连云港新海岸房地产开发公司承包单位:赣榆县惠隆建筑安装公司有限公司签约地点:连云港新海岸房地产开发公司签约时间:二一一年十二月 日连云港港赣榆港区港口商务区一期抛填施工合同发包方: 连云港新海岸房地产开发公司 (以下称甲方) 承包方: 赣榆县惠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将连云港港赣榆港区港口商务区一期抛填工程项目承包给乙方施工,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及相关质量验收标准,双方达成以下条款,共同遵守执行。一、工程概况1.
2、1 工程名称:连云港港赣榆港区港口商务区一期抛填工程1.2 工程地点:连云港港赣榆港区前沿配套区内二、承包范围、施工要求2.1 承包范围:连云港港赣榆港区港口商务区一期抛填工程2.2 施工要求:2.2.1场地回填分两次进行,第一次回填时,沿横三路北侧向东距纵一路约62米处用毛石抛填出一条宽12米,进深20米的临时道路,确保可供重型机械及施工设备进场作业;将场地东南角的水塘中积水排空,清除场地上原有的粉土堤坝(平均厚度约为1.2米)后,回填山皮土,12吨震动压路机碾压不少于8遍(满足),形成5.8米(岚山高程)标高的场地;待一期工程桩基施工结束后进行第二次回填,施工要求同第一次,最终形成6.5米
3、(岚山高程)标高的场地,要求高差不得超过10cm;2.2.2山皮土要求:石块最大粒径不超过30cm;2.2.3暂定30000立方米,工程量以抛填前后测绘其地形图高差按实计算。三、合同工期:合同总工期为30个日历天,其中:第一次回填工期自签订合同之日开始计算,为 20 个日历天;第二次回填工期自桩基工程结束后甲方通知之日开始计算,为 10 个日历天。四、质量标准:合格 五、合同价款:5.1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壹佰零肆万壹仟元整 (¥1041000元),山皮土综合单价 34.7元/立方米,毛石综合单价87.6元/立方米;5.2本工程所用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六、工程款支付方式6.1 无预付款
4、;6.2第一次回填工程完工后15日内支付按照甲方确认的当期工程量和投标单价所确定造价的50%;6.3第二次回填工程完工后15日内支付全部工程造价的90%,预留10%作为质量保修金;6.4一年后无质量问题,支付质量保修金(无息)。七、竣工与结算7.1 竣工: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7.2 结算:本工程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工程量暂估30000立方,竣工后按实结算。在施工期间,不受国家政策性文件调整价款,同时采用包工包料、包施工、包质量、包验收、包安全的方式由乙方承包。八、安全施工承包单位对本合同项目工程施工的一切安全责任负责,确保本合同项目工程
5、顺利进行。九、甲乙双方责任9.1甲方责任:9.1.1 施工场地已具备施工条件,满足施工要求;9.1.2开工前向乙方提供所需的全部文件、图纸;9.1.3甲方委派 为现场工程师代表,负责检查、监督、协调监理单位、总包单位及分包单位的相关工作,设计变更签字及确认,决定开工、停工、复工材料签字确认,隐蔽工程签字、确认以及对承包人履行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等工作。9.2 乙方责任:9.2.1乙方自行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城管、环保、交警、运政等一切行政管理事宜;9.2.2乙方积极配合甲方在合同工期内保证安全、质量的前提下及时完工;9.2.3乙方委派 . 为该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十、违约责任10.1乙
6、方应保证按时完成施工任务,施工过程中,应服从甲方统一指挥及安排,否则视为违约;10.2乙方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如工程质量不合格,乙方应予以整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10.3甲方如延迟支付工程款,则视为甲方违约;10.4在合同履行期间,若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终止合同,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十一、工程变更甲方有权对该工程进行变更,工程增项或减项,必须提前通知乙方,如果事后通知乙方造成返工的费用由甲方负责。十二、工程工期延缓确认本项目工程在施工期间若因甲方原因或遇到自然因素及人力无法抗拒的因素,造成工期延误,经双方确认后,工期应相应顺延。十三、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工程款付清后自动失效,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发包方名称: 承包方名称: (盖章) (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山路353号(石门桥) 邮政编码:222042 电话:051882389191 传真:051882389091第6页/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