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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中国GSP认证概述中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现状概述GSP是英文Good Supply Practice的缩写,意即良好供应规范,是控制医药商品流通环节所有可能发生质量事故的因素从而防止质量事故发生的一整套管理程序,医药商品在其生产、经营和销售的全过程中,由于内外因素作用,随时都有可能发生质量问题,必须在所有这些环节上采取严格措施,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医药商品质量。因此,许多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规来保证药品质量,在实验室阶段实行GLP,新药临床阶段实行GCP,在医药商品使用过程中实施GUP,GSP是这一系列控制中十分重要的一环。我国GSP的产生,是在分析研究日本GSP的同时,于198
2、2年起,由中国医药公司对我国建国30多年来医药商业质量管理工作经验进行归纲总结,其中许多行业性规章、企业制度、工作程序与日本GSP原则大同小异,将我国医药商业质量工作的精华与日本先进的GSP观念体系融合提炼,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GSP管理系统,此项重要措施适应了药品质量控制的国际潮流,推动了我国医药商业质量管理的现代化、国际化。1984年由中国医药公司组织制订的GSP(试行),由国家医药管理局(SDA)发文在医药商业试行。1992年又修订了这个规范。1995年,我国开始GSP认证,同时规定新开办的医药经营企业必须按GSP要求验收发证,从2000年起,对未取得GSP认证的医药经营企业不受理合格证的
3、申请。同时对中国16000家药品经营企业要求分期在2004年12月31日前必须进行GSP达标认证。实施GSP制度,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的组成部分,也是确保药品质量的一种科学的、先进的管理手段,同时又是国家对药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先决条件。它对企业经营质量水平的提高,促进行业整体进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当前药品监督管理体制不断完善、药品监管力度不断加强、社会对药品质量的要示日益提高的形势下,GSP将会承担更为重要的任务,成为政府对药品实施有效监管,企业进行自我约束和自我完善的一种满足多层目标、多种需要的手段。 那么GSP是如何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中起作用的呢?这可以从药品在流通中所表现出的诸多特点
4、来加以认识。 第一,药品在流通中表现出多品种、多规格、多组合以及数量大、移动性大等特点。在药品流通过程中,批发企业根据用户的需要,将来自不同地点和众多厂家的药品,经过组合销售给其他企业或医院。这个多品种的集散 过程在流通过程中有时会出现多次,由此而导致的反复装卸、运输和储存会使药品随时发生差错、污染和混淆的情况。 第二,在流通过程中出现的药品均是经过包装的产品,只能依靠其外观、包装标识以及票据、账目文字所提示的品名、规格、有效期、批号和储存条件等作为管理的依据。如果在药品购销业务及存储运输中进行的验收检查、质量核对等环节中稍有不慎,就会造成 差错和混乱,使药品质量控制出现漏洞。 第三,药品从生
5、产出来到使用之前部分时间是处于储存中,因此,仓库条件和管理的优劣对药品质量会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 第四,药品除了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可能出现影响期质量的原因外,人为制售假劣药品也是影响药品质量的重要原因。为防止由此而产生的严重后果,经营者应在流通五一节中,通过有效的制度和手段,及时发现或检验出这些药品, 以阻止其进一步扩散。 第五,药品流通五一节中的经营管理,由于技术性、专业性较强,需要有一定素质和具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承担有关工作,如从事药品检验验收、养护等工作的人员, 应符合一定条件,否则也会对药品质量造成影响。 GSP将带来的三个转变 第一:经营思想的转变。在质量与数量关系上从单纯地追求销售
6、数量达到利润增长转变为既重视销售又重视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目标并重上来,使企业全员参加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提高工作质量,改善经营管理,从而达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同步增长的目的。要实现这一转变首先是领导的观念转变,要加强质量意识教育,使全体职工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如药品经营企业业务部门订货不仅根据医疗单位和市场的需求,还应该了解生产厂的设备条件、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规定标准,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积极扩大销售。过去药品经营企业要强调服务质量,认为商品质量的好坏是工厂的事,不重视商业经营环节的质量保证,造成了由于储存-养护等环节不善而变质或质量下降,使企业和用户都受到损失。有不少企业正是受到这种传
7、统观念的影响,库存商品大量积压,过期变质,致使企业经营频于绝境甚手倒闭。 GSP的实行则赋予质量管理新的含义,要求在各个经营环节采取各种措施,保证商品的自然属性,保障人民用药安全,作为药品经营企业的职工,不仅要具有一般商业职业道德,还必须具有一定的文化基础和专业知识,懂得药品的性质和贮藏保管条件,过期失效霉烂变质及不合格商品不能出售,在管理方式、管理作风。管理习惯上要求文明经商,秩序井然,环境优美,符合卫生要求,建立完整的文件资料和及技术档案,形成系统的管理规程,充分运用数据说话,改变少数人凭经验,主观判断的落后的管理习惯。企业部门之间相互配合,充分发挥企业的科学管理机能和效率,实现管理工作制
8、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改变了那种办事无标准、无规范、不讲科学程序的主观随意习惯。 第二:企业经营组织结构的转变。质量管理是整个企业各个部门的共同仟务,不只是靠质量管理部门和少数质检员完成的,它必须在企业领导的工作日程上占有重要位置。质量管理的好坏是企业经济面貌的综合反映,在企业组织结构上必须建立强有力的质量保证体系,使质量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共同协调,各个部门都要坚持质量第一,明确自己的职责,做好自己的工作,要围绕企业的经济效益,搞好质量管理,要准确地掌握市场需求动态,选择能够满足用户需求的药品,扩大供应,按照药品质量标准,保证各个经营环节的规范操作,维护药品安全,抓好质量悬案,搞好情报搜集,及
9、时提供质量信息。在设施方面,强调必须有确保药品质量安全的仓库、检验仪器等,如生物制品储藏要有必须的冰箱和冷库,药品检验要有化验室、灯检检台等必备的设备,毒性药品和麻醉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要有专库专柜等。这种经营组织结构是与现代化企业管理相适应、与现代科学相结合的新型的组织机构。 第三;刺激企业追求技术进步。过去长期以来,在医药商品验收中只是靠手摸、眼看、耳听、舌添等外观鉴别方法,那种靠感官功能,凭经验,劳动强度大,工作效率低,主观因素大,准确度差,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发展的需要了,GSP强调必须用先进的测试仪器和检验装置来取而代之,强调应用科学的检验现程,尽可能避免人为因素,以确保药品的质量分析和检
10、验正确可靠。GSP的特点和给药品企业带来的转变,其重要性已为众多药品企业所认可。但由于药品经营企业行业因素,全国现共有16000家药品批发经营企业,零售门店12万家,截止至2002年5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SDA)已公布2次GSP达标公告,全国共有65家企业通过GSP认证,其中批发企业42家,连锁零售企业20家,零售企业3家。广东省共通过5家,其中广州4家,深圳1家。不可否认,在我国实施GSP的过程中,有一些企业发展了,有些企业合并了,有一些企业则淘汰了。对我国16000家医药经营企业而言,实施GSP,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对企业的改革与发展至关重要。现距SDA规定的GSP认证最后期限还有为数不
11、多的两年多时间,很多药品经营企业对GSP认证还在摸索过程中,这时利用专业性的医药GSP咨询服务机构,可以帮助企业在较短时期内全面、准确地展开GSP硬件、软件的准备工作和逐步落实,从而避免企业走弯路,最大限度地防止企业资源、资金、时间等的浪费,为药品经营企业通过GSP认证、全面提升管理水平、增强企业在加入WTO后的市场经济环境中的综合竞争力而创造良好的条件。二、GSP认证法规1、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于2000年3月17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二年四月三十日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 总
12、则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药品经营企业应在药品的购进、储运和销售等环节实行质量管理,建立包括组织结构、职责制度、过程管理和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质量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第三条 本规范是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药品的专营或兼营企业。第二章 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第一节 管理职责第四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保证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对企业经营药品的质量负领导责任。第五条 企业应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首的质量领导组织。其主要职责是:建立企业的质量体系,实施企业质量方针,并
13、保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第六条 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第七条 企业应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药品检验部门和验收、养护等组织。药品检验部门和验收组织应隶属于质量管理机构。第八条 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结合企业实际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和考核制度执行情况。第九条 企业应定期对本规范实施情况进行内部评审,确保规范的实施。第二节 人员与培训第十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第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中应有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第十二条
14、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或具有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并能坚持原则、有实践经验,可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第十三条 药品检验部门的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第十四条 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或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第十五条 从事验收、养护、计量、保管等工作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学历或一定的文化程度,经有关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在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岗位工作的人员,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第十六条 企业每年应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发现患有精神
15、病、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患者,应调离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第十七条 企业应定期对各类人员进行药品法律、法规、规章和专业技术、药品知识、职业道德等教育或培训,并建立档案。第三节 设施与设备第十八条 企业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营业场所应明亮、整洁。第十九条 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仓库。库区地面平整,无积水和杂草,无污染源,并做到:(一)药品储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办公生活区分开一定距离或有隔离措施,装卸作业场所有顶棚。(二)有适宜药品分类保管和符合药品储存要求的库房。库房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三)库区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消防、安全设施。第二十条
16、 仓库应划分待验库(区)、合格品库(区)、发货库(区)、不合格品库(区)、退货库(区)等专用场所,经营中药饮片还应划分零货称取专库(区)。以上各库(区)均应设有明显标志。第二十一条 仓库应有以下设施和设备:(一)保持药品与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设备。(二)避光、通风和排水的设备。(三)检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备。(四)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以及防虫、防鼠、防鸟等设备。(五)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备。(六)适宜拆零及拼箱发货的工作场所和包装物料等的储存场所和设备。第二十二条 储存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专用仓库应具有相应的安全保卫措施。第二十三条 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
17、适应的药品检验部门,配置相应的检验仪器和设备。经营中药材及中药饮片的应设置中药标本室(柜)。第二十四条 有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符合卫生要求的验收养护室,配备必要的验收和养护用工具及仪器设备。第二十五条 对所用设施和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保养并建立档案。第二十六条 分装中药饮片应有符合规定的专门场所,其面积和设备应与分装要求相适应。第四节 进 货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把质量放在选择药品和供货单位条件的首位,制定能够确保购进的药品符合质量要求的进货程序。第二十八条 购进的药品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合法企业所生产或经营的药品。(二)具有法定的质量标准。(三)除国家未规定的以外,应有法定的批准文号和
18、生产批号。进口药品应有符合规定的、加盖了供货单位质量检验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四)包装和标识符合有关规定和储运要求。(五)中药材应标明产地。第二十九条 企业对首营企业应进行包括资格和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核。审核由业务部门会同质量管理机构共同进行。除审核有关资料外,必要时应实地考察。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从首营企业进货。第三十条 企业对首营品种(含新规格、新剂型、新包装等)应进行合法性和质量基本情况的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经营。第三十一条 企业编制购货计划时应以药品质量作为重要依据,并有质量管理机构人员参加。第三十二条 签订进货合同应明确质量条款。第三十三条 购进药品应有
19、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购货记录按规定保存。第三十四条 企业每年应对进货情况进行质量评审。第五节 验收与检验第三十五条 药品质量验收的要求是:(一)严格按照法定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对购进药品、销后退回药品的质量进行逐批验收。 (二)验收时应同时对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要求的证明或文件进行逐一检查。(三)验收抽取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四)验收应按有关规定做好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五)验收首营品种,还应进行药品内在质量的检验。(六)验收应在符合规定的场所进行,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第三十六条 仓库保管员凭验收员签字或盖
20、章收货。对货与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或破损、标志模糊等情况,有权拒收并报告企业有关部门处理。第三十七条 企业的药品检验部门承担本企业药品质量的检验任务,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数据。第三十八条 药品检验部门抽样检验批数应达到总进货批数的规定比例。第三十九条 药品质量验收和检验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一)药品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的收集、分发和保管。(二)抽样的原则和程序、验收和检验的操作规程。(三)发现有问题药品的处理方法。(四)仪器设备、计量工具的定期校准和检定,仪器的使用、保养和登记等。(五)原始记录和药品质量档案的建立、收集、归档和保管。(六)中药标本的收集和保管。第四十条 企业应对质量不合格药
21、品进行控制性管理,其管理重点为:(一)发现不合格药品应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上报。(二)不合格药品的标识、存放。(三)查明质量不合格的原因,分清质量责任,及时处理并制定预防措施。(四)不合格药品报废、销毁的记录。(五)不合格药品处理情况的汇总和分析。第六节 储存与养护第四十一条 药品应按规定的储存要求专库、分类存放。储存中应遵守以下几点:(一)药品按温、湿度要求储存于相应的库中。(二)在库药品均应实行色标管理。(三)搬运和堆垛应严格遵守药品外包装图式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怕压药品应控制堆放高度,定期翻垛。(四)药品与仓间地面、墙、顶、散热器之间应有相应的间距或隔离措施。(五)药品应按批号集中堆放。
22、有效期的药品应分类相对集中存放,按批号及效期远近依次或分开堆码并有明显标志。(六)药品与非药品、内用药与外用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之间应分开存放;易串味的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以及危险品等应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七)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应当专库或专柜存放,双人双锁保管,专帐记录。第四十二条 药品养护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指导保管人员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二)检查在库药品的储存条件,配合保管人员进行仓间温、湿度等管理。 (三)对库存药品进行定期质量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四)对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按其特性,采取干燥、降氧、熏蒸等方法养护。(五)对由于异常原因可能出现质量
23、问题的药品和在库时间较长的中药材,应抽样送检。(六)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质量管理机构复查处理。(七)定期汇总、分析和上报养护检查、近效期或长时间储存的药品等质量信息。(八)负责养护用仪器设备、温湿度检测和监控仪器、仓库在用计量仪器及器具等的管理工作。(九)建立药品养护档案。第七节 出库与运输第四十三条 药品出库应遵循先产先出、近期先出和按批号发货的原则。第四十四条 药品出库应进行复核和质量检查。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应建立双人核对制度。第四十五条 药品出库应做好药品质量跟踪记录,以保证能快速、准确地进行质量跟踪。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第四十六条
24、对有温度要求的药品的运输,应根据季节温度变化和运程采取必要的保温或冷藏措施。第四十七条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危险品的运输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八条 由生产企业直调药品时,须经经营单位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发运。第四十九条 搬运、装卸药品应轻拿轻放,严格按照外包装图示标志要求堆放和采取防护措施。第八节 销售与售后服务第五十条 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将药品销售给具有合法资格的单位。第五十一条 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二条 销售人员应正确介绍药品,不得虚假夸大和误导用户。第五十三条 销售应开具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销售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
25、销售票据和记录应按规定保存。第五十四条 因特殊需要从其他商业企业直调的药品,本企业应保证药品质量,并及时做好有关记录。第五十五条 药品营销宣传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的内容必须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使用说明书为准。第五十六条 对质量查询、投诉、抽查和销售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并做好记录。第五十七条 企业已售出的药品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追回药品和做好记录。第三章 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第一节 管理职责第五十八条 药品零售和零售连锁企业应遵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应在营业店堂的显著位置悬挂药
26、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与执业人员要求相符的执业证明。 第五十九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经营药品的质量负领导责任。第六十条 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第六十一条 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并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各项质量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应定期检查和考核,并建立记录。第二节 人员与培训第六十二条 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应具有药学专业的技术职称。第六十三条 药品零售中处方审核人员应是执业药师或有药师以上(含药师和中药师)的专业技术职称。第六十四条 企业的质量管理和药品检验人员应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的技术职称。第六十五条 企业
27、从事质量管理、检验、验收、保管、养护、营业等工作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的岗位,工作人员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第六十六条 企业每年应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和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应及时调离其工作岗位。第三节 设施和设备第六十七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并且环境整洁、无污染物。企业的营业场所、仓库、办公生活等区域应分开。第六十八条 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应配置以下设备:(一)便于药品陈列展示的设备。(二)特殊管理药品的保管设备。(三)符合
28、药品特性要求的常温、阴凉和冷藏保管的设备。(四)必要的药品检验、验收、养护的设备。(五)检验和调节温、湿度的设备。(六)保持药品与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设备。(七)药品防尘、防潮、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霉变等设备。(八)经营中药饮片所需的调配处方和临方炮制的设备。第六十九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中心,其仓储、验收、检验、养护等设施要求与同规模的批发企业相同。零售连锁门店的药品陈列、保管等设备要求应与零售企业相同。第四节 进货与验收第七十条 企业购进药品应以质量为前提,从合法的企业进货。对首营企业应确认其合法资格,并做好记录。第七十一条 购进药品应有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购
29、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购进票据和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两年。第七十二条 购进药品的合同应明确质量条款。第七十三条 购进首营品种,应进行药品质量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经营。第七十四条 验收人员对购进的药品,应根据原始凭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逐批验收并记录。必要时应抽样送检验机构检验。第七十五条 验收药品质量时,应按规定同时检查包装、标签、说明书等项内容。第五节 陈列与储存第七十六条 在零售店堂内陈列药品的质量和包装应符合规定。第七十七条 药品应按剂型或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和储存:(一)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应分开存放,易串味的药品与一般药品应分开存放。(二)药品应
30、根据其温湿度要求,按照规定的储存条件存放。(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柜摆放。(四)特殊管理的药品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存放。(五)危险品不应陈列。如因需要必须陈列时,只能陈列代用品或空包装。危险品的储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存放。(六)拆零药品应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并保留原包装的标签。(七)中药饮片装斗前应做质量复核,不得错斗、串斗,防止混药。饮片斗前应写正名正字。第七十八条 陈列和储存药品的养护工作包括:(一)定期检查陈列与储存药品的质量并记录。近效期的药品、易霉变、易潮解的药品视情况缩短检查周期,对质量有疑问及储存日久的药品应及时抽样送检。(二)检查药品陈列环境和储存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31、三)对各种养护设备进行检查。(四)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质量负责人汇报并尽快处理。第七十九条 库存药品应实行色标管理。第六节 销售与服务第八十条 销售药品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禁忌及注意事项。第八十一条 销售药品时,处方要经执业药师或具有药师以上(含药师和中药师)职称的人员审核后方可调配和销售。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生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和销售。审核、调配或销售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查。第八十二条 药品拆零销售使用的工具、包装袋应清洁和卫生,出售时应
32、在药袋上写明药品名称、规格、服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第八十三条 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凭盖有医疗单位公章的医生处方限量供应,销售及复核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保存两年。第八十四条 企业应在零售场所内提供咨询服务,指导顾客安全、合理用药。企业还应设置意见簿和公布监督电话,对顾客的批评或投诉要及时加以解决。第四章 附 则第八十五条 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指其法定代表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指其最高管理者。首营企业:购进药品时,与本企业首次发生供需关系的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 首营品种:本企业向某一药品生产企业首次购进的药品。药品直调
33、:将已购进但未入库的药品,从供货方直接发送到向本企业购买同一药品的需求方。处方调配:销售药品时,营业人员根据医生处方调剂、配合药品的过程。第八十六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本规范制定实施细则。第八十七条 本规范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八十八条 本规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2、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根据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范围与规范相同。第三条本细则是对规范部分条款的具体说明。规范中已有明确规定的,本细则不再说明。 第二章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的质量管理第一节管理职
34、责第四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第五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首,包括进货、销售、储运等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在内的质量领导组织。其具体职能是:(一)组织并监督企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二)组织并监督实施企业质量方针;(三)负责企业质量管理部门的设置,确定各部门质量管理职能;(四)审定企业质量管理制度;(五)研究和确定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六)确定企业质量奖惩措施。第六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质量验收组。批发企业和直接从
35、工厂进货的零售连锁企业还应设置药品检验室。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经营规模设立养护组织。大中型企业应设立药品养护组,小型企业设立药品养护组或药品养护员。养护组或养护员在业务上接受质量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第七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是:(一)贯彻执行有关药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二)起草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指导、督促制度的执行。(三)负责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质量审核。(四)负责建立企业所经营药品并包含质量标准等内容的质量档案。(五)负责药品质量的查询和药品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及报告。(六)负责药品的验收和检验,指导和监督药品保管、养护和运输中的质量工
36、作。(七)负责质量不合格药品的审核,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八)收集和分析药品质量信息。(九)协助开展对企业职工药品质量管理方面的教育或培训。(十)其他相关工作。第八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质量方针和目标管理;(二)质量体系的审核;(三)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的质量责任;(四)质量否决的规定;(五)质量信息管理;(六)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七)质量验收和检验的管理;(八)仓储保管、养护和出库复核的管理;(九)有关记录和凭证的管理;(十)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十一)有效期药品、不合格药品和退货药品的管理;(十二)质量事故、质量查询和质量投诉的
37、管理;(十三)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十四)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十五)质量方面的教育、培训及考核的规定。第二节人员与培训第九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大中型企业应具有主管药师(含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指医学、生物、化学等专业,下同)工程师(含)以上的技术职称;小型企业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含)以上的技术职称;跨地域连锁经营的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第十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或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的相应条件。第十一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药品检验部门的负责人,应符合
38、本细则第九条的相应条件。第十二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以上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取得岗位合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为兼职人员。第十三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养护、计量和销售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的文化程度。以上人员应经岗位培训和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取得岗位合格证书方可上岗。第十四条药品批发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验收、养护及计量等工作的专职人员数量,不少于企业职工总数的
39、4(最低不应少于3人),零售连锁企业此类人员不少于职工总数的2(最低不应少于3人),并保持相对稳定。第十五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的人员,每年应接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从事验收、养护、计量等工作的人员,应定期接受企业组织的继续教育。以上人员的继续教育应建立档案。第十六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在质量管理、药品检验、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工作的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第三节设施与设备第十七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经营规模设置相应的仓库,其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大型企业不应低于1500平方米,中型企业不应低于1000平方米,小型企业不
40、应低于500平方米。第十八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根据所经营药品的储存要求,设置不同温、湿度条件的仓库。其中冷库温度为210;阴凉库温度不高于20;常温库温度为030;各库房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5之间。第十九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设置的药品检验室应有用于仪器分析、化学分析、滴定液标定的专门场所,并有用于易燃易爆、有毒等环境下操作的安全设施和温、湿度调控的设备。药品检验室的面积,大型企业不小于150平方米;中型企业不小于100平方米;小型企业不小于50平方米。第二十条药品检验室应开展化学测定、仪器分析(大中型企业还应增加卫生学检查、效价测定)等检测项目,并配备与企业规模和经营品种相适应的仪
41、器设备。(一)小型企业:配置万分之一分析天平、酸度仪、电热恒温干燥箱、恒温水浴锅、片剂崩解仪、澄明度检测仪。经营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还应配置水分测定仪、紫外荧光灯和显微镜。 (二)中型企业:在小型企业配置基础上,增加自动旋光仪、紫外分光光度计、生化培养箱、高压灭菌锅、高温炉、超净工作台、高倍显微镜。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还应配置生物显微镜。(三)大型企业:在中小型企业配置基础上,增加片剂溶出度测定仪、真空干燥箱、恒温湿培养箱。第二十一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在仓库设置验收养护室,其面积大型企业不小于50平方米;中型企业不小于40平方米;小型企业不小于20平方米。验收养护室应有必要的防潮、防尘
42、设备。如所在仓库未设置药品检验室或不能与检验室共用仪器设备的,应配置千分之一天平、澄明度检测仪、标准比色液等;企业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还应配置水分测定仪、紫外荧光灯、解剖镜或显微镜。 第二十二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分装中药饮片应有固定的分装室,其环境应整洁,墙壁、顶棚无脱落物。第二十三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置单独的、便于配货活动展开的配货场所。第四节进货第二十四条购进药品应按照可以保证药品质量的进货质量管理程序进行。此程序应包括以下环节:(一)确定供货企业的法定资格及质量信誉。(二)审核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和质量可靠性。 (三)对与本企业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进行合法资格的验证。(
43、四)对首营品种,填写首次经营药品审批表,并经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和企业主管领导的审核批准。(五)签订有明确质量条款的购货合同。(六)购货合同中质量条款的执行。第二十五条对首营品种合法性及质量情况的审核,包括核实药品的批准文号和取得质量标准,审核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等是否符合规定,了解药品的性能、用途、检验方法、储存条件以及质量信誉等内容。第二十六条购货合同中应明确质量条款。(一)工商间购销合同中应明确: 1、药品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2、药品附产品合格证;3、药品包装符合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二)商商间购销合同中应明确:1、药品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2、药品附产品合格证
44、;3、购入进口药品,供应方应提供符合规定的证书和文件;4、药品包装符合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第二十七条购进药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整的购进记录。记录应注明药品的品名、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等项内容。购进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第二十八条购进特殊管理的药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进行。第五节验收与检验第二十九条药品质量验收,包括药品外观的性状检查和药品内外包装及标识的检查。包装、标识主要检查以下内容:(一)每件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二)药品包装的标签和所附说明书上,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有药品的品名、规格、批准文号、产品
45、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标签或说明书上还应有药品的成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以及贮藏条件等。(三)特殊管理药品、外用药品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有规定的标识和警示说明。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按分类管理要求,标签、说明书上有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非处方药的包装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四)进口药品,其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药品的名称、主要成分以及注册证号,并有中文说明书。进口药品应有符合规定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进口预防性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有生物制品进口批件复印件;进口药材应有进口药材批件复印件。以上批准文件应加盖供货单位质量检验机构或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五)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每件包装上,中药材标明品名、产地、供货单位;中药饮片标明品名、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实施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在包装上还应标明批准文号。第三十条药品验收应做好记录。验收记录记载供货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品名、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内容。验收记录按规范第三十五条要求保存。第三十一条对销后退回的药品,验收人员按进货验收的规定验收,必要时应抽样送检验部门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