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724.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724.docx(39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附件2: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1(目录1的第1小项)典当行经营非绝当物品的销售或旧物收购、寄售典当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第六十四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五)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轻微经营非绝当物品的销售或旧物收购、寄售在3笔以内(含3笔);或违规经营金额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责令改正一般经营非绝当物品的销售或旧物收购、寄售在3
2、笔以上,10笔以内(含10笔);或违规经营金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较重经营非绝当物品的销售或旧物收购、寄售在10笔以上,30笔以内(含30笔);或违规经营金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严重经营非绝当物品的销售或旧物收购、寄售在30笔以上,50笔(含50笔)以内;或违规经营金额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含50万元)的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特别严重经营非绝当物品的销售或旧物收购、寄售在50笔以上;或违规经营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2(目录1的第2小项)典当行经营动产抵押业务典当管
3、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二)动产抵押业务;第六十四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五)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轻微经营动产抵押业务在3笔以内(含3笔),或违规经营金额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责令改正一般经营动产抵押业务在3笔以上,10笔以内(含10笔);或违规经营金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较重经营动产抵押业务在10笔以上,30笔以内(含30笔);或违规经营金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含30万
4、元)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严重经营动产抵押业务在30笔以上,50笔以内(含50笔);或违规经营金额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特别严重经营动产抵押业务在50笔以上,或违规经营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3(目录1的第3小项)典当行经营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五)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六十四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五)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轻
5、微经营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违规经营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一般经营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违规经营金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较重经营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违规经营金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严重经营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违规经营金额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特别严重经营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违规经营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4(目录1的第4小项)典当行有对外投资行为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
6、(四)对外投资;第六十四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五)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轻微存在对外投资行为,且投资额不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5%的责令改正一般存在对外投资行为,且投资额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5%以上10%以下(含10%)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较重存在对外投资行为,且投资额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10%以上20%以下(含20%)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严重存在对外投资行为,且投资额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20%以上30%以下(含30%)的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特别
7、严重存在对外投资行为,且投资额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30%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5(目录1的第5小项)典当行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典当行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不得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第六十四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五)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轻微典当行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
8、当业务,违规经营业务金额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责令改正一般典当行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违规经营业务金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6(目录1的第6小项)典当行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典当行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不得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第六十四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五)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
9、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较重典当行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违规经营业务金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严重典当行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违规经营业务金额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特别严重典当行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违规经营业务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7(目录2的第1小项)典当行
10、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典当行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六十四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或者第四十三条第(三)、(五)项规定的,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轻微典当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违规经营金额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一般典当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违规经营金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罚款较
11、重典当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违规经营金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严重典当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违规经营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责令改正,并处4000元罚款特别严重典当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违规经营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8(目录2的第2小项)典当行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未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典当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三)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
12、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第六十四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或者第四十三条第(三)、(五)项规定的,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轻微未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将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擅自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违规金额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一般未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将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擅自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违规金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罚款较重未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将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擅自处理或者交售
13、指定单位,违规金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严重未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将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擅自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违规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责令改正,并处4000元罚款特别严重未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将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擅自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违规金额在10万元以上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9(目录2的第3小项)典当行处分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时,未取得当户的同意和配合,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典当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五)典当行处分绝当物品中的上
14、市公司股份应当取得当户的同意和配合,典当行不得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 第六十四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或者第四十三条第(三)、(五)项规定的,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轻微典当行未经当户同意和配合,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5%以内(含5%)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一般典当行未经当户同意和配合,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10%以下(含10%)的责
15、令改正,并处2000元罚款较重典当行未经当户同意和配合,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10%以上20%以下(含20%)的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严重典当行未经当户同意和配合,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20%以上30%以下(含30%)的责令改正,并处4000元罚款特别严重典当行未经当户同意和配合,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30%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10(目录3的第1小项)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典当行的资产应当按照下列比例进行
16、管理:(三)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不得优于普通当户。第六十四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扰乱经营秩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足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轻微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在该股东入股金额10%以内(含10%)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一般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10%以上,20%以下(含20%)的责令改正,并处8000元罚款较重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20%以上,30%以下(含30%)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严重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
17、当余额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30%以上,40%以下(含40%)的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特别严重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40%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11(目录3的第2小项)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条件优于普通用户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典当行的资产应当按照下列比例进行管理:(三)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不得优于普通当户。第六十四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扰乱经营秩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足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轻微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条件优于普通用户,且优
18、惠幅度低于5%(含5%)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一般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条件优于普通用户,且优惠幅度在5%-10%(含10%)的责令改正,并处8000元罚款较重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条件优于普通用户,且优惠幅度在10%-15%(含15%)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严重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条件优于普通用户,且优惠幅度在15%-20%(含20%)的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特别严重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条件优于普通用户,且优惠幅度在20%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12(目录3的第3小项)典当行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时,各股东未按比例补足或者未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典当行
19、的资产应当按照下列比例进行管理:(四)典当行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时,各股东应当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违反本办法关于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资本不实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足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轻微典当行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含90%)时,各股东未按比例补足或者未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一般典当行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80%(含80%)时,各股东未按比例补足或者未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
20、元罚款严重典当行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80%时,各股东未按比例补足或者未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的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13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
21、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但设备未动工安装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一般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且设备正在动工安装过程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1-2.5万元的罚款严重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且设备已完成安装的责令拆除违法建筑及设备,并处2.5-5万元的罚款14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擅自向外转供电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
22、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
23、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 工作。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
24、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 (二)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 (三)擅自向外转供电的。轻微有该违法行为的,累计时间不满3个月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一般有该违法行为的,累计时间达3-6个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严重有该违法行为的,累计时间6个月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倍的罚款15盗窃电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
25、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电力供应和使用条例第三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轻微盗窃电能数量不足2000千瓦时的,情节轻微,对违法行为表示悔过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
26、电费并处应交电费1倍的罚款一般盗窃电能数量2000-25000千瓦时的,或曾经受过处罚再犯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2-3倍的罚款严重盗窃电能数量25000-50000千瓦时的,或曾经受过处罚再犯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3-4倍的罚款特别严重盗窃电能数量50000千瓦时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4-5倍的罚款16(目录4的第1小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
27、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轻微首次发现并及时改正的给予警告一般再次发现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或2万元以下罚款严重违法行为发现三次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2-3倍或2-3万元罚款17(目录4的第2小项)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
28、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轻微首次发现并及时改正的给予警告一般再次发现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或1万元以下罚款严重违法行为发现三次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1-3倍或1-3万元罚款18(目录4的第3小项)违反细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扩建和改造成品油零售网点或油库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三)违反本办法规定
29、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轻微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工程未动工建设的给予警告一般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且正在动工建设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或1万元以下罚款严重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且已经完成建设的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1-3倍或1-3万元罚款19(目录4的第4小项)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
30、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轻微首次发现并及时改正给予警告一般再次发现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或1万元以下罚款严重违法行为发现三次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1-3倍或1-3万元罚款20(目录4的第5小项)销售走私成品油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
31、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轻微首次发现并及时改正给予警告一般再次发现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或1万元以下罚款严重违法行为发现三次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1-3倍或1-3万元罚款21(目录4的第6小项)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七)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
32、经营用途成品油的。轻微首次发现并及时改正给予警告一般再次发现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或2万元以下罚款严重违法行为发现三次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2-3倍或2-3万元罚款22(目录4的第7小项)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八)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轻微首次发现并及时改正给予警告一般再次发现的处
33、违法所得2倍以下或2万元以下罚款严重违法行为发现三次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2-3倍或2-3万元罚款23(目录4的第8小项)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轻微首次发现并及时改正给予警告一般再次发现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或2万元以下罚款严重违法行为发现三次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2-3倍或2-3万元罚款24(目录4的第9小项
34、)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十)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轻微首次发现并及时改正给予警告一般再次发现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或1万元以下罚款严重违法行为发现三次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1-3倍或1-3万元罚款25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或者能耗限额用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10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
35、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第16条: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的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 对高耗能
36、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第七十二条: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52条:单位产品能耗超过规定能耗限额标准或者能耗限额的,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在限期内经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县级以上节能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单位产品超过规定能耗限额标准或者能耗限额的责令限期三个月内治理一般单位产品超过规定能耗限额标准或者能耗限额30%(含30%)及以下的,逾期不治理,或
37、者在限期内经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处三万元的罚款较重单位产品超过规定能耗限额标准或者能耗限额30%以上70%(含70%)以下,逾期不治理,或者在限期内经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处四万元的罚款严重单位产品超过规定能耗限额标准或者能耗限额70%以上100%(含100%)以下,逾期不治理,或者在限期内经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处五万元的罚款特别严重单位产品超过规定能耗限额标准或者能耗限额,情节严重,单位能耗超过标准值100%,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顿或者关闭26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
38、信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10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第76条: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轻微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
39、,违法所得在一万元(含)以下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一个月内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一般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两万元(含)以下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一个月内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六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较重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违法所得在两万元以上三万元(含)以下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一个月内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七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严重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
40、四万元(含)以下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一个月内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八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特别严重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违法所得在四万元以上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一个月内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27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10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
41、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第77条:违反本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无偿提供能源价值或包费低于50万元(含)的责令限期一个月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罚款较重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无偿提供能源价值或包费高于50万元低于100万元(含)的责令限期一个月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罚款严重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
42、费实行包费制,无偿提供能源价值或包费高于100万元低于150万元(含)的责令限期一个月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五万元罚款特别严重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无偿提供能源价值或包费高于150万元的责令限期一个月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罚款28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节约能源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10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4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第82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53条: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规定或者不如实填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重点用能单位连续2个报告期内不按规定或者不如实填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限期一个月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至两万元罚款一般重点用能单位连续3个报告期内
44、不按规定或者不如实填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限期一个月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至三万元罚款严重重点用能单位连续4个报告期内不按规定或者不如实填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限期一个月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至四万元罚款特别严重重点用能单位连续5个报告期内不按规定或者不如实填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限期一个月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四至五万元罚款29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节约能源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10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
45、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第84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管理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节约能源法将能源管理负责人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一个月内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
46、元罚款严重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节约能源法规定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管理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一个月内改正的,拒不改正的,处两万元罚款特别严重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节约能源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一个月内改正的,拒不改正的,处三万元罚款30阻碍或者拒绝接受节能监督检查的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51条:违反本条例第11条第2款规定,阻碍或者拒绝接受节能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察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以各种理由拒绝接受节能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察机构予以警告,责令十五天内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千元罚款严重故意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由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