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常用法律法规4638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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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45号令,201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加强危险化学学品建设项目目安全监督管管理,规范危危险化学品建建设项目安全全审查,根据据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安全全生产法和和危险化学学品安全管理理条例等法法律、行政法法规,制定本本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人民共和国境境内新建、改改建、扩建危危险化学品生生产、储存的的建设项目以以及伴有危险险化学品产生生的化工建设设项目(包括括危险化学品品长输管道建建设项目,以以下统称建设设项目),其其安全审查及及其监督管理理,适用本办办法。危险化学品的勘勘探、开采及及其辅助的储储存,原油和和天然气勘探探、开采的配配套输送及储储

2、存,城镇燃燃气的输送及及储存等建设设项目,不适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法所称建设项项目安全审查查,是指建设设项目安全条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的设计审查和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的安全全审查由建设设单位申请,安安全生产监督督管理部门根根据本办法分分级负责实施施。建设项目目未经安全审审查的,不得得开工建设或或者投入生产产(使用)。第四条 国家安安全生产监督督管理总局指指导、监督全全国建设项目目安全审查的的实施工作,并并负责实施下下列建设项目目的安全审查查:(一)国务院审审批(核准、备备案)的;(二)跨省、自自治区、直辖辖市的。省、自治区、直直辖市人民政政府安全生产产监督管理部部门(以下简简称省级安全全

3、生产监督管管理部门)指指导、监督本本行政区域内内建设项目安安全审查的监监督管理工作作,确定并公公布本部门和和本行政区域域内由设区的的市级人民政政府安全生产产监督管理部部门(以下简简称市级安全全生产监督管管理部门)实实施的前款规规定以外的建建设项目范围围,并报国家家安全生产监监督管理总局局备案。第五条 建设项项目有下列情情形之一的,应应当由省级安安全生产监督督管理部门负负责安全审查查:(一)国务院投投资主管部门门审批(核准准、备案)的的;(二)生产剧毒毒化学品的;(三)省级安全全生产监督管管理部门确定定的本办法第第四条第一款款规定以外的的其他建设项项目。第六条 负责实实施建设项目目安全审查的的安

4、全生产监监督管理部门门根据工作需需要,可以将将其负责实施施的建设项目目安全审查工工作,委托下下一级安全生生产监督管理理部门实施。委委托实施安全全审查的,审审查结果由委委托的安全生生产监督管理理部门负责。跨跨省、自治区区、直辖市的的建设项目和和生产剧毒化化学品的建设设项目,不得得委托实施安安全审查。建设项目有下列列情形之一的的,不得委托托县级人民政政府安全生产产监督管理部部门实施安全全审查:(一)涉及国家家安全生产监监督管理总局局公布的重点点监管危险化化工工艺的;(二)涉及国家家安全生产监监督管理总局局公布的重点点监管危险化化学品中的有有毒气体、液液化气体、易易燃液体、爆爆炸品,且构构成重大危险

5、险源的。接受委托的安全全生产监督管管理部门不得得将其受托的的建设项目安安全审查工作作再委托其他他单位实施。第七条 建设项项目的设计、施施工、监理单单位和安全评评价机构应当当具备相应的的资质,并对对其工作成果果负责。涉及重点监管危危险化工工艺艺、重点监管管危险化学品品或者危险化化学品重大危危险源的建设设项目,应当当由具有石油油化工医药行行业相应资质质的设计单位位设计。第二章 建设项项目安全条件件审查第八条 建设单单位应当在建建设项目的可可行性研究阶阶段,对下列列安全条件进进行论证,编编制安全条件件论证报告:(一)建设项目目是否符合国国家和当地政政府产业政策策与布局;(二)建设项目目是否符合当当地

6、政府区域域规划;(三)建设项目目选址是否符符合工业企企业总平面设设计规范(GGB501887)、化化工企业总图图运输设计规规范(GBB504899)等相关标标准;涉及危危险化学品长长输管道的,是是否符合输输气管道工程程设计规范(GGB502551)、石石油天然气工工程设计防火火规范(GGB501883)等相关关标准;(四)建设项目目周边重要场场所、区域及及居民分布情情况,建设项项目的设施分分布和连续生生产经营活动动情况及其相相互影响情况况,安全防范范措施是否科科学、可行;(五)当地自然然条件对建设设项目安全生生产的影响和和安全措施是是否科学、可可行;(六)主要技术术、工艺是否否成熟可靠;(七)

7、依托原有有生产、储存存条件的,其其依托条件是是否安全可靠靠。第九条 建设单单位应当在建建设项目的可可行性研究阶阶段,委托具具备相应资质质的安全评价价机构对建设设项目进行安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机构应应当根据有关关安全生产法法律、法规、规规章和国家标标准、行业标标准,对建设设项目进行安安全评价,出出具建设项目目安全评价报报告。安全评评价报告应当当符合危险险化学品建设设项目安全评评价细则的的要求。第十条 建设项项目有下列情情形之一的,应应当由甲级安安全评价机构构进行安全评评价:(一)国务院及及其投资主管管部门审批(核核准、备案)的的;(二)生产剧毒毒化学品的;(三)跨省、自自治区、直辖辖市的;(四)法

8、律、法法规、规章另另有规定的。第十一条 建设设单位应当在在建设项目开开始初步设计计前,向与本本办法第四条条、第五条规规定相应的安安全生产监督督管理部门申申请建设项目目安全条件审审查,提交下下列文件、资资料,并对其其真实性负责责:(一)建设项目目安全条件审审查申请书及及文件;(二)建设项目目安全条件论论证报告;(三)建设项目目安全评价报报告;(四)建设项目目批准、核准准或者备案文文件和规划相相关文件(复复制件);(五)工商行政政管理部门颁颁发的企业营营业执照或者者企业名称预预先核准通知知书(复制件件)。第十二条 建设设单位申请安安全条件审查查的文件、资资料齐全,符符合法定形式式的,安全生生产监督

9、管理理部门应当当当场予以受理理,并书面告告知建设单位位。建设单位申请安安全条件审查查的文件、资资料不齐全或或者不符合法法定形式的,安安全生产监督督管理部门应应当自收到申申请文件、资资料之日起五五个工作日内内一次性书面面告知建设单单位需要补正正的全部内容容;逾期不告告知的,收到到申请文件、资资料之日起即即为受理。第十三条 对已已经受理的建建设项目安全全条件审查申申请,安全生生产监督管理理部门应当指指派有关人员员或者组织专专家对申请文文件、资料进进行审查,并并自受理申请请之日起四十十五日内向建建设单位出具具建设项目安安全条件审查查意见书。建建设项目安全全条件审查意意见书的有效效期为两年。根据法定条

10、件和和程序,需要要对申请文件件、资料的实实质内容进行行核实的,安安全生产监督督管理部门应应当指派两名名以上工作人人员对建设项项目进行现场场核查。建设单位整改现现场核查发现现的有关问题题和修改申请请文件、资料料所需时间不不计算在本条条规定的期限限内。第十四条 建设设项目有下列列情形之一的的,安全条件件审查不予通通过:(一)安全条件件论证报告或或者安全评价价报告存在重重大缺陷、漏漏项的,包括括建设项目主主要危险、有有害因素辨识识和评价不全全或者不准确确的;(二)建设项目目与周边场所所、设施的距距离或者拟建建场址自然条条件不符合有有关安全生产产法律、法规规、规章和国国家标准、行行业标准的规规定的;(

11、三)主要技术术、工艺未确确定,或者不不符合有关安安全生产法律律、法规、规规章和国家标标准、行业标标准的规定的的;(四)国内首次次使用的化工工工艺,未经经省级人民政政府有关部门门组织的安全全可靠性论证证的;(五)对安全设设施设计提出出的对策与建建议不符合法法律、法规、规规章和国家标标准、行业标标准的规定的的;(六)未委托具具备相应资质质的安全评价价机构进行安安全评价的;(七)隐瞒有关关情况或者提提供虚假文件件、资料的。建设项目未通过过安全条件审审查的,建设设单位经过整整改后可以重重新申请建设设项目安全条条件审查。第十五条 已经经通过安全条条件审查的建建设项目有下下列情形之一一的,建设单单位应当重

12、新新进行安全条条件论证和安安全评价,并并申请审查:(一)建设项目目周边条件发发生重大变化化的;(二)变更建设设地址的;(三)主要技术术、工艺路线线、产品方案案或者装置规规模发生重大大变化的;(四)建设项目目在安全条件件审查意见书书有效期内未未开工建设,期期限届满后需需要开工建设设的。第三章 建设项项目安全设施施设计审查第十六条 设计计单位应当根根据有关安全全生产的法律律、法规、规规章和国家标标准、行业标标准以及建设设项目安全条条件审查意见见书,按照化化工建设项目目安全设计管管理导则(AAQ/T30033),对对建设项目安安全设施进行行设计,并编编制建设项目目安全设施设设计专篇。建建设项目安全全

13、设施设计专专篇应当符合合危险化学学品建设项目目安全设施设设计专篇编制制导则的要要求。第十七条 建设设单位应当在在建设项目初初步设计完成成后、详细设设计开始前,向向出具建设项项目安全条件件审查意见书书的安全生产产监督管理部部门申请建设设项目安全设设施设计审查查,提交下列列文件、资料料,并对其真真实性负责:(一)建设项目目安全设施设设计审查申请请书及文件;(二)设计单位位的设计资质质证明文件(复复制件);(三)建设项目目安全设施设设计专篇。第十八条 建设设单位申请安安全设施设计计审查的文件件、资料齐全全,符合法定定形式的,安安全生产监督督管理部门应应当当场予以以受理;未经经安全条件审审查或者审查查

14、未通过的,不不予受理。受受理或者不予予受理的情况况,安全生产产监督管理部部门应当书面面告知建设单单位。安全设施设计审审查申请文件件、资料不齐齐全或者不符符合要求的,安安全生产监督督管理部门应应当自收到申申请文件、资资料之日起五五个工作日内内一次性书面面告知建设单单位需要补正正的全部内容容;逾期不告告知的,收到到申请文件、资资料之日起即即为受理。第十九条 对已已经受理的建建设项目安全全设施设计审审查申请,安安全生产监督督管理部门应应当指派有关关人员或者组组织专家对申申请文件、资资料进行审查查,并在受理理申请之日起起二十个工作作日内作出同同意或者不同同意建设项目目安全设施设设计专篇的决决定,向建设

15、设单位出具建建设项目安全全设施设计的的审查意见书书;二十个工工作日内不能能出具审查意意见的,经本本部门负责人人批准,可以以延长十个工工作日,并应应当将延长的的期限和理由由告知建设单单位。根据法定条件和和程序,需要要对申请文件件、资料的实实质内容进行行核实的,安安全生产监督督管理部门应应当指派两名名以上工作人人员进行现场场核查。建设单位整改现现场核查发现现的有关问题题和修改申请请文件、资料料所需时间不不计算在本条条规定的期限限内。第二十条 建设设项目安全设设施设计有下下列情形之一一的,审查不不予通过:(一)设计单位位资质不符合合相关规定的的;(二)未按照有有关安全生产产的法律、法法规、规章和和国

16、家标准、行行业标准的规规定进行设计计的;(三)对未采纳纳的建设项目目安全评价报报告中的安全全对策和建议议,未作充分分论证说明的的;(四)隐瞒有关关情况或者提提供虚假文件件、资料的。建设项目安全设设施设计审查查未通过的,建建设单位经过过整改后可以以重新申请建建设项目安全全设施设计的的审查。第二十一条 已已经审查通过过的建设项目目安全设施设设计有下列情情形之一的,建建设单位应当当向原审查部部门申请建设设项目安全设设施变更设计计的审查:(一)改变安全全设施设计且且可能降低安安全性能的;(二)在施工期期间重新设计计的。第四章 建设项项目试生产(使使用)第二十二条 建建设项目安全全设施施工完完成后,建设

17、设单位应当按按照有关安全全生产法律、法法规、规章和和国家标准、行行业标准的规规定,对建设设项目安全设设施进行检验验、检测,保保证建设项目目安全设施满满足危险化学学品生产、储储存的安全要要求,并处于于正常适用状状态。第二十三条 建建设单位应当当组织建设项项目的设计、施施工、监理等等有关单位和和专家,研究究提出建设项项目试生产(使使用)(以下下简称试生产产使用)可可能出现的安安全问题及对对策,并按照照有关安全生生产法律、法法规、规章和和国家标准、行行业标准的规规定,制定周周密的试生产产(使用)方方案。试生产产(使用)方方案应当包括括下列有关安安全生产的内内容:(一)建设项目目设备及管道道试压、吹扫

18、扫、气密、单单机试车、仪仪表调校、联联动试车等生生产准备的完完成情况;(二)投料试车车方案;(三)试生产(使使用)过程中中可能出现的的安全问题、对对策及应急预预案;(四)建设项目目周边环境与与建设项目安安全试生产(使使用)相互影影响的确认情情况;(五)危险化学学品重大危险险源监控措施施的落实情况况;(六)人力资源源配置情况;(七)试生产(使使用)起止日日期。第二十四条 建建设单位在采采取有效安全全生产措施后后,方可将建建设项目安全全设施与生产产、储存、使使用的主体装装置、设施同同时进行试生生产(使用)。试生产(使用)前前,建设单位位应当组织专专家对试生产产(使用)方方案进行审查查。试生产(使用

19、)时时,建设单位位应当组织专专家对试生产产(使用)条条件进行确认认,对试生产产(使用)过过程进行技术术指导。第二十五条 建建设单位应当当在试生产(使使用)前,将将试生产(使使用)方案,报报送出具安全全设施设计审审查意见书的的安全生产监监督管理部门门备案,提交交下列文件、资资料,并对其其真实性负责责:(一)试生产(使使用)方案备备案表;(二)试生产(使使用)方案;(三)设计、施施工、监理单单位对试生产产(使用)方方案以及是否否具备试生产产(使用)条条件的意见;(四)专家对试试生产(使用用)方案的审审查意见;(五)安全设施施设计重大变变更情况的报报告;(六)施工过程程中安全设施施设计落实情情况的报

20、告;(七)组织设计计漏项、工程程质量、工程程隐患的检查查情况,以及及整改措施的的落实情况报报告;(八)建设项目目施工、监理理单位资质证证书(复制件件);(九)建设项目目质量监督手手续(复制件件);(十)主要负责责人、安全生生产管理人员员、注册安全全工程师资格格证书(复制制件),以及及特种作业人人员名单;(十一)从业人人员安全教育育、培训合格格的证明材料料;(十二)劳动防防护用品配备备情况说明;(十三)安全生生产责任制文文件,安全生生产规章制度度清单、岗位位操作安全规规程清单;(十四)设置安安全生产管理理机构和配备备专职安全生生产管理人员员的文件(复复制件)。第二十六条 安安全生产监督督管理部门

21、应应当对建设单单位报送备案案的文件、资资料进行审查查;符合法定定形式的,应应当自收到备备案文件、资资料之日起五五个工作日内内出具试生产产(使用)备备案意见书。第二十七条 建建设项目试生生产期限应当当不少于三十十日,不超过过一年。需要要延期的,可可以向原备案案部门提出申申请。经两次次延期后仍不不能稳定生产产的,建设单单位应当立即即停止试生产产,组织设计计、施工、监监理等有关单单位和专家分分析原因,整整改问题后,按按照本章的规规定重新制定定试生产(使使用)方案并并报安全生产产监督管理部部门备案。第五章 建设项项目安全设施施竣工验收第二十八条 建建设项目安全全设施施工完完成后,施工工单位应当编编制建

22、设项目目安全设施施施工情况报告告。建设项目目安全设施施施工情况报告告应当包括下下列内容:(一)施工单位位的基本情况况,包括施工工单位以往所所承担的建设设项目施工情情况;(二)施工单位位的资质情况况(提供相关关资质证明材材料复印件);(三)施工依据据和执行的有有关法律、法法规、规章和和国家标准、行行业标准;(四)施工质量量控制情况;(五)施工变更更情况,包括括建设项目在在施工和试生生产期间有关关安全生产的的设施改动情情况。第二十九条 建建设项目试生生产期间,建建设单位应当当按照本办法法的规定委托托有相应资质质的安全评价价机构对建设设项目及其安安全设施试生生产(使用)情情况进行安全全验收评价,且且

23、不得委托在在可行性研究究阶段进行安安全评价的同同一安全评价价机构。安全评价机构应应当根据有关关安全生产的的法律、法规规、规章和国国家标准、行行业标准进行行评价。建设设项目安全验验收评价报告告应当符合危危险化学品建建设项目安全全评价细则的的要求。第三十条 建设设单位应当在在建设项目试试生产期限结结束前向出具具建设项目安安全设施设计计审查意见书书的安全生产产监督管理部部门申请建设设项目安全设设施竣工验收收,提交下列列文件、资料料,并对其真真实性负责:(一)建设项目目安全设施竣竣工验收申请请书及文件;(二)建设项目目安全设施施施工、监理情情况报告;(三)建设项目目安全验收评评价报告;(四)试生产(使

24、使用)期间是是否发生事故故、采取的防防范措施以及及整改情况报报告;(五)为从业人人员缴纳工伤伤保险费的证证明材料(复复制件);(六)危险化学学品事故应急急预案备案登登记表(复制制件);(七)构成危险险化学品重大大危险源的,还还应当提交危危险化学品重重大危险源备备案证明文件件(复制件)。第三十一条 建建设单位提交交的建设项目目安全设施竣竣工验收申请请文件、资料料齐全,符合合法定形式的的,安全生产产监督管理部部门应当予以以受理,并书书面告知建设设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设施竣工验收收申请文件、资资料不齐全或或者不符合法法定形式的,安安全生产监督督管理部门应应当自收到申申请文件、资资料之日起五五个工作日

25、内内一次性书面面告知建设单单位需要补正正的全部内容容;逾期不告告知的,收到到申请文件、资资料之日起即即为受理。第三十二条 已已经受理的建建设项目安全全设施竣工验验收申请,安安全生产监督督管理部门应应当指派有关关人员或者组组织专家对申申请文件、资资料进行审查查,并自受理理申请之日起起二十个工作作日内作出同同意或者不同同意建设项目目安全设施投投入生产(使使用)的决定定,向建设单单位出具建设设项目安全设设施竣工验收收意见书;二二十个工作日日内不能出具具验收意见书书的,经本部部门负责人批批准,可以延延长十个工作作日,但应当当将延长的期期限和理由告告知建设单位位。根据法定条件和和程序,需要要对申请文件件

26、、资料的实实质内容进行行核实的,安安全生产监督督管理部门应应当指派两名名以上工作人人员进行现场场核查。建设单位整改现现场核查发现现的有关问题题和修改申请请文件、资料料所需时间不不计算在本条条规定的期限限内。第三十三条 建建设项目安全全设施有下列列情形之一的的,建设项目目安全设施竣竣工验收不予予通过:(一)未委托具具备相应资质质的施工单位位施工的;(二)未按照已已经通过审查查的建设项目目安全设施设设计施工或者者施工质量未未达到建设项项目安全设施施设计文件要要求的;(三)建设项目目安全设施的的施工不符合合国家标准、行行业标准的规规定的;(四)建设项目目安全设施竣竣工后未按照照本办法的规规定进行检验

27、验、检测,或或者经检验、检检测不合格的的;(五)未委托具具备相应资质质的安全评价价机构进行安安全验收评价价的;(六)安全设施施和安全生产产条件不符合合或者未达到到有关安全生生产法律、法法规、规章和和国家标准、行行业标准的规规定的;(七)安全验收收评价报告存存在重大缺陷陷、漏项,包包括建设项目目主要危险、有有害因素辨识识和评价不正正确的;(八)隐瞒有关关情况或者提提供虚假文件件、资料的。建设项目安全设设施竣工验收收未通过的,建建设单位经过过整改后可以以再次向原验验收部门申请请建设项目安安全设施竣工工验收。第三十四条 建建设单位应当当自收到同意意投入生产(使使用)的建设设项目安全设设施竣工验收收意

28、见书之日日起十个工作作日内,按照照有关法律法法规及其配套套规章的规定定申请有关危危险化学品的的其他安全许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设施竣工验收收意见,可以以作为生产、经经营、使用安安全许可的现现场核查意见见。第六章 监督管管理第三十五条 建建设项目在通通过安全条件件审查之后、安安全设施竣工工验收之前,建建设单位发生生变更的,变变更后的建设设单位应当及及时将证明材材料和有关情情况报送负责责建设项目安安全审查的安安全生产监督督管理部门。第三十六条 有有下列情形之之一的,负责责审查的安全全生产监督管管理部门或者者其上级安全全生产监督管管理部门可以以撤销建设项项目的安全审审查:(一)滥用职权权、玩忽职守守的

29、;(二)超越法定定职权的;(三)违反法定定程序的;(四)申请人不不具备申请资资格或者不符符合法定条件件的;(五)依法可以以撤销的其他他情形。建设单位以欺骗骗、贿赂等不不正当手段通通过安全审查查的,应当予予以撤销。第三十七条 安安全生产监督督管理部门应应当建立健全全建设项目安安全审查档案案及其管理制制度,并及时时将建设项目目的安全审查查情况通报有有关部门。第三十八条 各各级安全生产产监督管理部部门应当按照照各自职责,依依法对建设项项目安全审查查情况进行监监督检查,对对检查中发现现的违反本办办法的情况,应应当依法作出出处理,并通通报实施安全全审查的安全全生产监督管管理部门。第三十九条 市市级安全生

30、产产监督管理部部门应当在每每年1月311日前,将本本行政区域内内上一年度建建设项目安全全审查的实施施情况报告省省级安全生产产监督管理部部门。省级安全生产监监督管理部门门应当在每年年2月15日日前,将本行行政区域内上上一年度建设设项目安全审审查的实施情情况报告国家家安全生产监监督管理总局局。第七章 法律责责任第四十条 安全全生产监督管管理部门工作作人员徇私舞舞弊、滥用职职权、玩忽职职守,未依法法履行危险化化学品建设项项目安全审查查和监督管理理职责的,依依法给予处分分。第四十一条 未未经安全条件件审查或者安安全条件审查查未通过,新新建、改建、扩扩建生产、储储存危险化学学品的建设项项目的,责令令停止

31、建设,限限期改正;逾逾期不改正的的,处五十万万元以上一百百万元以下的的罚款;构成成犯罪的,依依法追究刑事事责任。建设项目发生本本办法第十五五条规定的变变化后,未重重新申请安全全条件审查,以以及审查未通通过擅自建设设的,依照前前款规定处罚罚。第四十二条 建建设单位有下下列行为之一一的,依照中中华人民共和和国安全生产产法有关建建设项目安全全设施设计审审查、竣工验验收的法律责责任条款给予予处罚:(一)建设项目目安全设施设设计未经审查查或者审查未未通过,擅自自建设的;(二)建设项目目安全设施设设计发生本办办法第二十一一条规定的情情形之一,未未经变更设计计审查或者变变更设计审查查未通过,擅擅自建设的;(

32、三)建设项目目的施工单位位未根据批准准的安全设施施设计施工的的;(四)建设项目目安全设施未未经竣工验收收或者验收不不合格,擅自自投入生产(使使用)的。第四十三条 建建设单位有下下列行为之一一的,责令改改正,可以处处一万元以下下的罚款;逾逾期未改正的的,处一万元元以上三万元元以下的罚款款:(一)建设项目目安全设施竣竣工后未进行行检验、检测测的;(二)在申请建建设项目安全全审查时提供供虚假文件、资资料的;(三)未组织有有关单位和专专家研究提出出试生产(使使用)可能出出现的安全问问题及对策,或或者未制定周周密的试生产产(使用)方方案,进行试试生产(使用用)的;(四)未组织有有关专家对试试生产(使用用

33、)方案进行行审查、对试试生产(使用用)条件进行行检查确认的的;(五)试生产(使使用)方案未未报安全生产产监督管理部部门备案的。第四十四条 建建设单位隐瞒瞒有关情况或或者提供虚假假材料申请建建设项目安全全审查的,不不予受理或者者审查不予通通过,给予警警告,并自安安全生产监督督管理部门发发现之日起一一年内不得再再次申请该审审查。建设单位采用欺欺骗、贿赂等等不正当手段段取得建设项项目安全审查查的,自安全全生产监督管管理部门撤销销建设项目安安全审查之日日起三年内不不得再次申请请该审查。第四十五条 承承担安全评价价、检验、检检测工作的机机构出具虚假假报告、证明明的,依照中中华人民共和和国安全生产产法的有

34、关关规定给予处处罚。第八章 附 则则第四十六条 对对于规模较小小、危险程度度较低和工艺艺路线简单的的建设项目,安安全生产监督督管理部门可可以适当简化化建设项目安安全审查的程程序和内容。第四十七条 建建设项目分期期建设的,安安全生产监督督管理部门可可以分期进行行安全条件审审查、安全设设施设计审查查、试生产方方案备案及安安全设施竣工工验收。第四十八条 本本办法所称新新建项目,是是指有下列情情形之一的项项目:(一)新设立的的企业建设危危险化学品生生产、储存装装置(设施),或或者现有企业业建设与现有有生产、储存存活动不同的的危险化学品品生产、储存存装置(设施施)的;(二)新设立的的企业建设伴伴有危险化

35、学学品产生的化化学品生产装装置(设施),或或者现有企业业建设与现有有生产活动不不同的伴有危危险化学品产产生的化学品品生产装置(设设施)的。第四十九条 本本办法所称改改建项目,是是指有下列情情形之一的项项目:(一)企业对在在役危险化学学品生产、储储存装置(设设施),在原原址更新技术术、工艺、主主要装置(设设施)、危险险化学品种类类的;(二)企业对在在役伴有危险险化学品产生生的化学品生生产装置(设设施),在原原址更新技术术、工艺、主主要装置(设设施)的。第五十条 本办办法所称扩建建项目,是指指有下列情形形之一的项目目:(一)企业建设设与现有技术术、工艺、主主要装置(设设施)、危险险化学品品种种相同

36、,但生生产、储存装装置(设施)相相对独立的;(二)企业建设设与现有技术术、工艺、主主要装置(设设施)相同,但但生产装置(设设施)相对独独立的伴有危危险化学品产产生的。第五十一条 实实施建设项目目安全审查所所需的有关文文书的内容和和格式,由国国家安全生产产监督管理总总局另行规定定。第五十二条 省省级安全生产产监督管理部部门可以根据据本办法的规规定,制定和和公布本行政政区域内需要要简化安全条条件审查和分分期安全条件件审查的建设设项目范围及及其审查内容容,并报国家家安全生产监监督管理总局局备案。第五十三条 本本办法施行后后,负责实施施建设项目安安全审查的安安全生产监督督管理部门发发生变化的(已已通过

37、安全设设施竣工验收收的建设项目目除外),原原安全生产监监督管理部门门应当将建设设项目安全审审查实施情况况及档案移交交根据本办法法负责实施建建设项目安全全审查的安全全生产监督管管理部门。第五十四条 本本办法自20012年4月月1日起施行行。国家安全全生产监督管管理总局20006年9月月2日公布的的危险化学学品建设项目目安全许可实实施办法同同时废止。山东省危险化学学品建设项目目安全监督管理办办法实施细则则(鲁安监发22013339号)2013年3月月20日第一章 总则则第一条 为了加加强全省危险化学学品建设项目目安全监督管管理,规范危危险化学品建建设项目安全全审查,根据据山东省安安全生产条例例、危

38、险险化学品建设设项目安全监监督管理办法法(国家安安监总局令第第45号,以以下简称办办法)等法法规规定,结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全省行行政区域内新新建、改建、扩扩建生产、储储存危险化学学品的建设项项目以及伴有有危险化学品品产生的化工工建设项目(包包括危险化学学品长输管道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建设项目),其其安全审查(包包括安全条件件审查、安全全设施的设计计审查和竣工工验收)及其其监督管理,适适用本实施细细则。下列建设项目不不适用本实施施细则:(一)危险化学学品的勘探、开开采及其辅助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然气勘探、开开采的配套输输送及储存,城城镇燃气的输输送及储存等等建设项目;(二

39、)科学研究究、新产品试试制、工艺技技术或者设备备的适应性试试验等生产、储储存装置(设设施)的建设设项目;(三)在役装置置(设施)的的单台(套)设设备(设施)、配套和辅辅助系统(供供排水、供气气、供热、供供冷、脱盐水水、消防、防防雷防静电、通通风、自动化化控制系统等等)的更新改改造项目。第三条 建设项项目安全审查查及其监督管管理实行建设设单位申请、安安监部门分级级实施和属地地监管的原则则。建设项目目未经安全审审查的,不得得开工建设或或者投入生产产(使用)。建设单位应当依依法申请建设设项目安全审审查,将建设设项目的安全全设施投资纳纳入建设项目目概算,确保保安全设施与与主体工程同同时设计、同同时施工

40、、同同时投入生产产和使用。第四条 省安监监局指导、监监督全省危险险化学品建设设项目的安全全监督管理工工作,并负责实施施下列建设项项目的安全审审查:(一)国务院投投资主管部门门审批(核准准、备案)的的,省人民政府府审批(核准准、备案)和和确定为省重重点建设项目目的;(二)中央企业业和山东省管管企业(包括括其分公司、子子公司和直接接控股企业,加油站除外)的;(三)生产剧毒毒化学品的,依依照工程设设计资质标准准核定规模模(生产能力力)为大中型型炼油工程(类类)、合成氨氨工程的,依依照石油库库设计规范划划分为三级及及以上石油库库的;(四)跨设区的的市的;(五)法律、法法规规定的其其他建设项目目。设区的

41、市安监局局(以下简称称市安监局)指指导、监督本本行政区域内内危险化学品品建设项目的的安全监督管管理工作,负负责实施除国家安监总总局和省安监监局负责实施施以外建设项项目的安全审查。第五条 省安监监局可以将负负责实施的建建设项目安全全审查工作,委委托市安监局局实施。跨设区的市市的建设项目目和生产剧毒毒化学品的建建设项目不得得委托实施。市安监局可以将将负责实施的的建设项目安安全审查工作作,委托县(市市、区)安监监局实施。下列建设项项目不得委托托实施:(一)涉及国家家安监总局公公布的重点监监管危险化工工工艺的;(二)涉及国家家安监总局公公布的重点监监管危险化学学品中的有毒毒气体、液化化气体、易燃燃液体

42、、爆炸炸品,且构成成重大危险源源的;(三)跨县(市市、区)的。委托实施安全审审查的,审查查结果由委托托的安监部门门负责。接受受委托的安监监部门不得将将其受委托的建设项项目安全审查查工作再委托托其他单位实实施。实施建设项目安安全审查的省省、市安监局局和接受委托托的安监部门门统称实施部部门。第六条 建设单单位应当委托托具备相应资资质的安全评评价机构,在在建设项目的的可行性研究究阶段对建设设项目进行安安全评价,在在建设项目试试生产期间对对建设项目及及其安全设施施进行安全验验收评价。安安全评价机构构应当根据有有关安全生产产的法律、法法规、规章、标标准和有关规规定进行评价价,出具符合合危险化学学品建设项

43、目目安全评价细细则要求的的安全评价报报告。建设项目有下列列情形之一的的,应当由甲甲级安全评价价机构进行安安全评价:(一)国务院及及其投资主管管部门审批(核核准、备案)的的;(二)生产剧毒毒化学品的;(三)跨省、自自治区、直辖辖市的;(四)法律、法法规、规章另另有规定的。第七条 建设单单位应当按照照国家和省有有关法规规定定,委托具备备相应资质的的设计、施工工、监理、检检测检验等单单位,对建设设项目的安全全设施进行设设计、施工、监监理、检测检检验。设计、施施工、监理、检检测检验等单单位,应当严严格执行有关关安全生产的的法律、法规规、规章、标标准和有关规规定,并对其其工作成果负负责。第二章 建设设项

44、目安全条条件审查第八条 建设单单位应当在建建设项目的可可行性研究阶阶段,按照办办法第八条条的规定,组组织本单位或或者外部有关关专家,或者委托可可行性研究单单位、安全评价机机构等中介服服务组织,对对建设项目的的安全条件进进行论证,编编制安全条件件论证报告。对于国内首次使使用的化工工工艺,安全条条件论证报告告应当收录国家或者者省级科技、发发展改革、经经济信息等部部门出具的包含安全可靠靠性论证内容容的文件或者书面意见(复复制件);未未出具的,安安全条件论证证报告应当包包含技术、工工艺的安全可可靠性论证内内容。第九条 建设单单位应当在建建设项目开始始初步设计前前,向与本实施细则则第四条规定定相应的实施

45、施部门申请建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审查,提交下下列文件、资资料(纸质和和电子版各11份,其中,安安全条件论证证报告和安全全评价报告份份数根据审查查工作需要确确定),并对对其真实性负负责:(一)建设项目目安全条件审审查申请书及及文件;(二)建设项目目安全条件论论证报告;(三)建设项目目安全评价报报告;(四)投资、城城乡规划主管管部门出具的的建设项目审审批(核准、备备案)文件和和规划相关文文件(复制件件);(五)工商行政政管理部门颁颁发的企业营营业执照或者者企业名称预预先核准通知知书(复制件件)。按照国家和省有有关规定,建设项目安安全条件审查查的意见作为为审批(核准准、备案)前前置条件的,可可免于提

46、交投投资主管部门门出具的建设设项目审批(核核准、备案)文文件(复制件件)。第十条 实施部部门收到建设设单位的申请请文件、资料料后,应当按按照下列情况况分别作出处处理:(一)申请事项项不属于本部部门职责范围围的,应当即即时作出不予予受理的决定定。(二)申请资料料不齐全或者者不符合法定定形式的,应应当场或者在在5个工作日日内一次告知知建设单位需需要补正的全全部内容;逾逾期不告知的的,自收到申申请资料之日日起即为受理理。(三)申请资料料存在错误可可以当场更正正的,应当允允许或者要求求建设单位当当场更正。(四)申请资料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形式的,或者按照照要求全部补补齐的,自收收到申请资料料或者全部补补

47、正资料之日日起即为受理理。实施部门受理或或者不予受理理建设项目安安全审查的申申请,应当出出具加盖本部部门专用印章章和注明日期期的书面凭证证。第十一条 对已已经受理的建建设项目安全全条件审查申申请,实施部部门应当指派派工作人员或或者聘请专家对申申请文件、资资料进行审查查。根据法定定条件和程序序需要对申请请文件、资料料的内容进行行核实的,实实施部门应当当指派工作人人员、必要时聘请请专家进行现现场核查。负负责审查、核核查的人员应应当如实提出出对建设项目目申请文件、资资料审查和现现场核查的书书面意见并签签署姓名。对于国内首次使使用的化工工工艺、且未经经国家或者省省级有关部门门组织安全可可靠性论证的的,

48、由省安监监局组织专家家,在建设项项目安全条件件审查阶段对对安全条件论论证报告进行行审查,对技技术、工艺的的安全可靠性性进行论证。第十二条 建设设单位应当按按照实施部门门的审查、核核查意见,组组织相关单位位对申请文件件、资料和现现场存在的问问题进行整改改,并将整改改落实情况书书面报告实施施部门。实施部门应当指指派工作人员员、必要时聘请请专家,或者委托下下级安监部门门、安全评价价单位,对建建设项目整改改情况进行复复核,负责复复核的人员或或者部门、单位应当如实提出出复核的书面面意见并签署署姓名(加盖盖公章)。第十三条 委托托实施的建设设项目安全条条件审查,接接受委托的安安监部门应当当在受托之日日起30个工工作日内,将将建设项目的的申请文件、资资料、危险化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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