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会计准则3831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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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会制度汇编目目录一、 法律1、中华人民共共和国会计法法(1999年110月31日日第九届全国国人民代表大大会常务委员员会第十二次次会议修订)2、中华人民共共和国保险法法(1995年66月30日第第八届全国人人民代表大会会常务委员会会第十四次会会议通过)二、 财经法规及制度度1、企业财务通通则(19992年11月月30日财政政部发布)2、企业会计准准则基本准则则(19922年11月330日财政部部发布)3、企业会计准准则现金流量量表(20001年财政部部修订)4、企业会计准准则资产负债债表日后事项项(19988年1月1日日起施行)5、企业会计准准则会计政策策、会计估计计变更和会计计差错更正(2

2、2001年财财政部年修订订)6、企业会计准准则关联方关关系及其交易易的披露7、企业会计准准则债务重组组8、企业会计准准则投资9、企业会计准准则或有事项项10、企业会计计准则非货币性性交易11、企业会计计准则无形资产产12、企业会计计准则借款费用用13、企业会计计准则租赁14、会计基础础工作规范(11996年66月17日财财政部发布)15、会计档案案管理办法(11998年88月21日财财政部、国家家档案局发布布)16、现金管理理暂行条例(11988年99月8日国务务院发布)17、现金管理理暂行条例实实施细则(中中国人民银行行1988年年9月23日日发布)18、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发票票管理办法(财财

3、政部19993年12月月23日发布布)20、非银行金金融机构外汇汇业务管理规规定(19993年1月11日国家外汇汇管理局公布布)21、印发关关于结汇、售售汇及付汇管管理若干具问问题的实施细细则的通知知(汇管函字第第076号)22、关于印发发基本存款款帐户管理办办法的通知知(深人银发发字19995第0998号)23、关于严格格执行基本存存款帐户卡管管理规定的通通知(深人银银发字19995第2256号)24、关于进一一步做好企事事业单位基本本存款帐户管管理的通知(银银发19996第2447号)25、关于进一一步加强基本本存款帐户管管理的通知(深深人银发11996第第268号)26、中国人民民银行关

4、于印印发对金融融机构违反会会计制度规定定等问题定性性的说明的的通知(银发发19988273号号)27、保险公司司会计制度(财财政部发布,11999年11月1日起施施行)28、保险公司司财务制度(财财政部发布,11999年11月1日起施施行)30、中国人民民银行关于对对保险公司试试办协议存款款的通知(银银发199993511号)31、国家外汇汇管理局关于于华安财产保保险股份有限限公司购汇支支付境外外汇汇保费的批复复(汇复119991169号)32、中保再保保险有限公司司法定分保业业务三年核算算培训班纪要要(保再发19997号)企业会计准则投资(财政部20001年修订)引言1 本准则规范投资资的会

5、计核算算和相关信息息的披露。投资会计核算主主要解决的问问题是投资的的计价,以及及投资损益的的确认。投资资的计价包括括投资成本的的确定和投资资账面价值的的调整。2 本准则不涉及:(1)外币投资资的折算;(2)证券经营营业务;(3)合并会计计报表;(4)企业合并并。定义3 本准则使用的下下列术语,其其定义为:(1)投资,指指企业为通过过分配来增加加财富,或为为谋求其他利利益,而将资资产让渡给其其他单位所获获得的另一项项资产。(2)短期投资资,指能够随随时变现并且且持有时间不不准备超过一一年的投资。(3)长期投资资,指短期投投资以外的投投资。(4)成本法,指指投资按投资资成本计价的的方法。(5)权益

6、法,指指投资最初以以投资成本计计价,以后根根据投资企业业享有被投资资单位所有者者权益份额的的变动对投资资的账面价值值进行调整的的方法。(6)债券投资资溢价或折价价,指债券初初始投资成本本扣除相关费费用及应收利利息后的金额额与债面值之之间的差额。投资分类4 投资分为短期投投资和长期投投资。长期投资分为长长期债权投资资和长期股权权投资。长期期债权投资又又可分为债券券投资和其他他债权投资。5 长期股权投资依依据对被投资资单位产生的的影响,分为为以下四种类类型:(1)控制,是是指有权决定定一个企业的的财务和经营营政策,并能能据以从该企企业的经营活活动中获取利利益。(2)共同控制制,是指按合合同约定对某

7、某项经济活动动所共有的控控制。(3)重大影响响,是指对一一个企业的财财务和经营政政策有参与决决策的权力,但但并不决定这这些政策。(4)无控制、无无共同控制且且无重大影响响。初始投资成本的的确定6 投资在取得时应应以初始投资资成本计价。7 初始投资成本是是指取得投资资时实际支付付的全部价款款,包括税金金、手续费等等相关费用。但但实际支付的的价款中包含含的已宣告但但尚未领取的的现金股利,或或已到付息期期但尚未领取取的债券利息息,应作为应应收项目单独独核算。债券初始投资成成本扣除相关关费用及应收收利息,与债债券面值之间间的差额,应应作为债券投投资溢价或折折价。以放弃非货币性性资产而取得得的长期股权权

8、投资,其初初始投资成本本应按企业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性交易的规规定确定。以债务重组而取取得的投资,其其初始投资成成本应按企企业会计准则则债务重组组的规定确确定。8 长期股权投资采采用权益法核核算时,投资资企业的初始始投资成本与与应享有被投投资单位所有有者权益份额额之间的差额额,作为股权权投资差额,按按一定期限平平均摊销,计计入损益。股权投资差额的的摊销期限,合合同规定了投投资期限的,按按投资期限摊摊销;合同没没有规定投资资期限的,初初始投资成本本超过应享有有被投资单位位所有者权益益份额之间的的差额,按不不超过10年年的期限摊销销;初始投资资成本低于应应享有被投资资单位所有者者权益份额之之间的差额

9、,按按不低于100年的期限摊摊销。投资账面价值的的调整短期投资9 短期投资的现金金股利或利息息,应于实际际收到时,冲冲减投资的账账面价值,但但收到的、已已记入应收项项目的现金股股利或利息除除外。10持有的短短期投资,在在期末或者至至少在年度终终了时应以成成本与市价孰孰低计价,并并将市价低于于成本的金额额确认为当期期投资损失。已确认跌价损失失的短期投资资的价值又得得以恢复,应应在原已确认认的投资损失失的金额内转转回。长期债权投资11债券投资资溢价或折价价,在债券购购入后至到期期前的期间内内于确认相关关债券利息收收入时摊销。摊摊销方法可以以采用直线法法,也可以采采用实际利率率法。债券投资应按期期计

10、算应收利利息。计算的的债券投资利利息收入,经经调整债券投投资溢价或折折价摊销额后后的金额,确确认为当期投投资收益。12债券初始始投资成本中中包含的相关关费用,如金金额较大的,可可以于债券购购入后至到期期前的期间内内在确认相关关债券利息收收入时摊销,计计入损益;如如金额较小的的,也可以于于购入债券时时一次摊销,计计入损益。13其他债权权投资按期计计算的应收利利息,确认为为当期投资收收益。14对一次还还本付息的债债权投资,应应计未收利息息应于确认时时增加投资的的账面价值;对分期付息息的债权投资资,应计未收收利息应于确确认时作为应应收项目单独独核算,不增增加投资的账账面价值。长期投权投资15长期股权

11、权投资应根据据不同情况,分分别采用成本本法或权益法法核算。16投资企业业对被投资单单位无控制、无无共同控制且且无重大影响响的,长期股股权投资应采采用成本法核核算。17采用成本本法时,除追追加或收回投投资外,长期期股权投资的的账面价值一一般应保持不不变。被投资资单位宣告分分派的利润或或现金股利,确确认为当期投投资收益。投投资企业确认认投资收益,仅仅限于所获得得的被投资单单位在接受投投资后产生的的累积净利润润的分配额,所所获得的被投投资单位宣告告分派的利润润或现金股利利超过上述数数额的部分,作作为初始投资资成本的收回回,冲减投资资的账面价值值。18投资企业业对被投资单单位具有控制制、共同控制制或重

12、大影响响的,长期股股权投资应采采用权益法核核算。19采用权益益法时,投资资企业应在取取得股权投资资后,按应享享有或应分担担的被投资单单位当年实现现的净利润或或发生的净亏亏损的份额(法法规或公司章章程规定不属属于投资企业业的净利润除除外),调整整投资的账面面价值,并确确认为当期投投资损益。投投资企业按被被投资单位宣宣告分派的利利润或现金股股利计算应分分得的部分,相相应减少投资资的账面价值值。投资企业确认被被投资单位发发生的净亏损损,以投资账账面价值减记记至零为限;如果被投资资单位以后各各期实现净利利润,投资企企业应在计算算的收益分享享额超过未确确认的亏损分分担额以后,按按超过未确认认的亏损分担担

13、额的金额,恢恢复投资的账账面价值。在按被投资单位位净损益计算算调整投资的的账面价值和和确认投资损损益时,应以以取得被投资资单位股权后后发生的净损损益为基础。被投资单位除净净损益以外的的所有者权益益的其他变动动,也应根据据具体情况调调整投资的账账面价值。20投资企业业因追加投资资等原因对长长期股权投资资的核算从成成本法改为权权益法时,应应自实际取得得对被投资单单位控制、共共同控制或对对被投资单位位实施重大影影响时,按股股权投资的账账面价值作为为初始投资成成本,初始投投资成本与应应享有被投资资单位所有者者权益份额的的差额,作为为股权投资差差额,并按第第8条的规定定处理。21投资企业业因减少投资资等

14、原因对被被投资单位不不再具有控制制、共同控制制和重大影响响时,应中止止采用权益法法。22投资企业业依第21条条规定中止采采用权益法的的,应在中止止采用权益时时按投资的账账面价值作为为新的投资成成本。其后,被被投资单位宣宣告分派利润润或现金股利利时,属于已已记入投资账账面价值的部部分,作为新新的投资成本本的收回,冲冲减新的投资资成本。长期投资减值23企业应当当定期对长期期投资的账面面价值逐项进进行检查,至至少于每年年年末检查一次次。如果由于于市价持续下下跌或被投资资单位经营状状况变化等原原因导致其可可收回金额低低于投资的账账面价值,应应将可收回金金额低于长期期投资账面价价值的差额,确确认为当期投

15、投资损失。本准则所称的可可收回金额,是是指企业资产产的出售净价价与预期从该该资产的持有有和投资到期期处置中形成成的预计未来来现金流量的的现值两者之之中的较高者者。其中,出出售净价是指指资产的出售售价格减去所所发生的资产产处置费用后后的余额。已确认损失的长长期投资的价价值又得以恢恢复,应在原原已确认的投投资损失的数数额内转回。投资的划转24短期投资资划转为长期期投资时,应应按成本与市市价孰低结转转。拟处置的长期投投资不调整至至短期投资,待待处置长期投投资时按第225条的规定定处理。投资的处置25处置投资资时,投资的的账面价值与与实际取得的的价款的差额额,确认为当当期投资损益益。披露26企业应在在

16、财务报告中中披露下列与与投资有关的的事项:(1)当期发生生的投资净损损益,其中重重大的投资净净损益项目应应单独披露;(2)短期投资资、长期债权权投资和长期期股权投资的的期末余额,其其中长期股权权投资中属于于对子公司、合合营企业、联联营企业投资资的部分,应应单独披露;(3)当年提取取的投资损失失准备;(4)投资的计计价方法;(5)短期投资资的期未市价价;(6)投资总额额占净资产的的比例;(7)采用权益益法时,投资资企业与被投投资单位会计计政策的重大大差异;(8)投资变现现及投资收益益汇回的重大大限制。衔接办法27对于本准准则施行之日日以前发生的的投资业务,其其会计处理方方法与本准则则规定的方法法

17、不同的,不不予追溯调整整。对于本准准则施行之日日以前发生、但但在施行之日日仍然持有的的投资,自本本准则施行之之日起应按本本准则的规定定处理。附则28本准则自自2001年年1月1日起起施行。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项(财政部20000年4月227日发布)引言1 本准则规范或有有事项的会计计核算及相关关信息的披露露。2 本准则不涉及债债务重组、建建造合同、所所得税、保险险合同、终止止营业、租赁赁、企业重组组、环境污染染整治等项目目引起并由其其他会计准则则规范的或有有事项。定义3 本准则使用的下下列术语,其其定义为:(1)或有事项项,指过去的的交易或事项项形成的一种种状况,其结结果须通过未未来不确定事事

18、项的发生或或不发生予以以证实。(2)负债,指指过去的交易易或事项形成成的现时义务务,履行该义义务预期会导导致经济利益益流出企业。(3)资产,指指过去的交易易或事项形成成并由企业拥拥有或者控制制的资源,该该资源预期会会给企业带来来经济利益。(4)或有负债债,指过去的的交易或事项项形成的潜在在义务,其存存在须通过未未来不确定事事项的发生或或不发生予以以证实;或过过去的交易或或事项形成的的现时义务,履履行该义务不不是很可能导导致经济利益益流出企业或或该义务的金金额不能可靠靠地计量。(5)或有资产产,指过去的的交易或事项项形成的潜在在资产,其存存在须通过未未来不确定事事项的发生或或不发生予以以证实。或

19、有事项的确认认和计量4 如果与或有事项项相关的义务务同时符合以以下条件,企企业应将其确确认为负债:(1)该义务是是企业承担的的现时义务;(2)该义务的的履行很可能能导致经济利利益流出企业业;(3)该义务的的金额能够可可靠地计量。5 按本准则第4条条确认的负债债,其金额应应是清偿该负负债所需支出出的最佳估计计数。如果所所需支出存在在一个金额范范围,则最佳佳估计数应按按该范围的上上、下限金额额的平均数确确定;如果所所需支出不存存在一个金额额范围,则最最佳估计数应应按如下方法法确定:(1)或有事项项涉及单个项项目时,最佳佳估计数按最最可能发生金金额确定;(2)或有事项项涉及多个项项目时,最佳佳估计数

20、按各各种可能发生生额及其发生生概率计算确确定。6 如果清偿按本准准则第4条确确认的负债所所需支出全部部或部分预期期由第三方或或其他方补偿偿,则补偿金金额只能在基基本确定能收收到时,作为为资产单独确确认。确认的的补偿金额不不应超过所确确认负债的账账面价值。或有事项的披露露7 企业不应确认或或有负债和或或有资产。8 按本准则第4条条确认的负债债,应在资产产负债表中单单列项目反映映,并在会计计报表附注中中作相应披露露;与所确认认负债有关的的费用或支出出应在扣除确确认的补偿金金额后,在利利润表中反映映。9 企业应在会计报报表附注中按按本准则第110条披露如如下或有负债债:(1)已贴现商商业承兑汇票票形

21、成的或有有负债;(2)未决诉讼讼、仲裁形成成的或有负债债;(3)为其他单单位提供债务务担保形成的的或有负债;(4)其他或有有负债(不包包括极小可能能导致经济利利益流出企业业的或有负债债)。10对于应予予披露的或有有负债,企业业应分类披露露如下内容:(1)或有负债债形成的原因因;(2)或有负债债预计产生的的财务影响(如如无法预计,应应说明理由);(3)获得补偿偿的可能性。11或有资产产一般不应在在会计报表附附注中披露。但但或有资产很很可能会给企企业带来经济济利益时,则则应在会计报报表附注中披披露其形成的的原因;如果果能够预计其其产生的财务务影响,还应应作相应披露露。12在涉及未未决诉讼、仲仲裁的

22、情况下下,如果按本本准则第100条披露全部部或部分信息息预期会对企企业造成重大大不利影响,则则企业无需披披露这些信息息,但应披露露该未决诉讼讼、仲裁的形形成原因。附则13本准则由由财政部负责责解释。14本准则自自2000年年7月1日起起施行。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性交易(财政部20001年修订)引言1 本准则规范企业业非货币性交交易的会计核核算和相关信信息的披露。2 非货币性交易会会计核算的主主要问题是换换入、换出非非货币性资产产的计价,以以及相关损益益的确认。3 本准则不涉及企企业合并中的的非货币性交交易。定义4 本准则使用的下下列术语,其其定义为:(1)非货币性性交易,指交交易双方以非非货币

23、性资产产进行的交换换。这种交换换不涉及或只只涉及少量的的货币性资产产(即补价)。(2)货币性资资产,指持有有的现金及将将以固定或可可确定金额的的货币收取的的资产,包括括现金、应收收账款和应收收票据以及准准备持有至到到期的债券投投资等。(3)非货币性性资产,指货货币性资产以以外的资产,包包括存货、固固定资产、无无形资产、股股权投资以及及不准备持有有至到期的债债券投资等。(4)公允价值值,指在公平平交易中,熟熟悉情况的交交易双方,自自愿进行资产产交换或债务务清偿的金额额。非货币性交易的的会计处理5 企业发生非货币币性交易时,应应以换出资产产的账面价值值,加上应支支付的相关税税费,作为换换入资产的入

24、入账价值。6 在非货币性交易易中如果发生生补价,应区区别不同情况况处理:(1)支付补价价的,应以换换出资产的账账面价值,加加上补价和应应支付的相关关税费,作为为换入资产的的入账价值。(2)收到补价价的,应按如如下公式确定定换入资产的的入账价值和和应确认的收收益:换入资产入账价值 补价 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 + 补价 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确认的收益= 补价 - 换出资产账面价值 7 在非货币性交易易中,如果同同时换入多项项资产,应按按换入各项资资产的公允价价值与换入资资产公允价值值总额的比例例,对换出资资产的账面价价值总额与应应支付的相关关税费进行

25、分分配,以确定定各项换入资资产的入账价价值。披露8 企业应当披露非非货币性交易易中换入、换换出资产的类类别及其金额额。衔接办法9 对于本准则施行行之日以前发发生的非货币币性交易,其其会计处理方方法与本准则则规定的方法法不同的,应应予追溯调整整。附则10 本准则自20001年1月11日起施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规范(1996年66月17日财财政部财会字字1996619号发发布)第一章 总总则第一条 为了了加强会计基基础工作,建建立规范的会会计工作秩序序,提高会计计工作水平,根根据中华人人民共和国会会计法的有有关规定,制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国家家机关、社会会团体、企业业、事业单位位、个体工商商户和其他

26、组组织的会计基基础工作,应应当符合本规规范的规定。第三条 各单单位应当依据据有关法律、法法规、和本规规范的规定,加加强会计基础础工作严格执执行会计法规规制度,保证证会计工作依依法有序地进进行。第四条 单位位领导人对本本单位的会计计基础工作负负有领导责任任。第五条 各省省、自治区、直直辖市财政厅厅(局)要加加强对会计基基础工作的管管理和指导,通通过政策引导导、经验交流流、监督检查查等措施,促促进基层单位位加强会计基基础工作,不不断提高会计计工作水平。国务院各业务主主管部门根据据职责权限管管理本部门的的会计基础工工作。第二章 会计计机构和会计计人员第一节 会计计机构设置和和会计人员配配备第六条 各

27、单位应当当根据会计业业务的需要设设置会计机构构;不具备单单独设置会计计机构条件的的,应当在有有关机构中配配备专职会计计人员。事业行政单位会会计机构的设设置和会计人人员的配备,应应当符合国家家统一事业行行政单位会计计制度的规定定。设置会计机构,应应当配备会计计机构负责人人;在有关机机构中配备专专职会计人员员,应当在专专职会计人员员中指定会计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人、会计主管管人员的任免免,应当符合合中华人民民共和国会计计法和有关关法律的规定定。第七条 会计机构负负责人、会计计主管人员应应当具备下列列基本条件:(一) 坚持原则,廉洁洁奉公;(二) 具有会计专业技技术资格;(三) 主管一个单位或

28、或者单位内一一个重要方面面的财务会计计工作时间不不少于二 年;(四) 熟悉国家财经法法律、法规、规规章和方针、政政策,掌握本本行业业务管管理的有关知知识;(五) 有较强的组织能能力;(六) 身体状况能够适适应本职工作作的要求。第八条 没有有设置会计机机构和配备会会计人员的单单位,应当根根据代理记记账管理暂行行办法委托托会计师事务务所或者持有有代理记帐许许可证书的其其他代理记帐帐机构进行代代理记帐。第九条 大、中中型企业、事事业单位、业业务主管部门门应当根据法法律和国家有有关规定设置置总会计师。总总会计师由具具有会计师以以上专业技术术资格的人员员担任。总会计师行使总总会计师条例例规定的职职责、权

29、限。总会计师的任命命(聘任)、免免职(解聘)依依照总会计计师条例和和有关法律的的规定办理。第十条 各单单位应当根据据会计业务需需要配备持有有会计证的会会计人员。未未取得会计证证的人员,不不得从事会计计工作。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据会计业务需需要设置会计计工作岗位。会计工作岗位一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负责人或者会会计主管人员员,出纳,财财产物资核算算,工资核算算,成本费用用核算,财务务成果核算,资资金核算,往往来核算,总总账报表,稽稽核,档案管管理等。开展展会计电算化化和管理会计计的单位,可可以根据需要要设置相应工工作岗位,也也可以与其他他工作岗位相相结合。第十二条 会计工作岗位,可可以一人一

30、岗岗、一人多岗岗或者一岗多多人。但出纳纳人员不得兼兼管稽核、会会计档案保管管和收入、费费用、债权债债务账目的登登记工作。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的工作作岗位应当有有计划地进行行轮换。第十四条 会会计人员应当当具备必要的的专业知识和和专业技能,熟熟悉国家有关关法律、法规规、规章和国国家统一会计计制度,遵守守职业道德。会计人员应当按按照国家有关关规定参加会会计业务的培培训。各单位位应当合理安安排会计人员员的培训,保保证会计人员员每年有一定定时间用于学学习和参加培培训。第十五条 各各单位领导人人应当支持会会计机构、会会计人员依法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守,坚持原则则,做出显著著成绩的会计计机构、会计计人员,

31、应当当给予精神的的和物质的奖奖励。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有企业、事业业单位任用会会计人员应当当实行回避制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直系亲属不得得担任本单位位的会计机构构负责人、会会计主管人员员。会计机构构负责人、会会计主管人员员的直系亲属属不得在本单单位会计机构构中担任出纳纳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系亲属为:夫夫妻关系、直直系血亲关系系、三代以内内旁系血亲以以及配偶亲关关系。第二节 会计计人员职业道道德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在在会计工作中中应当遵守职职业道德,树树立良好的职职业品质、严严谨的工作作作风,严守工工作纪律,努努力提高工作作效率和工作作质量。第十八条 会会计人员应当当热爱本职工工作,努力钻钻研业

32、务,使使自已的知识识和技能适应应所从事工作作的要求。第十九条 会会计人员应当当熟悉财经法法律、法规、规规章和国家统统一会计制度度,并结合会会计工作进行行广泛宣传。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应当按按照会计法律律、法规和国国家统一会计计制度规定的的程序和要求求进行会计工工作,保证所所提供的会计计信息合法、真真实、准确、及及时、完整。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办办理会计事务务应当实事求求是、客观公公正。第二十二条 会计人员应应当熟悉本单单位的生产经经营和业务管管理情况,运运用掌握的会会计信息和会会计方法,为为改善单位内内部管理、提提高经济效益益服务。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应应当保守本单单位的商业秘秘密。除法律律规定

33、和单位位领导人同意意外,不能私私自向外界提提供或者泄露露单位的会计计信息。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业业务主管部门门和各单位应应当定期检查查会计人员遵遵守职业道德德的情况,并并作为会计人人员晋升、晋晋级、聘任专专业职务、表表彰奖励的重重要考核依据据。会计人员违反职职业道德的,由由所在单位进进行处罚;情情节严重的,由由会计证发证证机关吊销其其会计证。第三节 会计计工作交接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工工作调动或者者因故离职,必必须将本人所所经管的会计计工作全部移移交给接替人人员。没有办办清交接手续续的,不得调调动或者离职职。第二十六条 接替人员应应当认真接管管移交工作,并并继续办理移移交的未了事事项。第二十

34、七条 会计人员办办理移交手续续前,必须及及时做好以下下工作:(一)已经受理理的经济业务务尚未填制会会计凭证的,应应当填制完毕毕。(二)尚未登记记的账目,应应当登记完毕毕,并在最后后一笔余额后后加盖经办人人员印章。(三)整理应该该移交的各项项资料,对未未了事项写出出书面材料。(四)编制移交交清册,列明明应当移交的的会计凭证、会会计账簿、会会计报表、印印章、现金、有有价证券、支支票簿、发票票、文件、其其他会计资料料和物品等内内容;实行会会计电算化的的单位,从事事该项工作的的移交人员还还应当在移交交清册中列明明会计软件及及密码、会计计软件数据磁磁盘(磁带等等)及有关资资料、实物等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35、 会计人员办理交交接手续,必必须有监交人人负责监交。一一般会计人员员交接,由单单位会计机构构负责人、会会计主管人员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负责人、会计计主管人员交交接,由单位位领导人负责责监交,必要要时可由上级级主管部门派派人会同监交交。 第二十九条 移交人员在在办理移交时时,要按移交交清册逐项移移交;接替人人员要逐项核核对点收。(一) 现金、有价证券券要根据会计计账簿有关记记录进行点交交。库存现金金、有价证券券必与会计账账簿记录保持持一致。不一一致时,移交交人员必须限限期查清。(二) 会计凭证、会计计账簿、会计计报表和其他他会计资料必必须完整无缺缺。如有短缺缺,必须查清清原因,并在在移交清册中

36、中注明,由移移交人员负责责。(三) 银行存款账户余余额要与银行行对账单核对对,如不一致致,应当编制制银行存款余余额调节表调调节相符,各各种财产物资资和债权债务务的明细账户户余额要与总总账有关账户户余额核对相相符;必要时时,要抽查个个别账户的余余额,与实物物核对相符,或或者与往来单单位、个人核核对清楚。(四) 移交人员经管的的票据、印章章和其他实物物等,必须交交接清楚;移移交人员从事事会计电算化化工作的,要要对有关电子子数据在实际际操作状态下下进行交接。第三十条 会会计机构负责责人、会计主主管人员移交交时,还必须须将全部财务务会计工作、重重大财务收支支和会计人员员的情况等,向向接替人员详详细介绍

37、。对对需要移交的的遗留问题,应应当写出书面面材料。第三十一条 交接完毕后后,交接双方方和监交人员员要在移交清清册上签名或或者盖章。并并应在移交清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交接日期,交交接双方和监监交人员的职职务、姓名,移移交清册页数数以及需要说说明的问题和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应当填制一式式三份,交接接双方各执一一份,存档一一份。第三十二条 接替人员应应当继续使用用移交的会计计账簿,不得得自行另立新新账,以保持持会计记录的的连续性。第三十三条 会计人员临临时离职或者者因病不能工工作且需要接接替或者代理理的,会计机机构负责人、会会计主管人员员或者单位领领导人必须指指定有关人员员接替或者代代理,并

38、办理理交接手续。临时离职或者因因病不能工作作的会计人员员恢复工作的的,应当与接接替或者代理理人员办理交交接手续。移交人员因病或或者其他特殊殊原因不能亲亲自办理移交交的,经单位位领导人批准准,可由移交交人员委托他他人代办移交交,但委托人人应当承担本本规范第三十十五条规定的的责任。第三十四条 单位撤销时时,必须留有有必要的会计计人员,会同同有关人员办办理清理工作作,编制决算算。未移交前前,不得离职职。接收单位位和移交日期期由主管部门门确定。单位合并、分立立的,其会计计工作交接手手续比照上述述有关规定办办理。第三十五条 移交人员对对所移交的会会计凭证、会会计账簿、会会计报表和其其他有关资料料的合法性

39、、真真实性承担法法律责任。第三章 会会计核算第一节 会计核核算一般要求求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当按照中华华人民共和国国会计法和和国家统一会会计制度的规规定建立会计计账册,进行行会计核算,及及时提供合法法、真实、准准确、完整的的会计信息。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发生的的下列事项,应应当及时办理理会计手续、进进行会计核算算:(一) 款项和有价证券券的收付;(二) 财物的收发、增增减和使用;(三) 债权债务的发生生和结算;(四) 资本、基金的增增减;(五) 收入、支出、费费用、成本的的计算;(六) 财务成果的计算算和处理;(七) 其他需要办理会会计手续、进进行会计核算算的事项。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的会会计核

40、算应当当以实际发生生的经济业务务为依据,按按照规定的会会计处理方法法进行,保证证会计指标的的口径一致、相相互可比和会会计处理方法法的前后各期期相一致。第三十九条 会计年度自自公历一月一一日起至十二二月三十一日日止。第四十条 会会计核算以人人民币为记帐帐本位币。收支业务以外国国货币为主的的单位,也可可以选定某种种外国货币作作为记帐本位位币,但是编编制的会计报报表应当折算算为人民币反反映。境外单位向国内内有关部门编编报的会计报报表,应当折折算为人民币币反映。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根据据国家统一会会计制度的要要求,在不影影响会计核算算要求、会计计报表指标汇汇总和对外统统一会计报表表的前提下,可可以根据实

41、际际情况自行设设置和使用会会计科目。事业行政单位会会计科目的设设置和使用,应应当符合国家家统一事业行行政单位会计计制度的规定定。第四十二条 会计凭证、会会计账簿、会会计报表和其其他会计资料料的内容和要要求必须符合合国家统一会会计制度的规规定,不得伪伪造、变造会会计凭证和会会计账簿,不不得设置账外外账,不得报报送虚假会计计报表。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对外报送送的会计报表表格式由财政政部统一规定定。第四十四条 实行会计电电算化的单位位,对使用的的会计软件及及其生成的会会计凭证、会会计账簿、会会计报表和其其他会计资料料的要求,应应当符合财政政部关于会计计电算化的有有关规定。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的会会计凭证

42、、会会计账簿、会会计报表和其其他会计资料料,应当建立立档案,妥善善保管。会计计档案建档要要求、保管期期限、销毁办办法等依据会会计档案管理理办法的规规定进行。实行会计电算化化的单位,有有关电子数据据、会计软件件资料等应当当作为会计档档案进行管理理。第四十六条 会计记录的的文字应当使使用中文,少少数民族自治治地区可以同同时使用少数数民族文字。中中国境内的外外商投资企业业、外国企业业和其他外国国经济组织也也可以同时使使用某种外国国文字。 第二节 填制制会计凭证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办理理本规范第三三十七条规定定的事项,必必须取得或者者填制原始凭凭证,并及时时送交会计机机构。第四十八条 原始凭证的基本本要

43、求是:(一)原始凭证证的内容必须须具备:凭证证的名称;填填制凭证的日日期;填制凭凭证单位名称称或者填制人人姓名;经办办人员的签名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单位名称;经经济业务内容容;数量、单单价和金额。(二)从外单位位取得的原始始凭证,必须须盖有填制单单位的公章,从从个人取得的的原始凭证,必必须有填制人人员的签名或或者盖章。自自制原始凭证证必须有经办办单位领导人人或者其指定定的人员签名名或者盖章。对对外开出的原原始凭证,必必须加盖本单单位公章。(三)凡填有大大写和小写金金额的原始凭凭证,大写与与小写金额必必须相符。购购买实物的原原始凭证,必必须有验收证证明。支付款款项的原始凭凭证,必须有有收款单位

44、和和收款人的收收款证明。(四)一式几联联的原始凭证证,应当注明明各联的用途途,只能以一一联作为报销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票和收据,必必须用双面复复写纸(发票票和收据本身身具备复写纸纸功能的除外外)套写,并并连续编号。作作废时应当加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同存根一起保保存,不得撕撕毁。(五)发生销货货退回的,除除填制退货发发票外,还必必须有退货验验收证明;退退款时,必须须取得对方的的收款收据或或者汇款银行行的凭证,不不得以退货发发票代替收据据。(六)职工公出出借款凭据,必必须附在记帐帐凭证之后。收收回借款时,应应当另开收据据或者退还借借据副本,不不得退还原借借款收据。(七)经上级有有关部门批准准的

45、经济业务务,应当将批批准文件作为为原始凭证附附件。如果批批准文件需要要单独归档的的,应当在凭凭证上注明批批准机关名称称、日期和文文件字号。第四十九条 原始凭证不不得涂改、挖挖补。发现原原始凭证有错错误的,应当当由开出单位位重开或者更更正,更正处处应当加盖开开出单位的公公章。第五十条 会会计机构、会会计人员要根根据审核无误误的原始凭证证填制记帐凭凭证。记帐凭证可以分分为收款凭证证、付款凭证证和转账凭证证,也可以使使用通用记帐帐凭证。第五十一条 记帐凭证的基本本要求是:(一)记帐凭证证的内容必须须具备:填制制凭证的日期期;凭证编号号;经济业务务摘要;会计计科目;金额额;所附原始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

46、人人员、稽核人人员、记帐人人员、会计机机构负责人、会会计主管人员员签名或者盖盖章。收款和和付款记帐凭凭证还应当由由出纳人员签签名或者盖章章。以自制的原始凭凭证或者原始始凭证汇总表表代替记帐凭凭证的,也必必须具备记帐帐凭证应有的的项目。(二)填制记帐帐凭证时,应应当对记帐凭凭证进行连续续编号。一笔笔经济业务需需要填制两张张以上记帐凭凭证的,可以以采用分数编编号法编号。(三)记帐凭证证可以根据每每一张原始凭凭证填制,或或者根据若干干张同类原始始凭证汇总填填制,也可以以根据原始凭凭证汇总表填填制。但不得得将不同内容容和类别的原原始凭证汇总总填制在一张张记帐凭证上上。(四)除结账和和更正错误的的记帐凭证可可以不附原始始凭证外,其其他记帐凭证证必须附有原原始凭证。如如果一张原始始凭证涉及几几张记帐凭证证,可以把原原始凭证附在在一张主要的的记帐凭证后后面,并在其其他记帐凭证证上注明附有有该原始凭证证的记帐凭证证的编号或者者附原始凭证证复印件。一张原始凭证所所列支出需要要几个单位共共同负担的,应应当将其他单单位负担的部部分,开验对对方原始凭证证分割单,进进行结算,原原始凭证分割割单必须具备备原始凭证的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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