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规划局编制civw.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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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福州市市城市规规划局编编制 福州市市人民政政府批准准 二年一一月一日日实施目 录录第一章 总 则则(33)第二章 建设用地地分类与与适建范范围(44)第三章 建筑容量量控制指指标(111)第四章 建筑间距距控制与与建筑退退让(116)第五章 市政公用用设施控控制(225)第六章 建筑高度度控制(335)第七章 建筑绿地地控制(337)第八章 建筑与城城市环境境控制(339)第九章 特别地区区的补充充规定(443)第十章 附 则则(448)附录一 术语语、名词词解释(499)附录二 计算算规则(511)附录三 附 表(558)附录四 建筑筑间距及及退让图图示(6

2、99)第一章 总 则则第一条 为为了加强强福州市市城市规规划管理理,保证证科学、合合理、经经济地利利用土地地,配置置城市公公共设施施,提高高城市的的环境质质量和生生活质量量,根据据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城城市规划划法、福福建省实实施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城市规规划法办法、福福州市城城市规划划管理条条例、福福州城市市总体规规划及及其他有有关文件件,制定定本规定定。第二条 本本规定适适用于福福州市城城市规划划区范围围内各项项建设工工程。第三条 在福福州市城城市规划划区范围围内,建建设项目目用地面面积超过过200000的,须须编制修修建性详详细规划划或城市市设计。用用地面积积在2000000(含22000

3、00)以下下的项目目,需编编制建建设用地地总平面面规划、综综合管线线工程总总平面规规划和和竖向向规划。各各项建设设工程的的建设,应应按已批批准的控控制性详详细规划划、修建建性详细细规划和和城市设设计执行行。尚无无上述规规划的,按按分区规规划和本本规定执执行。建建设用地地总平面面规划(修修建性详详细规划划)设计计文件编编制要求求见表(一一)。第四条 各类类专业性性用地建建设项目目应符合合已颁布布的其专专业技术术规范及及本规定定的要求求。第二章 建设设用地分分类与适适建范围围第五条 本市市建设用用地,按按其主要要用途和和功能分分区的基基本原则则,参加加城市市用地分分类与规规划建设设用地标标准(GG

4、BJ1137-90)分分类如下下:一、居住住用地;二、公共共设施用用地;三、工业业用地;四、仓储储用地;五、对外外交通用用地;六、道路路广场用用地;七、市政政公用设设施用地地;八、绿地地;九、特殊殊用地;十、水域域和其他他用地。第六条 居住住用地(RR),指指居住小小区、居居住街坊坊、居住住组团和和单位生生活区等等各种类类型的成成片或零零星用地地。居住住用地包包括住宅宅用地、居居住小区区及小区区级以下下的公共共服务设设施用地地、道路路用地和和公共绿绿地。(一)第第一类居居住用地地(R11),指指市政公公用设施施齐全、布布局完整整、环境境良好,以以低层住住宅为主主的用地地;(二)第第二类居居住用

5、地地(R22),指指市政公公用设施施齐全、布布局完整整、环境境较好,以以多、中中高、高高层住宅宅为主的的用地;(三)第第三类居居住用地地(R33),指指市政公公用设施施比较齐齐全、布布局不完完整、环环境一般般,或住住宅与工工业等用用地混合合交叉的的用地。第七条 公共共设施用用地(CC),指指居住区区及居住住区级以以上的行行政、经经济、文文化、教教育、卫卫生、体体育以及及科研设设计等机机构和设设施的用用地,不不包括居居住用地地中的公公共设施施用地。(一)行行政办公公用地(CC1),指指行政机机关、党党派和团团体等机机构用地地,包括括市属办办公用地地(C111),非非市属办办公用地地(C112);

6、(二)商商业金融融业用地地(C22),指指商业(CC21)、金金融业(CC22)、保保险业(CC23)、服服务业(CC24)、旅旅馆业用用地(CC25)和和市场用用地(CC26);(三)文文化娱乐乐用地(CC3),指指新闻出出版用地地(C331)、文文化艺术术团体用用地(CC32)、广广播电视视用地(CC33)、图图书展览览用地(CC34)、影影剧院用用地(CC35)、游游乐用地地(C336);(四)体体育用地地(C44),指指体育场场馆用地地(C441)和体体育训练练基地用用地(CC42),不不包括学学校等单单位内的的体育用用地;(五)医医疗卫生生用地(CC5),指指医院用用地(CC51)、

7、卫卫生防疫疫用地(CC52)、休休疗养用用地(CC53),不不包括以以居住为为主的干干休所用用地,该该用地归归入居住住用地(RR);(六)教教育科研研设计用用地(CC6),指指高等院院校用地地(C661)、中中等专业业学校用用地(CC62)、成成人与业业余学校校用地(CC63)、特特殊学校校用地(CC64)、科科研设计计用地(CC65),不不包括中中学、小小学和幼幼托用地地,该用用地归入入居住用用地(RR);(七)文文物古迹迹用地(CC7),指指经批准准的具有有保护价价值的古古遗址、古古墓葬、古古建筑、革革命遗址址等用地地,不包包括已作作其它用用途的文文物古迹迹用地,该该用地分分别归入入相应的

8、的用地类类别;(八)其其它公共共设施用用地(CC9),除除以上之之外的公公共设施施用地,如如宗教活活动场所所、社会会福利院院等用地地。第八条 工业业用地(MM),指指工矿企企业的生生产车间间、库房房及其附附属设施施用地。(一)一一类工业业用地(MM1),指指对居住住和公共共设施等等环境基基本无干干扰和污污染的工工业用地地;(二)二二类工业业用地(MM2),指指对居住住和公共共设施等等环境有有一定干干扰和污污染的工工业用地地;(三)三三类工业业用地(MM3),指指对居住住和公共共设施等等环境有有严重干干扰和污污染的工工业用地地。第九条 仓储储用地(WW),指指仓储企企业的库库房、堆堆场和包包装加

9、工工车间及及其附属属设施等等用地;(一)普普通仓库库用地(WW1),指指以库房房为主的的储存一一般货物物的普通通仓库用用地;(二)危危险品仓仓库用地地(W22),指指存放易易燃、易易爆和剧剧毒等危危险品的的专用仓仓库用地地;(三)堆堆场用地地(W33),指指露天存存放货物物为主的的仓库用用地。第十条 对外外交通用用地(TT),指指铁路、公公路、管管道运输输、港口口和机场场等城市市对外交交通运输输及其附附属设施施等用地地。(一)铁铁路用地地(T11),指指铁路站站场和线线路等用用地;(二)公公路用地地(T22),指指高速公公路用地地(T221)和和一、二二、三级级公路线线路(TT22)、长长途客

10、运运站用地地(T223),不不包括村村镇公路路用地;(三)管管道运输输用地(TT3),指指运输煤煤炭、石石油和天天然气等等地面管管道运输输用地;(四)港港口用地地(T44),包包括海港港用地(TT41)和和河港用用地(TT42),指指海港和和河港的的陆域部部分,包包括码头头作业区区、辅助助生产区区和客运运站等用用地;(五)机机场用地地(T55),指指民用及及军民合合用的机机场用地地,包括括飞行区区、航站站区等用用地,不不包括净净空控制制范围用用地。第十一条条 道道路广场场用地(SS),指指市级、区区级和居居住区级级的道路路、广场场和停车车场等用用地。(一)道道路用地地(S11),指指快速干干路

11、和主主干路用用地(SS11)、次次干路用用地(SS12)、支支路用地地(S113)和其其它道路路用地(SS19),包包括其交交叉路口口用地,不不包括居居住用地地、工业业用地等等内部的的道路用用地;(二)广广场用地地(S22),指指公共活活动广场场用地,包包括交通通广场用用地(SS21)和和游憩集集会广场场用地(SS22),不不包括单单位内的的广场用用地;(三)社社会停车车场(库库)用地地(S33),指指公共使使用的停停车场和和停车库库用地,包包括机动动车停车车场(库库)用地地(S331)和和非机动动车停车车场(库库)用地地(S332),不不包括其其它各类类用地配配建的停停车场(库库)用地地。第

12、十二条条 市市政公用用设施用用地(UU),指指市级、区区级和居居住区级级的市政政公用设设施用地地,包括括其建筑筑物、构构筑物及及管理维维修设施施等用地地。(一)供供应设施施用地(UU1),指指供水用用地(UU11)、供供电用地地(U112)、供供燃气用用地(UU13)和供供热用地地(U114)等等;(二)交交通设施施用地(UU2),指指公共交交通用地地(U221)、客客货运交交通用地地(U222)和和其它交交通设施施用地(UU29);(三)邮邮电设施施用地(UU3),指指邮政、电电信和电电话等设设施用地地;(四)环环境卫生生设施用用地(UU4),指指雨、污污水处理理用地(UU41)、粪粪便垃圾

13、圾处理用用地(UU42);(五)施施工与维维修设施施用地(UU5),指指房屋建建筑、设设备安装装、市政政工程、绿绿化和地地下构筑筑物等施施工及养养护维修修设施等等用地;(六)殡殡葬设施施用地(UU6),指指殡仪馆馆、火葬葬场、骨骨灰存放放处和墓墓地等设设施用地地;(七)其其它市政政公用设设施用地地(U99),指指除以上上之外的的市政公公用设施施用地,如如消防、防防洪等设设施用地地。第十三条条 绿绿地(GG),指指市级、区区级和居居住区级级的公共共绿地及及生产防防护绿地地,不包包括专用用绿地、园园地和林林地。(一)公公共绿地地(G11),指指向公众众开放,有有一定的的休憩设设施的绿绿化用地地,及

14、其其范围内内的水域域。包括括各类公公园(GG11)和和街头绿绿地(GG12);(二)生生产防护护绿地(GG2),指指园林生生产绿地地(G221)和防防护绿地地(G222)。第十四条条 特特殊用地地(D),指指特殊性性质的用用地。(一)军军事用地地(D11),指指直接用用于军事事目的的的军事设设施用地地,不包包括部队队家属生生活区等等用地;(二)外外事用地地(D22),指指外国驻驻华机构构及其生生活设施施等用地地;(三)保保安用地地(D33),指指监狱、拘拘留所、劳劳改场所所和安全全保卫部部门等用用地。不不包括公公安局和和公安分分局,该该用地归归入公共共设施用用地(CC)中的的行政办办公用地地(

15、C11);(四)保保税区用用地(DD4),指指国务院院批准设设立的保保税区用用地;(五)农农田保护护区用地地(D55),指指政府规规定、地地方划出出的永久久性农田田保护用用地;(六)风风景区用用地(DD6),指指国家级级、省级级、市级级风景区区用地;(七)自自然保护护区用地地(D77),为为保护动动、植物物种群而而设置的的国家级级、省级级自然保保护区用用地。第十五条条 水水域和其其他用地地(E),指指除以上上各大类类用地之之外的用用地。(一)水水域(EE1),指指江、河河、湖、海海、水库库、苇地地、滩涂涂和渠道道等水域域,不包包括公共共绿地及及单位内内的水域域;(二)耕耕地(EE2),指指种植

16、农农作物的的土地,包包括菜地地(E221)、灌灌溉水田田(E222)和和其他耕耕地(EE23);(三)园园地(EE3),指指果园、桑桑园、茶茶园、橡橡胶园等等园地;(四)林林地(EE5),指指生长乔乔木、竹竹类、灌灌木等林林木的土土地;(五)村村镇建设设用地(EE6),指指城市规规划区内内的集镇镇、村庄庄等农村村居住点点生产和和生活的的各类建建设用地地;(六)弃弃置地(EE7);(七)发发展备用用地(EE8),指指规划中中为城市市远期发发展确定定的用地地,及由由政府控控制的公公共设施施保护地地。第十六条条 城城市用地地分类适适用于福福州市城城市规划划编制的的各个阶阶段。各各类建设设用地的的划分

17、应应遵循土土地使用用相容性性的原则则,按经经批准的的详细规规划执行行。尚无无经批准准的详细细规划的的,按分分区规划划和本规规定表(二二)各各类建设设用地适适建范围围表以下简简称表(二二)的的规定执执行。凡表(二二)中未未列入的的建设项项目,由由福州市市城市规规划局根根据对周周围环境境的影响响和基础础设施的的条件,具具体核定定适用范范围。凡需改变变规划用用地性质质,超出出表(二二)规定定范围的的,应先先提出调调整规划划,按规规定程序序和审批批权限报报批,经经批准后后执行。第十七条条 凡凡用地单单位征用用未开拓拓或未拓拓宽的规规划道路路旁土地地,需同同时征用用规划道道路宽度度一半范范围或未未拓宽部

18、部分的土土地,作作为开拓拓道路及及敷设市市政基础础设施的的用地;道路另另一侧是是河道或或绿化带带且未被被征用,用用地单位位应全部部征用并并负责拆拆迁,不不得它用用。其建建筑密度度、容积积率等规规划技术术指标按按实际用用地面积积计算。第十八条条 根根据福州州市现状状,按照照福州州城市总总体规划划,福福州市城城市规划划区划分分为三类类建设区区,以不不同的控控制指标标进行规规划、建建设管理理。具体体划分如如下:(一)第第一类建建设区:范围为为连江路路以西、上上三路(三三高路)以以北、西西二环路路以东、北北二环路路以南所所围合的的地区。(二)第第二类建建设区:指第一一、三类类建设区区外的地地区。(三)

19、第第三类建建设区:指风景景保护区区及市区区各公园园。(四)特特别保护护区:指指在规划划管理中中需特别别控制的的地区。第一类建建设区内内拟建设设用地中中的原有有建筑密密度低于于40%的,按按第二类类建设区区指标控控制。第第二类建建设区内内拟建设设用地中中的原有有建筑密密度达到到或超过过40%的,按按第一类类建设区区指标控控制。第三章 建筑容容量控制制指标第十九条条 福福州市城城市规划划区内新新建、扩扩建、改改建的建建设项目目,其建建筑容量量控制指指标应按按本章的的有关规规定执行行。表(三三)、(四四)中建建筑密度度、容积积率为上上限、绿绿地率为为下限。建建设项目目在规划划、设计计、建设设中应优优

20、先满足足标准车车位数和和绿地率率的要求求。第二十条条 建建设用地地面积大大于2000000的成片片开发地地区的修修建性详详细规划划,应按按照福福州城市市总体规规划、控控制性详详细规划划确定定建筑总总容量控控制指标标。在不不超过建建筑总容容量控制制指标的的前提下下,成片片开发地地区内各各类建设设用地的的建筑容容量控制制指标可可按表(三三)、(四四)的规规定适当当调整。第二十一一条 建设用用地面积积小于或或等于2200000的用地地,其建建筑容量量控制指指标按已已批准的的规划执执行。尚尚无经批批准的规规划的地地区,其其建筑容容量控制制指标应应按表(三三)、(四四)执行行。第二十二二条 表(三三)、

21、(四四)规定定的指标标中容积积率、建建筑密度度、绿地地率适用用于单一一类型的的建设用用地。对对混合类类型的建建设用地地,其建建筑容量量控制指指标应将将建设用用地按使使用性质质分类划划定后,按按不同类类型分别别执行;对难以以分类执执行的建建设用地地或综合合建筑物物的用地地,应按按各种不不同性质质建筑的的建筑面面积比例例和相应应的建筑筑容量控控制指标标换算成成建筑容容量综合合控制指指标。第二十三三条 对未列列入表(三三)、(四四)的教教育机构构、文体体科技、医医疗保健健等设施施的建筑筑容量控控制指标标,应按按有关专专业规定定执行,且且不能超超过住宅宅建筑项项目类型型的建筑筑容量控控制指标标。第二十

22、四四条 市中心心、区中中心地段段及市区区内建筑筑密集地地区或人人口密集集地区,其其建筑容容量控制制指标可可根据具具体情况况经福州州市城市市规划局局核准后后报市人人民政府府批准,按按同类控控制指标标适当调调整。在原有建建设用地地范围内内,其建建筑容量量控制指指标已达达到或超超出规定定值的,不不得在原原有建设设用地范范围内进进行扩建建、加层层;用地地内原有有建筑的的建筑容容量控制制指标虽虽未超出出其规定定值,但但其扩建建、加层层对原总总平面布布局及空空间结构构有较大大改变的的亦不得得建设。建筑的维维修改造造工程,不不得超出出原有建建筑平面面轮廓线线和高度度线。否否则,应应视为加加层或扩扩建。建筑扩

23、建建、加层层改造,其其建筑间间距和退退让应符符合第四四章的规规定。第二十五五条 福州市市第一类类建设区区内,个个人不得得新建私私人住宅宅。原有有的私人人住宅经经有关部部门鉴定定确属危危房和符符合其他他规定的的,允许许进行危危房改建建,且需需符合下下列规定定:1、危房房改建须须在原有有建设用用地(或或称宅基基地)范范围内,建建筑物的的任何部部分不得得突出和和悬挑出出用地范范围;2、不得得影响四四邻住宅宅的采光光、通风风和建、构构筑物的的安全及及正常使使用;3、不得得破坏绿绿化和妨妨碍道路路交通、消消防安全全。第二类建建设区内内严格控控制新建建私人住住宅,确确需建设设的应统统一规划划,统一一建设,

24、经经区建设设局审查查后,报报福州市市城市规规划局审审核批准准方可建建设,且且应符合合本规定定;属危危房改建建的,应应符合本本条13条款款的规定定。城市规划划区内个个人建设设或改建建住宅,建建筑面积积一般按按常住人人口200/人以以下控制制,以低低层住宅宅建筑为为主,建建筑层数数不应超超过三层层,建筑筑高度不不应超过过10mm。第二十六六条 房地产产开发建建设用地地未达到到下列最最小面积积的,不不得单独独建设:(一)低低层、多多层、中中高层住住宅为660000;(二)多多层公共共建筑为为15000;(三)高高层住宅宅建筑高高度小于于或等于于50mm的为330000;(四)高高层住宅宅建筑高高度大

25、于于50mm的为440000;(五)高高层公共共建筑高高度小于于或等于于50mm的为335000;(六)高高层公共共建筑高高度大于于50mm的为445000。建设用地地未达到到上述规规定的最最小面积积,但因因邻近用用地已经经完成城城市建设设,或因因公用设设施等限限制,确确实无法法调整、合合并,且且不妨碍碍城市规规划实施施的,由由福州市市城市规规划局予予以核准准建设。第二十七七条 建设用用地为社社会公众众提供开开放空间间的,在在符合消消防、卫卫生、交交通等有有关规定定和本规规定的前前提下,可可按下表表的规定定增加建建筑面积积,但增增加的面面积总计计不得超超过核定定建筑面面积(建建筑用地地面积乘乘

26、以核定定建筑容容积率)的的百分之之二十。(开开放空间间的条件件和计算算见附录录二)在建筑物物内部(包包括地面面层或其其它楼层层及地下下层)或或外部提提供对外外开放的的全天候候步行空空间或通通道,将将周边建建筑物与与城市街街道、广广场、游游园、购购物中心心等公共共空间连连系在一一起且其其有效宽宽度不小小于4.5m时时,可作作为城市市公共通通道。提供公共共开放空空间建筑筑面积补补偿换算算表核定建筑筑容积率率FAR每提供11有效面面积的开开放空间间,允许许增加的的建筑面面积()小于21.0大于、等等于2、小小于41.5大于、等等于4、小小于62.0大于、等等于62.5第二十八八条 在福州州市城市市规

27、划区区中心城城范围内内建设机机动车公公共停车车场(库库)应遵遵循以下下规定:(一)机机动车公公共停车车场(库库)是指指以计时时收费方方式,服服务外来来或市内内机动车车的停车车场(库库)。外外来机动动车公共共停车场场(库)应应设置在在城市出出入 口道路路附近或或其它合合适的地地点,市市内公共共停车场场(库)应应靠近主主要服务务对象设设置,其其场址选选择应符符合城市市规划要要求和车车辆出入入口不妨妨碍道路路畅通的的要求。机机动车公公共停车车场(库库)出入入口的设设置应符符合下列列规定:1、出入入口应符符合行车车视距的的要求;2、出入入口距离离道路交交叉口、桥桥隧坡道道起止线线不宜少少于500m。(

28、二)室室外机动动车公共共停车场场在其用用地周边边应设绿绿化隔离离带,绿绿地率不不少于用用地面积积的200%。应应选择高高大树种种按停车车方式、间间距植于于停车场场内,停停车场地地面宜选选择网格格式铺地地,以提提高绿地地率和绿绿化覆盖盖率。(三)室室内机动动车公共共停车库库单独建建设时, 其与相相邻建筑筑之间应应设绿化化隔离带带,多层层停车库库的绿化化隔离带带宽度不不得小于于10mm,高层层停车库库的绿化化隔离带带宽度不不得小于于13mm,建筑筑退让及及间距控控制按本本章及有有关规范范执行,建建筑容量量控制指指标可在在表(三三)、(四四)规定定的基础础上适当当调整,建建筑密度度不高于于50%,绿

29、地地率不低低于155%。(四)当当建设项项目中的的公共停停车库,其其建筑面面积达到到或超过过项目总总建筑面面积500%时,可可视为公公共停车车库与其其他性质质建设项项目合建建,除应应遵守本本条第三三款规定定外,其其建筑容容量控制制指标为为:建筑筑密度不不高于445%,绿绿地率不不低于115%。(五)建建设项目目中可与与主体建建筑分开开单独建建设单层层或多层层公共停停车库(不不含地下下停车库库),但但需满足足建筑容容量控制制指标、建建筑退距距、间距距的要求求,并应应符合环环境景观观要求。(六)地地下停车车库在规规划、建建设中,应应该与人人防设施施相结合合。第二十九九条 福州市市城市规规划区内内的

30、建设设项目,必必须建设设与其相相配套的的机动停停车场(库库)和自自行车停停车场(库库)及本本单位职职工自用用的停车车场(库库)。停停车场(库库)设置置指标按按表(五五)执行行,其中中室外停停车场(包包括机动动车、自自行车)的的车位数数不低于于核定标标准车位位数的115%,核核定标准准车位数数为按总总建筑面面积换算算成的最最小标准准车位数数。机动车公公共停车车场(库库)和机机动车配配建停车车场(库库)建成成后,不不得改变变其使用用性质或或占用、停停用。住宅建筑筑架空层层用为停停车库的的,其建建筑面积积计入室室内停车车库面积积,但不不计入容容积率。第四章 建筑筑间距控控制与建建筑退让让第三十条条

31、建建筑间距距须符合合防火、消消防、抗抗震、环环保、工工程管线线和文物物、建筑筑保护等等方面的的要求,还还应同时时符合本本章的规规定。(见见附录四四)第三十一一条 低层、多多层及中中高层住住宅建筑筑的间距距控制应应符合下下列规定定:(一)平平行布置置时的间间距(包包括两建建筑夹角角30)。1、朝向向为南北北向的(指指正南北北向和南南偏东(西西)455以内(含含45),下下同),其其间距在在第一类类建设区区不小于于南侧建建筑高度度的0.8倍;在第二二类建设设区不小小于1.0倍;在第三三类建设设区不小小于1.2倍。2、朝向向为东西西向的(指指正东西西向和东东(西)偏偏南455以内(不不含455),下

32、下同),其其间距在在第一类类建设区区不小于于较高建建筑的00.7倍倍;在第第二类建建设区不不小于00.8倍倍;在第第三类建建设区不不小于11.0倍倍,且最最小间距距不低于于6m。(二)垂垂直布置置时的间间距(990两建筑筑夹角60)。在第一类类建设区区不小于于较高建建筑高度度的0.5倍;第二类类建设区区不小于于0.66倍;第第三类建建设区不不小于00.7倍倍;且最最小间距距不小于于6m。间间距内山山墙不得得开窗或或有外露露楼梯,其其对应建建筑的阳阳台出挑挑距离宽宽度不超超过1.5m。多、中高高层住宅宅建筑的的山墙连连续宽度度应小于于或等于于20mm,若大大于200m,其其间距按按平行布布置时的

33、的间距控控制。(三)既既非平行行也非垂垂直布置置时的建建筑最小小处间距距:1、当两两建筑的的夹角小小于或等等于300时,其其间距最最小处按按本条第第一款控控制。2、当朝朝向为南南北向或或东西向向时,两两建筑的的夹角大大于300,小于于60时,其其间距最最小处在在第一类类建设区区不小于于南侧(或或较高)建建筑的00.6倍倍;第二二类建设设区不小小于0.7倍;第三类类建设区区不小于于0.88倍。3、当两两建筑的的夹角大大于或等等于600时,其其间距最最小处按按本条第第二款控控制。(四)低低、多、中中高层住住宅建筑筑的山墙墙间距,在在第一类类建设区区不少于于6m,第第二类、第第三类建建设区不不小于7

34、7m,别别墅建筑筑的山墙墙间距不不少于88m。有有卫生间间、楼梯梯间等房房间在山山墙上开开启洞口口的,原原则上不不得有任任何物体体突出墙墙面。当当住宅山山墙有居居室、起起居室、客客厅开启启窗户时时,其山山墙间距距应增加加2m。有有突出物物时,应应相应调调整间距距,保证证净距符符合上述述规定。(五)不不规则平平面的住住宅建筑筑,按建建筑的最最凸出的的外围线线和周围围建筑的的最近距距离计算算建筑间间距。(六)住住宅建筑筑南北向向布置,相相邻两住住宅建筑筑之间地地面有高高度差时时,其建建筑间距距按下列列原则计计算:当当南侧住住宅建筑筑低于北北侧住宅宅建筑高高度时,以以两建筑筑高度完完全重叠叠的部分分

35、计算建建筑间距距,并应应同时符符合其它它规范的的要求;当南侧侧住宅建建筑高于于北侧住住宅建筑筑高度时时,应以以两建筑筑高度完完全重叠叠的部分分加上南南侧住宅宅建筑高高出北侧侧的部分分高度计计算建筑筑间距,以以上间距距最小值值不少于于9m。(七)位位于同一一裙房之之上的几几幢建筑筑,计算算建筑间间距可扣扣除裙房房的高度度;计算算与相邻邻建筑间间距时,应应包括裙裙房高度度。(八)同同一建设设用地内内,底层层设有架架空层的的住宅建建筑相邻邻时,其其间距计计算不含含底层架架空层的的建筑高高度;底底层设有有架空层层的住宅宅建筑与与非住宅宅建筑或或未设架架空层的的住宅建建筑间距距计算应应含住宅宅建筑底底层

36、架空空层的建建筑高度度。第三十二二条 居住用用地的别别墅建筑筑与相邻邻建筑的的间距:第二类类建设区区不小于于1.44倍;第第三类建建设区不不小于11.5倍倍。第三十三三条 在符合合第三十十条至第第三十一一条规定定的前提提下,南南北向平平行布置置的低层层住宅建建筑的最最小间距距为6mm,与其其北侧多多层、中中高层住住宅建筑筑最小间间距为99m。第三十四四条 高层住住宅建筑筑与高、中中高、多多、低层层住宅建建筑的间间距应符符合以下下规定:(一)平平行布置置的间距距:1、朝向向为南北北向的,南南侧为面面宽大于于或等于于25mm的高层层住宅建建筑时,其其建筑间间距在第第一类建建设区为为南侧建建筑高度度

37、的0.35倍倍,且最最小间距距为233m;在在第二类类建设区区为0.4倍,且且最小间间距为228m;在第三三类建设设区为00.455倍,且且最小间间距为333m。南侧为面面宽小于于25mm的高层层住宅建建筑时,其其建筑间间距在第第一类建建设区为为南侧建建筑高度度的0.3倍,且且最小间间距为222m;在第二二类建设设区为00.355倍,且且最小间间距为226m;在第三三类建设设区为00.4倍倍,且最最小间距距为300m。2、若北北侧为高高层住宅宅建筑时时,其间间距按南南侧中高高、多、低低层住宅宅建筑高高度控制制,且最最小间距距为9 m。3、朝向向为东西西向的,东东西侧为为面宽大大于或等等于255

38、 m的的高层住住宅建筑筑时,其其建筑间间距在第第一类建建设区不不少于其其较高建建筑的00.255,且最最小间距距为166 m;在第二二类建设设区不少少于0.3倍,且且最小间间距为118 mm;在第第三类建建设区不不少于00.355倍,且且最小间间距为220 mm。东西西侧为面面宽小于于25 m的高高层住宅宅建筑时时,其建建筑间距距在第一一类、第第二类、第第三类建建设区的的最小间间距为113 mm。4、高层层住宅建建筑之间间,其山山墙最小小间距为为13 m;高高层住宅宅建筑与与中高、多多、低层层住宅建建筑之间间,其山山墙最小小间距为为9 mm。(二)垂垂直布置置的间距距:在第一类类建设区区不少于

39、于较高建建筑高度度的0.2倍,在在第二类类建设区区不少于于0.225倍,在在第三类类建设区区不少于于0.33倍,以以上三类类建设区区最小建建筑间距距不少于于13mm。(三)既既非平行行也非垂垂直布置置时的建建筑最小小处间距距:1、两建建筑的夹夹角小于于或等于于30时,其其间距最最不小处处按本条条第一款款控制。2、两建建筑的夹夹角大于于30,小于于60时,高高层住宅宅建筑位位于南侧侧,且面面宽大于于或等于于25mm的,其其间距最最小处在在第一类类建设区区不少于于建筑高高度的00.255倍,且且最小间间距为223m;在第二二类建设设区为00.3倍倍,且最最小间距距为266m;第第三类建建设区为为0

40、.335倍,且且最小间间距为330m。建建筑面宽宽小于225m时时,其间间距最小小处在第第一类建建设区不不少于建建筑高度度的0.2倍,且且最小间间距为220m;第二类类建设区区为0.25倍倍,且最最小间距距为233m;第第三类建建设区为为0.330倍,且且最小间间距为226m。3、两建建筑夹角角等于或或大于660时,其其间距最最小处按按本条第第二款控控制。第三十五五条 医院病病房楼、休休(疗)养养院住宿宿楼、幼幼儿园、托托儿所、中中小学和和大中专专院校的的教学楼楼建筑的的间距,及及其与其其它建筑筑物之间间的间距距须在同同型布置置方式时时的住宅宅建筑间间距要求求上提高高15%,同时时须满足足各专

41、业业规范要要求。第三十六六条 非住宅宅建筑(第第三十五五条所列列的非住住宅建筑筑除外)的的间距和和同型布布置方式式时的住住宅建筑筑间距要要求相同同,同时时须满足足各专业业规范要要求。非住宅建建筑与住住宅建筑筑的间距距,应符符合下列列规定:(一)非非住宅建建筑位于于住宅建建筑周边边时,其其间距按按第三十十条至第第三十四四条以及及本条的的规定控控制。(二)(文文、教、卫卫)建筑筑(第三三十五条条所列的的非住宅宅建筑)位位于住宅宅建筑北北侧的或或东西侧侧的(含含山墙),其其间距按按第三十十五条控控制。第三十七七条 中高、多多、低层层住宅建建筑阳台台布置,当当建筑间间距为11:0.8(南南北向平平行布

42、置置);11:0.7(东东西向平平行布置置)时,其其南阳台台(或东东西向主主阳台)最最大出挑挑距离为为1.55m,其其北阳台台(或东东西向次次阳台)最最大出挑挑距离为为1.22m。当当建筑间间距为11:1(南南北向平平行布置置)或11:0.8(东东西向平平行布置置)时,其其南阳台台(或东东西向主主阳台)最最大出挑挑距离为为1.88m,其其北阳台台(或东东西向次次阳台)最最大出挑挑距离为为1.22m。既既非平行行也非垂垂直布置置的住宅宅建筑,其其主阳台台最大出出挑距离离为1.5m,次次阳台最最大出挑挑距离为为1.22m。当当建筑间间距大于于以上规规定值时时,阳台台最大出出挑距离离可视情情增加。高

43、层住宅宅建筑阳阳台最大大出挑距距离为11.8mm。高、中高高、多、低低层住宅宅建筑南南阳台或或东西向向主阳台台连续长长度不得得大于88 m,北北阳台或或东西向向次阳台台连续长长度不得得大于44 m,阳阳台总长长度不宜宜超过建建筑面宽宽总长度度的600%。阳台出挑挑距离、连连续长度度或阳台台总长度度超出以以上规定定值的,应应从阳台台外边缘缘计算建建筑间距距。第三十八八条 农村私私人住宅宅建筑用用地的规规划、开开发建设设,应符符合建筑筑容量控控制指标标、退让让、限高高等方面面的要求求,同时时应参照照下列规规定执行行。(一)私私人住宅宅建筑南南北向布布置应按按下表执执行,其其它情况况应按本本章有关关

44、规定执执行。住宅类别间距要求联幢住宅宅双拼住宅宅单幢住宅宅高度最小小倍数1.01.01.0最小距离离(m)988山墙最小小距离(mm)444(二)设设置消防防通道的的建筑物物山墙最最小距离离应不小小于6mm。(三)私私人住宅宅建筑宜宜采用联联幢住宅宅方式,以以节约用用地。第三十九九条 沿建设设用地边边界线(或或称用地地红线)和和沿城市市道路、公公路、河河道、山山体、铁铁路两侧侧以及电电力线路路保护区区范围的的建筑物物,其建建筑控制制线或建建筑红线线退让距距离除必必须符合合消防、防防汛和交交通安全全、景观观、环保保环保等等方面的的要求外外,应同同时符合合本章的的规定。建筑控制制线或建建筑红线线退

45、让指指标分为为退让用用地红线线、退让让道路规规划红线线、退让让绿地规规划绿线线、河道道规划蓝蓝线、电电力规划划黑线、文文物保护护规划紫紫线。第四十条条 建建筑控制制线或建建筑红线线退让用用地红线线的距离离按以下下规划控控制,但但退让红红线距离离小于消消防间距距时,应应按消防防间距的的规定控控制。(一)各各类建筑筑退让用用地红线线距离按按表(七七)规定定的建筑筑高度的的倍数控控制,且且应满足足消防通通道的最最低要求求。(二)各各类建筑筑应在其其建设用用地范围围内满足足防火、防防爆、环环境保护护以及其其它特殊殊退让用用地红线线的要求求。(三)建建筑控制制线或建建筑红线线退让用用地红线线或其它它规划

46、控控制线时时,按其其相互间间最近距距离计算算建筑退退距。(四)相相邻地界界的建设设项目为为住宅建建筑,并并已经批批准完成成建设的的,除应应符合表表(七)的的规定外外,须同同时符合合本章建建筑间距距的有关关规定。(五)相相邻地界界的建设设项目为为文、教教、卫建建筑或其其他非住住宅建筑筑,并已已经批准准完成建建设的,各各类建筑筑后退用用地红线线距离按按表(七七)中文文、教、卫卫建筑或或其他非非住宅建建筑的退退距控制制。同时时符合本本章建筑筑间距的的有关规规定。(六)相相邻地界界为公共共绿地的的,各类类建筑的的退距按按表(七七)中其其他非住住宅建筑筑的退距距控制。(七)住住宅建筑筑的退距距应计算算底层架架空层的的建筑高高度。第四十一一条 沿城市市道路两两侧布置置的建筑筑物,其其建筑控控制线或或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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