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养护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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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路养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促进全区道路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一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区、乡(镇、街)、村(居)联合或自行建设的公路。本暂行办法所称公路,是指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经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认定的区、乡(镇、街)、村(居)公路,包括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边沟、用地和设施。(办法中街、居,是指含有农村公路的街道、居委会,下同。)第二条公路是区、乡(镇、街)、村(居)公益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以及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第三条公路养护管理贯彻

2、“综合治理、预防为主、依法治路、分级负责”的原则。区公安、规划、土地、建设、环保、水利、林业、市容、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第四条公民有遵守公路养护管理法规、爱护公路的义务;有检举、揭发违章侵占、破坏公路行为的权利。第二章养护职责第五条做好公路养护工作,是法律赋予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能之一。区交通局是全区公路的行政主管部门,乡(镇、街)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第六条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二)指导乡(镇、街)人民政府做好公路养护计划的安排,培训、考核

3、公路养护人员,推广应用养护新技术、新材料。(三)开展经常性的公路养护督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纠正。组织开展全区性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比活动,定期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全区公路养护情况。(四)组织区建和指导乡(镇、街)、村(居)自建公路工程验收,做好技术档案管理工作,健全公路养护台帐。(五)根据公路性质、技术等级和使用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设置交通安全设施、公路交通标志。(六)依法制止、查处各种违章利用、侵占、污染和破坏公路的行为。第七条乡(镇、街)人民政府的职责是:(一)加强公路养护法律、法规的宣传,不断提高广大群众自觉爱路、护路、惜路的意识。(二)具体落实本行政区域公路养护的组织与实施

4、工作,编制年度养护计划,督促、指导村(居)做好公路养护工作。(三)组织乡(镇、街)、村(居)自建和参与区建公路工程验收。(四)经常进行公路巡查,制止各种违章利用、侵占、污染和破坏公路的行为。第三章公路管养第八条公路养护的实施,贯彻“分级管理、各负其责”和“谁受益、谁养护”的原则,有计划地提高路面等级。第九条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乡(镇、街)、村(居)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要求,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现有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第十条乡(镇、街)人民政府要把公路养护资金作为经常性支出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村(居)从村级集体经济资金中安排一定支出,并根据公路养护里程和路面状况逐年适当增

5、加。第十一条乡(镇、街)人民政府、村(居)应明确分管责任人,确定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并结合公路养护里程,选配适当的养路人员,配备必要的养护机具,或采取专业队(户)承包的方式养护。第十二条乡(镇、街)人民政府、村(居)要保证公路养护取土、用水的需要,区域内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第十三条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由该路养护责任单位负责。第十四条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街)人民政府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对公路登记造册,建档保存。第十五条严禁在公路边沟外5米内和公路平交道口、弯道内侧边沟外10米内(系城市规划公路的,按城

6、市规划公路有关规定执行)新建房屋和其它永久性设施。上述范围内已有的建筑物,一律不得在原地扩建、改建。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不得在公路上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焚烧秸秆、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排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因国家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第十七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采取防护措施情况下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系铺装

7、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必须经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铺装砂石路面的,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在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下,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赔偿。第十八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四级公路不超过10吨、三级公路不超过15吨、二级以上公路不超过20吨。第十九条机动车制造厂、修理厂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公路,造成公路损坏的,要按国家、省有关规定予以赔偿。第二十一条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

8、林法的规定,报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林业采伐许可证,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第四章监督考评第二十二条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公路养护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综合考评。第二十三条建立公路养护以奖代补资金制度。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专项公路养护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养护以奖代补;乡(镇、街)财政每年也应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公路养护以奖代补。乡(镇、街)执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三六一机制”,经省、市交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省、市交通主管部门按在册里程每年给予一定的专项资金补助。第二十四条公路养护以奖代补资金坚持养护里程和质量相结合的分配原则,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充分调动乡(镇、街)、村(居)、承包专业户养护公路的积极性。第二十五条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街)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养护管理人员的管理和教育,要求公路养护管理人员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并加强对公路养护管理人员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依法处理其违法行为。第二十六条因养护管理不力,造成区域内公路失养、路面损坏严重,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街)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对该路段责任单位提出批评,限期整改,并相应扣减以奖代补养护资金。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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