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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國國民政府府修正公公布全文文 133 條3.中華華民國三三十一年年七月二二日國民民政府修修正公布布全文 21 條條文文4.中華華民國三三十五年年四月十十六日國國民政府府修正公公布全文文 211 條5.中華華民國三三十六年年五月二二日國民民政府修修正公布布全文 28 條6.中華華民國三三十六年年十一月月十四日日國民政政府修正正公布第第 5 條條條文7.中華華民國三三十九年年六月七七日總統統修正公公布全文文 255 條8.中華華民國三三十九年年十一月月十四日日國民政政府修正正公布第第 5 條條條文9.中華華民國四四十年十十一月二二十四日日總統修修正公布布附表10.中中華民國國四十一一年九月月十九日
3、日總統修修正公布布第 44 條條第 33 款款;並增增訂第 22 條條文文、原第第 222 條起起依遞改改全文 26 條11.中中華民國國四十四四年十二二月三十十日總統統修正公公布全文文 299 條12.中中華民國國四十八八年四月月十三日日總統修修正公布布第 66 條條及分類類計徵標標的表第第一類新新聞業計計徵標的的表13.中中華民國國五十四四年十二二月三十十日總統統修正公公布全文文 599 條暨暨分類計計徵標的的表14.中中華民國國五十七七年一月月十一日日總統修修正公布布第 77 條條及分類類計徵標標的表15.中中華民國國五十九九年十一一月二十十八日總總統修正正公布第第 7、99 條條條文1
4、6.中中華民國國六十九九年六月月二十九九日總統統修正公公布全文文 422 條17.中中華民國國七十四四年十一一月十五五日總統統 (774) 華總 (一) 字第第57330號令令修正公公布全文文60條條18.中中華民國國七十七七年五月月二十七七日總統統 (777) 華總 (一) 字第第 20084 號令修修正公布布第 779、113、115、223、224、226、229、332、335、336、446、558、660 條條條文;並刪除除第 556 條條條文19.中中華民國國八十二二年七月月三十日日總統 (822) 華華總 (一) 義字第第 37703 號令刪刪除第 54、555 條條條文20.
5、中中華民國國八十四四年一月月十八日日總統 (844) 華華總 (一) 義字第第 02248 號令修修正公布布第 88 條條條文21.中中華民國國八十四四年八月月二日總總統 (84) 華總總 (一一) 義義字第 56558 號號令修正正公布第第 8、551 條條條文22.中中華民國國八十六六年五月月七日總總統 (86) 華總總 (一一) 義義字第 860001004811 號令令修正公公布第 16、220 條條條文;本法修修正條文文施行日日期,由由行政院院定之中中華民國國九十年年十二月月二十一一日行政政院 (90) 台財財字第 07336588 號令令發布本本次修正正條文第第16、220條自自九
6、十一一年一月月一日施施行23.中中華民國國八十六六年五月月三十日日總統 (866) 華華總 (一) 義字第第 8660011267780 號令修修正公布布第 552 條條條文 中中華民國國八十六六年六月月三十日日行政院院 (886) 台財字字第 2265995 號令發發布修正正之第 52 條條文文,定於於八十六六年七月月一日施施行24.中中華民國國八十六六年十月月二十九九日總統統 (886) 華總 (一) 義字字第 88600023116400 號令令修正公公布第 8 條條文文 中中華民國國八十六六年十一一月二十十八日行行政院 (866) 台台財字第第 4667011 號號令發布布前項修修正條
7、文文定於八八十六年年十二月月一日施施行25.中中華民國國八十七七年六月月十七日日總統 (877) 華華總 (一) 義字第第 8770011195510 號令增增訂公布布第 553-11 條條條文 中中華民國國八十七七年七月月七日行行政院 (877) 台台財字第第 3339322 號號令發布布前項條條文定於於八十七七年七月月十日施施行26.中中華民國國八十八八年六月月二十八八日總統統 (888) 華總 (一) 義字字第 88800015000800 號令令修正公公布第 11、221、660 條條條文;本次修修正條文文自九十十一年一一月一日日起施行行27.中中華民國國九十年年六月十十三日總總統 (
8、90) 華總總一義字字第 99000011551800 號令令增訂公公布第 3-11、8-1 條條條文28.中中華民國國九十年年七月九九日總統統 (990) 華總一一義字第第 9000011341120 號令修修正公布布名稱及及第 11、111、411、499、600 條條條文;並增訂訂第 11-1、88-2 條條文文 (原原名稱:營業稅稅法) 中中華民國國九十年年八月十十三日行行政院 (900) 台台財字第第 04460558 號號令發布布自九十十一年一一月一日日施行29.中中華民國國九十二二年六月月二十五五日總統統華總一一義字第第 099200011448700 號號令修正正公布第第 11
9、1 條條條文 中中華民國國九十二二年六月月二十五五日行政政院院臺臺財字第第 0992000355508 號令發發布第 11 條定自自九十二二年七月月一日施施行30.中中華民國國九十四四年六月月二十二二日總統統華總一一義字第第 099400009228311 號號令修正正公布第第 111 條條條文;並並刪除第第 8-2 條條文文;施行行日期,由由行政院院定之 中中華民國國九十四四年八月月一日行行政院院院臺財字字第 00940003332300 號令令發布定定自九十十四年八八月一日日施行31.中中華民國國九十五五年二月月三日總總統華總總一義字字第 009500001149111 號令修修正公布布第
10、 88 條條條文;施行日日期由行行政院定定之 中中華民國國九十五五年三月月八日行行政院院院臺財字字第 00950000998422 號令令發布定定自九十十五年五五月一日日施行第第一章總總則第 1 條在中華民民國境內內銷售貨貨物或勞勞務及進進口貨物物,均應應依本法法規定課課徵加值值型或非非加值型型之營業業稅。第 1-1 條本法所稱稱加值型型之營業業稅,係係指依第第四章第第一節計計算稅額額者;所所稱非加加值型之之營業稅稅,係指指依第四四章第二二節計算算稅額者者。第 2 條(納稅義義務人)營業稅之之納稅義義務人如如左:一、銷售售貨物或或勞務之之營業人人。二、進口口貨物之之收貨人人或持有有人。三、外國
11、國之事業業、機關關、團體體、組織織,在中中華民國國境內無無固定營營業場所所者,其其所銷售售勞務之之買受人人。但外外國國際際運輸事事業,在在中華民民國境內內無固定定營業場場所而有有代理人人者,為為其代理理人。第 3 條(銷售貨貨物、銷銷售勞務務之意義義)將貨物之之所有權權移轉與與他人,以以取得代代價者,為為銷售貨貨物。提供勞務務予他人人,或提提供貨物物與他人人使用、收收益,以以取得代代價者,為為銷售勞勞務。但但執行業業務者提提供其專專業性勞勞務及個個人受僱僱提供勞勞務,不不包括在在內。有左列情情形之一一者,視視為銷售售貨物:一、營業業人以其其產製、進進口、購購買供銷銷售之貨貨物,轉轉供營業業人自
12、用用;或以以其產製製、進口口、購買買之貨物物,無償償移轉他他人所有有者。二、營業業人解散散或廢止止營業時時所餘存存之貨物物,或將將貨物抵抵償債務務、分配配與股東東或出資資人者。三、營業業人以自自己名義義代為購購買貨物物交付與與委託人人者。四、營業業人委託託他人代代銷貨物物者。五、營業業人銷售售代銷貨貨物者。前項規定定於勞務務準用之之。第 3-1 條信託財產產於左列列各款信信託關係係人間移移轉或為為其他處處分者,不不適用前前條有關關視為銷銷售之規規定:一、因信信託行為為成立,委委託人與與受託人人間。二、信託託關係存存續中受受託人變變更時,原原受託人人與新受受託人間間。三、因信信託行為為不成立立、
13、無效效、解除除、撤銷銷或信託託關係消消滅時,委委託人與與受託人人間。第 4 條(在中華華民國境境內銷售售貨物之之意義)有左列情情形之一一者,係係在中華華民國境境內銷售售貨物:一、銷售售貨物之之交付須須移運者者,其起起運地在在中華民民國境內內。二、銷售售貨物之之交付無無須移運運者,其其所在地地在中華華民國境境內。有左列情情形之一一者,係係在中華華民國境境內銷售售勞務:一、銷售售之勞務務係在中中華民國國境內提提供或使使用者。二、國際際運輸事事業自中中華民國國境內載載運客、貨貨出境者者。三、外國國保險業業自中華華民國境境內保險險業承保保再保險險者。第 5 條(進口貨貨物之意意義)貨物有左左列情形形之
14、一者者,為進進口:一、貨物物自國外外進入中中華民國國境內者者。但進進入政府府核定之之免稅出出口區內內之外銷銷事業、科科學工業業園區內內之園區區事業及及海關管管理之保保稅工廠廠或保稅稅倉庫者者,不包包括在內內。二、貨物物自前款款但書所所列之事事業、工工廠或倉倉庫進入入中華民民國境內內之其他他地區者者。第 6 條(營業人人之意義義)有左列情情形之一一者,為為營業人人:一、以營營利為目目的之公公營、私私營或公公私合營營之事業業。二、非以以營利為為目的之之事業、機機關、團團體、組組織,有有銷售貨貨物或勞勞務者。三、外國國之事業業、機關關、團體體、組織織,在中中華民國國境內之之固定營營業場所所。第第二章
15、減減免範圍圍第 7 條(零稅率率之貨物物或勞務務)左列貨物物或勞務務之營業業稅稅率率為零:一、外銷銷貨物。二、與外外銷有關關之勞務務,或在在國內提提供而在在國外使使用之勞勞務。三、依法法設立之之免稅商商店銷售售與過境境或出境境旅客之之貨物。四、銷售售與免稅稅出口區區內之外外銷事業業、科學學工業園園區內之之園區事事業、海海關管理理保稅工工廠或保保稅倉庫庫之機器器設備、原原料、物物料、燃燃料、半半制品。五、國際際間之運運輸。但但外國運運輸事業業在中華華民國境境內經營營國際運運輸業務務者,應應以各該該國對中中華民國國國際運運輸事業業予以相相等待遇遇或免徵徵類似稅稅捐者為為限。六、國際際運輸用用之船舶
16、舶、航空空器及遠遠洋漁船船。七、銷售售與國際際運輸用用之船舶舶、航空空器及遠遠洋漁船船所使用用之貨物物或修繕繕勞務。第 8 條下列貨物物或勞務務免徵營營業稅:一、出售售之土地地。二、供應應之農田田灌溉用用水。三、醫院院、診所所、療養養院提供供之醫療療勞務、藥藥品、病病房之住住宿及膳膳食。四、托兒兒所、養養老院、殘殘障福利利機構提提供之育育、養勞勞務。五、學校校、幼稚稚園與其其他教育育文化機機構提供供之教育育勞務及及政府委委託代辦辦之文化化勞務。六、出版版業發行行經主管管教育行行政機關關審定之之各級學學校所用用教科書書及經政政府依法法獎勵之之重要學學術專門門著作。七、(刪刪除)八、職業業學校不不
17、對外營營業之實實習商店店銷售之之貨物或或勞務。九、依法法登記之之報社、雜雜誌社、通通訊社、電電視臺與與廣播電電臺銷售售其本事事業之報報紙、出出版品、通通訊稿、廣廣告、節節目播映映及節目目播出。但但報社銷銷售之廣廣告及電電視臺之之廣告播播映不包包括在內內。十、合作作社依法法經營銷銷售與社社員之貨貨物或勞勞務及政政府委託託其代辦辦之業務務。十一、農農會、漁漁會、工工會、商商業會、工工業會依依法經營營銷售與與會員之之貨物或或勞務及及政府委委託其代代辦之業業務,或或依農產產品市場場交易法法設立且且農會、漁漁會、合合作社、政政府合計計占百分分之七十十以上股股權之公公司組織織農產品品批發市市場,依依同法第
18、第二十七七條規定定收取之之管理費費。十二、依依法組織織之慈善善救濟事事業標售售或義賣賣之貨物物與舉辦辦之義演演,其收收入除支支付標售售、義賣賣及義演演之必要要費用外外,全部部供作該該事業本本身之用用者。十三、政政府機構構、公營營事業及及社會團團體,依依有關法法令組設設經營不不對外營營業之員員工福利利機構,銷銷售之貨貨物或勞勞務。十四、監監獄工廠廠及其作作業成品品售賣所所銷售之之貨物或或勞務。十五、郵郵政、電電信機關關依法經經營之業業務及政政府核定定之代辦辦業務。十六、政政府專賣賣事業銷銷售之專專賣品及及經許可可銷售專專賣品之之營業人人,依照照規定價價格銷售售之專賣賣品。十七、代代銷印花花稅票或
19、或郵票之之勞務。十八、肩肩挑負販販沿街叫叫賣者銷銷售之貨貨物或勞勞務。十九、飼飼料及未未經加工工之生鮮鮮農、林林、漁、牧牧產物、副副產物。二十、漁漁民銷售售其捕獲獲之魚介介。二十一、稻稻米、麵麵粉之銷銷售及碾碾米加工工。二十二、依依第四章章第二節節規定計計算稅額額之營業業人,銷銷售其非非經常買買進、賣賣出而持持有之固固定資產產。二十三、保保險業承承辦政府府推行之之軍公教教人員與與其眷屬屬保險、勞勞工保險險、學生生保險、農農、漁民民保險、輸輸出保險險及強制制汽車第第三人責責任保險險,以及及其自保保費收入入中扣除除之再保保分出保保費、人人壽保險險提存之之責任準準備金、年年金保險險提存之之責任準準備
20、金及及健康保保險提存存之責任任準備金金。但人人壽保險險、年金金保險、健健康保險險退保收收益及退退保收回回之責任任準備金金,不包包括在內內。二十四、各各級政府府發行之之債券及及依法應應課徵證證券交易易稅之證證券。二十五、各各級政府府機關標標售賸剩剩或廢棄棄之物資資。二十六、銷銷售與國國防單位位使用之之武器、艦艦艇、飛飛機、戰戰車及與與作戰有有關之偵偵訊、通通訊器材材。二十七、肥肥料、農農業、畜畜牧用藥藥、農耕耕用之機機器設備備、農地地搬運車車及其所所用油、電電。二十八、供供沿岸、近近海漁業業使用之之漁船、供供漁船使使用之機機器設備備、漁網網及其用用油。二十九、銀銀行業總總、分行行往來之之利息、信
21、信託投資資業運用用委託人人指定用用途而盈盈虧歸委委託人負負擔之信信託資金金收入及及典當業業銷售不不超過應應收本息息之流當當品。三十、金金條、金金塊、金金片、金金幣及純純金之金金飾或飾飾金。但但加工費費不在此此限。三十一、經經主管機機關核准准設立之之學術、科科技研究究機構提提供之研研究勞務務。三十二、經經營衍生生性金融融商品、公公司債、金金融債券券、新臺臺幣拆款款及外幣幣拆款之之銷售額額。但佣佣金及手手續費不不包括在在內。銷售前項項免稅貨貨物或勞勞務之營營業人,得得申請財財政部核核准放棄棄適用免免稅規定定,依第第四章第第一節規規定計算算營業稅稅額。但但核准後後三年內內不得變變更。第 8-1 條受
22、託人因因公益信信託而標標售或義義賣之貨貨物與舉舉辦之義義演,其其收入除除支付標標售、義義賣及義義演之必必要費用用外,全全部供作作該公益益事業之之用者,免免徵營業業稅。前項標售售、義賣賣及義演演之收入入,不計計入受託託人之銷銷售額。第 8-2 條(刪除)第 9 條(免徵營營業稅之之進口貨貨物)進口左列列貨物免免徵營業業稅:一、第七七條第一一項第六六款及第第八條第第一項第第三十款款之貨物物。二、關稅稅法第二二十六條條規定之之貨物。但但因轉讓讓或變更更用途依依照同法法第三十十一條規規定補繳繳關稅者者,應補補繳營業業稅。三、本國國之古物物。第第三章稅稅率第 10 條(稅率之之上限與與下限)營業稅稅稅率
23、,除除本法另另有規定定外,最最低不得得少於百百分之五五,最高高不得超超過百分分之十;其徵收收率,由由行政院院定之。第 11 條銀行業、保保險業、信信託投資資業、證證券業、期期貨業、票票券業及及典當業業,除經經營非專專屬本業業之銷售售額適用用第十條條規定之之營業稅稅稅率外外,其營營業稅稅稅率為百百分之二二。但保保險業之之再保費費收入之之營業稅稅稅率為為百分之之一。前項非專專屬本業業之範圍圍,由財財政部擬擬訂相關關辦法,報報行政院院核定。第一項各各業除保保險業之之再保費費收入外外,應自自中華民民國八十十八年七七月一日日起,就就其經營營非專屬屬本業以以外之銷銷售額百百分之三三之相當當金額,依依目的事
24、事業主管管機關之之規定,沖沖銷各業業逾期債債權或提提列備抵抵呆帳。其其在期限限內所沖沖銷或提提列之金金額未符符目的事事業主管管機關之之規定者者,應另另就其未未符規定定部分之之銷售額額,按百百分之三三徵收營營業稅。前項以百百分之三三營業稅稅沖銷逾逾期債權權或提列列備抵呆呆帳之適適用期間間,於第第一項各各業之機機構逾期期放款比比率低於於百分之之一時,即即停止適適用。適用第一一項規定定之各業業,自中中華民國國九十一一年一月月起至行行政院金金融重建建基金設設置及管管理條例例第三條條第一項項第一款款規定停停止列入入行政院院金融重重建基金金財源之之日止之之營業稅稅稅款,專專款撥供供行政院院金融重重建基金金
25、作為處處理問題題金融機機構之用用,並不不受財政政收支劃劃分法有有關條文文之限制制。金融營業業稅收移移作行政政院金融融重建基基金財源源或調降降為零後後,行政政院應確確實依財財政收支支劃分法法第三十十八條之之一規定定,補足足地方各各級政府府因統籌籌分配款款所減少少之收入入。嗣後後財政收收支劃分分法修正正後,從從其規定定。自中華民民國一百百年一月月起,第第一項銀銀行業營營業稅稅稅款專款款撥供存存款保險險賠款特特別準備備金,其其餘各業業營業稅稅稅款撥撥入銀行行業以外外之金融融業特別別準備金金;其運運用及管管理辦法法由行政政院金融融監督管管理委員員會定之之。第 12 條(特種飲飲食業之之稅率)特種飲食食
26、業之營營業稅稅稅率如左左:一、夜總總會、有有娛樂節節目之餐餐飲店之之營業稅稅稅率為為百分之之十五。二、酒家家及有女女性陪侍侍之茶室室、咖啡啡廳、酒酒吧等之之營業稅稅稅率為為百分之之二十五五。第 13 條(稅率百百分之一一之營業業人)小規模營營業人及及其他經經財政部部規定免免予申報報銷售額額之營業業人,其其營業稅稅稅率為為百分之之一。農產品批批發市場場之承銷銷人及銷銷售農產產品之小小規模營營業人,其其營業稅稅稅率為為百分之之零點一一。前二項小小規模營營業人,指指第十一一條、第第十二條條所列各各業以外外之規模模狹小,平平均每月月銷售額額未達財財政部規規定標準準而按查查定課徵徵營業稅稅之營業業人。第
27、第四章稅稅額計算算第第一節一一般稅額額計算第 14 條(銷項稅稅額之計計算)營業人銷銷售貨物物或勞務務,除本本章第二二節另有有規定外外,均應應就銷售售額,分分別按第第七條或或第十條條規定計計算其銷銷項稅額額,尾數數不滿通通用貨幣幣一元者者,按四四捨五入入計算。銷項稅額額,指營營業人銷銷售貨物物或勞務務時,依依規定應應收取之之營業稅稅額。第 15 條(當期應應納或溢溢付營業業稅額之之計算)營業人當當期銷項項稅額,扣扣減進項項稅額後後之餘額額,為當當期應納納或溢付付營業稅稅額。營業人因因銷貨退退回或折折讓而退退還買受受人之營營業稅額額,應於於發生銷銷貨退回回或折讓讓之當期期銷項稅稅額中扣扣減之。營
28、營業人因因進貨退退出或折折讓而收收回之營營業稅額額,應於於發生進進貨退出出或折讓讓之當期期進項稅稅額中扣扣減之。進項稅額額,指營營業人購購買貨物物或勞務務時,依依規定支支付之營營業稅額額。第 16 條第十四條條所定之之銷售額額,為營營業人銷銷售貨物物或勞務務所收取取之全部部代價,包包括營業業人在貨貨物或勞勞務之價價額外收收取之一一切費用用。但本本次銷售售之營業業稅額不不在其內內。前項貨物物如係應應徵貨物物稅或菸菸酒稅之之貨物,其其銷售額額應加計計貨物稅稅額或菸菸酒稅額額在內。第 17 條(銷售額額之計算算 (二二) )營業人以以較時價價顯著偏偏低之價價格銷售售貨物或或勞務而而無正當當理由者者,
29、主管管稽徵機機關得依依時價認認定其銷銷售額。第 18 條(銷售額額之計算算 (三三) )國際運輸輸事業自自中華民民國境內內載運客客貨出境境者,其其銷售額額依左列列規定計計算:一、海運運事業:指自中中華民國國境內承承載旅客客出境或或承運貨貨物出口口之全部部票價或或運費。二、空運運事業: (一)、客運:指自中中華民國國境內承承載旅客客至中華華民國境境外第一一站間之之票價。 (二)、貨運:指自中中華民國國境內承承運貨物物出口之之全程運運費。但但承運貨貨物出口口之國際際空運事事業,如如因航線線限制等等原因,在在航程中中途將承承運之貨貨物改由由其他國國際空運運事業之之航空器器轉載者者,按承承運貨物物出口
30、國國際空運運事業實實際承運運之航程程運費計計算。前項第二二款第一一目所稱稱中華民民國境外外第一站站,由財財政部定定之。第 19 條(進項稅稅額不得得扣抵銷銷項稅額額之情形形)營業人左左列進項項稅額,不不得扣抵抵銷項稅稅額:一、購進進之貨物物或勞務務未依規規定取得得並保存存第三十十三條所所列之憑憑證者。二、非供供本業及及附屬業業務使用用之貨物物或勞務務。但為為協助國國防建設設、慰勞勞軍隊及及對政府府捐獻者者,不在在此限。三、交際際應酬用用之貨物物或勞務務。四、酬勞勞員工個個人之貨貨物或勞勞務。五、自用用乘人小小汽車。營業人專專營第八八條第一一項免稅稅貨物或或勞務者者,其進進項稅額額不得申申請退還
31、還。營業人因因兼營第第八條第第一項免免稅貨物物或勞務務,或因因本法其其他規定定而有部部分不得得扣抵情情形者,其其進項稅稅額不得得扣抵銷銷項稅額額之比例例與計算算辦法,由由財政部部定之。第 20 條進口貨物物按關稅稅完稅價價格加計計進口稅稅捐後之之數額,依依第十條條規定之之稅率計計算營業業稅額。前項貨物物如係應應徵貨物物稅或菸菸酒稅之之貨物,按按前項數數額加計計貨物稅稅額或菸菸酒稅額額後計算算營業稅稅額。第第二節特特種稅額額計算第 21 條銀行業、保保險業、信信託投資資業、證證券業、期期貨業、票票券業及及典當業業,就其其銷售額額按第十十一條規規定之稅稅率計算算營業稅稅額。但但典當業業得依查查定之
32、銷銷售額計計算之。第 22 條(特種飲飲食業營營業稅額額之計算算)第十二條條之特種種飲食業業,就其其銷售額額按同條條規定之之稅率計計算營業業稅額。但但主管稽稽徵機關關得依查查定之銷銷售額計計算之。第 23 條(依主管管稽徵機機關查定定之銷售售額依百百分之一一稅率計計算之情情形)農產品批批發市場場之承銷銷人、銷銷售農產產品之小小規模營營業人、小小規模營營業人及及其他經經財政部部規定免免予申報報銷售額額之營業業人,除除申請按按本章第第一節規規定計算算營業稅稅額並依依第三十十五條規規定申報報繳納者者外,就就主管稽稽徵機關關查定之之銷售額額按第十十三條規規定之稅稅率計算算營業稅稅額。第 24 條(銀行
33、業業等營業業稅額之之計算及及申報繳繳納)銀行業、保保險業、信信託投資資業,經經營本法法營業人人開立銷銷售憑證證時限表表特別規規定欄所所列非專專屬本業業之銷售售額部分分,得申申請依照照本章第第一節規規定計算算營業稅稅額,並並依第三三十五條條規定申申報繳納納。依前項及及第二十十三條規規定,申申請依照照本章第第一節規規定計算算營業稅稅額者,經經核准後後三年內內不得申申請變更更。財政部得得視小規規模營業業人之營營業性質質與能力力,核定定其依本本章第一一節規定定計算營營業稅額額,並依依第三十十五條規規定,申申報繳納納。第 25 條(查定計計算營業業稅額之之扣減)依第二十十三條規規定,查查定計算算營業稅稅
34、額之營營業人,購購買營業業上使用用之貨物物或勞務務,取得得載有營營業稅額額之憑證證,並依依規定申申報者,主主管稽徵徵機關應應按其進進項稅額額百分之之十,在在查定稅稅額內扣扣減。但但查定稅稅額未達達起徵點點者,不不適用之之。前項稅額額百分之之十超過過查定稅稅額者,次次期得繼繼續扣減減。第 26 條(農產品品批發市市場承銷銷人等之之營業稅稅起徵點點)依第二十十三條規規定,查查定計算算營業稅稅額之農農產品批批發市場場之承銷銷人、銷銷售農產產品之小小規模營營業人、小小規模營營業人及及其他經經財政部部規定免免予申報報銷售額額之營業業人,其其營業稅稅起徵點點,由財財政部定定之。第 27 條(準用)本章第一
35、一節之規規定,除除第十四四條、第第十五條條第一項項及第十十六條第第一項但但書之規規定外,於於依本節節規定計計算稅額額之營業業人準用用之。第第五章稽稽徵第第一節稅稅籍登記記第 28 條(申請營營業登記記之義務務及登記記有關事事項)營業人之之總機構構及其他他固定營營業場所所,應於於開始營營業前,分分別向主主管稽徵徵機關申申請營業業登記。登登記有關關事項,由由財政部部定之。第 29 條(免辦營營業登記記之情形形)專營第八八條第一一項第二二款至第第五款、第第八款、第第十二款款至第十十五款、第第十七款款至第二二十款、第第三十一一款之免免稅貨物物或勞務務者及各各級政府府機關,得得免辦營營業登記記。第 30
36、 條(變更或或註銷登登記)營業人依依第二十十八條申申請營業業登記之之事項有有變更,或或營業人人合併、轉轉讓、解解散或廢廢止時,均均應於事事實發生生之日起起十五日日內填具具申請書書,向主主管稽徵徵機關申申請變更更或註銷銷營業登登記。前項營業業人申請請變更登登記或註註銷登記記,應於於繳清稅稅款或提提供擔保保後為之之。但因合併併、增加加資本或或營業種種類變更更而申請請變更登登記者,不不在此限限。第 31 條(暫停營營業之申申報核備備)營業人暫暫停營業業,應於於停業前前,向主主管稽徵徵機關申申報核備備:復業業時,亦亦同。第第二節帳帳簿憑證證第 32 條(開立統統一發票票與免用用統一發發票)營業人銷銷售
37、貨物物或勞務務,應依依本法營營業人開開立銷售售憑證時時限表規規定之時時限,開開立統一一發票交交付買受受人。但但營業性性質特殊殊之營業業人及小小規模營營業人,得得掣發普普通收據據,免用用統一發發票。營業人依依第十四四條規定定計算之之銷項稅稅額,買買受人為為營業人人者,應應與銷售售額於統統一發票票上分別別載明之之;買受受人為非非營業人人者,應應與銷售售額合計計開立統統一發票票。統一發票票,由政政府印製製發售,或或核定營營業人自自行印製製;其格格式、記記載事項項與使用用辦法,由由財政部部定之。主管稽徵徵機關,得得核定營營業人使使用收銀銀機開立立統一發發票,或或以收銀銀機收據據代替逐逐筆開立立統一發發
38、票;其其辦法由由財政部部定之。第 33 條(以進項項稅額扣扣抵銷項項稅額時時其憑證證之種類類及應載載事項)營業人以以進項稅稅額扣抵抵銷項稅稅額者,應應具有載載明其名名稱、地地址及統統一編號號之左列列憑證:一、購買買貨物或或勞務時時,所取取得載有有營業稅稅額之統統一發票票。二、有第第三條第第三項第第一款規規定視為為銷售貨貨物,或或同條第第四項準準用該條條款規定定視為銷銷售勞務務者,所所自行開開立載有有營業稅稅額之統統一發票票。三、其他他經財政政部核定定載有營營業稅額額之憑證證。第 34 條(會計帳帳簿憑證證管理辦辦法之訂訂定)營業人會會計帳簿簿憑證之之管理辦辦法,由由財政部部定之。第第三節申申報
39、繳納納第 35 條(營業稅稅之申報報方法)營業人除除本法另另有規定定外,不不論有無無銷售額額,應以以每二月月為一期期,於次次期開始始十五日日內,填填具規定定格式之之申報書書,檢附附退抵稅稅款及其其他有關關文件,向向主管稽稽徵機關關申報銷銷售額、應應納或溢溢付營業業稅額。其其有應納納營業稅稅額者,應應先向公公庫繳納納後,檢檢同繳納納收據一一併申報報。營業人銷銷售貨物物或勞務務,依第第七條規規定適用用零稅率率者,得得申請以以每月為為一期,於於次月十十五日前前依前項項規定向向主管稽稽徵機關關申報銷銷售額、應應納或溢溢付營業業稅額。但但同一年年度內不不得變更更。前二項營營業人,使使用統一一發票者者,並
40、應應檢附統統一發票票明細表表。第 36 條(外國之之事業、機機關、團團體、組組織、銷銷售勞務務之營業業稅申報報)外國之事事業、機機關、團團體、組組織,在在中華民民國境內內,無固固定營業業場所而而有銷售售勞務者者,應由由勞務買買受人於於給付報報酬之次次期開始始十五日日內,就就給付額額依第十十條或第第十一條條但書所所定稅率率,計算算營業稅稅額繳納納之。但但買受人人為依第第四章第第一節規規定計算算稅額之之營業人人,其購購進之勞勞務,專專供經營營應稅貨貨物或勞勞務之用用者,免免予繳納納;其為為兼營第第八條第第一項免免稅貨物物或勞務務者,繳繳納之比比例,由由財政部部定之。外國國際際運輸事事業,在在中華民
41、民國境內內,無固固定營業業場所而而有代理理人在中中華民國國境內銷銷售勞務務,其代代理人應應於載運運客、貨貨出境之之次期開開始十五五日內,就就銷售額額按第十十條規定定稅率,計計算營業業稅額,並並依第三三十五條條規定,申申報繳納納。第 37 條(外國技技藝表演演業營業業稅之報報繳)外國技藝藝表演業業,在中中華民國國境內演演出之營營業稅,應應依第三三十五條條規定,向向演出地地主管稽稽徵機關關報繳。但但在同地地演出期期間不超超過三十十日者,應應於演出出結束後後十五日日內報繳繳。外國技藝藝表演業業,須在在前項應應行報繳繳營業稅稅之期限限屆滿前前離境者者,其營營業稅,應應於離境境前報繳繳之。第 38 條(
42、我國境境內設有有總機構構或固定定營業場場所者其其營業稅稅之申報報)營業人之之總機構構及其他他固定營營業場所所,設於於中華民民國境內內各地區區者,應應分別向向主管稽稽徵機關關申報銷銷售額、應應納或溢溢付營業業稅額。依第四章章第一節節規定計計算稅額額之營業業人,得得向財政政部申請請核准,就就總機構構及所有有其他固固定營業業場所銷銷售之貨貨物或勞勞務,由由總機構構合併向向所在地地主管稽稽徵機關關申報銷銷售額、應應納或溢溢付營業業稅額。第 39 條(溢付稅稅額之退退還)營業人申申報之左左列溢付付稅額,應應由主管管稽徵機機關查明明後退還還之:一、因銷銷售第七七條規定定適用零零稅率貨貨物或勞勞務而溢溢付之
43、營營業稅。二、因取取得固定定資產而而溢付之之營業稅稅。三、因合合併、轉轉讓、解解散或廢廢止申請請註銷登登記者,其其溢付之之營業稅稅。前項以外外之溢付付稅額,應應由營業業人留抵抵應納營營業稅。但但情形特特殊者,得得報經財財政部核核准退還還之。第 40 條(繳款通通知書之之填發)依第二十十一條規規定,查查定計算算營業稅稅額之典典當業及及依第二二十三條條規定,查查定計算算營業稅稅額之營營業人,由由主管稽稽徵機關關查定其其銷售額額及稅額額,每三三個月填填發繳款款書通知知繳納一一次。依第二十十二條規規定,查查定計算算營業稅稅額之營營業人,由由主管稽稽徵機關關查定其其銷售額額及稅額額,每月月填發繳繳款書通
44、通知繳納納一次。前二項查查定辦法法,由財財政部定定之。第 41 條貨物進口口時,應應徵之營營業稅,由由海關代代徵之;其徵收收及行政政救濟程程序,準準用關稅稅法及海海關緝私私條例之之規定辦辦理。第 42 條(稅款滯滯報金等等之繳納納)依本法規規定,由由納稅義義務人自自行繳納納之稅款款,應由由納稅義義務人填填具繳款款書向公公庫繳納納之。依依本法規規定,由由主管稽稽徵機關關發單課課徵或補補徵之稅稅款及加加徵之滯滯報金、怠怠報金,應應由主管管稽徵機機關填發發繳款書書通知繳繳納,納納稅義務務人,應應於繳款款書送達達之次日日起,十十日內向向公庫繳繳納之。納稅義務務人,遺遺失前項項繳款書書,應向向主管稽稽徵
45、機關關申請補補發,主主管稽徵徵機關,應應於接到到申請之之次日補補發之。但但繳納期期限仍依依前項規規定,自自第一次次繳款書書送達之之次日起起計算。第 43 條(逕行核核定銷售售額及應應納稅額額)營業人有有左列情情形之一一者,主主管稽徵徵機關得得依照查查得之資資料,核核定其銷銷售額及及應納稅稅額並補補徵之:一、逾規規定申報報限期三三十日,尚尚未申報報銷售額額者。二、未設設立帳簿簿、帳簿簿逾規定定期限未未記載且且經通知知補記載載仍未記記載、遺遺失帳簿簿憑證、拒拒絕稽徵徵機關調調閱帳簿簿憑證或或於帳簿簿為虛偽偽不實之之記載者者。三、未辦辦妥營業業登記,即即行開始始營業,或或已申請請歇業仍仍繼續營營業,而而未依規規定申報報銷售額額者。四、短報報、漏報報銷售額額者。五、漏開開統一發發票或於於統一發發票上短短開銷售售額者。六、經核核定應使使用統一一發票而而不使用用者。營業人申申報之銷銷售額,顯顯不正常常者,主主管稽徵徵機關,得得參照同同業情形形與有關關資料,核核定其銷銷售額或或應納稅稅額並補補徵之。第第四節稽稽查第 44 條(未開立立統一發發票之移移送法院院裁罰)財政部指指定之稽稽查人員員,查獲獲營業人人有應開開立統一一發票而而未開立立情事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