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出让合同)cyfx.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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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土地地使用权权出让合合同(宗宗地出让让合同)全文本合同双双方当事事人:出让方:中华人人民共和和国省省(自治治区、直直辖市)市(县县)土地地管理局局(以下简简称甲方方);受让方:(以下下简称乙乙方);根据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城镇国国有土地地使用权权出让和和转让暂暂行条例例和国国家及地地方有关关法律、法规规,双方方本着平平等、自自愿、有有偿的原原则,订订立本合合同。第一条甲甲方根据据本合同同出让土土地使用用权,所所有权属属中华人人民共和和国。国国家和政政府对其其拥有法律律授予的的司法管管辖权和和行政管管理权以以及其他他按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规规定由国国家行使使的权力力和因社会会公众利利益所必必需

2、的权权益。地地下资源源、埋藏藏物和市市政公用用设施均均不属土土地使用用权出让让范围。第二条甲甲方以现现状(或或几通一一平,注注:根据据具体情情况定)出出让给乙乙方的宗宗地位于于,宗地地编号,面积积为平平方米。其其位置与与四至范范围及现现状(或或几通一平)的的具体情情况如本本合同附附图(略略)所示示。附图图(略)已已经甲、乙乙双方签签字确认认。第四条本本合同项项下的土土地使用用权出让让年限为为年,自自领取该该宗地的的中华华人民共和国国国有土地地使用证证之日日起算。第五条本本合同项项下的宗宗地,按按照批准准的总体体规划是是建设项目。(注注:根据据具体项目、用用途情况况定)在出让期期限内如如需改变变

3、本合同同规定的的土地用用途和土土地使用用条件,应应当取得得甲方同同意,并依照照有关规规定重新新签订土土地使用用权出让让合同,调调整土地地使用权权出让金金,并办办理土地地使用权登记手手续。第六条本本合同附附件土土地使用用条件是是本合同同的组成成部分,与与本合同同具有同同等法律律效力。乙方方同意按按土地地使用条条件使使用土地地。第七条乙乙方同意意按合同同规定向向甲方支支付土地地使用权权出让金金、土地地使用费费、转让让时的土土地增值税税以及国国家有关关土地的的费(税税)。第八条该该宗地的的土地使使用权出出让金为为每平方方米元元人民币币,总额额为元元人民币(或或美元、港港元等)。第九条本本合同经经双方

4、签签字后日日内,乙乙方须以以现金支支票或现现金向甲甲方缴付付土地使用用权出让让金总额额的共计元人民民币,作作为履行行合同的的定金,定定金抵作出让金金。乙方应在在签订本本合同后后日日内,支支付完全全部土地地使用权权出让金金,逾期期日仍仍未全部支付付的,甲甲方有权权解除合合同,并并可请求求乙方赔赔偿因违违约造成成的损失失。第十条乙乙方在向向甲方支支付完全全部土地地使用权权出让金金后日日内,依依照规定定申请办办理土地使使用权登登记手续续,领取取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国国有土地地使用证证,取取得土地地使用权权。第十一条条本合同同规定的的出让年年限届满满,甲方方有权无无偿收回回出让宗宗地的使使用权,该该宗地

5、上建筑物物及其他他附着物物所有权权也由甲甲方无偿偿取得。土土地使用用者应依依照规定定办理土土地使用用权注销登记手手续,交交还土地地使用证证。乙方如需需继续使使用该宗宗地,须须在期满满日前前向甲方方提交续续期申请请书,并并在获准准续期后确定定新的土土地使用用权出让让年限和和出让金金及其他他条件,重重新签订订续期出出让合同同,办理理土地使用权登登记手续续。第十二条条本合同同存续期期间,甲甲方不得得因调整整城市规规划收回回土地使使用权。但但在特殊殊情况下,根据据社会公公共利益益需要,甲甲方可以以依照法法定程序序提前收收回出让让宗地的的使用权权,并根根据土地使用者者已使用用的年限限和开发发利用土土地的

6、实实际情况况给予相相应的补补偿。第十三条条乙方根根据本合合同和土土地使用用条件投投资开发发利用土土地,且且投资必必须达到到总投资(不不包括出出让金)的的(或或建成面面积达到到设计总总面积的的)后后,有权权将本合同同项下的的全部或或部分地地块的余余期使用用权转让让、出租租。本宗地的的土地使使用权可可以抵押押,但该该抵押贷贷款必须须用于该该宗地的的开发建建设,抵抵押人和和抵押权人的的利益受受到法律律保护。第十四条条在土地地使用期期限内,政政府土地地管理部部门有权权依法对对出让宗宗地使用用权的开开发利用、转让让、出租租、抵押押、终止止进行监监督检查查。第十五条条如果乙乙方不能能按时支支付任何何应付款

7、款项(除除出让金金外),从从滞纳之之日起,每每日按应缴纳纳费用的的缴缴纳滞纳纳金。第十六条条乙方取取得土地地使用权权后未按按合同规规定建设设的,应应缴纳已已付出让让金的违约金金;连续续两年不不投资建建设的,甲甲方有权权无偿收收回土地地使用权权。第十七条条如果由由于甲方方的过失失致使乙乙方延期期占用土土地使用用权,甲甲方应赔赔偿乙方方已付出出让金的违约约金。第十八条条本合同同订立、效效力、解解释、履履行及争争议的解解决均受受中华人人民共和和国法律律的保护和管辖辖。第十九条条因执行行本合同同发生争争议,由由争议双双方协商商解决,协协商不成成,双方方同意向向仲裁裁委员会会申请仲仲裁(当当事人双双方不

8、在在合同中中约定仲仲裁机构构,事后后又没有有达成书书面仲裁裁协议的,可可向人民民法院起起诉)。第二十条条该出让让宗地方方案经有有权一级级政府依依法批准准后,本本合同由由双方法法定代表表人(委委托代理人人)签字字盖章后后生效。第二十一一条本合合同正本本一式份,甲甲、乙双双方各执执份。份合同同正本具具有同等等法律效效力。本合同和和附件土土地使用用条件共共页,以以中文书书写为准准。第二十二二条本合合同于年月月日在在中华人人民共和和国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市(县县)签订订。第二十三三条本合合同未尽尽事宜,可可由双方方约定后后作为合合同附件件,与本本合同具具有同等等法律效力。甲方:乙乙方:中华人民民共

9、和国国省(自治区区、直辖辖市)市(县)土土地管理理局(章章)(章章)法定代表表人(委委托代理理人)法法定代表表人(委委托代理理人)法人住所所地:法人住住所地:银行名称称:银行名名称:帐号:帐号:邮政编码码:邮政编编码:电话号码码:电话号号码:附件:土土地使用用条件(宗宗地项目目)一、界桩桩定点国国有土地地使用权权出让合合同(以以下简称称本合同同)正式式签订后后日内内,甲、乙双双方应依依宗地图图界址点点所标示示座标实实地验明明各界址址点界桩桩。界桩桩由用地地者妥善善保护,不得私自自改动,界界桩遭受受破坏或或移动时时,乙方方应立即即向当地地土地管管理部门门提出书书面报告告,申请复界测测量恢复复界桩

10、。二、土地地利用要要求乙乙方在出出让宗地地范围内内兴建建建筑物应应符合下下列要求求:()主主体建筑筑物的性性质规定定为;()附附属建筑筑物;()建建筑容积积率;()建建筑密度度;()建建筑限高高;()绿绿化比率率;()其其他有关关规划参参数以批批准规划划文件为为准。(注:根根据具体体情况定定)乙乙方同意意在出让让宗地范范围内一一并建筑筑下列公公益工程程,并同同意免费费提供使使用:();();();乙乙方同意意政府的的下列工工程可在在其宗地地范围内内的规划划位置建建造或通通过而无无需作任任何补偿。();();();出出让宗地地上的建建筑物必必须严格格按上述述规定和和经批准准的工程程设计图图纸要求

11、求建设。乙方应在在开工前前天天内向甲甲方报送送一套工工程设计计图纸备备查。三、城市市建设管管理要求求涉涉及绿化化、市容容、卫生生、环境境保护、消消防安全全、交通通管理和和设计、施施工等城城市建设管理理方面,乙乙方应符符合国家家和的的有关规规定。乙乙方应允允许政府府为公用用事业需需要而敷敷设的各各种管道道与管线线进出、通通过、穿穿越其受让宗地地内的绿绿化地区区和其他他区域。乙乙方应保保证政府府管理、公公安、消消防、救救护人员员及其紧紧急器械械、车辆辆等在进进行紧急救险或或执行公公务时能能顺利地地进入该该地块。乙乙方在其其受让宗宗地上的的一切活活动,如如有损害害或破坏坏周围环环境或设设施,使使国家

12、或或个人遭受受损失的的,乙方方应负责责赔偿。四、建设设要求乙乙方必须须在年月日前,完完成地上上建筑面面积不少少于可建建总建筑筑面积的的建筑筑工程量量。乙乙方应在在年年月月日日以前竣竣工(受受不可抗抗力影响响者除外外),延延期竣工工的应至离离建设期期限届满满之日前前月月,向甲甲方提出出具有充充分理由由的延建建申请,且且延期不不得超过一年。除经甲方方同意外外,自第第条规定定的建设设期限届届满之日日起,在在规定的的建筑工工程量完完成之日止,超超出年的,由由甲方无无偿收回回该宗地地的土地地使用权权以及地地块上全全部建筑筑物或其其它附着物。五、市政政基础设设施要求求乙乙方在受受让宗地地内进行行建设时时,有关关用水、用用气、污污水及其其他设施施同宗地地外主管线、用用电变电电站接口口和引入入工程应应办理申申请手续续,支付付相应的的费用。用用地或其其委托的的工程建建设单位位应对由由于施工工引起相相邻地段段内有关关明沟、水水道、电缆、其其他管线线设施及及建筑物物等的破破坏及时时修复或或重新敷敷设,并并承担相相应的费费用。在在土地使使用期限限内,乙乙方应对对该宗地地内的市市政设施施妥善保保护,不不得损坏坏,否则则应承担修修复所需需的一切切费用。(注:特特殊项目目出让合合同的土土地使用用条件双双方可根根据实际际情况自自行约定定)颁布单位位: 国家家工商管管理局经经济合同同司颁布日期期: 119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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