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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0年工程程质量相相关文件件规定汇汇总一、20010年年出台的的有关文文件:1、关于于进一步步强化住住宅工程程质量管管理和责责任的通通知(建建市2001068号号);2、关于于印发山山东省住住宅工程程质量分分户验收收管理办办法的的通知(鲁建发201013号);附:山东东省住宅宅工程质质量分户户验收管管理办法法3、关于于深入开开展住宅宅工程质质量通病病专项治治理活动动的通知知(鲁建建发220100144号 );附:山东东省住宅宅工程质质量通病病专项治治理技术术措施4、关于于印发山山东省建建筑工程程安全专专项施工工方案编编制审查查与专家家论证办办法的的通知(鲁鲁建管发发200104号);附:
2、山东东省建筑筑工程安安全专项项施工方方案编制制审查与与专家论论证办法法5、关于于对重大大风险源源加强质质量监管管的指导导意见(烟建质监20105号);6、关于于对混凝凝土结构构子分部部工程实实行结构构实体检检验的通通知(烟烟建质监监2001011号号);7、关于于20110年建建设工程程质量秋秋季检查查情况的的通报(烟烟建质监监2001021号号);8、关于于钢筋专专项检查查的情况况通报;9、关于于加强外外墙外保保温工程程防火管管理的紧紧急通知知(烟建建质安201107号);10、关关于进一一步加强强竣工工工程竣前前检查工工作的通通知(烟烟建质监监2001025号号);二、20011年年已出台
3、或即即将出台台的有关关文件:1、关于于印发烟烟台市建建设工程程质量创创优奖励励实施办办法的的通知;附:烟烟台市建建设工程程质量创创优奖励励实施办办法2、关于于规范建建筑基坑坑工程监监测质量量管理工工作的通通知3、关于于实行建建筑工程程质量报报告制度度的通知知关于进一一步强化化住宅工工程质量量管理和责任的的通知建市220100688号20010年年05月月10日日各省、自自治区住住房和城城乡建设设厅,直直辖市建建委(建建设交通通委),北京市规划委,总后基建营房工程局:住宅工程程质量,关关系到人人民群众众的切身身利益和和生命财财产安全全,关系系到住有有所居、安安居乐业业政策的的有效落落实。近近几年
4、来来,住宅宅工程质质量总体体上是好好的,但但在一些些住宅工工程中,违违反建设设程序、降降低质量量标准、违违规违章章操作、执执法监督督不力等等现象依依然存在在,重大大质量事事故仍有有发生。为为进一步步加强质质量管理理,强化化质量责责任,切切实保证证住宅工工程质量量,现将将有关问问题通知知如下:一、强化化住宅工工程质量量责任,规规范建设设各方主主体行为为(一)建建设单位位的责任任。建设设单位要要严格履履行项目目用地许许可、规规划许可可、招投投标、施施工图审审查、施施工许可可、委托托监理、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技术档案移交、工程质量保修等法定职责,依法承担住宅工程质量的全面管理责任。建设单
5、位要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高度重视项目前期的技术论证,及时提供住宅工程所需的基础资料,统一协调安排住宅工程建设各相关方的工作;要加强对勘察、设计、采购和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不得将住宅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得将住宅工程肢解发包,不得违规指定分包单位,不得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任意更改相关工作的成果及结论;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住宅工程建设,不得以任何名义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或擅自简化建设程序;要保证合理的工期和造价,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确保住宅工程
6、质量。(二)勘察单位的责任。勘察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勘察,对住宅工程的勘察质量依法承担责任。勘察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全面加强对现场踏勘、勘察纲要编制、现场作业、土水试验和成果资料审核等关键环节的管理,确保勘察工作内容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设计与施工的需要;要强化质量责任制,落实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制度,加强对钻探描述(记录)员、机长、观测员、试验员等作业人员的岗位培训;要增强勘察从业人员的质量责任意识,及时整理、核对勘察过程中的各类原始记录,不得虚假勘察,不得离开现场进行追记、补记和修改记录,保证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7、。 (三)设计单位的责任。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规划许可条件和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对住宅工程的设计质量依法承担责任。设计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设计过程的质量控制,保证设计质量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和设计深度的要求;要依法设计、精心设计,坚持以人为本,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实施优化及细化设计;要配备足够数量和符合资格的设计人员做好住宅工程设计和现场服务工作,严禁采用未按规定审定的可能影响住宅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技术和材料;要进一步强化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等执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加强文件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设计文件不得签字认可,确保所签章的设计文件能够满足
8、住宅工程对安全、抗震、节能、防火、环保、无障碍设计、公共卫生和居住方便等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需要,并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有足够的可靠性。(四)施工单位的责任。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住宅工程的施工质量依法承担责任。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强化质量责任制,确定符合规定并满足施工需要的项目管理机构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不得偷工减料;要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所有施工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教育培训且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要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
9、混凝土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要健全施工过程的质量检验检测制度,做好工程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要按规定通知有关单位验收;要对施工或者竣工验收中出现质量问题的住宅工程负责返修,对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住宅工程要按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五)监理单位的责任。监理单位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住宅工程的施工质量依法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因不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因监理单位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要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0、监理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项目总监负责制,建立适宜的组织机构,配备足够的、专业配套的合格监理人员,严格按照监理规划和规定的监理程序开展监理工作,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不得与被监理的住宅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监理人员要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多种形式,及时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材料、设备、工程以及不符合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不得签字放行,并按规定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确保监理工作质量。(六)有关专业机构的责任。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依法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给他
11、人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批准的资质范围实施质量检测,不得转包检测业务,不得与承接工程项目建设的各方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要加强检测工程的质量监控,保证检测报告真实有效、结论明确,并要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依法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下同)质量承担审查责任。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2、。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制度,配备合格、专业配套的审查人员,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认定范围进行审查,不得降低标准或虚假审查,并要按规定将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向有关部门报告。二、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严格执行法定基本制度(七)加强市场准入清出管理。住宅工程要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资质管理制度,严禁企业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业务。要健全关键岗位个人注册执业签章制度,严禁执业人员出租、出借执业证书和印章,从事非法执业活动。对不满足资质标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出租、出借、重复注册、不履行执业责
13、任等行为的企业和执业人员,要依法进行处罚。对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要依法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吊销执业资格并追究其他法律责任。(八)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住宅工程要依法执行招标投标制度。严禁围标、串标,严禁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招标人或投标人操纵招标投标。要加强评标专家管理,建立培训、考核、评价制度,规范评标专家行为,健全评标专家退出机制;要完善评标方法和标准,坚决制止不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的做法。对存在围标、串标的企业以及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要依法进行处罚;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取消评标专家资格并追究其他法律责任。(九)加强合同管理。住宅工程的工程总承
14、包、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等都要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各类合同都应有明确的承包范围、质量要求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对于违反合同的单位,要依法追究违约责任。发生合同争议时,合同各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要及时通过仲裁或诉讼妥善解决,维护合法权益。各地要加强合同备案管理制度,及时掌握合同履约情况,减少合同争议的发生。对因合同争议而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突发性事件,损害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施工作业人员合法权益,以及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要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十)加强施工许可管理。住宅工程要严格执行施
15、工许可制度。依法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住宅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手续的,不得擅自开工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各地要切实加强施工许可证的发放管理,严格依法审查住宅工程用地、规划、设计等前置条件,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对存在违法开工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对于不按规定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有关部门和个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十一)加强施工图审查管理。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及时将住宅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报有关机构审查;要先行将勘察文件报
16、审,不得将勘察文件和设计文件同时报审,未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文件不得作为设计依据。施工图审查机构要重点对住宅工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防火、抗震、节能、环保以及厨房、卫生间等关键场所的设计质量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已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审查机构审查。凡出据虚假审查合格书或未尽审查职责的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十二)加强总承包责任管理。住宅工程实行总承包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总承包单位分包工程要取得建设单位书面认可。严禁总承包单位将承接工程转包或将其主体工程分包
17、,严禁分包单位将分包工程再分包。对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单位,要依法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资质证书。要认真落实总承包单位负责制,总承包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并对所承接工程质量负总责。对因分包单位责任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总承包单位要承担连带责任。(十三)加强建筑节能管理。建设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建筑节能的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相应的建筑节能标准和技术要求委托住宅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开工建设、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施工等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
18、准开展工作,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保证住宅工程建筑节能质量。对违反国家有关节能规定,降低建设节能标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十四)加加强工期期和造价价管理。合理工期和造价是保证住宅工程质量的重要前提。建设单位要从保证住宅工程安全和质量的角度出发,科学确定住宅工程合理工期以及勘察、设计和施工等各阶段的合理时间;要在住宅工程合同中明确合理工期要求,并严格约定工期调整的前提和条件。建设、勘察、设计和施工等单位要严格执行住宅工程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不顾客观规律随意调整工期。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计价标准,不得
19、任意降低住宅工程质量标准,不得要求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标准,坚持质量第一,严禁恶意压价竞争。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或降低工程造价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十五)加强施工现场组织管理。施工单位要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住宅工程实行总承包的,由总包方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分包方在总包方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实施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单位要按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建设单位要指定施工现场
20、总代表人,全面负责协调施工现场的组织管理。建设单位要根据事先确定的设计、施工方案,定期对住宅工程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施工现场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加强现场管理,并及时处理和解决有关问题,切实保证住宅工程建设及原有地下管线、地下建筑和周边建筑、构筑物的质量安全。设计单位要加强住宅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驻场设计服务,及时解决与设计有关的各种问题。要加强与建设、施工单位的沟通,不断优化设计方案,保证工程质量。监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查,认真履行对重大质量问题和事故的督促整改和报告的责任。对于因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未正确履行现场组织管理职责,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单
21、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十六)加强竣工验收管理。住宅工程建成后,建设单位要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和验收标准进行竣工验收,并及时将有关验收文件报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各地要加强对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将竣工验收备案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住宅工程不得交付使用。住宅工程经竣工验收备案后,方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对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以及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或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住宅工程项目,要限期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依法追究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22、。有条件的地区,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要积极推行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的分户验收。若住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经法定检测不符合验收质量标准或全装修住房的装饰装修标准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购房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索赔。(十七)加强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工程质量保修规定和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施工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工程质量保修规定和工程质量保修书的要求,对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在保修期内,因住宅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可以向造成
2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对因不履行保修义务或保修不及时、不到位,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建设单位要逐步推进质量安全保险机制,在住宅工程项目中实行工程质量保险,为用户在工程竣工一定时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提供保险。(十八)加强工程质量报告工作。各地要建立住宅工程质量报告制度。建设单位要按工程进度及时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工程质量报告。质量报告要如实反映工程质量情况,工程质量负责人和监理负责人要对填报的内容签字负责。住宅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要依法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对弄虚作假和隐瞒不报的,要
24、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和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十九)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住宅工程要按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建设单位要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决策立项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全部文件资料及竣工图,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和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做好档案的登记、验收、保管和保护工作。对未按照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建设单位以及在档案管理中失职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严肃处理。(二十)加强应急救援管理。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抢险组织,充分考虑住宅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
25、的紧急情况,制定施工应急救援预案,并开展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施工单位要根据住宅工程施工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预案,配备相应装备和人员,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演练。监理单位要审查应急救援预案并督促落实各项应急准备措施。住宅工程施工现场各有关单位要重视应急救援管理,共同建立起与政府应急体系的联动机制,确保应急救援反应灵敏、行动迅速、处置得力。三、强化工程质量负责制,落实住宅工程质量责任(二十一)强化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建设单位是住宅工程的主要质量责任主体,要依法对所建设的商品住房、保障性安居工程等住宅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全面责任。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对所建设的住宅工程质量负主要领导责
26、任。住宅工程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以外,还要追究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的领导责任。对政府部门作为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组织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外,还要追究政府部门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二十二)强化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所承接的住宅工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所承接的住宅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因参建单位责任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领导责任。(二十三)强化关键岗位执业人员负责制。
27、住宅工程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对其法定义务内的工作和签章文件负责。因注册执业人员的过错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注册执业人员的责任。(二十四)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住宅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要按各自职责对所承担的住宅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终身责任。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无论其在何职何岗,身居何处,都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四、加加强政府府监管和和社会监监督,健健全住宅宅工程质质量
28、监督督体系(二十十五)加加强政府府监管。各各级住房房城乡建建设主管管部门要要加强对对建设、勘勘察、设设计、施施工、监监理以及及质量检检测、施施工图审审查等有有关单位位执行建建设工程程质量管管理规定定和工程程建设标标准情况况的监督督检查。要要加大对对住宅工工程质量量的监管管力度,特别要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的监管力度。要充分发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作用,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依法对住宅工程实行强制性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处理和整改。对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住宅工程,要加大检查频次,并将其列入企业的不良记录。对检查中发现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项目,要及时发出整改通
29、知,限期进行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要加强质量监管队伍建设,充实监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要严格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进一步加强监管人员培训教育,提高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执法能力,保障住宅工程质量监管水平。 地方政府要切实负起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管责任,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大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实施统建的,要参照本文件进行管理,并严格执行有关质量管理规定。(二十六)加强社会监督。建设单位要在住宅工程施工现场的显著部位,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联系电话、主要责任人姓名和工程基本情况挂牌公示。住宅工程建成后
30、,建设单位须在每栋建筑物明显部位永久标注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名称及主要责任人的姓名,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和有关单位要公布质量举报电话,建立质量投诉渠道,完善投诉处理制度。要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住宅建筑工程质量的相关信息,切实发挥媒体与公众的监督作用。所有单位、个人和新闻媒体都有权举报和揭发工程质量问题。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处理在社会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对于不能及时处理有关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进行处罚。(二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充分认识保证住宅工程质量的重要性,要把强化质量责任,保证住宅工程质量摆在重要位置
31、。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对发生住宅工程质量事故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外,还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问责内容、问责程序,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各地要结合本地区住宅工程质量实际情况,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做好宣传和教育工作,增强各单位及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切实将住宅工程质量责任落实到位,真正确保住宅工程质量。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住房和和城乡建建设部二一年五月四四日关于印发发山东东省住宅宅工程质质量分户户验收管理办法法的通通知鲁建发220100133号20010年年06月月21日日各市住房房和城乡乡建
32、委(建建设局),建建管局(处处、办),房房管(开开发)局局(处、办办): 根据住住房和城城乡建设设部关关于做好好住宅工工程质量量分户验验收工作作的通知知精神神,在总总结部分分市开展展住宅工工程质量量分户验验收试点点工作的的基础上上,省住住房和城城乡建设设厅制定定了山山东省住住宅工程程质量分分户验收收管理办办法,现现印发给给你们,请请认真贯贯彻实施施。 住住宅工程程的质量量直接关关系到人人民群众众的切身身利益和和生命财财产安全全,事关关党和政政府的形形象。各各市要充充分认识识做好住住宅工程程质量分分户验收收的重要要意义,增增强工作作的责任任感和使使命感,把把这项工工作摆上上重要的的议事日日程,切
33、切实抓紧紧抓好。要要认真总总结前几几年试点点工作的的好经验验、好做做法,广广泛征求求社会各各界的意意见,进进一步加加强领导导,落实实责任,明明确要求求,细化化措施,加加强监管管,在住住宅工程程特别是是保障性性住房中中全面实实行质量量分户验验收制度度,确保保住宅工工程的质质量和使使用功能能,促进进全省工工程质量量整体水水平的进进一步提提高。二一年六月月十八日日山东省住住宅工程程质量分分户验收收管理办办法 第一条条 为为了加强强住宅工工程质量量管理,保保障住宅宅工程的的质量和和使用功功能,落落实住宅宅工程参参建各方方主体质质量责任任,根据据国务院院建设设工程质质量管理理条例、住住房和城城乡建设设部
34、房房屋建筑筑工程和和市政基基础设施施工程竣竣工验收收备案管管理办法法、关关于做好好住宅工工程质量量分户验验收工作作的通知知及国国家施工工质量验验收规范范和有关关标准,结结合本省省实际,制制定本办办法。 第二二条 在本省省行政区区域内,住住宅工程程质量分分户验收收及其监监督管理理,适用用于本办办法。 第三条条 本本办法所所称住宅宅工程质质量分户户验收(以以下简称称分户验验收),是是指建设设单位组组织施工工、监理理等单位位,在住住宅工程程各检验验批、分分项、分分部工程程验收合合格的基基础上,在在住宅工工程竣工工验收前前,依据据国家有有关工程程质量验验收标准准,对每每户住宅宅及相关关公共部部位的观观
35、感质量量和使用用功能等等进行检检查验收收,并出出具验收收合格证证明的活活动。 第四条条 住住宅工程程质量分分户验收收应当依依据国家家和省有有关的法法律、法法规和规规范、标标准,以以及经审审查合格格的施工工图设计计文件进进行。 第五条条 住住宅工程程未经分分户验收收或分户户验收不不合格的的,建设设单位不不得组织织单位工工程竣工工验收。 第六条 分户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一) 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 (二) 门窗质量; (三) 栏杆、护栏质量; (四) 防水工程质量; (五) 室内主要空间尺寸; (六) 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七) 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八) 采暖工程安装质量; (九) 建
36、筑节能工程质量; (十) 有关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 分户验收内容完成后,施工单位应首先进行全面的自检评定,自检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出住宅工程分户质量验收书面申请。 (二) 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等单位的有关人员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要求,逐户按照本办法要求的分户验收内容确定检查部位、数量并适时进行检查验收;分包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也应参加分包项目的分户验收;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分户验收工作。 (三) 参加分户验收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资格,并经当地监督机构认可与备案。 (四) 分户质量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在建
37、筑物相应部位标识好暗埋水、电管线的走向,分户验收应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建设单位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告知。 (五) 分户验收应逐户、逐间检查,并做好记录。分户质量验收不合格的,须经整改符合要求后重新组织验收。 (六) 每户住宅和规定的公共部位验收完毕,应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见附表一),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分别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张贴于户内醒目位置。第八条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履行分户验收职责,对分户验收的结论进行签认,不得简化分户验收程序。对于经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返修,监理单位负责复查。返修完成后由
38、建设单位重新组织分户验收。 第九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监督有关方面认真整改,确保分户验收工作质量。 第十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制作工程标牌,镶嵌在建筑外墙显著部位,规格尺寸不小于为500mm700mm。工程标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工程名称、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二) 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全称; (三)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姓名。 第十一条 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见附表一)应当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并交给住户。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住
39、宅质量保证书中注明以下事项: (一) 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 (二) 工程质量保修程序和处理时限; (三)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保修监督电话及负责人姓名; (四) 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修负责人姓名、电话以及办公地点; (五) 物业公司名称、电话。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申报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时,应当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见附表一)、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附表二)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资料一起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分户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第十三条 对于在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责令改正,依法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并纳入不良行为记
40、录。 第十四条 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住住宅工程程质量分分户验收收表2住宅工工程质量量分户验验收汇总总表附表一:住宅工程程质量分分户验收收表工程名称称房(户)号号建设单位位验收日期期施工单位位监理单位位序号验收项目目主要验收收内容验收记录录1楼地面、墙墙面和顶顶棚地面裂缝缝、空鼓鼓、材料料环保性性能、墙墙面和顶顶棚爆灰灰。空鼓鼓、裂缝缝、装饰饰图案、缝缝格、色色泽、表表面洁净净2门窗窗台高度度、渗水水、门窗窗启闭、玻玻璃安装装3栏杆栏杆高度度、间距距、安装装牢固、防防攀爬措措施4防水工程程屋面渗水水、厨卫卫间渗水水、阳台
41、台地面渗渗水、外外墙渗水水5室内主要要空间尺尺寸开间净尺尺寸、室室内净高高6给排水工工程管道渗水水、管道道坡向、安安装固定定、地漏漏水封、给给水口位位置7电气工程程接地、相相位、控控制相配配备、开开关、插插座位置置8采暖工程程采暖设备备安装牢牢固、渗渗水9建筑节能能保温层厚厚度、固固定措施施10其它烟道、通通风道、邮邮政信报报箱等合合同约定定其他内内容分户验收收结论:建设单位位(公章章)施工单位位(公章章)监理单位位(公章章)物业或其其他单位位(公章章)项目负责责人:验收人员员: 年年 月月 日日项目经理理:验收人员员: 年年 月月 日日总监理工工程师:验收人员员: 年年 月月 日日项目负责责
42、人:验收人员员: 年 月 日注:本表表一式六六份(建建设、施施工、监监理、物物业、户户内张贴贴、质量量保证书书各一份份)附表二:住宅工程程质量分分户验收收汇总表表工程名称称建设单位位监理单位位施工单位位结构/层层数建筑面积积(m)总户数验收内容容验收情况况验收户数数户内公共部位位其他验收结论论建设单位位监理单位位施工单位位(公章)项目负责责人:年 月月 日日(公章)总监理工工程师:年 月月 日日(公章)项目经理理:技术部门门负责人人:质量部门门负责人人:年 月月 日日关于深入入开展住住宅工程程质量通通病专项治理理活动的的通知鲁建发220100144号20110年006月221日各市住房房和城乡
43、乡建委(建建设局),建建管局(处处、办),房房管(开开发)局局(处、办办): 多年来来,全省省上下高高度重视视建设工工程质量量管理工工作。从从19997年开开始,我我省先后后开展了了治理工工程质量量通病、创创建无质质量通病病住宅和和创建“质质量诚信信、用户户满意”工工程活动动,各级级建设部部门和广广大工程程参建单单位不断断强化建建筑工程程质量监监管,完完善内部部质量保保证体系系,狠抓抓质量通通病的治治理,取取得了明明显成效效。近年年来,随随着经济济社会发发展和人人们生活活水平的的提高,人人民群众众对住宅宅工程质质量有了了更高的的期望。同同时,大大量新技技术新材材料新工工艺的推推广应用用和精装装
44、修成品品房的逐逐步涌现现,在施施工队伍伍素质和和施工过过程控制制方面的的矛盾逐逐渐扩大大,出现现了一些些新的质质量通病病,个别别原已消消除的质质量通病病也有所所反弹,影影响了工工程使用用功能,群群众对此此有些意意见。为为巩固近近年来住住宅工程程质量管管理工作作成果,从从更高标标准推动动全省住住宅工程程质量整整体水平平的提高高,让人人民群众众住上满满意房、放放心房,省省住房和和城乡建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决定在全省深入开展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活动(以下简称专项治理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治理活动的重要意义 住宅工程的质量,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公共安全和切身利益,事关
45、党和政府的形象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开展专项治理活动,是对前些年治理质量通病工作的深化和提高,也是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更是我们党和政府密切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群众办实事的重要标志。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专项治理活动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强化措施,积极引导工程参建各方加强管理,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监督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扎扎实实开展专项治理活动。要加强舆论引导,积极通过各种宣传工具,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发动,号召社会广泛参与,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积极通过培训教
46、育等形式强化引导,使参建各方统一行动,明确目标要求,自觉强化质量管理工作,推动专项治理活动深入开展。 二、明确专项治理活动的指导思想、主要内容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坚持工程建设“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方针,从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出发,强化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强化各项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建设标准的落实,强化工程质量监管机制,强化工程质量的过程控制,在巩固住宅工程主体结构质量的基础上确保使用功能质量,推动全省住宅工程质量总体水平再上新台阶。 主要内容:从现在开始,利用三年时间对当前影响住宅工程主要使用功能的渗漏、裂缝、电气、水暖四大类十二项突出工程质量通病进行专项治理。工作目标:到2013年,全省住宅工程四大类十二项质量通病得到有效治理,质量投诉明显下降,工程参建各方质量意识显著增强,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建设标准得到严格执行,住户对住宅工程质量的满意度达到95%以上。 三、明确住宅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认真落实专项治理措施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