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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野生生植物保保护办法法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农业部部令第221号第一章总总则第一条条为保护护和合理理利用珍珍稀、濒濒危野生生植物资资源,保保护生物物多样性性,加强强野生植植物管理理,根据据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野野生植物物保护条条例(以下简简称条条例),制定定本办法法。第二条条本办法法所称野野生植物物是指符符合条条例第第二条第第二款规规定的野野生植物物,包括括野生植植物的任任何部分分及其衍衍生物。第三条农业部按照条例第八条和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主管全国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设立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国野生植物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由部内有关司局组成。县级以上
2、地方人民政府农业(畜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植物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野生植物保护第四条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制定和调整由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经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专家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后,由农业部按照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第五条农业部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天然集中分布区域,划定并建立国家级或省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国家级和省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
3、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国家级或省级野生植物类型保护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建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保护点或者设立保护标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保护点和保护标志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负责统一制定。第七条农业部根据需要,组织野生植物资源调查,建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档案,为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及保护方案提供依据。第八条农业部建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监测制度,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动态监测。第九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监视、监测本辖区内环境质量变化对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情况的影响,并将监视、监测情况及时报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第十条
4、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地或周边地区实施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对是否影响野生植物生存环境作出专项评价。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条例规定,对上述专项评价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对建设项目提出具体意见。第十一条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造成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第十二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开展野生植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第三章野野生植物物管理第十十三条禁禁止采集集国家一一级保护护野生植植物。有有下列情情形之一一,确需需进行少少量采集集的,应应当申请请办理采采集许可可证。(一)进行
5、科科学考察察、资源源调查,应应当从野野外获取取野生植植物标本本的;(二)进行野野生植物物人工培培育、驯驯化,应应当从野野外获取取种源的的;(三)承担省省部级以以上科研研项目,应应当从野野外获取取标本或或实验材材料的;(四)因国事事活动需需要,应应当提供供并从野野外获取取野生植植物活体体的;(五)因调控控野生植植物种群群数量、结结构,经经科学论论证应当当采集的的。第十四四条申请请采集国国家重点点保护野野生植物物,有下下列情形形之一的的,不予予发放采采集许可可证:(一一)申请请人有条条件以非非采集的的方式获获取野生生植物的的种源、产产品或者者达到其其目的的的;(二)采采集申请请不符合合国家或或地方
6、有有关规定定,或者者采集申申请的采采集方法法、采集集时间、采采集地点点、采集集数量不不当的;(三三)根据据野生植植物资源源现状不不宜采集集的。第十十五条申申请采集集国家重重点保护护野生植植物,应应当填写写国家家重点保保护野生生植物采采集申请请表,并并分别按按以下程程序向有有关主管管部门申申请办理理国家家重点保保护野生生植物采采集许可可证。(一)申请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经由采集地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采集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后,向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理采集许可证。(二)申请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经由采集地的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在采集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后,向采集
7、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采集许可证。(三)采集城市园林或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按照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和本条前两项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六条负责签署审核意见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同意采集的,报送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负责核发采集许可证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来的审核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者。确需延长的,审批时间不超过60日。接受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在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之前,应当征求本部门业务主管单位的
8、意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核发采集许可证后,应当抄送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许可证核发之后,审批单位应当向农业部备案。第十七条取得采集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植物种(或亚种)、数量、地点、期限和方式进行采集。采集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向批准采集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申请查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辖区内的采集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应当进行实时监督检查,并应及时向批准采集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报告监督检查结果。第十八条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向所
9、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填写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植物申请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报送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审批。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者。由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批准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在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之前,应当征求本部门业务主管单位的意见。第十九条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许可为一次一批。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许可文件应当载明野生植物的物种名称(或亚种名)、数量、期限、地
10、点及获取方式、来源等项内容。第二十条条国家重重点保护护野生植植物的采采集限定定采集方方式和规规定禁采采期。国家家重点保保护野生生植物的的采集方方式和禁禁采期由由省级人人民政府府农业行行政主管管部门负负责规定定。禁止在在禁采期期内或者者以非法法采集方方式采集集国家重重点保护护野生植植物。第二二十一条条出口国国家重点点保护野野生植物物,或者者进出口口中国参参加的国国际公约约所限制制进出口口的野生生植物,应应当填报报国家家重点保保护野生生植物进进出口许许可申请请表,并并经申请请者所在在地省级级农业行行政主管管部门签签署审核核意见后后,报农农业部野野生植物物保护管管理办公公室申请请办理国国家重点点保护
11、野野生植物物进出口口许可审审批表。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在报批前应当征求部内相关业务司局的意见。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应当将签发的进出口许可审批表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和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第二十二条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并经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批准进行野外考察的外国人,应当在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人员的陪同下,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路线、植物种类进行考察。考察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外国人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考察活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及时将监督检查情况报告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外国人野外科学考察结束离境之前,应当向农业部
12、提交此次科学考察的报告副本。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三条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培育利用、宣传教育及其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许可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申请表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审批表等文书格式,由农业部规定。有关表格由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统一监制。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植物申请表等其他文书格式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