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投资者教育工作评估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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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证券公司投资者教育工作评估指南第1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证券公司投资者教育工作评估,引导证券公司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试行)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以下均简称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第二条 对从事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评估,适用本指南。第三条 评估工作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客观、真实反映证券公司投资者教育工作情况,促进证券公司持续提升投资者教育工作水平。证券公司投资者教育工作评估的结果,不代表对

2、其业务发展状况、客户服务及客户管理水平等情况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第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并报送投资者教育工作情况,并保证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第五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四家单位)建立联合评估机制,组成评估委员会,联合开展评估工作。第2章 评估内容第六条 评估证券公司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一)证券公司落实投资者教育工作基本要求的情况;(二)证券公司建立投资者教育工作管理体系的情况;(三)证券公司开展日常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情况;(四)证券公司参与或配合四家单位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情况。第

3、七条 评估证券公司落实投资者教育工作基本要求,重点关注投资者教育工作内容、工作形式的多样性、创新性等情况。该项评估总分为10分。第八条 评估证券公司投资者教育工作管理体系情况,重点关注成立投资者教育工作组织、建立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配备工作人员和经费投入等情况。该项评估总分为20分。第九条 评估证券公司开展日常投资者教育工作情况,重点关注制作投资者教育产品、举办投资者教育活动、开展投资风险提示、公示投诉渠道和处理流程等情况。该项评估总分为40分。第十条 评估证券公司参与或配合四家单位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情况,重点关注证券公司围绕自律组织及相关市场重点业务、产品或投资者教育工作安排,开展投资者教

4、育宣传、市场培育或者参与、协助、承办投资者教育活动情况。该项评估总分为30分。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投资者教育工作评估基准分为100分。根据附表证券公司投资者教育工作评估标准(以下简称评估标准)确定的计分标准,相应加分或扣分,确定证券公司投资者教育工作的评估计分。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在评估期内存在以下情形的,经申请,可予以加分,加分累计不超过10分:(一)证券公司建设运行投资者教育基地,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授牌的,根据授牌情况及年度考核结果予以适当加分。获得中国证监会授牌的国家级投资者教育基地加2分,获得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授牌的省级投资者教育基地加1分。评估期内,国家级投资者教育基地年度考核

5、结果为优秀的加2分,考核结果为良好的加1分;省级投资者教育基地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加1分,考核结果为良好的加0.5分。证券公司运行多个投资者教育基地的,可重复加分,最多加6分。(二)证券公司制作的投资者教育产品、举办的投资者教育活动等获省部级以上奖项的,每项获奖加1分,最多加2分,同一投资者教育产品或活动获得多个奖项的,不重复计分。(三)证券公司开展推进投资者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等其他投资者教育工作,成效显著,具有较广泛典型示范效应的,酌情加分,最多加2分。第三章 评估程序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投资者教育工作实施年度评估,评估期为上一年度4月1日至本年度3月31日。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投资者教育工作评估

6、按照证券公司自评、四家单位复评、评估委员会复核的程序进行。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评估期结束后,按照指引规定,对照评估标准的要求,对当期投资者教育工作进行自评。证券公司应当结合自身情况,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原则上于每年4月20日前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报送系统正式提交。填报信息一经提交不得更改。 第十六条 在证券公司自评的基础上,结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四家单位对证券公司自评结果进行复评,确定复评结果 。 复评过程中,四家单位可采取现场或非现场专项检查、专题调研等方式对证券公司投资者教育工作情况进行核查。核查工作中如发现证券公司存在隐瞒事项或者报送、提供的信息有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等未如实填报相关信

7、息的情形,将对照评估标准的相关评估计分项目给予加倍扣分。第十七条 评估委员会在复评的基础上进行复核,并形成复核意见,最终确定证券公司投资者教育工作评估结果。第十八条 根据证券公司投资者教育工作评估计分由高至低,评估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次。其中,A、B、C三个等次比例分别不超过被评估证券公司总数的30%、40%、30%。证券公司投资者教育工作特别薄弱,或因投资风险揭示不到位等适当性管理工作、网络投票工作在评估期内被采取书面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当期直接评定为D等次。第十九条 投资者教育工作评估结果将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报送系统定向告知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

8、在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报送系统提交异议。评估委员会在收到异议后5个交易日内予以答复。异议期结束,四家单位将向参与评估的全体证券公司通报评估情况。第四章 评估结果使用第二十条 四家单位对投资者教育工作评估结果为A等次的证券公司,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示,并组织相关证券公司交流,共享投资者教育工作优秀经验和做法。第二十一条 四家单位对投资者教育工作评估结果为D等次的证券公司,将通过组织参加培训等方式对其加强针对性指导,督促其改善投资者教育工作薄弱环节。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指南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

9、。第二十三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0附表:证券公司投资者教育工作评估标准证券公司: 填表人: 联系方式: 公司经纪业务活跃客户数: (个) 公司经纪业务净收入: (万元)评估内容具体内容序号评估标准满分一、投资者教育工作基本要求(10分)投教工作应做到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力求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努力创新方式方法、突出有效性、差异化。1投教内容全面,符合指引第8条规定的各项要求。3分2通过多种渠道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符合指引第9条规定的各项要求。3分3根据指引第7条,持续创新投教方式方法,根据投资者需求,提供差异化投资者教育服务。4分二、投资者教育工作管理体系(20分)从制度、组织、人员

10、、经费等方面保障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开展,加强投教工作管理。4建立健全投资者教育工作制度,制定指引第11条规定的各项相关工作制度。5分5根据指引第12条,配备充足的专职投资者教育工作人员,公司总部应至少配备一名专职投教工作人员。 3分6根据指引第12、13、23(22)条,1.开展投教队伍建设,公司总部定期组织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开展投资者教育培训工作。2.负责投教工作的相应部门履行指引规定的各项投资者教育工作职责。6分7根据指引第10条,投入专项经费,保障投资者教育工作顺利开展。(此项将结合公司投教专项工作经费实际使用金额及同期公司经纪业务净收入等情况计算得分)6分三、投资者教育日常工作(40分)

11、普及教育与专项教育相结合、主题教育与持续教育相结合,日常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投教产品、举办投教活动、开展风险提示、公示投诉渠道等。8根据指引第14条,结合市场发展及市场热点,根据投资者需求,制作原创投资者教育产品。(此项将结合原创投资者教育产品种类、覆盖面及公司经纪业务活跃客户数等情况计算得分)18分9根据指引第15条,通过现场或非现场等方式多渠道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此项将结合投资者教育活动场数、参与人次及公司经纪业务活跃客户数等情况计算得分)18分10根据指引第19、20条,围绕非法证券活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及高风险证券等风险提示类内容制作并投放不少于20种原创投资者教育产品。2分11根据

12、指引第21条,通过多种渠道向投资者公示投诉渠道和处理流程。2分四、参与或配合四家单位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情况(30分)1.参与或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开展投教工作:围绕上交所年度重点投教工作,积极开展投教宣传,推广上交所投教产品,参与、协助、承办上交所投教活动。121. 围绕上交所本年度重点投教工作,制作原创投教产品、开展投教活动情况。2.转发上交所投教产品情况。3.协助参与上交所投教工作的情况,包括联合制作投教产品、联合开展投教活动以及参与上交所主办的培训、投教活动、市场调研、征集等情况。(此项将结合原创投教产品种数、覆盖面、投教活动场数、参与人次及公司经纪业务活跃客户数等情况计

13、算得分)30分2.参与或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开展投教工作:围绕深交所年度重点投教工作,积极开展投教宣传,推广深交所投教产品,参与、协助、承办深交所投教活动。131.围绕深交所本年度重点投教工作,制作原创投教产品、开展投教活动情况。2.转发深交所投教产品情况。3.协助参与深交所投教工作的情况,包括联合制作投教产品、联合开展投教活动以及参与深交所主办的培训、投教活动、市场调研、征集等情况。(此项将结合原创投教产品种数、覆盖面、投教活动场数、参与人次及公司经纪业务活跃客户数等情况计算得分)3.参与或配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开展投教工作:围绕全国

14、股转公司重点投教工作等,积极开展投教宣传,推广全国股转公司投教产品,参与、协助、承办全国股转公司投教活动。141.围绕全国股转公司本年度重点投教工作,全国股转系统市场分层情况、发行交易安排、投资者特点等制作原创投教产品、开展投教活动情况。2.转发全国股转公司投教产品情况。3.协助参与全国股转公司投教工作。包括联合制作投教产品、联合开展投教活动或参与全国股转公司组织的培训、投教活动、市场调研、征集、投融资对接活动等情况。(此项将结合原创投教产品种数、覆盖面、投教活动场数、参与人次及公司经纪业务全国股转系统客户数等情况计算得分)4.参与或配合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开展投教工作:围绕协会组织

15、证券公司开展的投教工作,积极开展投教宣传,制作、投放相关投教产品、组织相关投教活动、协助或参与协会投教活动。151.根据协会投教工作要求,制作并投放原创投教产品、开展投教活动情况。2.协助参与协会投教工作。包括参与协会组织的投教活动、相关培训、市场调研、征集等情况。(此项将结合原创投教产品种数、覆盖面、投教活动场数、参与人次及公司经纪业务活跃客户数等情况计算得分)五、加分项目(最高10分)投教工作积极主动,响应相关政策,成效明显,具有较典型示范效应。161.证券公司建设运行投资者教育基地,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授牌为国家级或省级投资者教育基地。2.运行投资者教育基地,在评估期内考核结果为

16、优秀或良好。6分17证券公司制作的投资者教育产品、举办的投资者教育活动等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的,予以加分。2分18证券公司开展推进投资者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等其他投资者教育工作,成效显著,具有较广泛典型示范效应的,酌情加分。2分评估标准口径说明:一、关于活跃账户及财务数据1.“公司经纪业务活跃客户数”指在评估期末公司经纪业务客户总数减去休眠账户及中止交易账户客户数。2.“公司经纪业务全国股转系统客户数”指在评估期末公司经纪业务客户中带有“全国股转系统账户标识”的客户数。3.“公司经纪业务净收入”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含交易单元租用),以公司报送至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综合信息系统(CISP)的数

17、据为准。4.“公司投教专项工作经费实际使用金额”包括且不限于公司总部专职投教工作人员薪资,总部及分支机构在制作投教产品、举办投教活动、开展投教宣传、进行投教培训以及建设运行投教基地等工作中实际使用的经费金额。二、关于投教产品及投教活动1.“原创投教产品的种类”包括原创电子投教产品(即投教音视频、图文等以电子方式推送的产品)、纸质投教产品以及具有投教内容的用品类投教产品。计算投教产品种类时,内容不同的两个投教产品,算两种;内容相同或相似的两个投教产品,以相同形式存在的,算一种,以不同形式存在的,算两种(例如,在报刊中发表内容相同或相似的两篇投教文章,算一种;但相同或相似的内容,以纸质和电子,或者以视频和长图文等两种形式展现的,算两种)。2.“原创投教产品的覆盖面”包括原创电子投教产品的阅读点击量、纸质及用品类投教产品的发放量。3.“投教活动场数”包括公司独立举办以及联合其他主体举办的现场/非现场投教活动。三、关于从事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子公司的投教评估结果认定 证券公司控股的从事经纪业务的证券子公司,应合并纳入其母公司投资者教育工作评估,母公司的投资者教育工作评估结果适用于其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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