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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our short words sum up what has lifted most successful individuals above the crowd: a little bit more.-author-date无锡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无锡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无锡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时间:2011-02-24 大 中 小 浏览次数: 58 打印 关闭 收藏 无锡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2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市 长毛小平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无锡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
2、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提高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维护城市环境整洁,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房屋建筑、市政道桥工程、城市轨道交通等建设工程和建(构)筑物拆除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环境卫生和维护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改善市容环境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和建(构)筑物拆除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范
3、围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 市政园林、城管、环保、住保房管、公安、交通运输、水利、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委托建筑市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市建筑市场管理机构负责市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监督检查,并对市(县)、区建筑市场管理机构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第六条 鼓励在工程施工中采取科学的施工技术,使用先进的文明施工设施,推进施工现场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高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在建设工程文明施工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
4、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建设、设计、监理单位的文明施工责任第七条 建设工程应当依法获得施工许可;同一建设工程分项发包的,均应当申领施工许可证。施工现场的确定,以有关部门批准的范围为准。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建(构)筑物拆除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承发包合同中明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第九条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为不可竞争费用,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确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在招标文件和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单独开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基本费、考评费、奖励费三部分组成。第十条 建设
5、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承发包合同中单独开列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资料。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预付不少于基本费60%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施工单位应当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完成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和相关管线单位,对建设工程周边建(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进行现场调查,提出文明施工的具体技术措施和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的具体技术措施和要求,以书面形式提交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和建设单位提供的文明施
6、工书面意见,对建设工程周边建(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提出保护要求,并优先选用有利于文明施工的施工技术、工艺和建筑材料。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纳入监理范围,并对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等情况实施跟踪监理。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文明施工行为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予以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市场管理机构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市场管理机构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及时到施工现场进行查处。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
7、审核工程竣工结算时,应当依据市、市(县)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出具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测定表确定费率,计算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因故暂停施工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暂停期间现场的文明管理工作。第三章 施工单位的文明施工责任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文明施工书面意见,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明确文明施工的内容,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予以实施。施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认真落实和执行文明施工的目标、制度以及工程各阶段文明施工的计划、措施。第十七条 承建2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具有一定规模的市政道桥、城市轨道交通等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在主要出入
8、口以及涉及工地管理的重要部位,设置实时视频监控并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市场管理机构联网。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大门出入口应当设有可靠固定的大门,门头有企业标志,门侧设置门卫室,标志明确,晚间照明达标;在城市主干道两旁的建设工地大门口应当设置警示桩、减速标志、减速带、反光镜等交通安全设施。工地大门口两侧围墙上应当向社会公示施工许可牌和文明施工社会监督牌。施工现场的醒目位置应当集中设置下列牌、图内容:(一)工程概况;(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三)安全生产牌;(四)消防和综合治理牌;(五)文明施工和环境卫生防治措施;(六)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9、告示牌;(八)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告示牌;(九)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应当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证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大门口配备戴有标识的值勤人员,并劝阻与施工无关车辆及人员进入施工场所。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四周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围挡应当四周连续设置,除大门出入口外,不得留有缺口,并应当根据地质、气候、用材等情况进行专门设计制作,确保围挡的稳定、牢固、顺直、安全,并做好日常的维护和保洁工作;(二)围挡宜选用砌体、金属夹心彩钢板等硬质材料,不得使用彩条布、竹篱笆或者安全网等,在交叉路口的工地围挡不得影响行车
10、视距,必要时可采用通透式围挡材料;(三)市区主要路段的工地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一般路段工地的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米,围挡设置高度保持基本一致;(四)不得贴靠围挡内侧堆放泥土、砂石等散状材料以及架管、模板等,不得将围挡做挡土墙使用。管线工程以及非全封闭的城市道路工程等施工现场,根据施工现场的作业情况,适时调整路栏式围挡。第二十一条 鼓励建设工地的围挡外侧设置公益性标语、公益性广告。施工现场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整齐、清洁的绿色密目式安全网。脚手架操作层及最底层内挡应当进行封闭防护,并在各步距间采取间隔防护措施。脚手架杆件应当涂装规定颜色的警示漆。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每个施工现场大门出入口、作业区
11、和生活区主干道地面应当进行硬化,并保持整洁。大门出入口应当设置阻水沟、车辆清洗坪和污水沉淀池,并配备车辆冲洗设施,确保净车出场。市区快速内环内、太湖新城范围内以及城市主干道、景观道两侧桩基工程应当实行硬地坪施工。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堆放的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应当按照平面布置图分区、分类并做到堆放整齐、有序、稳固,料堆上挂设名称、品种、规格等标牌。第二十四条 工程运输的散装水泥运输车、混凝土搅拌输送车、混凝土泵车和建筑垃圾、渣土、泥浆运输车辆以及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自备工程运输车辆均应当符合运输要求,并随车持有相关的证照。工程运输车辆进出施工现场大门口应当有佩带安全标志且具有夜间反光功能服饰的人员
12、进行值勤指挥。第二十五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确保排水畅通,施工污水应当经沉淀,并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后,方可排入城市排水管网,不得将工地污水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河道或者外环境。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产生的建筑泥浆不得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河道或者外环境。建筑渣土不得随意倾倒。建筑泥浆、渣土的运输、处置,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运送到规定的处置地点。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除应当遵守有关防治噪音和扬尘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外,同时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易产生噪音的作业设备,应当设置在施工现场中远离居民区一侧的位置,并在设有隔音功能的临时用房(棚)内操作;(二)施工现场不得进行敞口式搅拌混凝土
13、或者预拌砂浆作业;(三)市区快速内环内以及重要地区不得在施工现场消解石灰作业。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进行建(构)筑物拆除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制定拆除建(构)筑物的专项施工方案;(二)设置拆除现场围栏,危险区域或者危险部位的拆除作业应当设专人监管;(三)拆除3层以上建(构)筑物的,采用机械或者爆破方式拆除,爆破拆除遵守国家有关爆破作业管理规定;(四)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停止房屋爆破或者拆除房屋作业;(五)建(构)筑物拆除施工过程中采取湿式作业法,拆除作业时对拆除的建(构)筑物进行洒水或者喷淋。第二十九条 对施工现场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建筑垃圾、渣土等应当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14、。施工现场堆放建筑渣土的,堆放高度应当低于围挡高度,并且不得影响周边建(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的安全。第三十条 城市道路工程或者管线工程施工,需要开挖沥青、混凝土等路面的,应当采用覆罩法作业方式。在城市道路上开挖管线沟、槽、坑,当日不能完工且需要作为通行道路的,施工单位应当在该道路上覆盖钢板,并应当使钢板与路面保持平整。对一些危险部位应当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第三十一条 除抢修、抢险等工程外,因建设工程施工工艺需要在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6时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夜间施工审批手续。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外立面紧邻人行道或者车行道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道路上方
15、搭建坚固的安全防护天棚,并设置必要的警示和引导标志。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对道路实施全部封闭、部分封闭或者减少车行道,影响行人出行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通道;临时占用施工工地以外的道路或者场地的,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围挡予以封闭。施工现场范围内的临时设施、临街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第三十四条 施工现场设置生活区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生活区与作业区严格分开;(二)生活区设置饮用水设施;(三)设置盥洗池和淋浴间;(四)设置水冲式厕所,并有专人负责保洁和消毒,高层建筑施工超过8层以后,每隔4层设有临时厕所;(五)设置密闭式垃圾容器,生
16、活垃圾放置于垃圾容器内并做到日产日清;(六)生活区食堂办理卫生许可手续,并遵守食品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七)生活区宿舍安装可开启式窗户,保证有必要的生活空间;(八)生活区配备消防器材,并保持良好状态。生活区污水应当按照规定排放;鼓励生活区食堂使用清洁能源。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建立民工业余学校,加强对民工进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文明礼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知识教育。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拆除施工现场围挡和其他施工临时设施,平整施工工地,清除建筑垃圾、渣土及其他废弃物,做到工完场清。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 工程完工后,建筑市场管理机
17、构应当对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整个施工过程中的现场安全文明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价意见抄送市、市(县)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施工活动有违反本办法情形的,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市场管理机构投诉。监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第三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市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日常巡查,发现施工活动有违反本办法情形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予以查处。第四十条 市、市(县)、区建筑市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制度,并配备相应的文明施工监管人员。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检查应当由2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进
18、行,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在开工前,预付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少于基本费60%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监理单位未把文明施工纳入监理范围或者对施工单位违反文明施工且拒不整改的行为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审核工程竣工结算时,未按照市、市(
19、县)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的费率计算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地四周未设置围挡进行封闭的;(二)2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具有一定规模的市政道桥、城市轨道交通等工程的主要出入口以及涉及工地管理的重要部位未设置实时视频监控的;(三)工地的大门口以及醒目位置未设置有关工程公示牌、图的;(四)脚手架杆件未涂装规定颜色,脚手架内、外挡防护有缺口、安全网破损的;(五)建(构)筑物拆除作业未采取湿式作业法的;(六)对
20、施工现场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建筑垃圾、渣土等未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的;(七)建设工程项目的外立面紧邻人行道或者车行道,施工单位未在道路上方搭建安全防护天棚,并设置必要的警示和引导标志的。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地主干道未采取硬地坪或者工地出入口未有冲洗设施、冲洗不到位的;(二)市区快速内环内、太湖新城范围内以及城市主干道、景观道两侧桩基工程未采用硬地坪作业法的;(三)工程运输车辆进出施工现场大门口无人员值勤指挥的;(四)施工中建筑泥浆直排至城市排水管网、河道或者外环境的;(五)在市区快速内环内以及重要地区施工现场消解石灰作业的。第四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市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未依照本办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条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突发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