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技术问答系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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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our short words sum up what has lifted most successful individuals above the crowd: a little bit more.-author-date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技术问答系列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技术问答系列建规技术问答系列第一章总则1、问:某厂办公楼的建筑高度自室外地面至屋面面层的高度为23.7m,至女儿墙的高度为24.9m。该楼的建筑高度不符合高规(以下简称高规)的建筑高度的要求,又不符合建规(以下简称建规)建筑高度的要求。由于建规为87年编制,而高规为95年编制,根据惯例后者可控制前者,我们认为可按高规进行防火

2、设计。这样是否可以?答:该建筑物的建筑高度计算方法可按高规(GB50045-95)的建筑高度计算方法确定(即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2、某住宅小区,其中层数为九层的住宅,首层为商业服务网点,二九层为一般住宅。其余均为六层砖混住宅。按建规GBJ1687中第1.0.3条规定: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均适应于本规范。但在“名词解释”中对“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不够明确:是防火分区面积为300m2,还是建筑面积

3、为300m2?答:建规中第1.0.3条“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中所指的住宅是按楼层层数划分,而不是按建筑高度划分。因此,该住宅的建筑防火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建规有关条文中的“商业服务网点”是指“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的百货店、副食店及粮店、邮政所、储蓄所、饮食店、理发店、小修门市部等公共服务用房”,其中的“建筑面积”为建筑中一个防火隔间的建筑面积。3、某普通职工住宅楼,为七层单元式住宅,下部为2.1m层高的自行车库。该车库的功能主要为存放自行车及一些杂物,室内可燃物较其上部居室少,其防火设计要求是否可以与其上部居室等同考虑?答:该七层单元式普通职工住宅,在

4、底层设置2.1m高的自行车库或杂物储藏室时,防火措施可按其上部居室等同要求考虑,即应采用与该建筑相同耐火等级相适应的构件与居住部分以及与其他杂物或自行车库隔开。4、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第4.1.6条注规定“顶层为二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根据消防安全要求,跃层部分是否应计入层数?答:对于多层住宅,如其顶层为二层一套的跃层式住宅时,跃层部分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如9层跃10层的住宅,仍可按9层计。第二章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1、建规第2.0.1条关于柱的耐火极限规定:二级耐火等级支承多层的柱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5h,支承单层的柱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h。某工程为轻钢结构梁、柱、檩条体系

5、,对此类结构是否也应遵循此条规定,是否可以放宽处理?答:现行建规GBJ16-87第2.0.1条对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物中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做了明确规定,并针对钢结构的耐火性能和防火保护要求,在本规范第2章、第7章第7.2.8条均已有部分调整条款。此外,国家有关行业标准等对钢结构的结构防火设计亦有所规定,如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范和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术规范,有些具体做法可参照执行。但其中有些规定与国家标准有所抵触或不一致。对此,我们将进一步研究协调,并根据标准化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议执行过程中仍应按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2、建规第2.0.3条“其非承重外墙为非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可降

6、低到0.25h”中的两个“其”是否均指“工业建筑”?答:建规第2.0.3条中两个“其”,前者指“工业建筑”,后者指“非燃烧体的非承重外墙”。3、建规第2.0.3条的有关规定:承重构件为非燃烧体的工业建筑(甲、乙类库房和高层库房除外),其非承重外墙为非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可以降低到0.25h。这可理解为轻钢结构厂房其非承重外墙为非燃烧体时,不用涂防火涂料即可(甲、乙类库房和高层库房除外),甲、乙类生产厂房是否除外?丙类生产厂房呢?答:现行建规GBJ16第2.0.3条中“其耐火极限可降低到0.25h”的规定是对非承重外墙的最低耐火极限的要求,设计中所采用的某一构件是否需要进行进一步的防火处理,应根

7、据该构件的耐火测试结果确定。4、某钢铁厂3板坯连铸机工程,其主厂房建筑面积(单层)近8000m2,主承重件均为钢结构,外涂“919防腐涂料”。根据设计说明,该建筑生产类别为丁类,耐火等级为二级。厂房内主要设备有直结晶连续弯曲连续矫直弧形连铸机一台(一流),可燃物有润滑油与切割用煤气。其中,润滑油均分散在设备的各润滑点,无油品贮备,切割用焦炉煤气最大流量为365m3/h,随时可在厂房外切断。鉴于板坯连铸机钢结构厂房的具体情况,是否必须对上述钢结构施涂防火保护涂料?答:关于该钢铁厂3#板坯连铸机主厂房的钢结构承重构件是否需要采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问题,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规GBJ16-87第2章以及第

8、7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厂房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可按丁类确定。5、某单层轻钢结构厂房,主要生产工艺为涤纶长丝的物理变形加工,无化学反应变化。根据建规规定,加工使用的涤纶长丝为可燃固体,生产类别应为丙类。如建筑物耐火等级为二级时,梁、柱的耐火极限分别应达到1.5h和2.5h,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按表2.0.1的要求应达到0.5h;但根据第2.0.5条的规定,也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构件。据此,是否可以理解作为屋顶承重构件的檩条(金属构件)可不采用防火涂料保护?答:根据现行建规第2.0.5条的规定,该车间所用金属檩条可不采用防火涂料保护。6、某普通单层厂房,30m跨、6m柱距,车间内设有双层吊车,柱顶标高

9、为19m左右。厂房内的柱、吊车梁(除12m跨外)均为钢筋混凝土构件,围护墙为240mm厚的多孔粘土砖。12m跨吊车梁四根及30m屋架为钢构件。车间功能为隧道机械(盾构)的组装,生产类别为戊类、设计耐火等级为二级。按建规第2.0.5条及第7.2.8条规定,有关设计人员认为对30m钢屋架、四根钢吊车梁可不采取防火保护喷涂,这样做是否可行?答:根据现行建规第2.0.5条及第7.2.8条的规定,该组装车间的30m钢屋架、四根钢吊车梁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但使用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的部位及其火焰或高温直接作用的部位应采取有效的防火保护措施。7、建规第2.0.7条规定的“大型、中型电子计算机机房”,

10、应如何界定大型、中型,有具体台数或价值吗?答:据原电子工业部电子计算机总局介绍,国内外划分大中型电子计算机尚无统一标准,一般可根据计算机的价值、运算速度、字长等条件确定。后来,我国划分标准大体是:价值在100万元以上,运算速度在100万次以上,字长在32位以上,可算作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目前,根据电子计算机房设计规范的规定,则以主机房的建筑面积大小确定,具体可参照该规范的相关规定。第三章厂房1、某加油站,在其东侧围墙内有1台户外变压器,S9型、80kVA,高压侧10kV、低压侧380/220V,变压器总油量180kg,四周有1.7m高实心砖围墙。该加油站采用直埋地下卧式油罐,共有5个油罐,总容

11、量为125m3(单罐容量为25m3),其中:汽油罐3个,柴油罐2个。关于室外变、配电站与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在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5015692中没有规定,在建规中有规定,但第3.3.10条的规定在电压等级、变压器容量、变压器总油量方面与实例相差太大,请问该如何执行?答:根据所提供的图纸,该加油站是按照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50156-92设计的。按照GB50156-92第3.1.4条的规定,一级加油站的直埋卧式油罐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为30m。因此,有关该项目的工程设计防火审核事宜,请与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联系,以便进一步确定有关防火安全设计问题。2、建

12、规第三章的第二节“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中表3.2.1丁、戊类,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单层、多层厂房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m2)“为不限”,是否可认为面积不受限制?答:建规第3.2.1条规定的丁、戊类厂房为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限。因此,上述建筑物每层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可不受限制,但建议尽可能分组布置并将每组的防火分区的占地面积控制在10000m2以内。3、建规第3.2.8条已有关于多层和高层厂房内设置丙、丁、戊库房的规定,然而对于单层厂房是否能够套用此条规定执行?如果可以的话,其通往车间门、窗的选用以及该3h隔墙两侧门、窗间距有何规定?答:单层厂

13、房内可设置丙、丁、戊类库房,其分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h,但对于丙类库房,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h。墙的构造及两侧的门窗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有关要求。4、建规GBJ16-87(97年版)第3.2.8条的条文说明中有三点与规范正文不一致。条文说明中丙二类多层厂房允许占地面积6000m2,而正文第3.2.1条为4000m2;条文说明中丙二类物品库占地面积3000m2,而条文中第4.2.1条为4800m2;条文说明中丙二类物品库防火墙间面积为1000m2,而条文中第4.2.1条为1200m2。对于以上数据应如何统一?答:在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规GBJ16-87时,当规范条文与条文说明不一致时,

14、应以规范条文为依据。5、建规第3.2.11条“中间罐的容积不应大于1.00m3,并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单独房间内”。该容积可否理解为厂房内的中间仓库丙类液体的贮量?建规第3.2.1条丙类(未注明液、固态介质),耐火等级为二级,单层8000m2,500m2(地下)。如果参照第3.2.11条,这么大的建筑(尤其仓库)只能存放1m3丙类液体,有何意义?答:建规第3.2.11条“1.00m3”是指生产过程中设置于生产厂房内的中间罐的最大容积,当使用量大于该值时,应设置在厂房外,并应符合本条和本规范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建规第3.2.11条所述中间罐的容积不应大于1.00m3,是针对生产厂房所做的规定

15、与仓库设计无关。6、在如钢铁厂等丁、戊类厂房中,通常使用的润滑油、液压油、闪点260以上参与生产循环使用,不是存放零星发放用油。目前,通常理解为不执行建规第3.2.11条,仅仅从建筑上控制执行第3.2.1条。厂房内一些存放零星发放用的油(丙类)实际应用中应执行第3.2.11条还是第4.2.1条?答:在钢铁厂等丁、戊类厂房中通常使用的润滑油、液压油闪点在260以上参与生产循环使用的油品的储存设计,应按第3.2.11条或本规范第四章有关储罐布置的规定执行。厂房内零星发放用的丙类油品,如为小包装时,应执行本规范第3.2.10条的规定,其余应执行第3.2.11条和第四章的有关规定。7、建规第3.3.4

16、条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举例而言:成组布置的厂房,其中一座为高15m,易燃、易爆、噪声大的生产车间。请问这样高(15m)的生产车间,单从高度而言,它与居民住宅的防火间距应该不小于多少米?按照第3.3.4条应如何执行?答:建规第3.3.4条中规定“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第3.3.1条的规定(按相邻两座耐火等级最低的建筑物确定)。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当厂房高度不超过7m时,不应小于4m;超过7m时,不应小于6m”。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第3.3.8条规定执行;甲类生产厂房和高层工业厂房与其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除应符合第3.3.1,3.3.4条的规定外,尚

17、应符合第3.3.5和第3.3.6条的规定。8、根据建规第3.3.8条的规定,高层厂房与多层民用建筑之间当民用建筑与高层厂房相邻一侧做防火墙时,防火间距是否可减少?当厂房本侧为消防车作业面时,防火间距是否可减少?若不可以减少应保证多少米?答:高层工业厂房与多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和高层工业厂房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等因素确定,其防火间距分别不应小于下表的要求。高层工业厂房与多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单位:m)高层工业厂房民用建筑耐火等级高层工业厂房民用建筑耐火等级一、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丙类131517一、二级丁、戊类101212当民用建筑与高层工业厂房相邻一

18、侧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也不应减小。但当高层工业厂房有一长边具备消防车作业条件时,如高层工业厂房其他面的相邻民用建筑为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且与高层工业厂房相邻一侧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其防火间距可减小,但应保证不小于4m。9、建规第3.3.8条规定了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此处主要指工厂办公楼、实验楼等)的防火间距要求,但采用了防火墙之后(防火墙设置要求严格按规范执行),办公楼和车间生活间能否贴建于丙、丁、戊类厂房?答:为丙、丁、戊类生产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6m。必须相邻时,应符合本规范第3.3

19、.1条的规定。工厂办公楼和车间生活室应按此规定执行。此外,还应考虑消防扑救时消防车道的通行和作业面需要等,特别是高层工业厂房。10、某镇有小型毛织厂数百家,每个厂占地大多为几千平方米,但厂区内车间、宿舍、食堂、办公一应俱全。每座建筑物占地也不大,如宿舍每层往往也就300m2左右,如果每座建筑物间均按第3.3.8条留出防火间距,根本就布置不下,已建成补办防火设计审查的更是大部分达不到要求。假如厂内几座民用建筑的建筑面积几层加起来都未达到一个防火分区的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如一、二级2500m2),这几座建筑物间的防火间距是否可以降低需求,将其实际间距视作中庭,比照第5.1.2条看待?答:上述问

20、题较笼统,很难明确答复。一般应按现行建规的有关规定执行。如为三合一厂房,还应严格按消防法第15条规定执行。对于单座独立的建筑物,相互间应按建规设置防火间距。11、某仓储工程系露天集装箱堆场。在建规第3.3.10条中没有提到集装箱的防火类别,请问集装箱防火类别应属于哪一类?答:集装箱堆场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可按丁、戊类储存物品确定。具体是丁类还是戊类,应视实际情况确定。12、家电生产厂房(生产工艺流程略):电冰箱、洗衣机、空调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属于哪一类?答:根据相关工艺流程,电冰箱、洗衣机、空调器生产厂的火灾危险性宜按丙类确定。13、某空调器厂房,一楼主要是钣金及换热器加工,由于加工过程需要采用

21、可燃气体,按照建规的相关分类规定,其火灾危险性属于丁类;二楼是总装配车间,绝大部分工序未采用闪点大于60的液体或可燃固体,仅在最后一道包装工序时使用了纸箱和泡沫,生产线附近有纸箱和泡沫的堆放场地,如果采取措施防止火灾蔓延后,可否将整个厂房定为丁类火灾危险?答:根据上述情况,如空调器生产厂的丙类生产部分采取了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有独立的安全出口、使用面积不超过该层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一时,整个生产厂房可按丁类生产厂房进行防火设计,但丙类生产部分的结构应达到相应耐火等级建筑的防火要求。14、某除盐水站工程,其除盐水站厂房包括控制室、水处理厂房两部分,其中控制室面积355m2,水处理厂房面积1275m2

22、,建筑物耐火等级为二级。生产工艺过程:新鲜水经阳离子交换器除去阳离子(如钙镁离子等),再经阴离子交换器除去阴离子(氯离子等)后,成为精制水供锅炉系统使用。离子交换器内树脂型号为:强酸树脂:均粒1200C,强碱树脂:均粒4200C,弱酸树脂(丙烯酸树脂):D113FC,弱碱树脂(苯乙烯树脂):D301FC。由于树脂脱水即无法使用,厂外运输过程中树脂是充水桶装运输的,运至厂房后用树脂输送管道利用水的抽力将树脂送至离子交换器,在生产过程中,离子交换器中一直是充满水的。控制室及厂房外设有高压环状消防给水管网。控制室(包括操作室、办公室等)部分设有室内消火栓和灭火器,水处理厂房火灾危险等级是否可确定为丁

23、、戊类?答:上述除盐水站工程中的水处理厂房内的强酸树脂、强碱树脂、弱酸树脂、弱碱树脂均经树脂输送管道利用水的抽力将树脂送至离子交换器,树脂在运输过程中采用充水桶装运输,且生产过程中,离子交换器中一直充满水。鉴于此种生产工艺情况,该水处理厂的火灾危险性可按丁类生产厂房考虑。问:自来水厂加氯间(自来水厂一般采用液氯消毒)必须采取消防和抗震措施,但对加氯间是否须采用防爆电机,有如下看法:第一种看法:液氯为乙类物品第2项,即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危险物品,即空气中的氯气含量达到317,000mg/m3时,才有可能发生爆炸。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89规定:生产、使用氯气的车间(作业场所),空气中氯

24、气含量最高允许浓度为1mg/m3。氯是比空气重并有剧毒的黄绿色气体。若空气中含量为44mg/m3时,对喉咙有刺激作用,在此环境下工作0.5h1.0h,将危及生命;若空气中含量达到2,800mg/m33,200mg/m3,人会立即死亡。在浓度远小于爆炸下限时(3,200mg/m3317,000mg/m3),人就会死亡,因而控制因素并非爆炸,在设计时可不考虑防爆,但须设报警和吸收装置。第二种看法:在自动加氯场合,虽设有报警装置,但报警装置也有失灵的时候,为防止万一泄氯达致爆浓度,宜按防爆设计。以上意见是否可行?答:液氯属乙类物品,其生产、使用的厂房、库房,应按建规第3章第4节和第10章第2节的有关

25、规定执行。对于自来水厂的加氯间,根据其实际情况(一般为半敞开式或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加氯间的电气设备可采用非防爆设备。15、防火、防爆系统的设备应是防爆型,但放置防爆排风机的机房是否应按防爆设计?电气专业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的要求,应做防爆设计,但建规并没有规定机房本身应按防爆设计(如应有足够的泄压面),且这类机房都有外窗,通风情况较好。答:关于防爆排风机机房设备的防爆问题,应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的要求考虑。防爆排风机机房设备的防爆泄压及经常有人停留的无外窗房间的机械排烟等问题,将在建规修订中考虑。第四章仓库1、某涂料厂工

26、程中有一座乙类1项库房,共3层,每层建筑面积小于900m2,防火墙间小于300m2。消防建审意见提出该库房总面积只能为900m2,请解释建规第4.2.1条的表4.2.1。答:现行国家标准建规GBJ16-87第4.2.1条表4.2.1中“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是指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建筑面积,一般为每座库房每层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2、建规第4.3.3条规定“当耐火极限达不到本规范表2.0.1的二级耐火等级要求时,其防火间距应按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达不到”是否可理解为三级、四级耐火等级,是否在耐火等级达不到时,防火间距必须保证?答:建规第4.3.3条中“耐火极限达不到本规范表2.

27、0.1的二级耐火等级要求时,其防火间距应按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确定”,这是指所设计的建筑物虽为二级耐火等级,但按照本规范规定达不到耐火极限的要求时,其与相邻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防火间距执行。3、某310t/h燃油锅炉房,燃料为轻质柴油,室外设3个60m3卧式地下油罐供锅炉510天使用。该锅炉房主要为旅客站房及其他部门,如列车段办公大楼、水电段办公大楼、客站综合楼服务。依建规第4.4.2条、第4.8.3条,丙类液体储罐至锅炉房、厂内铁路中心线的防火间距分别为12m与20m。现场间距不能满足上述条文要求。由于本工程为直埋式地下油罐,可否参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规范第4.2.5条减少

28、防火间距,或采取其他措施,如防火墙等?答:上述所提丙类液体储罐与锅炉房、铁路中心线的防火间距,设计应符合建规第4.4.2条、第4.8.3条的规定。如采用直埋式储罐时,防火间距可减半;采用耐火极限为4.0h的防火墙进行分隔时,可适当减小。具体设计要求,请与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联系。4、某煤气储配站现有1号煤气柜为容积30000m3的干式气柜。新设计2号柜亦为容积30000m3的干式气柜,并确定在1号柜西侧建设。增加2号柜后,两柜总容积达到60000m3。根据建规第4.5.1条规定,总容积大于50000m3后,气柜距煤气压送机室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1.25m。对2号柜而言,设计可满足此要求,而1号柜就

29、不能满足(原有间距为25m,满足容积30000m3间距要求)。拟适当加大两柜间距,使其超过第4.5.2条第2款的要求,在此前提下,气柜与煤气压送机室的防火间距不按气柜总容积确定,而分别按单柜确定,不知是否可行?答:我国在70年代末引进的干式煤气柜比湿式煤气柜技术先进,安全可靠。国内新建的煤气柜大都采用稀油或橡胶膜密封干式储罐,一部分螺旋式湿式的也改造成干式的或直立式湿式的,且储量规模越来越大。可燃气体储罐之间及其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主要是为保证消防施救的需要而设。因此,这两种形式的储罐的有关距离可以采用同一要求值。另外,鉴于煤气气柜的运行和火灾实际情况,为适应建设的需要,建规修订组经过多次研

30、讨和征求意见,建议现行建规第4.5.1条表4.5.1的规定总储量及其防火间距的部分要求按下表调整。5、在某工程设计中,布置一个9.2m、V400m3、压力为3.0MPa的钢制氧气球罐。该罐与一个空气压缩机站房(耐火等级二级)间距12m;同时,在球罐与空气压缩机站房之间有属于空气压缩机站的2.42m、V20m3、压力为0.9MPa的钢制立式空气储罐,两罐间距为7.79m。问该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答:根据建规GBJ1687表4.5.4规定:“总容积1001m350000m3的湿式氧气储罐与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另据表3.3.1注“防火间距应按相邻间距物外墙的最近

31、距离计算,如外墙有突出燃烧构件,则应从其突出部分外缘算起”。据此,氧气球罐与空气压缩机房的间距12m,符合规范要求。6、现有一液化石油气的储存、外输(罐车拉运)工程,需建3个液化石油气球罐,单罐容积均为1000m3。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配置消防冷却水系统,该地区冬季气温比较低,为了防止控制阀在冬季破裂,为控制阀建了一座房子(称为喷淋阀组间,室内有采暖设施)及值班室。喷淋阀组间的耐火等级为二级,参照建规表4.6.2中的其他建筑与罐壁的间距确定喷淋阀组间与罐壁的防火间距为41m,不知这样确定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答:上述的单罐容积均为1000m3的3个液化石油气球罐,与其消防冷却水系统的喷淋阀组间

32、的防火间距为41m。根据现行的建规第4.6.2条的规定,该间距符合要求。第五章民用建筑1、某商场建筑,总计四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m2,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那么该商场内的楼梯是否可以不设封闭楼梯间?答:根据2001年版建规的规定,当高为四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m2(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其楼梯间应采用封闭楼梯间。2、关于地下商场,防火分区的防火手段(材料)问题:建规第5.1.3A条规定,地下商场应按建筑面积为2000m2划分一个防火分区,作为地下商场用防火墙分隔,影响使用。按照第5.1.1条,注条款“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如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水幕分隔”。因

33、此,地下商场2000m2的一个防火分区,用防火卷帘和水幕代替是可行的。该种理解是否可行?答:同意上述意见。但条文中“如有困难”是指因货流、人流或特殊功能需要等,完全采用防火墙分隔有困难。采用防火卷帘和水幕用于分隔一般只适用于防火墙上的较大开口的分隔,而不宜用于大跨度的大面积分隔。3、某服装城15、16号楼梯已计算在该服装城总疏散宽度内。在建筑设计时,设计人员利用防火卷帘对15层进行封闭,防火卷帘内外两侧设有可以升降防火卷帘的手动按钮,这两部楼梯经过上述处理后,能否视为扩大的封闭楼梯间?答:根据建规第5.1.1条、第5.1.2条和5.3.7条的规定,该服装城中间部位15、16号楼梯为敞开楼梯,应

34、视为上下连通道开口。利用防火卷帘对15层进行封闭,防火卷帘内外两侧设有可以升降防火卷帘的手动按钮后,能起到一定的防火分隔作用,但鉴于防火卷帘的防烟性能较差,不利于人员疏散。因此,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能作为火灾时的消防疏散楼梯计算在建筑的疏散总宽度内。4、第5.1.2条规定了自动扶梯、共享空间等部位将其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但对于非封闭楼梯间、管道井等,如何对待?例如:设计一个每层800m2的4层一般办公楼建筑,总面积为3200m2,采用的是非封闭楼梯间,是否要将该建筑物按两个防火分区对待?答:建规第5.1.2条规定为“建筑物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马廊、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

35、一个防火分区”。而当建筑允许设置敞开楼梯间时,建筑内的敞开楼梯间可不视为上下连通的开口,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和长度只要满足第5.1.1条的规定即可。上述实例,二层或三层楼梯间可不采用防火墙或门分隔、封闭。5、建规第5.1.2条即“上下层相连通的走马廊、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上下层面积叠加”,由于有了一个“等”字,不知楼梯开敞算不算在内?答:建规第5.1.2条“建筑物内如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马廊、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时”中的“开口部位”包括敞开楼梯,不包括允许设置敞开楼梯间的建筑的敞开楼梯间。6、五层以下(含五层)的公共建筑(不含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多层旅馆),每层建筑面积小于25

36、00m2,是否要设封闭楼梯间,即开口楼梯间在计算防火分区面积时,是否将所有楼层面积叠加起来计算?六层的内廊式宿舍(学生公寓),建筑面积每层1500m2,是否要设封闭楼梯间,即如果是开口楼梯间,是否将所有楼层的建筑面积叠加起来计算防火分区?答:根据建规GBJ16-87第5.1.2条、第5.3.7条的规定:一、上述建筑物可视为不超过五层的其他公共建筑,故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但建议在附图中的学生图书阅览室增加一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二、每层建筑面积为1500m2的内廊式六层学生公寓,可不设封闭楼梯间。但从安全疏散看,建议采用封闭楼梯间。三、允许设置敞开楼梯间的建筑,该敞开楼梯间可不视为使上下层相连通的

37、开口。此外,有关建筑是否应设置封闭楼梯间,除本规范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相应专项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7、建规GBJ16-87(95年版)第5.1.3条规定“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用防火墙分隔成面积不超过500m2的防火分区”,其中未明确在有自动灭火设备时建筑面积可否增加一倍,而第5.11条注则十分明确。答:建规第5.1.3条的规定,地下室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2,当全面设置了自动灭火系统时,该面积可增加一倍。8、某平房住宅系砖木结构,其西侧准备建五层高办公楼一栋、建六层高单元式宿舍楼三栋。平房住宅与新建楼座之间的防火间距为3.5m。请问:较高一层建筑物的外墙为防火墙时,是否

38、应考虑较低一层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180m长的通道是否考虑发生火灾时平房一侧居民的火灾扑救、人员疏散等安全问题?较高一层建筑物的外墙,从第二层开始东侧墙上留有窗口是否为防火墙?该例子中的防火间距是按标准的防火间距设计,还是按特殊情况缩小间距设计,具体应留多宽的间距为宜?答:一、国家标准建规第5.2.1条规定了民用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最低要求。不同耐火等级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建筑物的实际耐火等级和高度,按表5.2.1的规定确定。当按该表确定有困难时,可依据该表附注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关的变通措施。其中注规定:当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本注对较低一

39、面建筑的耐火等级未作规定,可以视为不限。二、较高一面建筑物的外墙,从第二层开始东侧外墙(即与较低建筑物相邻一侧的外墙)上开设窗口时,不能视为防火墙。有关防火墙的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7.1节的有关规定。三、上述所涉及的建筑物适用于本规范,相邻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确定。四、在设计建筑物时,应考虑消防扑救需要和设置必要的消防通道。具体要求可根据本规范第六章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与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协商确定。9、建规GBJ1687(97年修订版)第5.2.1条涵盖了所有民用建筑都应遵守该防火间距要求的规定,通常情况下,设计时都应按表5.2.1条的规定执行。即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

40、之间的防火间距最小为6m。但是,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比如说建筑数座平房仓库),设计人员可按该国标规定的火灾特征所设定的模式来进行建筑设计。设计人员首先要确定的是:相邻建筑,哪座是火灾特征主体,即火灾谁威胁谁的问题必须清楚。这样理解是否正确,请求提供对该条文注释的文字解释。答:国家标准建规第5.2.1条的注是对相邻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按本条表5.2.1的要求设计有困难时的变通措施。这些变通措施在防止相邻建筑物间的火灾蔓延方面,可以视为与表5.2.1中的规定等效。本条的注之、中的规定均要求:无论是较高还是较低的建筑物发生火灾,都应能防止其相互蔓延。10、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多层建筑,有净尺寸均大于

41、6m6m、又小于24m24m的露天内天井,是否应以表5.2.1中所规定的防火间距及其注释进行审查?而当地消防管理部门则认为内天井易产生烟囱效应,则以第5.1.2条及其注释进行审查,认为防火分区的面积计算应将各层面积叠加,请问该如何理解该条文?答:建规第5.2.1条的规定是指民用建筑之间的最小水平防火间距。而上述露天内天井转角处的间距并非建筑物间的水平间距。但对带有环廊和隔墙的教学楼,天井间间距大于6m,且露天时,每层建筑面积和建筑长度应满足本规范第5.1.1条之规定,防火分区面积可不按连通开口叠加。11、建规GBJ16-87(2001年版)第5.3.2条“九层及九层以下,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

42、2的塔式住宅,可设一个楼梯。”其中“建筑面积”是指每层的建筑面积还是指整幢楼的总建筑面积?答:现行国家标准建规GBJ16-87第5.3.2条“九层及九层以下、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2的塔式住宅”中的“建筑面积”是指每层的建筑面积。12、建规GBJ16-87第5.3.2条规定“九层及九层以下,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2的塔式住宅,可设一个楼梯”。而高规GB50045-95第6.1.1.1条规定“18层及18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其每个防火分区可设一个安全出口”。目前商品用房设计有一梯四户,每户面积均在140m2左右,这样四户面积之

43、和就超过了560m2,九层高就不符合建规要求,就需要设计为10层以适应高规的要求,但需要增加人防,给实际工作带来不少问题。请问上述情况应如何执行规范,建规的面积是否可以放宽处理?答:一、现行国家标准建规GBJ16-87第5.3.2条的规定与高规的相关规定,不仅在面积要求上有所差异,而且在其他方面要求也有所不同。因此,建议全面考虑其建筑防火设计。 二、有关具体问题,已在正修订的建规中给予了考虑。13、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规范GB50026-95中对候车室每个安全出口最多疏散人数未做规定,公路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规定候车室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在某火车站高架候车室的审核时,能否

44、引用建规第5.3.4的规定“剧院、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安全出口的数目均不应少于两个,且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容纳人数超过2000人时,其超过2000人的部分,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400人”,对该高架候车室每个安全出口的疏散人数进行审核?答:在建筑物安全疏散设计时,主要应综合考虑建筑物的规模、结构、使用性质、有关灭火设施的配备、内装修、疏散人数、疏散速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其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以及疏散距离,从而达到控制疏散时间的目的。现行国家标准建规GBJ16-87对铁路候车室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没有明确规定。礼堂、会堂、候车厅等场所具有相似的人员密度和

45、火灾危险性,火车站候车室与汽车站候车室的功能相似,其安全出口的设置原则应基本一致。根据上述情况,基本同意参照现行建规第5.3.4条的规定执行。但也应考虑到高架候车室的建筑布置困难与特点,可采用其他等效原则确定。14、住宅一层下面设有半地下室,分割成1m多宽的仓库,给居民放置杂物及冬季的水果蔬菜等,这是否也要遵守建规第5.3.6条的附注中“要用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与上边隔开”的规定?答:地下室、半地下室与地上层共用楼梯间时,应严格按2001年版建规第5.3.6条的规定执行。15、关于多层民用建筑(非高层)地下停车库防火分区的面积如何控制的问题:是执行建规中的500m2,还是执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

46、设计防火规范中的2000m2?。答:附建在多层民用建筑中的地下停车库的防火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16、建规第5.3.6A条是对5.3.6条的补充,还是把它看成另立一条,即到底是对地下室、半地下室的补充,还是对其他民用建筑都通用?答:建规GBJ16-87第5.3.6A条是新增条文,适用于所有单建和附建的地下、半地下建筑。17、建规第5.3.7条“超过五层的其他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文中“超过五层”含不含五层?同理,第5.3.3条中的“超过六层”又如何理解?答:建规GBJ16-87第5.3.7条文中“超过五层”是指“六层及六层以上”。第5.3.3条文中“超过六层”是指“七层及七层以上”。18、建规第5.3.7条是关于设置楼梯间与封闭楼梯间的规定,请问如何理解该条注的内容与作用?答:建规第5.3.7条规定“公共建筑室内疏散楼梯宜设楼梯间”,注的规定是考虑到建筑空间设计上的需要,对楼梯间设置的放宽要求,即在门厅中的主楼梯不计入总疏散宽度时,可不设楼梯间。19、建规第5.3.7条规定未超过五层的其他公共建筑不要求设置封闭楼梯,而当地消防管理部门则认为开敞式楼梯上下连通,防火分区的极限面积应以各层面积叠加计算,否则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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