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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制度为加强我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桂林市市容管理局是桂林市城市建筑垃圾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垃圾实施统一管理。下设桂林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公室,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管理的日常工作。二、城市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三、桂林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建筑垃圾在倾倒、运输、回填、消纳时,须
2、遵守本办法。四、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市容管理局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五、桂林市建成区范围内所有建设工程工地、建筑垃圾消纳场所都必须在进出口处配置洗车设备,做到专人清洗,净车出场。六、桂林市建成区范围内的临街建设工地和道路、桥梁建设以及管线埋设工程,都必须用实体性材料围挡,实施围场作业。七、桂林市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单位必须到桂林市市容管理局申报并办理建筑垃圾运输核准,才能运输建筑垃圾。在运输建筑垃圾的过程中,车辆必须做到密闭化运输,防止遗撒、夹带泥土,污染城市道路。八、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必须按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规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运行
3、,按指定的场点进行消纳。从事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随车携带处置核准文件,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和消纳建筑垃圾;严禁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九、桂林市建筑垃圾消纳场点由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公室负责选址、申报、建设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十、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十一、桂林市市容管理局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对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本办法的违章行为实施处罚。对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二、本办法由桂林市市容管理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十三、本办法自*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