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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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our short words sum up what has lifted most successful individuals above the crowd: a little bit more.-author-date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管理办法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文件苏交规2012 1 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交通运输局、港口局,厅综计处、财务处,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厅公路局、港口局、航道局、质监局,省交建局,省大桥指,省交通控股公司,南京重大路桥指: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第51次厅务

2、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一、认真做好建设单位资格标准和准入管理。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要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对照办法进一步完善建设单位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特别是高速公路建设单位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必须达到部、省规定要求。同时新组建的建设单位必须通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备后方可履行建设管理职责。2012年5月份各市局、各有关单位须将在建公路水运项目建设单位和管理人员资格自查及核查情况报省厅(建设办),并对不符合标准的及时进行整改。二、切实做好建设单位考核评价工作。各市局以及省交通运输公路、港口、航道等管理机构要按照办法要求,加强对建设单位的动态督查

3、考核,切实做好建设单位年度考核及信用评价工作,并于每年的11月底将考核评价结果及时报省厅(建设办)汇总审定,以确保建设单位考核评价工作取得实效。三、请各单位落实具体职能部门和人员做好这项工作。在办法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建设办)反馈。联系电话02552853224,02552853073,传真02552853028特此通知。附件: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管理办法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主题词:公路水运 办法通知抄送:交通运输部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2 年2月21日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管理水平,规范管理行为

4、,推行现代工程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交通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改、扩)建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以及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具体承担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实施阶段组织、协调和管理活动的项目法人或者项目管理机构(指挥部、项目办、管理处等)。建设单位应当是依法经批准的项目法人,或者是由项目法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建的管理机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明确的代建单位。第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5、全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行业管理,具体负责省重点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包括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独立的特大公路桥梁、独立的隧道项目、省内河干线航道、国家和省重点港口建设项目等)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省重点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以外的其它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有关规定,规范管理、科学组织建设,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达到保证项目质量、安全、工期,节约投资、提高效益的目标。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人员数量及其配置应当满足项目管理的需要,不能满足要求的应

6、当及时进行整改或者委托具备条件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进行代建。第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是项目的组织实施者,对实现项目建设目标负直接责任,对项目建设实施阶段全过程,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投资控制、工程进度、合同管理、廉政建设等负总责。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国家和省有关建设等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和规范,依法组织办理项目招投标、土地征用、开工、交工等各项程序;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的履约管理,引导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自觉遵章守纪,促进参建各方信守合同,提高市场履约水平;协调解决与工程有关的矛盾;主动依法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职能机构和国家有关管

7、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建设单位组建和核备第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或者依法核准后,项目法人(或者项目投资主体)应当成立或者明确项目建设单位。第七条 项目法人(或者项目投资主体)具备条件的可以组建项目建设单位;也可以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或者直接委托具备条件的单位代建,并按照委托合同或者协议实施建设管理。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由有关建设单位代建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其投资主体不再负责和参与项目建设管理。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具备履行建设管理职责相应的管理能力,按照规定组建职能机构,建立健全工程管理规章制度,并按照精简高效原则,根据项目类别和建设

8、规模确定单位总人数并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设立固定办公地点。第九条 省重点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设立独立的综合(纪检)、计划(合同)、工程(技术质量安全)、财务等与工程管理相适应的职能部门。第十条 省重点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人员配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隧道工程项目,其工程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总人数的70%,其高、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当占工程技术人员的70%以上,主要专业人员配备应当满足具体项目的要求。(二)国家和省重点港口建设项目、省干线航道项目、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等,其工程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总人数的60%(船闸项目为70),其高、中级以上专业

9、技术职称的人员应当占工程技术人员的60%以上,主要专业人员配备应当满足具体项目的要求。第十一条 省重点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主要管理人员资格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隧道项目:1、单位负责人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2个以上高速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经历;2、技术负责人熟悉掌握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具有高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具备2个以上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相应技术管理经历;3、财务负责人熟悉掌握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具有中级以上相关专业职称,具备1个以上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经历;4、综合、计划、工程、财务等部门的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岗位的专业技术和任

10、职资格,分别具备1个以上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管理经历。(二)国家和省重点港口建设项目、省干线航道项目、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等:1、单位负责人熟悉工程管理有关法律规定,具有相应管理能力和经历;2、技术负责人熟悉掌握国家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具有高级以上或者5年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具备1个以上同类交通建设项目的技术管理经历;3、财务负责人熟悉掌握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具有中级以上相关专业职称,具备1个以上交通类建设工程项目的财务管理经历;4、综合、计划、工程、财务等部门的主要管理人员具备相应岗位的专业技术和任职资格,分别具备1个以上同类交通项目的建设管理经历。第十二条 除省重点公路水运工

11、程项目以外的其它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其组织机构、专业人员配置及有关技术和管理的资格条件,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省重点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确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领导担任建设指挥部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设立常务副指挥作为项目业务负责人,并满足建设单位负责人的资格要求。第十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机构设置、管理人员及资格条件,依据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核备制度。有关建设单位应当在组织完成初步设计前,将建设单位组建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备。省重点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组建情况,应当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具体由省交

12、通运输建设管理机构组织审核,但由设区的市负责实施的省重点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应当经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其它建设单位组建情况,应当向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具体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建设管理机构组织审核。第十四条 报备组建情况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单位基本情况表、主要建设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表、建设单位组织机构和人员情况一览表(见附表1、2、3)。(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复印件。(三)项目法人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建建设单位的正式文件复印件;项目法人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代建单位提交委托代建

13、合同或者协议。(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五)建设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履历,以往工程项目管理业绩证明材料;主要建设管理人员的职称等证书复印件。(六)建设项目资金落实材料。(七)工程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第十五条 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组建情况报备材料后,应当在20日内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完成建设单位的审核工作,但不包括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邀请专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所需的时间。审核工作最长不得超过60日。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组建情况审核合格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出具书面审核意见。需要完善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核意见进行完善后履行项目管理职责。建设单位组建情况经审核不

14、合格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的批准单位或者组建单位限期整改后重新上报;或者责令其按照规定委托具备相应管理能力的代建单位负责建设管理。建设单位审核合格后,由省、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行业内公布。第十七条 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组织机构性质、负责人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报原核备部门核备。第三章 建设单位考核和信用评价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综合管理、合同管理、计划进度、投资控制、质量、安全、环保、廉政等方面履职和管理成效的监督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计入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评价体系。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

15、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日常动态管理,发现存在问题和隐患的,应当及时发出书面整改通知,督促建设单位整改,并视情节轻重和整改情况进行通报。日常考核的情况由考核单位建档备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根据项目进度,每年定期考核一次。第二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考核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第二十一条 考核工作从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通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备且初步设计批复后开始,至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年度止。第二十二条 省重点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以建设单位为被考核主体,一家建设单位同时承担多个项目的以项目管理机构为被考核主体,依据

16、项目进行考核。省交通运输建设管理机构牵头负责由省政府批准或者省有关投资主体组建、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建的建设单位的考核工作,并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统一公布考核结果、统一建立信用档案。省交通运输公路、航道、港口等管理机构依据其管理职责,分别具体负责除省交通运输建设管理机构考核外的其它省重点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考核工作。除省重点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以外的其它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考核工作,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第二十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年度考核实行百分制,并依据工程项目实际进展情况进行考核。尚未进入应当实施阶段的考核项不

17、扣分,已经进入实施阶段的考核项评分实行扣分制,直至各项指标标准分扣完为止。(见附表4)第二十四条 考核结果按照综合评分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考核评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在89至80分的为“良”,在79至70分的为“中”,低于70分的为“差”。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职能部门责令停工的项目当年不得评为“良”以上等级,竣工验收质量鉴定得分在85分以下的不得评为“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其考核结果一律为“差”:(一)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腐败案件、重大环保问题、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危害,以及因廉政问题被省纪委、省监察厅通报批评

18、的,对项目当年度及其后一年度进行考核的。(二)交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为不合格的。(三)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定为不合格、项目综合评定为不合格的。第二十五条 年度考核结果,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省交通运输公路、航道、港口等管理机构统一报省交通运输建设管理机构汇总并共同审定后确定,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年度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其信用等级评价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六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工作。省交通运输建设、公路、航道、港口等管理机构以及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所考核的建设单位的信用评价工作,按年度对建设单位进行信

19、用评价。年度信用评价结果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汇总审定后发布并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信用等级分为AA(好)级、A(较好)级、B(一般)级、C(较差)级和D(差)级五个等级。第二十七条 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评价期内信用好,管理行为规范,依法履行合同承诺,承担江苏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有两年以上建设管理经历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信用等级评为AA(好)级:(一)评价年度内,建设单位承担的江苏公路水运工程所有项目考核等级全部为“优”;(二)上一年度信用等级不低于B(一般)级;(三)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的情形。第二十八条 当年度新成立并通过核备且未发生考核内容的建设单位信用等级初定为A(较好)级。其它

20、建设单位在评价期内信用较好,管理行为规范,履行合同承诺,未达到AA(好)级别评定要求,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信用等级评为A(较好)级:(一)评价年度内,建设单位承担的江苏公路水运工程所有项目考核等级全部不低于“良”,且至少一个项目评为“优”;(二)上一年度信用等级不低于C(较差)级;(三)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的情形。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评价期内信用一般,管理行为基本规范,履行合同承诺一般,未达到A(较好)级别评定要求,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信用等级评为B(一般)级:(一)评价年度内,建设单位承担的江苏公路水运工程所有项目考核等级全部不低于“中”,且至少一个项目评为“良”;(二)无本办法第二十四

21、条所列的情形。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在评价期内信用较差,管理行为存在不规范,履行合同承诺较差,未达到B(一般)级别评定要求,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信用等级评为C(较差)级:(一)评价年度内,建设单位承担的公路水运工程所有项目考核等级至少有一个不低于“中”,且至多有一个为“差”;(二)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的情形。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评价期内信用差,管理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不履行合同承诺,未达到C(较差)级别评定要求,并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信用等级评为D(差)级:(一)评价年度内,建设单位承担的江苏公路水运工程所有项目考核全部低于“中”或者有两个以上评为“差”;(二)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的情形之

22、一的。第三十二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建设单位信用评价结果在省交通运输厅网站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的,应当将最终结果在行业内定期公布。两次信用等级评定期间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信用等级达不到原评定级别的,除特殊情况需要及时调整外,应当在下一次评定时再进行调整。第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信用评价结果为AA(好)级和D(差)级的建设单位进行通报。信用评价结果为D(差)级的在建项目的建设单位,省、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批准单位重组项目建设单位、撤换主要管理人员,或者依法采取其它相应管理措施。采用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单位进行代建的,建设单位信用评价评审细则的

23、制定可以参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中信用等级的应用,对不同的信用等级设定不同的信誉分值。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在本项目的历年信用评价结果应当作为重要参考依据供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建设单位进行评价(打分)使用。第四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建设单位管理实施细则,并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附表1:建设单位基本情况表建设单位全称联系电话办公(通信)地址传 真邮 编办公面积承建项目名称项目建议书或工可批准文号涉及行政市、县建设单位的批准单位联系电话工程简介(规

24、模,投资等)单位总人数工程技术人员总数 姓 名职务/职称专 业学 历性别从业时间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综合主管计划主管工程主管财务主管质量主管安全主管注: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综合、计划、工程、财务、质量、安全等主要人员等均填写主要建设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表一份。附表2:主要建设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表建设单位: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照片民族籍贯参加工作时间党派入党时间学历毕业院校毕业时间专业名称现从事专业身份证号码专业技术职称现任职务通信地址及电子邮箱邮编单位电话手机学习工作简历从事类似工程业绩个人签名:年 月 日单位盖章:注:附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复印件及工作经历证明)附表

25、3:建设单位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情况一览表部 门人数姓 名职 务职 称专 业学 历性 别从业时间联系电话备 注附表4:建设单位考核评分表工程项目名称: 被考评单位 得分: 考核单位:(盖章) 年度考核时间:序号考核项目考核内容标准分(100分)考核标准考核分 备注一综合管理(15分)1、项目实施阶段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组织办理(或督促办理)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建设用地手续、施工图审查报批、申请质量监督、施工许可(开工备案)、交竣工验收等各项程序;按照批复的规模标准组织建设5分到期有基本建设程序尚未办理,每例扣1分;交工验收时尚有土地等重要基建程序未办完,扣4分;交工验收

26、提出的遗留问题没有处理完毕,每例扣1分;自行提高或降低标准,增加或减少规模,扣1-4分;有其它未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情况的,每例扣1分2、目标管理与责任制度健全,细化目标管理及保证措施;健全岗位责任,各单项、各环节、各部位都有技术要求、管理措施和人员责任2分制度不健全,目标管理及保证措施不明确,扣1分;岗位责任不健全,扣1分3、信息化管理建立或应用合适的项目建设管理信息系统;将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以及设计变更和试验检测等管理内容纳入系统,实行动态管理2分未应用项目建设管理信息系统的,扣2分;信息系统未得到充分应用,扣1分;信息系统功能不全,扣1分4、公共利益维护维护民工合法权益,督促施工单位

27、按时发放民工工资;积极主动协调处理好与相关单位及沿线群众关系,树立建设单位良好社会形象2分协调不力影响建设的,每起扣1分;引发农民工讨薪、上访等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扣2分5、资料档案各项资料齐全、准确、真实,上报及时;档案管理规范,交竣工资料满足档案专项验收要求2分资料不齐全、档案管理不规范,扣1分;上报不及时,扣1分;未通过交竣工档案专项验收,扣2分6、其他管理建立现代工程管理运行机制,按有关要求落实施工标准化等现代工程管理以及开展质量创优、平安工地建设等活动2分未按要求落实施工标准化,扣1分;未按要求开展其它各项活动,扣1-2分二合同管理(10分)1、合同执行严格按照合同管理,确保勘

28、察设计深度,确保按设计施工、按规程和合同要求施工;依法依合同加强分包管理3分对勘察设计管理不到位,造成设计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未按合同处理变更与索赔,被查实有违法转包违规分包的,以及其它未按合同履行义务情况,每例扣1分2、设计变更制定设计变更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3分未制定设计变更管理制度,扣1分;肢解变更规避审批,每例扣1分;未按变更等级履行报批,每例扣1-2分;审批设计变更不合理、不规范,每例扣1分;未按规定建立设计变更台帐或不完整,扣1-3分3、从业单位管理对施工、监理等定期检查、奖优罚劣;从业单位履约考核按要求进行4分没有定期检查、奖优罚劣,扣

29、1-2分;履约考核未按要求进行,扣2分;未按规定办理施工、监理主要人员变更,每例扣1分;主要人员变更超过50扣3分三计划进度(10分)1、进度计划制定项目总体计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年度检查、控制措施及办法3分无总体、年度计划,扣1-3分;年度检查、控制措施不健全,扣1-3分2、进度完成情况按合同约定期限开工;按进度计划完成阶段目标;保障合理工期;按时完成交工验收7分由于自身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开工、无形象进度,扣2分;未完成年度工作量目标,每少10%扣3分;由于自身原因未能按期交工验收,总合同工期每拖延一个月扣1分,随意提前每一年扣5分四投资控制(14分)1、资金计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资金

30、来源,根据工程实际和投资计划制定资金使用计划;按照进度保证或督促资金及时到位2分资金来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根据工程实际和投资计划制定资金使用计划,扣2分;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工程进度保证资金及时到位,扣2分2、财务工作健全规范各项原始记录、台账、资金帐户、凭证账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等基础工作;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配合做好项目决算审计、后评价和财产移交工作2分基础工作不健全不规范,每项扣1分;未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配合做好决算审计等工作,扣2分;项目到竣工验收时间,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竣工决算审计未完成,扣2分3、资金使用制定资金监管和概预算执行管理措施;严格按批复的概预算

31、控制使用各项建设资金;建设资金专户存储、专项核算、专款专用4分资金监管和概预算执行管理措施不健全,扣1-4分;存在挪用、截留、侵占工程建设资金行为,扣3分4、计量与支付制定工程计量与工程款支付的相关程序;认真执行工程款支付程序;确保工程款按时支付(投资主体资金不能及时到帐的除外)3分未制定计量与工程款支付相关程序,扣2分;计量后未按时支付,扣1-2分;拖欠应付款(含民工工资),按合同每拖欠一个单位一期计量工程款,扣1分5、投资节约率投资节约率=1-(某项目竣工决算总额/该项目概算总额)100%3分投资节约率-0.1,不扣分;-0.2且-0.1,扣1分;-0.3且-0.2,扣2分;-0.3,扣3

32、分五质量管理(20分)1、制度和质保体系明确工程管理中的质量目标和标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4分未明确质量目标标准,扣2分;制度体系不健全的,扣1-3分;质量责任人等质保体系资料不规范不及时建档的,扣2分2、制度落实执行情况落实质量责任制度,责任明确,分工到位,落实到人和工作环节;及时督促相关单位处理质量缺陷;创优目标明确,措施有效;严格执行建设强制性标准6分质量责任制度落实不到位,每项扣1分,最多扣4分;未及时敦促相关单位处理质量缺陷,每起扣1分,最多扣5分;创优落实不力或未落实,扣1-3分;未执行建设强制性标准,一项扣3分3、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及时上报处理工程质量事故,杜绝发

33、生重大质量事故,有效防止发生一般质量问题和事故;基本消除质量通病;缺陷责任期质量问题及时组织并督促整改到位7分未制定质量通病防治措施,扣2分;发生一般质量问题和质量通病,一个扣1分;发生一般质量事故,一次扣5分;未及时上报质量事故,扣3分;未按质监部门要求及时整改处理质量问题和质量缺陷,一个扣3分4、考核期内实体检查一次抽检合格率达到要求(以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查检测报告为依据)3分单位工程(指标合计)一次抽检合格率95且98%,扣1分;95%,扣3分;其中有抽检项目指标合格率不能满足质监部门指标要求的,有1项扣1分。六安全管理(15分)1、安全制度与管理体系标书中明确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管

34、理要求,与中标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合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和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单列安全生产费用;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执行部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制度5分未签安全生产合同,扣4分;制度体系不健全,扣1-3分;未按标书落实安全管理人员,每少一人扣3分;未落实或未按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扣4分;未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扣1-3分;未按规定实行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扣4分2、制度落实执行情况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明确,分工到位,落实到人和工作环节;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及时督促相关单位处理安全缺陷;按规定支付安全生产专项经费4分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扣1

35、-3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或记录缺失,一次扣1分;未及时敦促相关单位处理安全缺陷,一次扣1分,最多扣3分;未按规定支付安全生产专项经费,扣2分3、安全事故及时上报处理工程安全事故,杜绝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有效防止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6分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次扣2分;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次扣6分;未及时上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一次扣4分七生态环保(8分)1、环保制度和投入明确环保和水保措施;执行有关环保费用投入的规定2分未制定环保和水保措施,或措施不完善,扣1-2分;没有按规定投入环保费用,扣1分2、执行情况严格执行环保和水保规定;依法妥善整治、恢复工程

36、临时用地;结合当地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合理设置桥涵通道和排水、排污设施,及时恢复水系、道路;按规定环保专项验收通过6分施工现场无防尘降噪措施,有毒和废弃物堆放、施工废液污水排放不符合环保要求,每处扣1分;临时用地撤场后不及时复耕,每处扣1分,最多扣4分(地方不同意复耕的除外);水系、道路恢复不及时,桥涵通道和排水排污设施设置不合理,影响居民生产生活,每处扣1分,最多扣4分;交竣工环保专项验收未通过,扣6分八廉政建设(8分)1、廉政制度建立健全廉政建设规章制度;与从业单位签订廉政合同2分未建立制度,或制度不完善,扣1-2分;未与从业单位签订廉政合同,每缺一份扣1分2、执行情况严格执行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和廉政合同条款6分有违反廉政合同条款和有关廉政规定的,发现一起,扣1分,最多扣5分;有工作人员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扣6分注:考核评分实行扣分制,直至该项指标分扣完为止,每项最低为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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