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Ⅷ.1-1-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深、中小、创业)对比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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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our short words sum up what has lifted most successful individuals above the crowd: a little bit more.-author-date.1-1-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深、中小、创业)对比分析沪、深、中小板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比较简化版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08年6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08年1月)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8年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1、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一个专户(存放于专户)专户数量 募

2、投项目个数原则:专户数量 募投项目个数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经交易所同意可以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专户数量 募投项目个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专户对于超募资金,发行人应提前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用途。 上市公司最晚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对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表独立意见,并与上市公司的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 上市公司在实际使用超募资金前,应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

3、募集资金专户。2、募集资金到账后签订三方协议时限两周内(期满或变更终止后新协议也要在两周内签署)一个月内(沪深中小创业期满或变更终止后新协议也要在一个月内签署)3、三方协议至少要包括的内容(协议签订后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一)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二)专户账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三)商业银行每月向上市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五)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出金额的通知触发时点(口径统一为募集资金净额)上市公司一次或12 个月内累计

4、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该专户总额的20%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

5、保荐机构或者上市公司均可单方面终止协议,上市公司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4、募集资金的禁止性行为1、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2、上市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进行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3、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5、募集资金年度实际使用与投资计划当年度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处理无规定1、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2、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现

6、投资计划,实际投资进度,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1、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2、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原、现投资计划,实际投资进度,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6、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1)发行申请文件中未披露,金额不确定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1、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2、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3、董事会审议通过1、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2、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3、董事会审议通过4、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5、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6、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2)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

7、金额确定的1、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2、保荐人发表意见后,3、董事会审议通过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公告。不用走程序无明确报告规定不用走程序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7、上市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如下要求:(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程序:1、董事会审议通过2、独立董事发表意见3、保荐人发表意见4、监事会发表意见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一)不得变相改变

8、募集资金用途;(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深主板没有相关规定)(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深主板没有相关规定)(四)仅限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程序:1、董事会审议通过2、独立董事明确同意的意见3、保荐机构明确同意的意见。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程序:1、董事会审议通过2、独立董事明确同意的意见3、保荐人明确同意的意见。4、监事会明确

9、同意的意见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创业板没有相关规定)(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六)仅限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 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8、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1)用于其他募投项目1、董事会审议通过,2、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3、保荐人发表意见后4、监事会发表意见后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免于程序,年报披露。

10、无规定1、董事会审议通过、2、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低于 5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免于程序,年报披露。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用作其他用途应当履行以下程序:(一)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2)用于非募投项目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无规定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同上:创业板不区分结余用于募投还是非募投,也不区分结余资金大小9、募集资金结余第十三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经后方可使用节余募

11、集资金(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二)保荐人发表意见(三)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免于程序,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无规定第二十八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上市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二)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

12、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3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以豁免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同上10-1募投项目变更的程序和原则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投资于主营业务。10-2 视同募投项目变更的情形:(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四)募投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未在发行文件中披露的)(五)上市公司将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

13、资金)的(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五)实际投资金额与计划投资金额的差额超过计划金额的30%;同上证所的规定(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10-3募投项目变更仅变更地点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保荐人的意见。深圳此款较为严格,视同募投项目变更同上证所的规定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保荐人的意见。11-1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频率每半年度每季度11-2上市

14、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机构董事会内部审计部门11-3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处理1、全面核查募投项目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报告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3、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1、至少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检查一次,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2、审计委员会认为违规向董事会报告3、董事会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11-4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年度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同半年度)1、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2、会计师事务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专项审核报告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12-1保荐机

15、构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频率每半年度一次现场调查每个季度一次现场调查无明确约定12-2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处理无要求保荐机构发现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12-3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年度处理保荐人直接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本所提交。1、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及会计师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2、披露年度报告同时向本所提交。1、保荐人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 10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2、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13、其他机构监督权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2、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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