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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our short words sum up what has lifted most successful individuals above the crowd: a little bit more.-author-date江苏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交计2005311号)各市交通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公路局、厅质监站、厅招投标办,省高指、大桥指、苏通桥指,沪宁路扩指:江苏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第28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建
2、议及时反馈至我厅(综合计划处)。特此通知。附件:江苏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江苏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交通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批准初步设计的新(改扩)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
3、,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第三条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设计变更原则和分类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安全、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的要求,符合工程项目合同文件条款的相关规定。第五条设计变更必须尊重原设计,保持设计文件的稳定性和完整性。第六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方可进行设计变更:(一)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可降低投资或节省土地。(二)由于规划调整,需求、功能变化,建设环境条件变化,必须变更设计方案。(三)由于文物、地质等
4、方面的原因或其它不可预见因素,必须变更设计方案。(四)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投资得到控制,有利于解决特殊的技术问题或对缩短工期效果明显。(五)投资得到控制,有利于改善行车条件、路容景观、提高使用寿命或节省工程的维修、养护费用。(六)投资得到控制,有利于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提高功效和增进技术进步。(七)施工图文件有错误、疏漏或设计明显不合理。(八)其它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变更的情况。第七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
5、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其
6、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第三章设计变更管理第八条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未经审批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第九条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的公路工程项目,重大设计变更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第十条由省批复初步设计的公路工程项目,设计变更按以下分工审批:(一)以下类型的设计变更由原
7、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1、互通式立交、隧道、服务设施的数量发生变化的;2、超过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总概算的。(二)以下类型的设计变更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1、连续里程5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2、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3、独立特大桥梁的桥型方案发生变化的;4、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5、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三)其他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由省有关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或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对一般设计变更进行审查,并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实施的管理。第十二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可以向项目
8、建设管理单位提出设计变更的建议。设计变更的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注明变更理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也可以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第十三条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当遵循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的原则对设计变更的建议及理由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可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第十四条对应当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省审批的设计变更,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在初审后提出设计变更勘察设计申请,由省有关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或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设计变更勘察设计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一);(二)对设计变更的调查核实情况、合
9、理性论证情况。省交通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其他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是否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由省有关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或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决定。一般设计变更是否进行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或者论证结果决定。第十五条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应当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根据合同约定或其他有关规定,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也可以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承担变更设计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要求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工作,形成设计变更文
10、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六条设计变更勘察设计文件完成后,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当组织进行审查,并应当自收到设计变更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的公路工程项目,设计变更文件应当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查。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批;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对由省批准初步设计的公路工程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设计变更,设计变更文件应当由省有关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或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初审,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原初步设计批准单位审批。对由省批
11、准初步设计的公路工程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设计变更,设计变更文件经省有关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或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审查确认后,决定是否实施。第十七条在报审设计变更文件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设计变更文件报审表(格式见附件二);(二)设计变更说明;(三)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四)设计变更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文件。第十八条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批应当在自收到设计变更申请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最多不超过30个工作日。超过审批时间未审批的,视为同意。需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
12、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九条对紧急抢险的公路工程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可按设计变更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紧急抢险的相关影像资料。第二十条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格式见附件三)。高速公路、过江通道和国省干线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当每半年将汇总情况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当每半年将汇总情况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时,工程费用按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核定。第二十二条由于公路工程设计
13、变更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勘察设计费和监理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迁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罚则第二十三条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省或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 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责
14、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勘察、设计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或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二十五条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
15、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二十六条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将建设工程变更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省或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暂停项目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
16、、报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二)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三)未经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第二十八条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交通主管部门或省有关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或者在设计变更审查批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单
17、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处罚。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批准初步设计以外的公路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江苏省交通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一:设 计 变 更 勘 察 设 计 申 请 表编号:建设项目名称申报单位 名 称地 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话邮编 原设计单位 名 称地 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话邮编项目基本情况变更内容变更理由附送材料变更前后相关图表备注申报单位: (公章) 日 期: 年月日附件二:设 计 变 更 文 件 报 审 表 编号:建设项
18、目名称申报单位 名 称地 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话邮编设计单位 名 称地 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话邮编项目基本情况变更情况说明变更申请批准文号附送材料1、原设计图纸、变更设计图纸 2、变更工程量对照清单 3、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文件 备注 申报单位: (公章) 日 期: 年月日附件三:建设项目合同段设计变更情况汇总序号编号变更事由简述收到时间完成时间上报金额(元)批复金额(元)增减金额(元)设计变更申请表批准编号/设计变 备注 更报审表批准编号 一、重大设计变更 1 2 3 重大设计变更小计 二、较大设计变更 1 2 3 较大设计变更小计 三、一般设计变更 一般设计变更小计涉及变更合计上报单位:制表人:发布部门:江苏省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5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05年12月11日(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