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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our short words sum up what has lifted most successful individuals above the crowd: a little bit more.-author-date宜昌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宜昌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市住建规20101号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宜昌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市住建规20101号各县市区住建局、葛洲坝城管局、开发区规建局,机关各科室、委属各单位: 为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生产行为,按照国
2、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宜昌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已报送宜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宜昌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宜昌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生产行为,提高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湖北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是指纳入
3、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电梯以及物料提升机等垂直运输设备。第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负责。第四条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生产各有关责任主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请办理备案证:(一)设备产权单位应在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证;外地来宜的施工企业在取得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向本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委托文件后,可以为其购买的新
4、出厂设备申请办理备案证;(二)设备产权单位在办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备案证时,应按照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提供资料。设备产权变更时,原产权单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并按规定将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给现产权单位,现产权单位再按照规定重新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手续;(三)对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建筑超生机械,备案机关不予备案。第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出租单位在签订租赁合同前,必须检测设备安全性能并出具设备自检合格证明;出租单位不具备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承包资质的,应当经有相应
5、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设备进行安全技术性能评估合格后方可出租;(二)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租赁合同时,注明工程名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型号、设备备案证号等内容,并约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三)出租单位不具备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承包资质的,不得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安装拆卸内容,不得安排司机操作设备,也不得安排人员维修设备;(四)租用单位在签订租赁合同前,应检查设备状况,查验设备备案证、安全技术档案,以及出租单位出具的设备自检合格证明或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设备安全技术性能评估合格证明。第七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具有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企业应当建立属于本企业的起重机械安装专业队伍
6、,并申请取得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本企业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安装工作;(二)不具备起重设备安装工程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进行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工作,并在安装前签订委托安装拆卸合同,委托合同应约定设备使用单位;(三)委托安装拆卸合同应包括设备安装(含加标准节、安装附墙装置)、拆卸(含减标准节、拆卸附墙装置)全过程。除合同约定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外,其他单位不得从事上述作业;否则,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均应予以制止并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四)在施工过程中需变更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重新
7、办理安及使用登记手续;(五)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前,安装拆卸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有针对性的安装拆卸方案,并报本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技术负责人以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方案内容应包括作业环境,如影响机械运行的相邻建筑物及附属物、设备或外电线路状况等;(六)当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基础不符合设备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技术要求,或者设备基础存在安全隐患时,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委托设备生产厂家或有相应结构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重新设计;(七)使用单位和安装拆卸单位在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含加标准节、安装附墙装置)、拆卸(含减标准节、拆卸附墙装置)前,要根据专项施工方案以书面形式
8、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八)从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的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每台设备安装拆卸时应按照规定至少配备专业安装拆卸人员4名,司机、指挥各1名; (九)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应严格遵循塔式起重机安装与拆卸技术规范(DB50/5021-2002)和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与拆卸技术规程(DBJ50-072-2007)等相关技术标准规定;(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在安装拆卸作业过程中要划定警戒区,严禁无关人员入内;施工总承包企业专职安全员以及安装拆卸专业承包企业技术人员应现场监督,监理企业安全监理工程师全过程旁站监理。 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检测和验收应遵循下列规定:(一)建筑施工起重
9、机械在投入使用前需设备安装单位自检合格,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以及施工总承包企业、监理企业、设备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验收合格。且应在验收合格后30日内,由使用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二)使用中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再次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1)初次检测合格后使用时间每超过一年的;(2)停止使用半年以上的;(3)设备使用中经过大修的;(4)发生机械事故或因自然灾害受损的。第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应遵循下列规定:(一)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安装拆卸专业承包企业应在委托安装
10、拆卸合同中约定一方为设备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承担设备使用管理的主要责任,包括负责安排司机操作设备以及安排专职检查人员检查、维修、保养设备;(二)使用单位应根据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加强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管理;(三)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项目部应设有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负责设备安全管理;(四)施工总承包企业项目部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应在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司机上岗前对其进行交底,并定期检查设备运行记录;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司机要严格履行班前、班后检查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设备运行记录; (五)设备使用单位应安排司机每周至少检查一次设备,安排专职检查人员每月至少检查、维修一次设备,并应及时填写检查、维修记录
11、;若委托安装拆卸合同约定安装拆卸单位为使用单位的,则安装拆卸单位应将记录表及时上报给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应至少每月检查一次设备以及使用单位的工作情况;若施工总承包企业为设备使用单位的,则应自行负责设备检查、维修,并填写有关记录;(六)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司机、指挥、司索以及检查、维修、保养的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七)施工现场应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列为重大危险源,并应在危险源公示牌上标明使用单位及责任人;(八)临近街道、学校、幼儿园、社区和商业区等公众通行、聚集场所,且塔式起重机工作范围超出施工场地围墙的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应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防护措施;(九)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落实施工电梯
12、作业环境的防护、楼层呼叫系统的安装使用以及层门的管理。 第十条 监理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委托合同实施监理,对所监理工程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责任:(一)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监理规划和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二)审查核验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技术文件及资料,核查安装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且人证相符;(三)对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进行旁站检查,参加设备安装拆卸验收,定期巡视检查设备作业情况,核查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验收记录、设备运行记录以及检查、维修记录等资料;(四
13、)对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告。第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下列规定加强建筑起重机械信息管理:(一)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备案信息管理,定期向社会公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备案信息;(二)加强安装拆卸单位及安装拆卸作业人员信息登记,凡在本市从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的企业,应携带本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拆卸作业人员操作证书及聘用合同、联系人员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14、,到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定期公示;涉及企业及人员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三)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司机信息管理,凡在本市使用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企业,应建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司机档案,定期上报当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应检查司机信息档案;(四)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登记信息管理。各县市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收集相关信息,并在每季度末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汇总后公示;(五)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定期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动态、安全事故以及单位与个人的不良行为等信息在宜昌建设网上公示。第十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各有关责任主体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法规的,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进行查处。第十三条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至2012年3月31日止。原市建设局关于规范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拆装使用管理的通知(宜市建20041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