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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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our short words sum up what has lifted most successful individuals above the crowd: a little bit more.-author-date“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平行文模板附件实施“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营改增”是国家实施的重大税制改革,直观的变化是从缴纳营业税变为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建筑业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发生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收入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计税原理、计税基础、应纳税额计算规则、适用

2、税率、发票开具、征收管理等多项内容上。依据上述“营改增”的变化,结合建筑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经初步分析,“营改增”对公司所属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可分为有利影响和不利影响,具体如下:一、有利影响分析(一)可以减少建筑施工企业购买材料和设备等行为重复纳税,购买的施工机械设备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政策有利于企业优化资产结构和提升竞争力。(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利于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和维护市场秩序。(三)根据有关政策出台背景,如做好各项应对工作,可能会降低企业实际税负。二、不利影响分析(一)对企业财务指标的影响实行“营改增”后,建筑业将由当前缴纳营业税转变为缴纳增值税,税率由3%上升为11%,将导

3、致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一系列指标的变化,具体如下:1.营业收入同比将下降9.91%,利润将有一定程度的下降。建筑业实行“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的营业收入由原营业税下的含营业税收入变更为剔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不含增值税收入。如营业税制下建筑业确认收入100亿元的工程项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确认营业收入为100111% =90.09 亿元,收入下降比例为9.91%。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中是按总价剔除了增值税销项税额,而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中只能部分剔除如原材料、燃料、动力和租赁费产生的进项税额,从而使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比“营改增”前降低,利润总额和净利润也将因为企业管理模式的不同随之有

4、一定程度的下降。 2.短期内将导致资产总额下降,资产负债率上升 。 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购置原材料、固定资产时,在会计处理上要按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将进项税额从原价扣除,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比实施营业税时有相当幅度的下降。而固定资产、原材料和辅助材料是建筑施工企业的重要资产,从而导致企业总资产额下降。在短期内负债总额变动不大的基础上可能导致资产结构变动以及资产负债率上升。3.将造成企业经营活动现金流减少。由于建筑施工企业验工计价款的支付经常性滞后,且验工计价款支付时一般会直接扣除5% -20%的预留质量保证金、垫资款和暂留金等,导致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垫付未收回款项工程的税金。同时,由于建筑施工企业可能

5、对分包商、材料商拖延付款,得不到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导致无法进行抵扣。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经营性现金流量支出增加,加大企业资金紧张的局面。此外,由于实行“营改增”后购买固定资产能够抵扣进项税,将可能增加建筑施工企业的投资冲动,进行一定规模的投资,其融资产生的利息压力将加大企业流动资金紧张的程度,甚至会影响到企业的生产经营。(二)对企业税务管理的影响实行“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不再有扣缴义务人概念,纳税地点、征税范围、税率、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纳税期限和优惠政策等都与原营业税制度下有着显著不同,从而导致建筑施工企业的税务管理面临较大的挑战。1.企业税务管理风险加大 一是增值税“以票控税”特点可能会

6、增加企业税负。增值税以票控税的特性,使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的供应商与分包商适用不同的税率,如材料17%、建筑业劳务11%、商品混凝土3%等,考虑到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实际进项税额抵扣率更低。例如总分包业务。有些建筑施工企业因税务管理制度不完善,在合同制定、工程结算、票据管理等方面审批不严格,总包方不能从分包商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营改增后会增加企业税负。又如:砖、瓦、土、沙、石料等采购业务,因销售方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无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引起企业税负增加。二是被界定为虚开增值税发票而遭受处罚的风险。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要求业务流、票

7、据流、资金流“三流一致”,即纳税人购进货物、应税劳务、应税服务,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这一规则使得增值税发票管理较营业税管理更为严格。目前,许多建筑施工企业在物资采购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采购行为:各分公司采购、分包采购等票据抬头名称填写、采购业务形成的债务重组、垫资采购等大量不符合增值税“三流合一”管理规定,很可能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对增值税票据管理已上升至刑法层面,例如,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巨大的,可处无期徒刑。三是存量项目欠缴营业税风险。实施营改增时,建筑施工企业在营改增时点均存在大量存量项

8、目即老项目,包括未完工项目、已完工未决算项目、已完工已决算但尚未结清尾款的项目等。存量项目面临地方税务机关清理建筑施工企业积欠的营业税风险。四是境外项目在境内采购物资设备涉及的进项税额抵扣政策的不确定性风险按现行税收征管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对外工程承包收入在国内免缴营业税。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海外工程施工在国内采购原材料等物资、加工和运输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能否抵扣,或者是否办理出口退税等,存在较大的政策适用不确定性。2.企业税务管理成本将加大一是需要增加税务管理机构或岗位。由于增值税的申报纳税和征管操作复杂、管理要求高、专用发票管理难度大、法律风险大,实行“营改增”后,企业需要增设税务管理机

9、构或岗位,对增值税实施全流程跟踪和管控。二是税务管理工作量显著增加。建筑施工企业一般都是在法人公司下设置分公司、工程项目部、指挥部等组织架构,同时多在异地施工,涉及的供应商分散、众多,营改增后,财务人员收集、审核、传输抵扣票据的业务量将激增。同时,在当前假发票、克隆票现象依然存在的情况下,又增加了企业审核发票的工作量。三是建筑施工企业必然要升级财务核算软件,并与增值税税控系统对接,增加企业的运营成本。(三)对招投标工作以及企业内部定额的影响1.建设单位招标概预算编制将发生重大变化。营业税模式下,工程造价中包括营业税及采购物资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营改增后,增值税的“价外税”特性,使得工程造价将

10、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相应的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编制也应按新标准执行,对外发布的公开招标书内容也要有相应的调整。2.使建筑施工企业投标工作变得复杂化。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投标工作将变得更为复杂,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书的编制中有关原材料、燃料等直接成本中是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实际施工中,有多少成本费用能够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在编制标书中很难预测准确,这将直接影响工程造价金额。工程造价体系会发生变更。建筑施工企业相应的施工预算也要重新进行编制,尤其是在投标中的隐蔽工程价格如何确定等,将给投标工作带来较大的预测难度。3.企业内部定额需要重新编制。营改增实施后,由于要执行新的定额标准,企业施工预算

11、需要重新进行修改,企业的内部定额也要重新进行编制。(四)对企业组织架构和经营管理模式的影响目前,公司所属建筑施工企业在实际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因为各自经营管理模式的不同,内部经营组织架构有总分公司、项目部形式;母子公司形式,或者两种形式共存。在与联营合作方经营方面不同程度存在工程转包、分包;资质共享;挂靠经营等合作方式。1.对组织架构的影响(1)增值税的征税原理实质上是鼓励企业构建专业化的组织架构,比如集团下设不同的专业公司和不同的业务公司,促使建筑企业对现行组织架构进行根本性调整。(2)企业拥有众多子、分公司及项目部,组织架构复杂,管理链条长。多层级的管理模式加大了税务管理成本及潜在税务风险。

12、现行增值税制下,企业内部非法人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可能会被判定具有独立纳税义务,而分公司通常不具有独立的建筑资质也不作为合同的签约主体承揽项目,“营改增”后势必增加税务风险和管理成本。(3)营改增后,组织架构的设计不同,其合同管理、财务核算、计税方法、纳税申报等模式也不相同。如:总分公司架构下,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包括领购、开具、保管、认证抵扣、整理、归档等在哪一级主管税务机关管理,将由国税机关重新制定规则。2.对经营管理模式的影响在营改增以后,以上的内部管理模式能否满足增值税管理关于业务流、票据流、资金流“三流一致”的抵扣要求,将面临很大的考验。(1)对于如“资质共享、挂靠经营”模式,建筑业营

13、改增后,合同主体与施工主体不一致的情形,造成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不匹配,导致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增加了增值税缴纳的现金流出,加大了企业成本和增值税管理风险,进而降低项目的整体利润。(2)对于联营项目,联营合作方往往没有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没有索取发票的意识。实行增值税后,增值税与工程造价、成本费用密不可分。如果联营合作项目在采购、租赁、分包等环节不能取得足够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增值税进项税额就很小,可抵扣的税款较少,缴纳的税款较多,税负甚至超过项目的利润率,总包方和联营合作方都将无利可取,涉税风险将威胁到联营合作项目管理模式的生存和发展。特别是有些项目大量存在分包单位是小规模

14、纳税人或包工头,抵扣进项税额将大幅降低,企业税负将上升,利润也随之减少。(五)对企业采购及资金管理模式的影响建筑施工企业内部集中管理主要体现在集中采购、分包业务涉及的资金集中支付、资金统借统还等,建筑施工企业基于强化资金控制的集中管理,可能会造成业务流、票据流、资金流 “三流不一致”,进项税额无法得到充分抵扣,增加税收负担。例如:1.采购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涉及的集中采购,包括“统谈、统签、统付”、“统谈、分签、统付”、“统谈、分签、分付”等,除“统谈、分签、分付”模式可满足“三流一致”的要求外,其他模式均难以满足增值税“三流一致”的抵扣要求。2.资金集中统筹使用涉及的“资金统借统还”、“关联企业间通过资金池管理的资金拆借利息支出”等,可能会引起“三流不一致”的税收风险,对应形成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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