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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our short words sum up what has lifted most successful individuals above the crowd: a little bit more.-author-dateXX公司高管管理暂行办法中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附件1XX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建立健全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政治坚定、开拓进取、勤奋务实、团结坚强、清正廉洁、具有领导现代企业能力的高级管理人员队伍,根据中国石
2、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党组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公司助理层人员、机关部门(含矿区事业部机关部门)负责人、直附属单位负责人、所属单位(含矿区事业部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等由公司公司党委和公司公司管理的正、副处职领导人员。第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应遵循的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第二章 管理权限第四条 公司公司助理层人员,机关部门(含矿区事业部机关部门)及直附属单位、所属单位(含矿区事业部
3、所属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公司党委、公司公司管理。其中,第三采油厂、井下作业公司下属单位(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公司党委、公司公司统一管理下,由本单位党委、本单位协助管理。第五条 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中由公司公司委派或推荐并按有关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班子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由公司公司党委、公司公司管理。第六条 根据公司公司党委和公司公司的要求,人事处(党委组织部)履行高级管理人员选拔、任用、日常管理等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第三章 选拔任用条件第七条 选拔任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4、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上级组织的各项决议,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二)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组织能力、实践经验、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具有市场经济条件下驾驭企业的本领,工作业绩突出。(三)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紧紧围绕公司公司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开拓进取,求真务实,真抓实干,不断追求公司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四)廉洁勤政,遵纪守法,公道正派,作风民主,善于团结同志,在职工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第八条 选拔任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一)具有五年以上工龄、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下一级两个以上岗位的任职经历。(二)副
5、职提任正职,应在副职岗位工作一年以上;新提拔副职,应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三)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所学专业与任职岗位专业一致或相近。提任总师原则上应具有普教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四)首次提拔,副职一般不超过45周岁,正职一般不超过50周岁。(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繁重的工作任务。(六)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党章规定的党龄要求。对综合素质好,工作业绩突出,特别优秀的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破格选拔使用。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逐级提拔,一般从相应后备人员中选拔。第十条 男年满55岁(女50岁)的副处级和男年满57岁(女52岁)的正处级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应退出现职
6、领导岗位。第四章 民主推荐第十一条 选拔任用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民主推荐程序。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个别谈话推荐等。民主推荐结果是组织考察和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换届时,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的岗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任职岗位1:2或1:3推荐。第十三条 民主推荐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机关部室负责人、基层单位负责人以及职工代表参加。个别谈话推荐主要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机关部室和基层单位负责人参加,根据实际情况也可适当调整范围。第十四条 民主推荐由人事处(党委组织部)组织,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一)召开
7、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填写推荐票。(二)进行个别谈话。(三)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和谈话推荐情况分别统计汇总。第十五条 确定考察人选。领导班子换届和个别提拔任职,人事处(党委组织部)根据民主推荐情况,经充分酝酿,报公司公司主要领导确定考察人选。第十六条 对特别优秀的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由组织直接推荐,作为考察人选。第五章 考 察第十七条 对确定的考察人选,由人事处(党委组织部)按照程序组织考察。通过竞聘选拔高级管理人员时,结合竞聘工作实际情况,适时安排考察。第十八条 考察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选,必须依据高级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基本条件、资格和拟任岗位的职责要求
8、,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突出考察工作实绩。第十九条 考察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选,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一)成立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二)与考察人选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沟通情况后,发布考察预告。(三)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发放征求意见表、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与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四)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形成书面考察结论。人事处(党委组织部)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考察人选的任用建议方案,向公司公司党委会报告。第二十条 个别谈话征求意见的范围为: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机关部门和基层单位负责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第二十一条 考察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选,
9、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人事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表现和主要特长。(二)主要缺点和不足。(三)民主推荐、测评等情况。第二十二条 人事处(党委组织部)派出的考察组须由两名以上人员组成,考察组成员应当具备较高的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工作的人员担任。实行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第二十三条 考察组将考察结果向公司公司主要领导报告,视情
10、况可向考察人选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反馈。同时,人事处(党委组织部)还要就考察人选的情况征求公司公司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第六章讨论决定第二十四条 选拔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公司党委会讨论作出任免决定。第二十五条 公司公司党委会讨论决定高级管理人员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与会成员应当逐个对任免事项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可以暂缓表决。任免决定需要复议的,经党委会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第二十六条 公司公司党委会讨论决定高级管理人员任免事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人事处(党委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
11、等情况。(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三)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四)拟委派到公司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任董事、董事长、监事、监事会主席(召集人)、经理、副经理、总会计师等,需经公司公司党委会研究后,委派、推荐。第二十七条 需要报上级审批、备案的高级管理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向上级呈报,并按程序办理任免职手续。协管干部的任免,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 任 职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司党委、公司公司行文聘任(任)公司公司助理层人员、机关部门(含矿区事业部机关部门)负责人、直附属单位负责人、所属单位(含矿区事业部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等正、副处职领导人员和第三采油厂、井下作业公司下属的副处
12、职领导人员。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委派、推荐的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成员,由所在公司按法定程序履行任职手续。第三十条 公司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委、纪委领导人员,换届时按党章规定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含副主席)调整时,经公司公司党委会研究同意后,由公司公司工会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履行任职手续;团委书记(含副书记)调整时,经公司公司党委会研究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履行任职手续。第三十一条 实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前公示制度。对拟提拔任用的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在公司公司党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可通过电视、网络、报纸、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3天。公
13、示期间所反映的问题由人事处(党委组织部)受理。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经调查属实且影响提拔使用的,停止办理任职手续。第三十二条 对决定任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宣布其任职决定前,由公司公司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第三十三条 实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试用期制度。首次提拔任用的副处职领导人员(选任制产生的除外)试用期一般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试任职务的,办理正式聘任手续;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职级安排工作。第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期制。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每届任期为3-5年,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 公开选拔聘任第三十五条 公开选拔聘任是公司公司
14、高级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的重要方式之一,是实现由组织直接配置向组织直接配置与公开竞聘配置相结合的重大转变。第三十六条 公开选拔聘任主要适用于公司公司机关部门副职,直附属单位、所属单位行政副职。根据工作需要,对条件成熟的个别单位及机关部门行政正职,也可通过公开选拔的方式产生拟任人选。第三十七条 报名参加公开竞聘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第三十八条 公开选拔聘任工作在公司公司党委和公司公司领导下进行,由人事处(党委组织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第三十九条 公开竞聘的程序:(一)成立竞聘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公开竞聘的组织领导工作,由公司公司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担任负责人,人事处
15、(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处等有关部门参加。(二)研究确定竞聘岗位并发布竞聘公告。通过适当方式公布竞聘岗位名称与数量、任职资格条件以及竞聘工作的程序和方法等。(三)报名与资格审查。报名可采取个人自荐、组织推荐、群众举荐等方式进行。组织推荐和群众举荐要经本人同意。竞聘领导小组对报名人员按照岗位任职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并征求公司公司主要领导意见后,差额提出参加竞聘人选。(四)召开竞聘推荐大会。参加会议人员范围由竞聘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竞聘人选按顺序依次在规定的时间内做竞聘发言并进行答辩,发言答辩时其他竞聘人选回避。之后,对竞聘人选进行民主推荐,并加权计算推荐结果。(五)组织考察。人事处(党委
16、组织部)按照竞聘领导小组的要求,对民主推荐得票比较集中的竞聘人选进行考察,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六)研究确定提名人选。竞聘领导小组根据民主推荐和考察结果,研究提出初步提名人选。初步提名人选经公司公司主要领导同意后,确定正式提名人选。(七)召开信任投票大会。参加会议人员范围与竞聘推荐大会相同。会上对提名人选按赞成、不赞成两项内容进行信任投票,当场计票并公布投票结果。赞成票达到或超过70%的,提名有效;赞成票不足70%的,提名无效。(八)研究审定聘任人选。通过信任投票大会的提名人选,经党委会审定通过后,按规定进行谈话、公示,办理聘任手续。第四十条 在换届聘任进行的公开竞聘中,对由于年龄、健康原因
17、主动提出不参加竞聘,要求退出领导班子的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他们的专业特长予以安排,确定其相应待遇。第九章 考核与薪酬第四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主要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考核、试用期考核和日常跟踪考核。第四十二条 年度绩效考核。年度绩效考核主要考核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合同规定的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单位(部门)正职的绩效考核由公司公司业绩考核委员会考核,副职由本单位(部门)正职考核,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四十三条 试用期考核。新提拔的高级管理人员试用期满,人事处(党委组织部)对其实施考核。考核主要采取个人述职、一定范围的测评和谈话等方式,对试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做出评价。第四十四条 日常跟踪考核。对受到
18、诫勉警告的、群众反映有突出问题的、试用期满或新调整岗位不足一年的,以及因其他原因需要进行跟踪考核的高级管理人员,人事处(党委组织部)对其实施跟踪考核。通过跟踪考核,随时掌握情况,及时解决问题。第四十五条 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尤其是绩效评价,是高级管理人员使用、奖惩的重要依据。第四十六条 建立高级管理人员考绩档案。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各类考核均要形成客观公正的考核材料,并及时归入考绩档案。第四十七条 建立以审计为基础的考核确认及追溯制度。以高级管理人员年度和任期届满审计结果为基础,依据绩效评价和其他考核结果,兑现薪酬和其他奖惩。第四十八条 对经组织考核确认为不称职而解聘(免职)的,重新安排适当工作
19、,按新的岗位确定薪酬待遇,不保留原职级待遇。第四十九条 因年龄等原因退出现职岗位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具体工作的,其基本薪酬不变,业绩薪酬按所在单位同级现班子成员业绩薪酬平均水平的70%发放。第十章 培训与后备第五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培训以提高素质、适应岗位发展和需要为目的,坚持脱产培训与在职培训相结合。第五十一条 公司公司根据发展目标,制定高级管理人员及后备人员培养战略规划。充分发挥各种培训资源,有计划地选送各类高级管理人员,尤其是有发展潜力的年轻高级管理人员及后备人员参加培训。第五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采取推荐和指令调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培训期间的考试、考核结果计入个人考绩档案,作为选拔任
20、用和考核的依据,并根据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奖惩。第五十三条 逐步推行企业经营管理者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第五十四条 建立高级管理人员后备制度。通过民主推荐和组织选拔,建设一支数量充足、门类齐全、素质优良的高级管理人员后备人选队伍(后备人选数量原则上按现领导班子职数1:2确定),不断提高高级管理人员后备人选队伍的整体素质。第十一章 岗位交流与回避第五十五条 根据公司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培养、考核和工作需要,实行高级管理人员交流制度。(一)交流的形式。交流的形式包括:专业结构互补性交流;培养锻炼轮岗交流;回避性交流等。(二)交流的对象。交流对象主要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后备人员,重点是各单位
21、的党政主要领导、45岁以下的关键岗位负责人和年轻有发展潜力的高级管理人员。主要领导和关键岗位负责人,在同一单位任职满两届的,原则上都要交流。(三)交流的范围。1、公司公司机关与所属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的交流。对于有培养前途、缺乏基层工作经验、带队伍经验不足的机关人员,或对公司公司层面工作协调不够熟练的基层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上下交流任职,达到“缺什么、补什么”的目的,使之成为复合型管理人才。2、一线和二线高级管理人员的交流。针对一线和二线的工作生活条件、社会环境、工作难度的不同,在分析班子结构、年龄结构、智能结构的基础上,本着开阔视野、取长补短、完善素质、促进工作的原则,进行一线和二线高级管理者的适
22、时、适量交流。3、科技与生产经营高级管理人员的交流。对长期在科研院所从事纯科研或在生产经营岗位长期从事生产经营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岗位交流,进一步促进科研成果与生产经营的结合,使科研更紧贴公司生产经营实际,尽快转化为服务公司生产经营的生产力。4、行政与党群高级管理人员的交流。以培养既懂生产经营又精通党群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为目的,加强行政与党群高级管理人员岗位交流,培养复合型人才,为培养、选拔党政“一把手”打好基础。(四)交流的程序。人事处(党委组织部)结合班子换届、调整等实际情况,及时提出交流方案。交流方案经公司公司党委会研究决定后,由人事处(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第五十六条 领导班子换届
23、竞聘时,交流任职不满一年的,可不参加竞聘,由公司公司党委会研究决定后,直接办理聘任手续。党政分设单位的两个正职,一般不同时交流。第五十七条 考虑到班子的稳定等因素,每次交流人数控制在该班子职数的三分之一左右;对距离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五年和专业技术岗位特殊的,一般不予交流。严格组织纪律,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组织交流决定的,就地解聘(免职)。第五十八条 实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回避制度。(一)高级管理人员回避范围。回避范围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近姻亲关系、组织认为有必要回避的其他关系。(二)职务回避。凡具有上述亲属关系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下列职务回避:1、不得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
24、职。2、不得担任双方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职务。3、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单位机关从事人事(组织)、纪检(监察)、财务、审计工作。4、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一方的调整,原则上次要岗位服从重要岗位,低级职务服从高级职务。(三)公务回避。1、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涉及与本人的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如有关任免、调动、考核、奖惩、用工、技术职称评定等问题),应当回避。2、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涉及本人和亲属的回避问题的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利用职权或工作关系指使或暗示他人进行干预。3、涉及查处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及亲属的违法违纪案件,本人必须回避。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子女、亲属以及身边工作
25、人员,不得以高级管理人员的名义或利用工作之便参与应回避的公务。4、凡涉及回避事项的,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应主动要求回避。本人难以回避的,主管领导要安排回避。本人未主动回避的,主要领导或有关部门要及时提醒,必要时责令其回避。第十二章 免职、辞职和降职第五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或解聘其职务:(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退休年龄界限的。(二)在年度考核或上级组织考察中,出现民主测评的优秀、称职率不足70%的。(三)年度绩效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四)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或解聘现职的。第六十条 实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一)自愿辞职
26、。高级管理人员因个人身体、年龄或不愿继续承担领导责任等原因,自愿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应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二)引咎辞职。高级管理人员由于个人能力不强,自身行为不当;或工作失误、失职、渎职,造成严重损失或影响;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个人品德行为不端或发生其他与领导身份不相符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等情况的,不宜继续任职,应主动向上级组织请求辞去现任领导职务。(三)责令辞职。公司公司根据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的表现,经集体研究,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第六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自愿辞职必须由本人
27、向公司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公司公司接到辞职申请后,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做出接受与否的决定。需离任审计的,待离任审计完成后再审批。经批准辞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批准之日起一周内办理完工作移交手续。第六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辞职审批期间,不准擅离职守,否则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职:(一)所承担的重要工作尚未处理完毕,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二)在涉及企业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第六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免职和解聘,按管理权限由公司公司党委会研究决定后,办理手续。属上级任免的高级管理人员,按规定履行
28、任免呈报手续;需报上级人事部门备案的,及时上报备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后,可另行安排适当工作,并实行易岗易薪。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或解聘的高级管理人员,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第十三章纪律与监督第六十五条 选拔任用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准以其他任何形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高级管理人员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政领导成员集体做出的决定,不准临时动议决定高级管理人员任免。(二)不准拒不执行组织调动、岗位交流的决定。(三)不准在机构调整、岗位变动、届满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高级管理人员。(四)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
29、(五)工作调动后,必须按规定及时办理组织、人事、工资关系,不准以个人名义干预原单位人事安排。(六)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七)不准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高级管理人员任免的情况。(八)不准在高级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第六十六条 实行高级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具体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用人程序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并根据具体情况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第六十七条 强化各类监督。人事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要经常沟通信息,交流
30、情况,加强对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高级管理人员应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各级党组织要建立完善工作制度和议事程序,发挥党组织保证和监督作用;单位正职离任时,应做好离任审计工作;进行生产经营重大问题决策、出台重大改革措施、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听取工会和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第六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接受广大职工群众的监督。职工群众发现在高级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举报、申诉。第十四章 附 则第六十九条 所属各单位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中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第七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公司人事处(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