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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our short words sum up what has lifted most successful individuals above the crowd: a little bit more.-author-date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精)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精)关于印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管理规范 的通知国质检监20073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保证安检机构资格管理工作质量,促进安检机构不断提高检验技术水平,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同时,为了规范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的印制、式样、发放、使用、更正、更换、收回、销毁等环节的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7号)的具体要求,总局制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管理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 附件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管理规范 二七年八月一日 附件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 一、总则 为了保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资格
3、管理工作质量,不断提高安检机构检验技术水平,促进安检机构健康有序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总局令第87号)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二、督管理的范围 (一)安检机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对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工作人员的监督,对获得安检资格许可安检机构的日常监督,对未获得安检资格许可的机构开展安检活动的查处等。 (二)对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工作人员的监督主要包括对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工作中涉及受理、审查、批准的有关人员的监督。 (三)对获得安检资格许可安检机构的监督主要包括:资格有效性的情况,依法开展安检工作的情况;技术条件的保持情况;
4、计量认证的保持情况、检验仪器设备的检定或校准情况及其是否处于完好的状态;检验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情况;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检验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等。 (四)对未获得安检资格许可的机构开展安检活动的查处主要包括:对未取得检验资格许可的机构擅自从事安检活动的查处。 三、主要监管方式 (一)对安检机构资格许可行政审批人员的监督管理主要通过检查许可工作过程中的有关资料、行政相对人的投诉和有关工作汇报等方式进行。 (二)对安检机构的监管方式主要有:审核年度工作报告,联网监察,查阅原始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检验能力比对测试,征询有关方面意见,对日常投诉进行调查处理,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1
5、、审核年度工作报告监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年应组织对安检机构年度工作报告进行审核。年度工作报告应反映安检机构守法经营的自查、资格许可条件的保持等情况,主要包括: (1)申请取证条件的保持情况,如检测设备计量检定或校准、使用、调整、维修、更换等情况,检验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内部质量管理工作情况等; (2)机构名称、住所、法人代表、检测场所地址等变化情况; (3)检验业务情况及有关变化; (4)机动车安检许可证证书、编号和印章的使用情况; (5)收费标准执行的情况; (6)检验结论的异议处理情况; (7)行政机关对本机构开展的监督检查情况; (8)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求说明的其他情况。 2、联
6、网监察监管:通过计算机联网管理系统对安检工作进行适时、有效监管。联网监察的主要内容是:通过联网系统的实时监测功能,检查安检机构检测线的检测情况,检查对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现行有效检验标准的执行情况;查阅检验报告;抽查是否存在不认真按照标准进行检验,是否存在超检验能力、超许可范围检验的现象。 3、查阅原始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监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对安检机构检验机动车的原始检验记录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进行抽样检查,抽样数量一般应不低于安检机构当年检验机动车数量的5,但不少于50辆的报告和纪录。检查原始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应符合有关规定,结论应真实、准确。同一辆机动车的原始检验记录和检验报
7、告中的检验数据必须一致,若同一辆机动车的原始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中的检验数据不一致,应组织技术人员进行分析,对因人为因素造成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已实现联网监察安检机构的地区,可通过网络进行抽查。 4、检验能力比对监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专家,每年对安检机构之间的检验能力进行测试、比对。 5、加强社会监督: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过走访、电话、征求意见表、座谈会的方式保持与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被检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的沟通,征询他们对安检工作的建议和评价,就安检机构的检验流程、检验质量、收费标准等诸方面广泛地听取意见和要求,并及时汇总整理形成书面材料。反映的问题
8、一经核实,均要求其限期整改,并跟踪检查。 6、对日常投诉进行调查处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接到投诉案件时,应及时做好记录、调查、处理、存档工作。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报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调查情况属实时,应对产生的原因、案件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并依法对责任机构进行处理。 7、定期、不定期监督抽查:主要检查常规检验资格安检机构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违纪的行为;检查检验工作流程的符合性;检查计量认证证书和安检资格许可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检查检验所用仪器、设备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以及是否按期进行检定或校准,检查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是否正确、规范、保存完好。专项检查主要针对问题突出的有关项目组织开展的检查。
9、 (1)定期监督检查一般每年不少于一次,定期监督检查可以采用多种形式,主要采用现场检查的方式。不定期监督抽查主要针对审查安检机构年度工作报告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部门和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的抽查。 (2)根据工作需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就专项内容进行检查,如检查仪器设备的检定或校准情况,是否有利用软件作假的情况,是否有漏检、少检项目或不检车只收费的情况等。 四、安检机构的职责要求和行为规范 (一)安检机构在取得安检资格许可后,应履行相应的职责: 1、要在许可范围内开展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 2、必须依法开展检测工作,并及时向委托人出具检验报告; 3、必须严格按照检验标准、检验规程和检验技术规范进行
10、检验; 4、保持检验技术条件处于良好的状态,认真开展检验工作,保证检验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5、建立严的格报告审批制度,认真审核检验结果,实行谁检验、谁审批、谁负责; 6、保持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网网络通道的畅通; 7、立健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档案,并按规定保存、处置,为委托人保密有关信息; 8、要在每年12月底前,按规定要求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9、要及时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反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中发现的普遍性安全质量问题,对重大普遍性安全质量问题,要在5个工作日内直接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递交书面报告; 10、要加强对检
11、验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培训、检验技术培训和内部管理,不断提高检验技术水平和服务水平; 11、要积极配合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12、在停业或歇业申请提出的半年内,未经检验资格许可发证部门批准不得停业或歇业。 (二)安检机构的行为规范: 1、不得出让、转借安检资格许可证书; 2、不得出具虚假检测结果或报告; 3、不得少检、漏检或不按有效标准进行检验; 4、不得随意修改检测结果; 5、不得多收费或乱收费,或只收费不检车; 6、不得指定被检车辆调整和维修的单位或个人; 7、不得使用未经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的设备、仪器开展检测工作; 8、 不受任何影响,导致检验结果失去公
12、正性; 9、在工作中以权谋私、索要或收取礼品、礼金及其他物品,收取贿赂; 10、 不得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 11、不得使用无检验资格的人员进行检验。 五、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 (一)各级质量监督技术督部门要落实安检机构的监管职责,明确监管部门和责任。要加强对行政许可人员和监管人员的考核,依法行政,实现安检机构监管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广泛征询有关方面的意见,完善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机制。 (二)国家质检总局职责。 1、对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的安检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许可审批人员的管理制度情况、工作
13、职责落实情况、许可工作质量以及对投诉的处理情况等。 2、对安检机构特殊检验资格行政审批人员实施审批行为的合法性,以及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制度化管理。对安检机构特殊检验资格许可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3、组织对特殊检验资格安检机构的首次定期监督检查,原则上在获证后6个月内进行。当安检机构资质许可条件保持良好、检验工作一致稳定时,可调整定期检查频次,放宽监督检查周期。 4、依据法律、法规等规定,采用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监管方式,对安检机构实行制度化监管。 5、对安检机构检验工作质量以及投诉处理情况进行考核,对违法、违规特殊检验资格安检机构进行查处。 (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责。
14、 1、对安检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行政审批人员实施审批行为的合法性,以及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制度化管理。对安检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2、组织对常规检验资格安检机构的首次定期监督检查,原则上在获证后6个月内进行。当安检机构资质许可条件保持良好、检验工作一致稳定时,可调整定期检查频次,放宽监督检查周期。 3、对机动车安检机构自查工作加强监督,督促机动车安检机构按期提交年度工作报告;负责组织对安检机构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进行审查,并在监督检查记录中填写机动车安检机构自查情况记录和意见。 4、定期组织常规检验安检机构进行比对试验,全面掌握安检机构的能力和水平,了解安检机构的检验技术水平,对
15、比对试验结果严重失真的安检机构,要责令限期整改。检验技术水平严重低下的安检机构,要暂停其检验资格许可。 5、定期举办关于安检机构监管的通报会,与安检机构实行互动,采取措施解决安检机构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6、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监管方式,对安检机构实行制度化监管。 7、对安检机构出现资质许可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用户投诉集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以及被举报时,及时组织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8、对安检机构检验工作质量以及投诉处理情况进行考核,对违法、违规安检机构进行查处。 9、可依据法律、法规
16、的规定,对所辖区域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安检机构进行查处,保护守法安检机构的合法权益。 (四)市(地)县质量监技术督部门职责。 1、定期对安检机构监管情况进行通报,要与检验资格安检机构实行互动,采取措施解决安检机构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2、可依据法律、法规等规定,采用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监管方式,实行制度化监管。 3、对获得检验资格的安检机构出现资质许可条件有重大变化、用户投诉集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以及被举报等情况时,可有针对性地对常规检验资格安检机构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4、要及时处理对安检机构的投
17、诉,加强对安检机构检验工作质量考核,对违规安检机构进行查处。 5、认真开展对所辖区域内无证从事机动车安检的机构进行查处,保护守法机构的合法权益。 六、资格许可行政审批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职责要求 (一)安检机构的资格审批有关人员要依法进行安检机构的受理、审查、批准。不得违反工作程序对安检机构进行许可。 (二)不得受理不符合设置规划的安检机构的资格许可申请。 (三)应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受理人员应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除非现场能及时完成更改的。 (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安检机构
18、资格许可、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六)监督人员应及时查处并报告安检机构的违法违规事实,积极查处无证安检的事件。 七、实施监督检查的要求 (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或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 (二)工作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不得事先通知被检查安检机构检查内容。 (四)监督检查中不得妨碍安检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 (五)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安检机构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六)实施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对安检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应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记录应当规范,文书式样应当统一
19、,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机构的代表签字确认。 八、监督检查结果的处理 (一)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及时将检查结果通知被检查安检机构,同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情况,并公布检查结果。 (二)对监督检查发现的不合格安检机构,应予以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安检机构整改完成后,应向组织检查的部门提交整改报告。组织检查的部门应对安检机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三)对监督检查发现的不合格安检机构,依法实施处罚。 (四)依法对需要撤消特殊检验资格许可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提请国家质检总局撤消,并将有关材料报送国家质检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撤消安检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的,应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五)安检
20、机构的检验资格许可被撤销后,必须立即停止机动车安检活动。 九、违法行为的查处 (一)查处范围: 1、 无证机构开展安检活动的; 2、无证机构伪造、冒用安检资格许可证证书、编号和检验专用印章的; 3、擅自变更检测场所地址开展安检活动的; 4、获证安检机构涂改、转让、出借安检资格许可证的; 5、获证安检机构计量认证证书或检验资格许可证书超过有效期或超越检验资格许可范围开展检验或超过检验能力出具检验报告的; 6、更改安检机构名称、住所、法人代表等不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的。 (二)对无证安检的责任者,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
21、任。 (三)获证安检机构未在检验报告上标明安检资格许可证编号和检验报告印章的,应当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进行通报批评,对连续两次通报批评不改的安检机构,应组织安检机构负责人进行学习,重新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检验资格培训和考核。 十、安检机构机资格许可的撤销和注销 (一)撤销机动车安检资格许可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审批机关应当撤销机动车安检资格许可,但是撤销机动车安检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除外: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准予机动车安检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机动车安检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准予机动车安检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
22、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机动车安检许可的; 5、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安检许可的; 6、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伪造检测数的; 7、超越许可范围检测的; 8、聘用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 9、依法可以撤销机动车安检资格许可的其他情形。 (二)注销机动车安检资格许可的情况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审批机关应当注销机动车安检许可,并办理有关手续: (1)被许可人不再从事机动车安检的; (2)机动车安检许可有效期满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取证的; (3)法人资格依法终止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
23、销机动车安检许可的其他情形。 十一、机动车安检机构对机动车安检许可、行政处罚的异议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管理规范 一、总则 (一) 为了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的印制、式样、发放、使用、更正、更换、收回、销毁等环节的工作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二)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是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需要,通过一定的程序对经审查合格的安检机构颁发的、准予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证明文件的公开形式。证书只有正本,没有副本。国家质检
24、总局颁发特殊检验资格许可证书,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本行政区域内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证书的有效期自批准之日起3年。 二、许可证书的印制、式样 (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规定证书式样,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制。常规检验资格证书套印常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发证部门印章,特殊检验资格证书套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章。 (二)证书式样 1、证书应当载明机构名称、检验类别、检验范围、住所、检测地址、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日期。 2、证书上的机构名称应与企业、事业、社团法人证书上的名称相一致; 3、证书检验类别应注明取得的检验类别的种类,分为常规检验和特殊检验; 4、证书检验范围应注明现场
25、条件审查确认的具有检验能力的车辆类型; 5、证书住所应注明企业、事业、社团法人证书住所地址; 6、证书检测地址应注明安检机构检测场所的地址; 7、证书编号按照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办理程序附件18许可证书的编号规则编写。 8、证书有效期应注明发证部门批准的许可截止日期。 9、图样见附件1。 三、证书的发放 (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本行政区域安检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的需要,向取得常规检验资格许可的安检机构发放常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在发放过程中如遇证书损坏、打印错误等情况,要在证书的中心位置标注“作废”字样,并做好登记。 (二)国家质检总局向取得特殊检验资格许可的安检机构发放特殊检验资格许可证书。在
26、发放过程中如遇证书损坏、打印错误,要在证书的中心位置标注“作废”字样作废,并做好登记。 四、证书的使用 (一)安检机构应将检验资格证书悬挂在检测场所、客户能看到的明显位置。 (二)资格证书上凡有涂改、挖补或者损毁,该证书作废。 (三)资格证书仅供取得检验资格的安检机构使用,不得转借、出让。 五、证书的更换 (一)安检机构证书破损可辨认的,可向发证部门申请更换新证书,将原证书标注“作废”字样作废,并做好登记。 (二)安检机构取得资格许可证书后,需要变更机构名称或住所、减少检测车型或减少检测线、更换法人代表的,应向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对符合变更条件的,发证部门收回原证书,更换新证书,原证书标注“作废
27、”字样后收回,并做好登记。 六、证书的收回 安检机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被暂时停止检验资格的,由发证部门暂时收回证书,在恢复检验资格时发还,被撤销检验资格的,由发证部门收回证书,标注“作废”字样作废,并做好登记。 七、证书的销毁 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收回的作废证书,实行定期统一销毁。 八、其它情况的处理 (一)安检机构增项,包括在原机构内增加检测线、增加检测车型的,在满足区域安检机构设置规划的情况下可申请办理,取得资格许可的,应重新领取检验资格证书,证书有效期与原证书有效期保持相同。 (二)安检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减少检测线等信息的,可申请证书变更,更换检验资格证书
28、,证书有效期与原证书有效期保持相同。 (三)检验标准变更 1、安检依据的标准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决定现有检验资格的有效期,有关决定未发布前,安检机构原检验资格证书继续有效。 2、安检机构从事安检工作依据的标准内容变化较小的,安检机构应根据标准变化的要求,及时补充检测能力,安检机构持有的原检验资格证书继续有效。影响部分车型检验的按检验能力变更处理,更换证书,证书有效期与原证书有效期保持相同。 (四)证书有效期内,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而修订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时,国家质检总局将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进行重新审查。对需要重新审查的,收回原有证书标注“作废
29、”字样,重新颁发证书,对不需要重新进行现场审查的原有证书不变。 (五)在证书有效期内,安检机构的检测设备、检验技术人员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检测线重大技术改造等),安检机构应当及时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原发证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组织进行现场审查。收回原有证书,标注“作废”字样作废,重新颁发证书。 (六)新建、迁址安检机构的取证 检验资格发证结束后,新建、迁址的安检机构申请取证的,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满足区域安检机构设置规划的,发证部门组织进行受理、审查、批准,发放检验资格证书,证书的有效期自批准之日起向后推三年。迁址安检机构原有证书收回,标注 “作废”字样收回
30、。 (七)证书的补领 1、检验资格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安检机构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检验资格许可证申请。 2、由法定代表人携带法人证书和个人身份证件到发证部门登记,申请补发检验资格证书,并登报声明作废。 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安检机构补领检验资格许可证申请之日起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4、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收到安检机构补领检验资格许可证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并做出是否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重新颁发证书,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安检机构补领证书所需的材料,主要有: (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补领申请书。 (2)企业遗失、损毁声明原件。企业应在当地省级主要报纸上刊登遗失、损毁声明,并注明安检机构名称、检验类别、许可证编号、注册地址、检测地址及有效期。 (3)法人证书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 (八) 其他 1、证书变更后采用新的证书编号,补领的证书采用原编号,每个年度的编号其流水号从001开始。 2、证书变更或更换后应及时填写情况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