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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化局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制度为加强对本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适用本办法。学校、公共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学生和读者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办法。第二条按照严格审批、严格管理、严格控制的原则,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统一规划,规模控制。鼓励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向规模化和连锁化方向发展。第三条市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布
2、局规划,报市政府审批。第四条市及区县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和经营活动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第五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取得市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第六条下列区域和建筑物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一)长安街及其延长线(建国门至复兴门)两侧临街的建筑物内;(二)中央党、政、军等主要机关周围200米范围内;(三)大学、中学和小学校园内及中学和小学周围200米范围内;(四)居民住宅楼(院)内及居民住宅楼内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五)地下二层以下(含二
3、层)和地上四层以上(含四层)的建筑物内。第七条在星级宾馆、饭店以及营业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商场、写字楼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可以不受第六条第(一)、(二)款的限制。第八条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并以专营的形式单独办理营业执照;(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其中,注册资本(金)或出资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计算机应当安装身份认证系统和远程视频监控系统;(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
4、且应当以专线形式接入互联网;计算机终端不得少于80台,单机使用面积不得少于2.5平方米;(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其中,经市公安机关培训的信息网络安全员不得少于3人;(七)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申请人,持下列文件向营业场所所在地区县文化行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一)设立申请书;(二)章程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四)资金信用证明;(五)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六)经营场所平面图及周围200米范围内方位图。第十条区县文化行政
5、部门对设立申请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文化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核,对符合设立条件的,由市文化行政部门核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同意书(以下简称筹建同意书)。对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第十一条申请人可持筹建同意书与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签订接入协议。协议中必须申明接入带宽和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提供服务项目。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无证照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提供接入服务。第十二条申请人持下列文件向区县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一)安全审核申请书;(二)筹建同意书
6、原件;(三)经营场所平面图及周围200米范围内方位图;(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络拓扑结构图;(五)互联网上网服务接入协议原件;(六)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七)信息网络安全审计系统软(硬)件安装证明材料;(八)计算机通信设施防灾减灾系统检测合格证明材料;(九)信息网络安全员证件复印件。第十三条区县公安机关按照*市公安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程序规定和*市公安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标准,对安全审核申请进行初审后提出意见报市公安机关审核。审核合格的,由市公安机关核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证明。对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
7、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决定。第十四条通过市公安机关安全审核后,申请人持下列文件向市文化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一)书面申请;(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证明原件;(三)互联网上网服务接入协议复印件;(四)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其公章;(五)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络拓扑结构图;(六)计算机及附属设备清单;(七)从业人员基本情况证明,专业技术人员学历或资历证明,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人员资历证明。第十五条市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经营许可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由市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
8、说明理由。第十六条申请人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第十七条连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立由市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审批。有关规定由市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十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未经文化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和网络安全技术措施;(二)不得利用网络游戏从事赌博等违法活动,不得给予消费者货币、奖券或其他任何形式的物质奖励;(三)不得安装局域网游戏;(四)为消费者提供信息下载、打印等服务的经营单位,应设置专用设备并有专人管理;(五)应对营业活动进行录像,录像资料至少保存15日;(六)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通过有关部门规定的培训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受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两次行政处罚,再次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视为情节严重,依据条例规定从重处罚。第二十条市及区县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年检工作。对年检不合格的,依法做出相应处罚。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开办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进行整改,凡不符合要求的,限期转业或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