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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社会管理与“法治进乡村活动研究” 法治与和谐社会建设研究综述 10-6 和谐社会建设de法理思考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de本质属性和重要特征,是党坚持不懈de奋斗目标。民主法治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de首要目标和任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遵循de一个重要原则,也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de重要制度保障。围绕法治与和谐社会建设,我国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进行了广泛而深入de探讨。 有学者认为,“和谐社会”具有普遍性、目标性和指导性。和谐社会既是事物属性de本质特征,又是文明进步de基本条件;既是科学发展观de重要目标,又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提供必要de社
2、会条件;和谐社会是历史发展de客观规律,其实现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de状况和条件密不可分。有学者提出,和谐与平衡相对应。国家与社会是二元de协调,国家权力与公众权利之间需要平衡和协调。和谐不能无视社会de差别和矛盾,应承认社会存在利益差别。和谐社会是建立在公平、正义基础上de,不能牺牲弱势群体de利益来实现。和谐是一种动态de平衡,要达到和谐必然要经历矛盾、斗争de过程。有学者深入阐发了法de和谐价值,认为法de适用目的之一是完善社会正义,及时de正义才能为大众接受。法协调双方de矛盾,充分考虑双方de利益,并努力消除矛盾。也有观点认为,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公平正义de社会。伴随社会经济de
3、高速发展,法治建设de繁荣昌明,公民权益de日渐保障,和谐社会将获得越来越多de关注。法学研究者应当深究和谐社会de法律基础,赋予其深邃de内涵、获取其预期de价值、洞察其隐匿de缺漏、规制其牵涉de行为、诱导其未来de走向。 有学者分析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以人为本”de法治精神,认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de基本特征既体现为相对静态de存在,又体现为动态de、辩证de过程;渗透着以物质文明发展为前提条件de“以人为本”精神,存在能够有效平衡或解决社会各种矛盾与冲突de多元机制,存在着以“民主与法治”为制度核心de生机勃勃de社会环境。当下亟待重构“以人为本”de法治观念、立法精神和执法司法理
4、念。有学者认为,要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适应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de实践需要,反映了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治建设de特殊属性,经历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de检验。法治建设强调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以实践和人民是否满意而不是以某种理论、模式来检验和衡量法律制度de正确性。有学者提出,和谐社会de法治意义包括体现秩序井然de法治观,体现制度正义de价值观,体现以民为本de人权观,体现监控特权de平等观,体现政府清廉de义务观,体现保护弱者de均衡观。构建和谐社会,必须重视解决群体利益差别、地方利益差别、民族利益差别、贫富利益差别
5、、城乡利益差别以及由过渡性政策措施和传统性因素导致de不和谐问题。 有学者提出,为了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de目标,我们必须跨越西方社会18和19世纪以权利为本位和20世纪以社会为本位de两个法律文化历史阶段,构建一种新型de和谐本位de法律文化。它包括以下内容:积极构建富裕群体和困难群体之间de和谐;积 极构建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之间de和谐;积极构建劳、资双方之间de和谐;积极构建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发展之间de和谐;积极构建城乡居民之间de和谐;积极构建权利和权力之间de和谐。还有学者认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处理好四种关系:一是权力与权利de平衡;二是权利与权利之间de平衡,过度de
6、个人本位de权利容易造成社会de分裂,危及社会秩序,过分de权利de诉求即所谓de“权利爆炸”需要得到平衡;三是权利与义务de互动和平衡,权利与义务是有限交换或者总体交换,权利de享有并不必然导致义务和责任;四是法律与多元规则de平衡,包括法律与道德de平衡、国家法与市民法de平衡、法律与宗教de平衡等。多元平衡和反思回应是法治发展de时代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治秩序de根本保证。 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de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de根本保证。和谐社会必须注重制度建设。有学者认为,构建和谐社会,要健全和完善民主权利保障制度,健全和完善法律制度,健全和完善司法体制机制,继续推进司
7、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健全和完善公共财政制度,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实现分配领域de公平正义,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适应社会发展de客观趋势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居民de社会保障体系。有学者探讨了和谐司法de问题,提出和谐司法是回应现实需求与司法发展规律de优先选择,和谐司法强调平衡、折衷、价值追求与运行过程de统一。和谐司法是司法权本性de反映,是社会公平de基本手段,是司法经验de外来化与本土化相结合de产物。实现和谐司法,要立足于国内外de司法实践,探求司法权良性运行de内部机制,进一步理顺区域、城乡司法de和谐关系,强化司法对社会秩序de维持力度和对无序与冲突de整合度,处理好和谐司法与严格司
8、法de关系。 法治与和谐社会建设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de过程就是构建法治社会de过程。只有民主法治de基石得到巩固,才能促进科学发展观de深入落实与和谐社会de构建。 有学者分析认为,和谐社会是以法治为前提de社会。法治de实现条件有三个:精神要件包括善法恶法标准理念、法律至上理念、法de统治理念、奉行人道主义文化和权利文化;实体要件包括一切公共权力来源于法律并最终受制于法律、国家责任de不可逃避、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义务de法定化;形式要件包括保障国家法制de统一性、要有一支懂法、守法且对法律形成信仰de公务员队伍,要有一个独立公正de司法系统并赋予法院以解决社会纠
9、纷和矛盾de权威地位,还要有一个发达de法学教育为社会提供法治理念、法治主体。有学者认为,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de手段。法律是追求社会和谐de行为规范,法治是和谐社会性质de内在需要,法治是和谐社会特征de必然要求。法治服务于和谐社会de构建,是构建和谐社会de重要手段,立法发展奠定制度基础,法律指引减少冲突发生,依法处置消除矛盾纠纷,法治先导创新管理体制,法治完备提供运行机制。和谐社会对法治提出了新de要求,要求确立法治理念,完善法律体系,力行依法执政,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司法功能,强化农村法治,保护弱势群体,应对突发事件,维护自然环境,实现社会公正等。 有学者认为,现代和谐社会de构建必须厉行
10、法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有秩 序de社会、一个公正de社会、一个以人为本de社会、一个依法保障权利de社会。也有学者深入分析了西方国家社会转型时期法治发展de路径和规律,认为在社会转型时期,法治建设要坚持法治规律与本国国情结合,要坚持立法引导与政府推进并举,要坚持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统一,要坚持理论变革与制度创新互动。 有学者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法治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法治社会都旨在追求在规则和秩序范围内de社会和谐与进步。法治社会从制度层面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de政治、经济领域中de内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de建立必须以法治为中心。有学者考察并分析了我国社会转型过程
11、中出现de种种不和谐现象及其成因,着重分析了法治、公正与和谐社会de关系,揭示出法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de基础性地位与作用,提出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法治国家建设de路径:第一,坚持法律至上,维护法律权威;第二,坚持依宪治国,切实遵从宪法;第三,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第四,坚持司法公正,维护社会正义;第五,坚持保障人权,实现并维护最广大人民de根本利益。有学者提出,法学家de任务是如何解决问题,要根据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总de指导思想,在每个具体领域中寻找方法;法律工作者在立法、司法领域中应该思考怎样做才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解决社会矛盾。有学者提出,要通
12、过法治实现善治,实现社会和谐,需要处理好十大关系:(1)经济建设与社会事业发展;(2)经济发展与政治体制改革;(3)经济发展与文化事业发展;(4)东部发展、中部崛起与西部开发;(5)公有经济发展与非公有经济发展;(6)权利保障与权力行使;(7)中央宏观调控与地方自主发展;(8)公平与正义;(9)城乡发展de和谐;(10)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 有学者深入探讨了“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de隐含意义和相互关系,指出法治国家de目标就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质上构建de是一个更加合理、公平、有序de市民社会,是人de生命价值、内在需要和社会德性都能得到满足de社会。只有努力
13、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能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非意味着没有冲突,没有利益纷争,而是意味着通过法治de途径来解决权利和利益等方面 de纠纷,意味着国家与社会de相对de分离,任何侵犯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乃至国家政权 de行为,都能够依法公平、正义地予以制裁。有学者认为,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de重要内容,也是基本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需要加强研究依法治国de实现途径问题,要从领导组织、目标规划和实现保障上研究如何促进。要研究法治建设de统筹规划问题,研究如何加强推进依法治国de问题。 社会主义民主宪政与和谐社会建设 社会主义民主宪政de核心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它要求我们
14、将党de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结合起来。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在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de法治进程中,要维护宪法权威,促进宪法自身de和谐发展与社会de整体和谐发展。 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宪政de基本特征。有学者认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de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是中国人民新世纪新阶段肩负de重大战略任务,也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de共同愿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坚持民主法治de基本原则,夯实社会和谐de法治基础。有学者明确指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是对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及新中国半个多世纪社会建设理论和实践经验de新概括、新总结,是贯穿于整个
15、社会主义时期社会建设de总方针、总目标。 和谐社会与宪法发展关系密切。有学者认为,构建和谐社会为我国de宪政建设提供了历史根据并将对我国宪政制度de发展及其理性定位产生重大影响,而宪政制度de变革与创新则为和谐社会提供了最根本de制度支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应进一步完善宪政机制:一是重构宪政观念,宪法应为私益de保障提供最终de救济手段和依据;二是进一步拓展民主参与de内涵;三是在健全现有de民主参与机制de基础上,进一步拓宽民主参与渠道、规范参与方式,并逐步实现程序参与de法治化、规范化。有学者提出维护宪法权威对于推动依法治国de实现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认为宪法第五条
16、 de五款规定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观de基本内容。依法治国要求我们必须维护社会主义法律尊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权威。宪法至上原则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de基础。有学者从宪法和谐发展de原理、我国宪法和谐发展中de价值建设、2004年宪法修正案对于我国宪法de谐发展de重要意义等三个方面展开分析,指出宪法de和谐发展必然对社会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产生重大影响,使宪法de功能和作用得以发挥,使宪法de精神通过宪法de各项原则和制度de运行得以体现,从而使宪法适应社会实践de发展需要,促进社会在宪法de轨道上按照人类文明de发展方向稳步发展。 平等权是宪法基本权利之一。有学者认为,在建设和谐社会de过程中
17、,权利平等、平等权问题是社会各界关注de热点。权利de平等保护,不仅仅指主体之间de平等保护,而且指权利类型之间de平等保护。平等意味着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应有差别;但在条件不相同或不相等de情况下,区别对待可能也反映平等de原则、理念和精神。在平等de原则和理念中,包含差别对待de精神。 关于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建设和谐社会中de作用方面,有学者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de根本政治制度,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de政治基础和制度保障,在建设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对此,我们应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发挥民主立法在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中de作用,充分发挥民主立法de表达与汇集作用、
18、沟通与妥协作用以及导向与宣传作用。坚持科学发展观,通过立法统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de民主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政治秩序de和谐稳定。 部门法制度完善与和谐社会建设 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矛盾和纠纷,而是存在化解纠纷、调解矛盾de机制。有学者探讨了近年来“强制调解”de现象认为,调解只能建立在自愿de基础上,禁止权力对人民调解de介入,并加强对它de法律规制,同时在法院de内外制度上保障法院调解de自愿原则de贯彻。设立纠纷解决机制时,不仅要考虑现实社会,还应考虑未来社会,努力形成一套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de纠纷解决机制。有学者从我国西北农牧地区公民权司法保障de现实模式入手,对我国
19、司法理念de本土化问题进行了学理上de探讨,阐发了我国司法理念de三种模式,即积极型司法理念、消极型司法理念和折衷型司法理念,初步描绘了“和谐社会”视野中de“司法理想图景”。有学者介绍了恢复性司法de刑事司法新动向,认为恢复性司法与构建和谐社会在理念方面有诸多契合之处:恢复性司法比较全面地照顾到了有关当事各 方,有利于建设和平社区;简化犯罪de处理程序,采取经济de责任形式,降低了刑法成本;有助于实现刑法预防犯罪de目的;有助于实现刑法de人权保障功能。 刑事法学者把刑事法治与和谐社会紧密联系起来,认为现代刑事法治是和谐社会de基本保障,发展和完善现代刑事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de重要环节。有学
20、者提出,刑事法治治理de主要问题是社会中最不和谐de现象犯罪行为,刑事法治建设应当坚持科学、理性、务实de精神逐步推进,需要从刑事政策、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刑事执行、涉外刑事法治合作乃至公民法治意识培育等诸多方面进行系统化建设,故有必要强调,公正惩治犯罪是构建和谐社会de客观需要,刑事法治中充分保障人权是构建和谐社会de内在要求,合理运用刑罚手段调整与化解社会矛盾。有学者分析了我国打击商业贿赂de有关法律,认为我国打击商业贿赂de法治体系存在诸多不足,建议创设专门de反贪污贿赂法或反商业贿赂法,加大惩处商业贿赂行为de力度,完善与修改现行刑法,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完善刑事立法,废除我国刑法上关
21、于受贿罪de死刑设置,加强对商业贿赂关联犯罪de打击等。另外,还应从司法与执法方面完善我国打击商业贿赂de体制和机制。 还有学者从现代和谐社会建构de角度探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de定义、形式与方法,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为一种精神财富、以民族国家为权利主体de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建议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de保护,抵制外来不良文化对民族文化de侵蚀,守住民族文化。 经济法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de重要法律部门,是寻求促进社会和谐之法。有学者探讨了和谐社会与经济法之间de独特关系,认为经济法是一种社会整体调节机制之法,是一种确立和规范政府干预之法,是“自由企业大宪章”,是“经济宪法”。加
22、速实现产业结构优化,不能完全依赖市场机制,应根据市场经济规律、借鉴发达国家de经验、结合本国经济社会发展特点,通过制定和实施产业政策,进行科学地引导和合理干预,制定产业结构发展方略,以有效实现产业结构优化。通过经济法律制度,调整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通过财政转移支付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社会保障,在保持货币稳定de前提下维持货币分配de平衡,促进和谐社会de构建。有学者认为,经济法在和谐社会de构建中应当发挥主导性de作用,经济法de调整应立足于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期de现实国情,着眼于以人为本与利益和谐,把实现收入de公平分配作为构建和谐社会de重要内容。有学者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de核心制度反垄断
23、法de角度阐述了经济法在构建我国和谐社会中de重要作用,应当坚定不移地推进市场经济de改革方向,建立保护竞争de法律制度,推动市场竞争,使市场成为社会融合与社会和谐de工具。 社会法是我国近年来在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de历史大潮中应运而生de新兴法律门类和法律学科,是构建和谐社会de重要法治保障。学者普遍认为,社会法是与社会主义制度最为契合de法,社会法在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能够发挥积极作用,和谐社会de建立尤其离不开社会法de发展。随着社会建设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被摆在同等重要de位置,社会法de重要性日益凸显。有学者认为,把社会保障
24、规定为宪法权利对社会保障制度de建立和发展意义巨大。我国2004年修改宪法时并没有对社会保障制度作出具体规定,因此社会保障权是否为我国宪法上de公民基本权利尚不明确。我国应从公民权利与国家义务两方面在宪法中确认公民de社会保障权。有学者认为,完善我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是当务之急。目前要考虑由分散立法向相对集中立法发展,由地方立法向中央立法发展,加快人大统一立法并确定中央 立法和地方立法权限,强化社会保障de执法和监督,尽快制定以社会保险法为核心de包括社会福利法、社会救济法、社会优抚法等实体法和程序法,最终制定一部完善de社会保障法典。有学者认为,在我国现阶段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它
25、是国家实现战略目标de关键,能保障我国未来de粮食安全,推动城市化进程,推动城市和农村同步发展,拉动农村内需发展。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de缺失是导致农村和农民贫困de重要原因,在我国农村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迫切而必要。在我国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de基本原则是:建立城乡有别de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地区有别de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强制性de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保障农民最基本生活需要de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多层次de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有学者认为,环境保护和环境利益de平衡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de两个重要因素。建设和谐社会应采取措施平衡环境利益,进一步加强绿色法治工作,把促进人与人之间环境利益d
26、e和谐和人与环境和谐de基本要求用法律和政策de形式纳入国家、社会、单位和个人de行为规范准则体系之中。 国际法学者从国际法治de角度探讨了和谐社会建设de法治意蕴。有学者指出,目前我国倡导de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仅仅限于国内层面,同样适用于国际层面。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中国建设和谐社会必须遵守de原则,也是我们建立和谐世界de依据和准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我们争取建立和谐世界de目标完全一致,是我国在国际上争取建立和谐社会de保障。有学者认为,保障和平、安全和尊重人权是联合国de功能和主旨,新de安全观与发展、人权联系在一起,被定义为“以人为中心de安全”,强调不仅是国土de安全,而且是通过发展来实现de安全。尊重和保障人权de价值观、制度和实施机制与建设和谐世界de主旨和要义是相互契合de。有学者认为,构建和谐世界de理念要求国际经济秩序体现民主化;要以人为本,在国际经济秩序中强调人、国家和世界de关系;既要从理念和基本原则上强调共赢与和谐,也要在现有de制度体系上反映这一要求;在国际经济新秩序中,既要体现与国家与世界de关系,也要充分体现人与自然de和谐相处。 第15页 共1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