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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合党性原则历练公正、高效、文明、廉洁的司法精神 结合党性原则历练 公正、高效、文明、廉洁的司法精神 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是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们党在全党范围内开展的一次人数最多、最大的集中教育活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始终为最广大的人民群众谋求利益,这是党的宗旨,也是党的先进性的体现和必然要求。作为参与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机构,人民法院在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处于重要地位,肩负着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提供司法保障的神圣使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同志在1月初考察重庆法院工作时曾强调,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的角度,从坚持和维护党
2、的领导地位的高度,充分认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在党的执政体制和执政方式中的重要作用,按照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的要求,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抓好人民法院各项工作,为完成党的十六大确定的执政使命发挥应有的作用。司法能力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不是一句简单的口号,它与“司法为民”思想和“公正与效率”主题,共同构成人民法院司法工作的指导思想,要求我们做大量实实在在的工作,使其融会贯穿于审判工作、法院改革和队伍建设三件大事的方方面面。 应当说,这次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对于法院建设有着更为重要的意义。因为对于法院的每一个共产党员来说至少有两点区别于普通群众的地方
3、:第一,就是当我们选择成为一名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时候,就选择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的政治理想;第二,是当我们选择成为一名法官或司法工作者的时候,就选择了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的职业理想。无论是政治理想,还是职业理想,这两个理想都是十分高尚的、不容亵渎的理想,也要求选择了这样理想的人为之付出不同于常人的努力甚至牺牲。因此说,汇集了社会精英的审判机关,应当成为体现先进思想、先进文化的阵地;而从事审判职业中的共产党员更应成为公正、高效、文明、廉洁的形象代表。 在中国社会政治和法治现实状况下,选择法官这一神圣职业作为理想的共产党员必须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职业理想和政治理想并不矛盾,但是我们要
4、尊重中国社会发展的历史,尊重中国社会当前的形势和法治背景,要找到两个理想的完美契合点是需要下工夫去体验和摸索的。下面,我就以增强司法能力为基点,以司法公正、司法高效、司法文明和司法廉洁为主要内容,结合工作实际,作党课讲解。讲解的问题可能是我们工作中思考过、争论过的一些问题,希望通过讲解和同志们相互探讨学习。 一、 关于司法公正 司法发展的历史就是一部人类社会不断追求司法公正的历史。司法公正是司法机关的生命和灵魂,是司法工作永恒的主题。 司法体制是保障公正司法的外部环境。从近、现代法治发展进程来看,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均要求在审判组织外部建立科学的、合理的权力结构,建立符合审判特点的管理和运行机制
5、。面对我国有所缺失的司法体制,改革成为保障司法公正的必由之路。为此,我国审判机关率先就自身管理和运行机制进行了自上而下的探索和实践。自第一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施行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原则,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本着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制度,系统地提出了法院改革的目标和任务,经过5年多的努力,纲要规定的项改革任务已经完成。5年中,全国各级法院都陆续实行了立审分立机制,统一归口立案,实行窗口服务,立案、收费、排期开庭一条龙;全国法院执行工作实行了由省级高院统一指挥的管理体制,大大加强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抗干扰能力;此外,人民法院在推进司法改革的同时,积极抓好了与之配套的人事
6、制度的改革,提高法官准入门槛,严把入口关,引进了人才竞争机制,确立了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发展之路,推举了一批德才兼备的优秀法律人才走上了审判岗位,把审判权真正地交到了懂法律、懂审判的专业人员手中,司法工作质量明显提高,很大程度上确保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成和发展的司法需求。 但是,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当前司法体制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困难和挑战。主要表现在:司法体制的设置不甚科学,难以摆脱体制外的因素和地方利益的影响和制约;司法权的配置尚欠合理,司法机关之间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的机制需要整合和完善;司法保障明显不足,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特别是基层和西部地区司法工作的开展。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制约了司法职能的有
7、效发挥,也影响了司法为民的真正实现。据统计,2000年以来,全国共有1.5万余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基层法官因各种原因离开法院。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法院条件艰苦,不能保证办案经费,也没有办案工具;还有些法院工资都发不起,甚至一年才发4个月工资。经费、人员等问题成为了困扰法院基本工作开展的瓶颈,也使法官在经济保障缺乏、社会诱惑增多的情况下面临前所未有的考验。为此,学术界、司法界都提出了诸多设想,比如,在法院系统内建立垂直管理体制,人事任免和财政划拨均由中央统一管理;再比如,按照联合国大会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的规定,向法官提供包括办公条件、办案经费、生活条件上的优厚待遇,等等。无论这些设
8、想能否成为现实,由此引发的一轮接一轮的争辩、论证,却很真实地反映出全社会都在关注司法体制,关注什么是好的司法体制,关注好的司法体制能够给社会公平正义带来什么。 关于司法体制对于公正司法的意义,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认识。有的法官持积极态度,想通过法院的力量来改变或改良有所缺失的现行体制;也有人持消极态度,认为体制是宏观问题,个人和法院的努力都显得微不足道。近几年的司法实践提醒我们,各级法院的确打了一场改革攻坚战,痛苦来自改革对内部的冲击和碰撞,来自外部配套体系的不健全。因此,在论及司法体制改革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时,有必要在新的层次上进行重新认识。司法体制改革的确是一个系统的全社会的宏观工程,不是单
9、凭法官和审判机关一相情愿的推进就可以一蹴而就的事情,但同时,司法体制改革离开了法官和审判机关的参与更无疑于“空中楼阁”,失去了现实的基础。法官的裁判、言论、著作,都可能成为改革的背景、依据和起因,但社会怎么选择改革方向,历史怎么选择改革深度,在一定程度上又是我们无法左右的。因此,每一个法官要以豁达的心态来接受和面对,并以法治先驱者的姿态为之继续努力。学者林毓生有这么一段话:民主与法治的实现,实质地说,是一程度问题。只要真心觉得它们应该是我们奋斗的目标,我们就应该继续不断地朝着这个方向努力;能做多少,是多少。这也应当成为我们法官对保障司法公正,参与司法体制改革最高的理解和最执著的信念。 德才兼备
10、是司法公正对法官的内在要求。“制而用之存乎法,推而行之存乎人”。只有公正的司法官,才会有公正的司法,一个德才兼备的职业法官群体,意味着更理性、更持久的公正。审判工作是通过法官来体现的,审判长制和独任审判制实行后,特别是随着我国加入,与世贸规则接轨,从客观上要求法官必须具有较高的法律专业知识和综合知识。历史经验证明,法官素质偏低是影响公正与效率的重要因素。我国虽不能象英美法系对法官的挑选那么严格,也不可能象大陆法系其他国家那样甄选法官,但实行优胜劣汰,竞争上岗,优化组合,宁精勿滥,是最终的目标。二二年国家司法统一考试制度正式确立以后,提高了司法职业的准入门槛,在制度上保证了高素质的专业人才进入司
11、法行业的资格。近年来,法官的业务素质逐渐提高,据统计,全国法院本科以上学历的法官2004年比上年增加了1万余人,法官更新法律理论、适用法律和弥补立法缺陷的能力不断增强,裁判水平不断提高。 厚德才能载法,德政方能法严。肖扬院长在前不久指出:无知者不能从事法律职业,无德者同样不能从事法律职业,法官必须有良好的操守和道德,而这种品行不是通过考试能够认定的。一位人大代表也曾说:“德才,对于法官来说,一定要德字当头。德才兼备,缺一不可”。法官的品质决定了裁判的质量,法官的伦理道德修养强烈地影响着司法的形象与法律的尊严。法官首先要有良知、诚实、信用、正直等普通人应当具备的美德,还须需具备公正廉洁,严守中立
12、,忠于法律,忠于职守的司法伦理道德。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一次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将法官的职业道德准则化、制度化,也成为了法官自律和他律的标尺。 在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中国法官,除了司法正直与司法专业素质之外,必须考量还有司法判断和协调能力。换言之,司法公正并仅是一种法律理想,也不是一种抽象的法律原则,作为法律的首要价值,公正是通过在司法过程和裁判结果上的体现,最终由社会公众加以评判的。是否符合社会需求,是否符合大多数公众利益,是衡量公正与否的现实尺度。更深层次地说,我们审判机关是党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机构,是党通过司法手段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力量,是党通过司法途径同人民群
13、众保持血肉联系的重要纽带。审判工作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是人民法院讲政治的集中体现,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不同于其他社会法治对审判机关这一特殊司法角色的一项特殊要求。在审判实践的过程中,法官要协调好司法者和立法补缺者的关系,处理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有两种情形需要特别注意:一是当法律资源不足以解决日趋复杂的纠纷时,法官以逻辑推论和司法经验弥补成文法法不周延的缺陷时须以合乎社会需要为前提;二是当有特性的地方实际适用普遍性法律规定时,法官需从当地政治经济发展的具体出发,增强理解法律、适用法律的能力,避免脱离地方实际机械理解普遍性规则的做法。法治社会的轨迹无外于靠两个点的运动形成,一
14、点是那些不断增多的法律,这些法律有可能从文字到逻辑并不完美;另一点是那些不断增多的为法律至上之精髓而不懈操作的人群,英国的丹宁勋爵说:“如果我们必须相信某些人的话,那么就让我们相信法官吧。”法官以其公正裁判的职能引导着社会的法治导向,在当今中国,如何在立法规则和司法实践寻找中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社会发展实际需要的契合点,无疑是对法官司法水平和司法能力的最大考验。 二、关于司法效率 法官和审判机关的另一个工作目标是司法效率。效率包括时间和成本两个构成要素,表面上,时间和成本并不直接与裁判公正有关,但是它对制度的正义和个别裁判结果会产生重要的影响。比如,诉讼迟延会引发证据灭失恶化,导致判
15、决面临不公正的错误风险;同时,时间可能侵蚀判决的效用,也就是说,一个判决不仅因为它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的不正确而产生不公正,还会因为它来得太迟而不能最终实现公正。而诉讼成本的高低则直接影响司法效率,影响当事人诉诸司法的宪法权利的行使。只有以合理的时间和适当的诉讼成本提供公正裁判结果的民事司法才是公正又富有效率的。目前,诉讼迟延和诉讼成本昂贵正是影响司法效率的两大症候。 减少司法迟延,促进司法高效。从理论上讲,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执行期限都是可以实现的,而且我国有庞大的法官队伍。然而全国二十二万法官每年承办的审理、执行、再审等案件总数约八百万件,平均每人36件。与国外相比较,美国199
16、9年各州共有29023名法官,受理案件9000万件,人均3152件。当然,在作横向比较的同时,需要考虑司法体制和辅助体系的不同,但是我国司法效率的低下已可见一斑。程序作为司法实践的一个过程必须有时间限制,无限的诉讼活动是无公正和效率可言的。尽管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对审限的规定比较宽泛,而且设定了若干延长审限的弹性条款,但仍然不能掩盖审判效率低下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开展的一系列案件集中清理活动,取得了不少的成效,但如果不从体制和理念上解决效率的问题,是无法消除这一痼疾的。 近年来,体制上的问题已经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最高法院也出台了包括审判流程管理、简易程序改革、证据制度等一系列提高司法效率的改
17、革措施。最近大家比较关心的再审制度的改革预计也将在今年有新的举措,提起再审的时间、再审的次数,再审案件的管辖等将予以规范,“马拉松官司”、“翻烧饼”判决会逐步地成为历史。 体制之外,司法理念上的问题却是需要法官自省和自律的。每个法官都应该认识到,司法高效的最大受益者是当事人,司法效率低下的受害者还是当事人,早一天保全和晚一天保全的结果是不一样的,冻结的金额可能是300万和3块钱的差别,早一个月判决和晚一个月判决也是不一样的,债权人可能就在这一个月因资金周转不灵而沦入停产甚至破产的境地。一个法官一生中可能会审理几千件案子,但许多当事人一辈子可能就只进一次法院。优秀法官宋鱼水说得很透彻,伤害了一个
18、当事人就增加了不止一个不相信法律的人;而维护了一个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就增加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对社会的信心。 降低诉讼成本,确保司法效率。诉讼成本也是影响诉讼效率的重要因素。从某种程度上讲,在支持程序运行中的资源投入越多,程序的品质就越高,对司法公正的贡献也越大;反之,资源供给不足的司法制度,其程序品质可能是中下水平,并且直接影响裁判的公正值。特别是在民事司法程序的投入上,一直存在着两难的境况。一方面,司法作为公共事业,如果由拥有公权力的法院来提供,而免除或大幅减少诉讼费的话,则会产生鼓励诉讼的效应,但是国家财政将不堪其负;另一方面,如果司法的运行主要靠收取当事人的诉讼费用维持的话,将可能影响
19、收入水平低的当事人行使诉诸司法的权利。为解决诉讼成本的问题,法院在现行体制下作出了很大的努力。据统计,2004年1-11月,全国各级法院对23.85万起案件实行了诉讼费减、免、缓,金额达到9.93亿元。枯燥的数字背后,不但让当事人感受到了司法的效率,也赢得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赖。从2004年开始实行的不预收执行费也极大地维护了执行人的程序权利,是法院在实现裁判结果和减少诉讼成本上对当事人作出的最周到的考虑,收到了很好的社会反响。 一言以蔽之,按照效率的要求,我国程序制度在很多方面尚有待于改进和完善,这也对法官和司法工作者实现司法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迟到的正义和昂贵的正义都不是真正的正义。按照
20、法律规定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裁判仅是对法官适法最起码的要求,一个优秀的法官还应当凭借对法律的精湛了解和对当事人时间利益、成本利益的尊重,充分考虑当事人减、免、缓诉讼费的特殊情况,准确地辩法析理,快捷地化解矛盾。 三、关于司法文明 社会公众眼中值得信赖的法官,不但要做到实体公正、程序高效,还必须做到形象文明。在法治社会中,法治的实践状态在很大程度上表现在裁判的过程和结果中,公众与法律的接触需要依靠司法部门的活动,毕竟大多数社会公众对法治的认识不是通过自身对法律条文的研究和学习获得,往往是从司法的实际操作中得到的直接感受,甚至相当多的公众将司法理解为法治的全部内容。美国学者范德比特指出,“在法院,我
21、们的公民最初接触到了冷峻的法律边缘,假如他们尊重法院的工作,他们对法律的尊重将可以克服其他部门的缺陷;但是如果他们失去对法院工作的尊重,则他们对法律和秩序的尊重将会消失,从而对社会构成极大的危害”。公众对法律公正的信任需要通过司法者的执行来实现,执法者良好的执法形象和执法行为,才能为公众普遍守法树立真正的榜样,并使群众相信依靠正当的法律途径是能够寻求公平正义和可靠的安全保障。 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审判始终是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生命线,而在司法文明的追求中去实现法治的目标,更是审判事业的重要内容。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规定:“法官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司法礼仪,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的举止,维护人民法院的尊
22、严和法官的良好形象”。2004年5月,全国各级人民法院针对少数案件裁判不公、司法形象不好等突出问题,深入开展了“司法公正树形象”活动。活动中,服饰不整洁、化妆太浓,对当事人询问缺乏耐心、盛气凌人等影响司法形象的问题,被毫不留情地摆在了桌面上,纳入了整改范围。在今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向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作工作报告后,司法文明,又成为代表和委员热议和谐社会时的一大焦点话题。社会及司法机关自身对司法文明的关注被提到了一个相当的高度。 法律是有原则的,法律的最终结果也是无情的,但是司法并不完全是“暴风雨式”的,它可以文明而温暖。一个法官尤其是作为一个共产党员,
23、如果心高气傲,鄙视弱者,动辄训责,以势凌人,则是难于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公正司法的。优秀共产党员宋鱼水是文明司法的典范,她给自己定下了“约法三章”:不轻视小额案件、公平对待每一个当事人、以宽容的态度对待和尊重他们的尊严和利益。在实践“约法三章”的过程中,刚性的法律有了温度,辨法析理,胜败皆服,每个当事人都深切地感受到司法文明的“阳光”。这不仅是体现了法官个人的法律技能和审判艺术,也能体现一个共产党员“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伟大情怀。从她身上,不仅让人民群众眼中抽象的公正,变得看得见,摸得着,更让人民群众看到共产党人敬畏法律,尊重法律的态度。 就我个人看来,培养和确立司法文明
24、的人文主义思想与品德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一是可以做到兼听则明,防止偏听则暗的不公正结果;二是可以以法官这种特有的平等待人的人格和主持正义的品德,带动与促进国家法律的实现与适用,并在审判实践中收到当事人对法律价值的认同与服从,社会公众对于法官也会产生尊重和信任;三是可以有效地维护司法公正和人民法院的权威,推动法治社会的进程。司法文明包含了至少三个层次的内容,一是庄重简洁的司法形象,法官应当对自身形象加以管束,不着奇装异服,不浓装艳抹,谨慎出入社交场合,杜绝与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良好习惯相违背的不良嗜好和行为;二是约束有度的司法礼仪,法庭是法官的“舞台”,法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穿着法袍
25、或者法官制服佩带徽章,准时出庭,专注庭审,耐心听取各方意见,使用规范、准备、文明的语言,正确使用法槌。三是文明规范的司法操作。在司法活动中法官应表现出中立、超然、刚直的品质,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每一件事做起,从开好每一次庭,写好第一份判决书、执行好每一个案件做起,从处理好每一个群众来访,耐心和蔼地对待每一名诉讼参与人做起,切实克服“门难进、脸难看、话难说、事难办”的不良作风,树立文明司法、爱民亲民的良好形象,通过一言一行赢得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的提高。目前,在信访案件比较突出的情况下,法官更应该文明接待,依法处理,杜绝“冷、横、硬、推”的态度。在涉法上访中,有相当数量的信访是当事人对案件本身没
26、有太多意见,由于法官言行粗暴、对当事人态度生硬、对双方方当事人冷热不一等原因,引发当事人缠诉、信访、上访。尽管是微乎其微的细节,足以令当事人对公正的结果产生合理怀疑。 我们每个法官都是具体而平凡的普通人,而由这些普通人积聚而成的群体再辅以法院肃穆的建筑、庄严的国徽、凛然的法槌和周密的司法程序、严谨的法律文书,才能构成一种职业化的形象表征。而这些表征都需要通过文明司法、理性司法才能体现。在这一点上,职业理想中的“司法为民”和政治理想中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高度统一的,它们共同的结果就是:让当事人看到法官的形象就想到法律的尊严,看到共产党人的形象就想到党性的崇高。这也是身为法官的共产党员通过共
27、同努力可以树立的整体形象。 四、关于司法廉洁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员干部时常要经受权力、利益的考验。2004年,XX省高级法院原院长吴振汉等11名法官就因涉嫌受贿先后被双规、逮捕。之后,江必新同志从最高法院副院长的刚赴湖南任职。身为人大代表和XX省高级法院院长江必新同志在日前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当事人及代理人追求利益最大化与法官滥用权力的结合是司法腐败的直接诱因”。他的体会可以说是切中要害。不管是法官,还是共产党员,都是凡人,有七情六欲。大家不是生活在真空中,在身旁同样有亲情、友情,同样有人与法、权与法、情与法、钱与法的斗争,关系案、金钱案的出现是有其特定的环境背景的。但是,司法腐败
28、的后果对社会正义的破坏将比其他领域的腐败更为严重。在行政腐败的情况下,人民完全可以寄希望于作为社会正义最后防线的司法,如果司法本身已经腐败,则会彻底造成民众对法律的失望。民众的不满就有可能会通过非制度的渠道去宣泄,进而造成社会的无序和混乱。因此,关注司法廉洁、加强司法廉洁,不仅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而且将为整个社会的廉政建设提供有益的经验。 2003年,全国法院系统共有794人因违纪违法行为被查处,2004年有461人被查处,其中大部分与腐败受贿、徇私枉法有关。尽管与22万法官相比,这个数字很小;与其他行业相比,腐败也不是最严重的。当然,基于人们对法官较高的期望值,因法官腐败而产生更多的失望是可
29、以理解的。司法腐败之所以滋生,与个人素质有关,审判保障、监督机智不尽完备也给腐败行为的产生提供了一定的空间,催生了一些侥幸心理。如何遏制司法腐败、确保廉洁队伍。一直是我们在思考和探索的课题。我认为,确保廉洁,一是需要法官自律,二是需要教育、制度和监督并重的惩防机制。廉洁是法律职业的特殊要求,也是党性原则的严格归置,应当成为法官公正司法,秉公办案的品格底线。法官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责任十分重大,其廉洁和审判权的公正行使密切相关,倘若一个法官见利心动,那他势必在法律天平面前左右摇摆,甚至倾斜。作为一名合格的人民法官,不仅要精通法律,熟悉业务,而且自身必须清正廉洁,克己奉公,忠于职守,必须始终保持自
30、己的职业品质,以共产党人过人的自律意识,做到法律、纪律和职业道德相互补充,外界约束和自我约束相互联系,做到拒绝诱惑,刚正不阿,不偏不倚,公正裁判。作为对法官的一项基本要求,清正廉洁贯穿在法官的义务、权利,担任法官的条件,职务回避,对法官的考核、惩戒、辞退等各项制度和管理环节之中。最高法院也将逐步建立一套反腐倡廉的机制,即“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治机制,“不能为”的防范机制和“不必为”的保障机制,以从根本上解决法官违法违纪的问题。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已明确将重点查处三类案件:领导干部滥用权力谋私;利用审判权执行权贪赃枉法;审判执行中严重损害当事人权益。 “廉源于心,廉倡于行”。法
31、官的职责是以法律意义上的公平和正义,使各种受到损害的社会关系得到救济和恢复,这就决定了法官必须肩担天平,心装正义、不为钱贵、但为法律。 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宗旨;法官法亦强调法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两个规范性文件不约而同地对共产党人和法官提出了相同的要求。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是有阶段性的,思想修为和司法实践却是长期的,身为法官和法律工作者的共产党人理应按照政治理想和职业理想的基本要求埋首躬耕,奉献于神圣的审判事业,奉献于“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法治理想,奉献于和谐发展的社会目标。17世纪英国哲学家弗兰西斯培根在论司法一文中说:“为法官者应当学问多于机智,尊严多于一般的欢心,谨慎超于自信。”我想,每一个选择了法官这一职业的共产党员都能够秉承为法官者的博学、尊严和谨慎来面对每一个案子、每一个当事人,秉承为法官者的良知和智慧使法官实践法律的过程更加公正、高效、文明、廉洁,并更加昌明地体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17页 共1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