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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精)合肥市人民防空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实施办法、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遵守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并符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的人民防空工程是指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以及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其他工程。本规定所称防空地下室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修建的单建式
2、、附建式的战时可用于防空、平时可用于防灾的地下室。第三条合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简称合肥市人防办)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专项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工作。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专项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单位在人民防空工程按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事项建成后,依照国家颁布的人民防空工程强制性标准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人民防空工程及其配套设施质量的认定。人民防空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合格为该工程综合验收合格的前置条件。附建式防空地下室应与地面主体工程同步验收。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专项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合肥市人防办负责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的备案管理工作。合肥市人防办委托合肥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
3、简称市人防质监站)负责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建设单位应于人防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市人防质监站。书面通知应写明建设工程名称、竣工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组成员名单,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第七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完成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标准;(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全面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提出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工程竣工报告;(三)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参加签署的设计变更文件进行了检查、确
4、认,勘察、设计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提出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四)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勘察、设计单位认可的基础上,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并核定质量等级,提出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五)有完整的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技术档案资料,并分类立卷;(六)施工单位签署了工程质量保修书;(七)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全部整改完毕。(八)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了规划核实,并出具认可文件;第
5、八条建设单位应按下列程序组织竣工验收:(一)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勘察、设计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应组织与该项目无直接关系的技术人员和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工程竣工验收方案。(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向验收组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三)验收组人员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四)验收组人员实地查验工程质量;(五)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管理环节的工程实物质量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字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6、;(六)经验收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组织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同时加盖单位公章;(七)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案,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当不能协商解决时,由合肥市人防办依据市人防质监站的意见裁决。第九条市人防质监站对建设单位组织的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实施监督,主要有下列内容:(一)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验收内容是否正确;(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七、八条规定;(三)人防工程实物质量情况及质量保证资料有无重大缺陷;(四)竣工验收人员签字及验收文件是否齐全,工程参建各方主要质量责任人签字手
7、续是否齐全,质量终身责任制档案是否建立。(五)各质量主体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证明文件或报告均应包括防护质量专篇。第十条市人防质监站应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人防办提交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自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人防办提交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附属文件材料,申请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第十二条备案文件、表格内容填写必须真实、准确,文字简练,字迹清楚,应采用打印件或用黑色钢笔或水笔填写。第十三条合肥市人防办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后,应当场验证文件是否齐全,对文件齐全的应当向建设单位
8、出具文件收讫回执;对文件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要求建设单位补全文件。第十四条合肥市人防办在收讫备案文件后,审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等备案资料,在7个工作日内签署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认可意见。如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存在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和人防法规行为、文件资料不全、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中“备案机关处理意见”一栏签署意见,责令其停止使用,要求建设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整改达到要求后,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重新申请备案,必要时合肥市人防办到现场抽查。7个工作日内未作出答复或提出处理意见的,视同已认可验收备案。第十五条人民防空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备案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管理。合肥市人防办出具的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认可意见是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备案机构办理综合验收备案的必备文件。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遵照安徽省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制定,由合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