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与继承法讲稿.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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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法与继承法第一页,讲稿共四十二页哦l 第一节第一节 婚姻法婚姻法l一、婚姻法的基本制度一、婚姻法的基本制度l1、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原则l2、一夫一妻制原则、一夫一妻制原则l3、男女平等的原则、男女平等的原则l4、实行计划生育原则、实行计划生育原则l5、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敬老爱幼、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敬老爱幼、互相帮助互相帮助第二页,讲稿共四十二页哦l二、结婚二、结婚l1、结婚的条件:、结婚的条件:l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l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必须达到法定婚龄;l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l2、禁止结婚的条

2、件:、禁止结婚的条件:l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l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l3、结婚的程序、结婚的程序l1)申请:)申请:2)审查:)审查:3)登记:)登记:第三页,讲稿共四十二页哦l4、无效婚姻、无效婚姻l 是指不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的男女两性结合,在法律上不是指不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的男女两性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合法效力的婚姻。具有合法效力的婚姻。l1)违反一夫一妻制的重婚;)违反一夫一妻制的重婚;l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l3)患有禁止

3、结婚疾病的婚姻;)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婚姻;l4)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婚姻l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无效婚姻是违法婚姻,自始不发生合法婚姻的效力。在当事人无效婚姻是违法婚姻,自始不发生合法婚姻的效力。在当事人之间不产生夫妻人身及财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同居期间之间不产生夫妻人身及财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外,按共同共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外,按共同共有处理。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与婚生的子女享有有处理。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与婚生的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同等的权利。第四页,讲稿共四

4、十二页哦l5、可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l 是指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结婚的真实意思,受胁迫的是指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结婚的真实意思,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的婚姻。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的婚姻。l 可撤销的婚姻在撤销前,现存婚姻关系具有法律效力,一可撤销的婚姻在撤销前,现存婚姻关系具有法律效力,一旦被撤销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旦被撤销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年内提出。l 事实婚姻:没有配偶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的名义共事实婚姻

5、:没有配偶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同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l 非法同居关系:男女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又不符合结婚实质条非法同居关系:男女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又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件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第五页,讲稿共四十二页哦l三、家庭关系三、家庭关系l1、夫妻关系:、夫妻关系:l2、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子女关系:l3、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l1)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的关系;)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的关系;l2)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第六页,

6、讲稿共四十二页哦l四、离婚四、离婚l1、离婚的程序:、离婚的程序:l1)协议离婚)协议离婚l2)诉讼离婚)诉讼离婚l2、诉讼离婚的两种特殊规定:、诉讼离婚的两种特殊规定:l1)现役军人的配偶(非军人)要求离婚,须得军人的)现役军人的配偶(非军人)要求离婚,须得军人的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l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个月,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第七页,讲稿共四十二页哦l3、判决离婚的法律原则、判决离婚的法律原则l概括性条款: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概括性条款:夫妻感情确已破裂l

7、1)看婚姻基础)看婚姻基础l2)看婚后感情)看婚后感情l3)看离婚原因)看离婚原因l4)看夫妻关系的现状)看夫妻关系的现状l5)看有无和好的可能)看有无和好的可能l列举性条款列举性条款:一方有严重过错及其他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事由:一方有严重过错及其他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事由l法定准予离婚的情形法定准予离婚的情形l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l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l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l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l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其他导

8、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l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八页,讲稿共四十二页哦l4、离婚的法律后果、离婚的法律后果l 人身关系:因夫妻身份而确定的相互抚养的权利义务、人身关系:因夫妻身份而确定的相互抚养的权利义务、相互继承的权利、监护关系、共同生活关系均因离婚而相互继承的权利、监护关系、共同生活关系均因离婚而消灭,同时当事人获得再婚的权利。消灭,同时当事人获得再婚的权利。l 财产关系:离婚中止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发生夫财产关系:离婚中止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发生夫妻共同生活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认定和分割、债务的定性妻共同生活财产与

9、个人财产的认定和分割、债务的定性与清偿、特定情形下的经济补偿、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与清偿、特定情形下的经济补偿、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等法律后果。济帮助等法律后果。第九页,讲稿共四十二页哦l五、夫妻财产关系五、夫妻财产关系l(一)法定夫妻财产制(一)法定夫妻财产制l1、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l工资、奖金;工资、奖金;l生产、经营的收益;生产、经营的收益;l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l继承或赠与所以的的财产;继承或赠与所以的的财产;l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十页,讲稿共四十二页哦l2、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l一方的婚前财

10、产;一方的婚前财产;l一方应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一方应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费等费用;l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l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l(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l(二)约定夫妻财产制(二)约定夫妻财产制第十一页,讲稿共四十二页哦 第二节第二节 继承法继承法第十二页,讲稿共四十二页哦l一、继承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一、继承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l 在继承中,遗留财产的死者称为被继承人;死者的财产称为遗产;在继承中,遗留财产的死者称为被继承人;死者

11、的财产称为遗产;取得遗产的人称为继承人;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称为继承权。取得遗产的人称为继承人;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称为继承权。l 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称为继承法。继承法是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称为继承法。继承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第十三页,讲稿共四十二页哦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1.1.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的继承权原则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的继承权原则2.2.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 3.3.养老育幼、互谅互让的原则养老育幼、互谅互让的原则4.4.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第十四页,讲稿共四十二页哦

12、二、法定继承二、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的范围、继承顺序以及法定继承,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的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由于这种继承只是在没有遗。由于这种继承只是在没有遗嘱时才发生法律效力,故又称无遗嘱继承。嘱时才发生法律效力,故又称无遗嘱继承。(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华人顺序(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华人顺序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指依法享有继承权,列入继承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指依法享有继承权,列入继承顺序的人的范围。人的范围。我国我国继承法继承法从实际情况出发,根据婚姻关系、血从实际情况出发,根据婚姻关系、血 缘关系以及缘关系以及

13、由此而形成的扶养关系,确定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由此而形成的扶养关系,确定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六种人作为法定继承人。外祖父母等六种人作为法定继承人。第十五页,讲稿共四十二页哦1.配偶配偶 我国我国婚姻法婚姻法第第18条第条第1款规定:款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利。”作为死者遗产继承人的配偶,指的是在被继承人死亡时,与被作为死者遗产继承人的配偶,指的是在被继承人死亡时,与被继承人有合法夫妻关系的人。如果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已经离婚,不能继承人有合法夫妻关系的人。如果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已经离婚,不能作为被继承人的配偶参与继承关系。作

14、为被继承人的配偶参与继承关系。2.子女子女 子女是最近的直系血亲。子女是最近的直系血亲。婚姻法婚姻法第第18条第条第2歉规定:歉规定:“父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继承法继承法第第10条第条第3款规定:款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第十六页,讲稿共四十二页哦 王某夫妻俩无子女,于王某夫妻俩无子女,于1960年将年将10岁的孟某收为养女。岁的孟某收为养女。1968年王某的妻子死亡。年王某的妻子死亡。1975年孟某与张某结婚后另居住在他处,

15、但逢年孟某与张某结婚后另居住在他处,但逢年过节仍来看望王某。王某的侄子王杰、王某的弟弟、妹妹也与王某年过节仍来看望王某。王某的侄子王杰、王某的弟弟、妹妹也与王某时有来往。时有来往。1980年王某突然病故,王某的弟弟和妹妹继承了王某年王某突然病故,王某的弟弟和妹妹继承了王某的遗产。孟某和王某的侄子王杰也提出要求继承王某的遗产,王的遗产。孟某和王某的侄子王杰也提出要求继承王某的遗产,王某的弟弟、妹妹认为:孟某不是王某的亲生子女,并且早已结婚某的弟弟、妹妹认为:孟某不是王某的亲生子女,并且早已结婚离开,因此不能继承王某的财产;而王杰不是法定继承人。离开,因此不能继承王某的财产;而王杰不是法定继承人。

16、孟某和王杰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孟某是王某遗产的合法继孟某和王杰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孟某是王某遗产的合法继承人,驳回王杰的起诉。承人,驳回王杰的起诉。第十七页,讲稿共四十二页哦 3.父母父母 父母是被继承人最近的直系尊父母是被继承人最近的直系尊(长辈长辈)亲属。生父母有权继承亲属。生父母有权继承其子女的遗产,养父母有权继承其养子女的遗产,有抚养关其子女的遗产,养父母有权继承其养子女的遗产,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也有权继承其继子女的遗产。系的继父母也有权继承其继子女的遗产。4.兄弟姐妹兄弟姐妹 从血缘关系上说,兄弟姐妹是被继承人最近的旁系血亲。从血缘关系上说,兄弟姐妹是被继承人最近的旁系血亲。兄弟姐妹

17、,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我国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我国婚姻法婚姻法第第23条规定: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姊,对于父母已有负担能力的兄、姊,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根据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兄弟姐妹间应该互有继承权。根据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兄弟姐妹间应该互有继承权。第十八页,讲稿共四十二页哦5.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是仅次

18、于父母子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是仅次于父母子女的最近直系亲属。因此,我国女的最近直系亲属。因此,我国继承法继承法把祖父母、外祖把祖父母、外祖父母列入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在我国的许多家庭中,祖父母、父母列入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在我国的许多家庭中,祖父母、外祖父母都与孙子女、外孙子女共同生活,互相扶养、赡养。外祖父母都与孙子女、外孙子女共同生活,互相扶养、赡养。法律规定它们之间在一定条件下互有继承权,这反映了我国人法律规定它们之间在一定条件下互有继承权,这反映了我国人民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体现了民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体现了继承法继承法养老育幼的精神。养老育幼的精神。此外,还有两种人,也可

19、依法取得遗产:此外,还有两种人,也可依法取得遗产:第一种为丧偶儿媳,第一种为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和丧偶女婿。丧偶儿媳和公婆之间,丧偶女婿与岳父母之间属姻。丧偶儿媳和公婆之间,丧偶女婿与岳父母之间属姻亲关系,本无继承权。但依照亲关系,本无继承权。但依照继承法继承法的规定,如果他们尽了主的规定,如果他们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要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种为我国第二种为我国继承法继承法第第14条规定的情形:条规定的情形:“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

20、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这样规定,符合社会这样规定,符合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有利于公民之间的团结互助和促进社会主义精主义道德的要求,有利于公民之间的团结互助和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神文明的建设。第十九页,讲稿共四十二页哦我国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我国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继承顺序是指法律规定的各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次继承顺序是指法律规定的各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次序。只有在没有前一顺序继承人或者他们都放弃或丧失继承序。只有在没有前一顺序继承人或者他们都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才由后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21、权的情况下,才由后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我国我国继承法继承法将继承顺序规定为两个顺序:将继承顺序规定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十页,讲稿共四十二页哦遗产的分配原则遗产的分配原则 当被继承人死亡时,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两人以上时,当被继承人死亡时,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两人以上时,便发生遗产分配问题。根据我国便发生遗

22、产分配问题。根据我国继承法继承法的规定,遗产分配的规定,遗产分配时应遵守以下原则:时应遵守以下原则:1同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同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一般应当均等。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给予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给予 照顾。照顾。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 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4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产时,应当不分

23、或少分。5法定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要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法定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要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 的精的精神,协商处理遗产问题。神,协商处理遗产问题。此外,对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或者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此外,对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或者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予以适当照顾。这种分配不具有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予以适当照顾。这种分配不具有遗产继承的性质。继承的性质。第二十一页,讲稿共四十二页哦(二)代位继承和转继承(二)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有权继承其父

24、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有权继承其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在代位继承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称为被代位人;度。在代位继承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称为被代位人;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称为代位继承人。例如,甲的儿子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称为代位继承人。例如,甲的儿子乙于乙于1995年年3月月20日死亡,乙留有女儿丙,甲于同年日死亡,乙留有女儿丙,甲于同年7月月30日也日也不幸去世。这时就发生了代位继承问题。即乙应继承甲的遗产份额,不幸去世。这时就发生了代位继承问题。即乙应继承甲的遗产份额,由丙代位继承。由丙代位继承。代位继承制度实际上是法定继承制度的一种必要补充,是

25、法代位继承制度实际上是法定继承制度的一种必要补充,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形式。定继承的一种特殊形式。第二十二页,讲稿共四十二页哦l代位继承的法律代位继承的法律特征特征 l 1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且须先于被继承人死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且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否则不发生代位继承问题。凡是有继承权的被继承人的子亡,否则不发生代位继承问题。凡是有继承权的被继承人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该子女酌有继承权的子女,都有代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该子女酌有继承权的子女,都有代位继承权

26、。位继承权。l 2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人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被代位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于女、不受辈数的限制,被代位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于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l 3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死去的父母应得的遗产份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死去的父母应得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人有两人以上的,他们只能共同继承和分割被额。代位继承人有两人以上的,他们只能共同继承和分割被代位人应得的份额。代位人应得的份额。l 4对被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对被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

27、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承。第二十三页,讲稿共四十二页哦 转继承,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其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若干问题的意见第第52条规定: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法继承人。”转继承实

28、际是继承遗产权利的转移。例如,父亲甲死后不久,转继承实际是继承遗产权利的转移。例如,父亲甲死后不久,遗产尚未来得及分割,其子乙也不幸去世,乙留有女儿丙。这时遗产尚未来得及分割,其子乙也不幸去世,乙留有女儿丙。这时就发生转继承问题,乙应继承甲的份额转由丙继承,丙为转继承就发生转继承问题,乙应继承甲的份额转由丙继承,丙为转继承人。人。第二十四页,讲稿共四十二页哦三、三、遗嘱继承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进行继承的一种继承制度。在遗嘱继承中,订立遗嘱的人为遗嘱进行继承的一种继承制度。在遗嘱继承中,订立遗嘱

29、的人为遗嘱人,遗嘱指定的继承遗产的人为遗嘱继承人。由于在遗嘱中,遗人,遗嘱指定的继承遗产的人为遗嘱继承人。由于在遗嘱中,遗嘱人可以指定其继承人及继承遗产的种类、数额等,故遗嘱继承嘱人可以指定其继承人及继承遗产的种类、数额等,故遗嘱继承又称为又称为“指定继承指定继承”。我国我国继承法继承法第第16条规定: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这是我这是我国关于遗嘱继承的法律依据。国

30、关于遗嘱继承的法律依据。第二十五页,讲稿共四十二页哦遗嘱继承具有下列法律特征:遗嘱继承具有下列法律特征:1遗嘱是被继承人的一种单方法律行为。由于遗嘱直接遗嘱是被继承人的一种单方法律行为。由于遗嘱直接表示了被继承人的最终意愿,所以遗嘱继承在适用上优先于表示了被继承人的最终意愿,所以遗嘱继承在适用上优先于法定继法定继 承。承。2遗嘱继承的开始,必须有遗嘱继承的开始,必须有被继承人生前立有有效遗嘱和立遗被继承人生前立有有效遗嘱和立遗嘱人死亡两个法律事实嘱人死亡两个法律事实。这两个法律事实,缺少任何一个都不发生。这两个法律事实,缺少任何一个都不发生遗嘱继承。例如,所立遗嘱无效或依法被撤销,就不得发生遗

31、嘱继承;遗嘱继承。例如,所立遗嘱无效或依法被撤销,就不得发生遗嘱继承;或者所立遗嘱有效,但立遗嘱人未死亡,也不得实行遗嘱继承。或者所立遗嘱有效,但立遗嘱人未死亡,也不得实行遗嘱继承。3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相同,但遗嘱继承不受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相同,但遗嘱继承不受法定继承顺序和应继份额的限制。被继承人可以把自己的遗产法定继承顺序和应继份额的限制。被继承人可以把自己的遗产留留 给法定继承人中的任何人,还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确定给继给法定继承人中的任何人,还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确定给继承人的遗产数额。承人的遗产数额。第二十六页,讲稿共四十二页哦遗嘱的有效条件遗嘱的有效条件 遗嘱继承是根

32、据遗嘱人的个人意志所立的意愿执行的。因遗嘱继承是根据遗嘱人的个人意志所立的意愿执行的。因此,遗嘱是否有效,有效的遗嘱应具备哪些条件,就成为遗此,遗嘱是否有效,有效的遗嘱应具备哪些条件,就成为遗嘱继承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根据我国嘱继承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根据我国继承法继承法的规定,遗嘱的规定,遗嘱的有效条件分为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只有这两个要件都具备的有效条件分为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只有这两个要件都具备的遗嘱,才是有效的遗嘱。的遗嘱,才是有效的遗嘱。遗嘱的形式遗嘱的形式 根据我国根据我国继承法继承法第第17条的规定,遗嘱形式包括公证遗嘱、条的规定,遗嘱形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

33、口头遗嘱五种。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1公证遗嘱。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是指由遗嘱人亲自申请,经公证机关证明的遗嘱。对于公证公证遗嘱是指由遗嘱人亲自申请,经公证机关证明的遗嘱。对于公证遗嘱,遗嘱人必须亲自到公证机关或者请公证人员到场办理遗嘱公证,遗嘱,遗嘱人必须亲自到公证机关或者请公证人员到场办理遗嘱公证,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同时,立遗嘱人应在自己所立的遗嘱上签名,并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同时,立遗嘱人应在自己所立的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注明年、月、日。2自书遗嘱自书遗嘱。自书遗嘱是指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并签名的遗嘱。自书遗嘱必须自书遗嘱是指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并签名的遗嘱。自书

34、遗嘱必须符合下列要求:符合下列要求:(1)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全文;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全文;(2)由遗嘱人亲由遗嘱人亲笔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笔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第二十七页,讲稿共四十二页哦3.代书遗嘱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指立遗嘱人不能书写或者书写确有困难时,由无代书遗嘱是指立遗嘱人不能书写或者书写确有困难时,由无利害关系人或者律师代为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必须符合下利害关系人或者律师代为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必须符合下列要求:列要求:(1)由遗嘱人指定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遗嘱人指定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2)由见证人由见证人中一人根据遗嘱人授意写成书面遗嘱,注明年、月、日,由代书中一

35、人根据遗嘱人授意写成书面遗嘱,注明年、月、日,由代书人向遗嘱人宣读,经遗嘱人认定无误后,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人向遗嘱人宣读,经遗嘱人认定无误后,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和遗嘱人签名。4录音遗嘱。录音遗嘱。录音遗嘱是指立遗嘱人通过录音磁带进行意思表示,处分自己遗产录音遗嘱是指立遗嘱人通过录音磁带进行意思表示,处分自己遗产的形式。录音遗嘱只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方能具有法律效的形式。录音遗嘱只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方能具有法律效力。力。第二十八页,讲稿共四十二页哦5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在生命处于危急的情况下,口头表示遗嘱内容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在生命处于危急的

36、情况下,口头表示遗嘱内容的形式。口头遗嘱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的形式。口头遗嘱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立遗嘱人只有在危急情立遗嘱人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遗嘱的形式;况下才能采用口头遗嘱的形式;(2)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3)危急情况解除后,立遗嘱人能够采用其他遗嘱形式设立危急情况解除后,立遗嘱人能够采用其他遗嘱形式设立遗嘱时,原先所立口头遗嘱无效。遗嘱时,原先所立口头遗嘱无效。为了确保遗嘱的真实性,我国为了确保遗嘱的真实性,我国继承法继承法第第18条规定,下列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

37、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力人;(2)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继承人和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关系的人。第二十九页,讲稿共四十二页哦遗嘱的实质条件遗嘱的实质条件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立遗嘱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立遗嘱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真立遗嘱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真实为要素,立遗嘱人必须只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才能够实为要素,立遗嘱人必须只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才能够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即必须具有遗嘱能力。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即必须具有遗嘱能力。继承法继承法第第22条第条第

38、1款规定:款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的遗嘱无效。”遗嘱人立遗嘱时有民事行为能力,后来丧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民事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其所立遗嘱的效力不受影响。了民事行为能力,其所立遗嘱的效力不受影响。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受胁迫、欺骗所立的 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3遗嘱内容必须合法。遗嘱内容必须合法。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损害国家的和集体的利益。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

39、不得损害国家的和集体的利益。4遗嘱应当为某些继承人保留遗产份额。遗嘱应当为某些继承人保留遗产份额。遗嘱应当为缺乏遗嘱应当为缺乏 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不得处分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遗产份额。遗嘱不得处分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第三十页,讲稿共四十二页哦遗嘱的变更遗嘱的变更 遗嘱的变更,是指遗嘱人依法改变原先所立遗嘱的部分内遗嘱的变更,是指遗嘱人依法改变原先所立遗嘱的部分内 容。容。继承法继承法第第20条规定:条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销

40、、变更公证遗嘱。”遗嘱人变更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遗嘱人变更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的部分内容,可以另立遗嘱进行;但是,若要变更公证遗嘱,口头遗嘱的部分内容,可以另立遗嘱进行;但是,若要变更公证遗嘱,必须再经公证程序,否则不发生变更的效力。必须再经公证程序,否则不发生变更的效力。遗嘱的撤销遗嘱的撤销 遗嘱的撤销,是指遗嘱人取消原先所立遗嘱的全部内容。遗嘱遗嘱的撤销,是指遗嘱人取消原先所立遗嘱的全部内容。遗嘱既可用声明原遗嘱无效的方式撤销,也可用立新遗嘱的方式撤销。既可用声明原遗嘱无效的方式撤销,也可用立新遗嘱的方式撤销。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41、遗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为准.第三十一页,讲稿共四十二页哦四、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四、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遗赠遗赠,是指遗赠人用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或全,是指遗赠人用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死后赠给国家、集体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一种法部,于死后赠给国家、集体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一种法律制度。立遗嘱将其财产进行

42、遗赠的人,为遗赠人;接受遗律制度。立遗嘱将其财产进行遗赠的人,为遗赠人;接受遗赠的人,为受遗赠人。赠的人,为受遗赠人。遗赠是遗赠人死亡后生效的单方法律行为。设立遗嘱时无须遗赠是遗赠人死亡后生效的单方法律行为。设立遗嘱时无须 征得征得受遗赠人的同意。同时受遗赠人也可以接受或不接受遗赠。如果受遗受遗赠人的同意。同时受遗赠人也可以接受或不接受遗赠。如果受遗赠人先于遗赠人死亡,则遗赠无效。赠人先于遗赠人死亡,则遗赠无效。遗赠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概括遗赠,是指以遗产的全部或遗赠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概括遗赠,是指以遗产的全部或者一部作为遗赠标的的遗赠,这种遗赠的受遗赠人的权利、义者一部作为遗赠标的的遗赠,

43、这种遗赠的受遗赠人的权利、义务与遗嘱继承人相同。另一种是特定遗赠,是指以某项特定的务与遗嘱继承人相同。另一种是特定遗赠,是指以某项特定的财产作为标的的遗赠,这种遗赠的效力只是及于遗嘱指定的财财产作为标的的遗赠,这种遗赠的效力只是及于遗嘱指定的财产。产。第三十二页,讲稿共四十二页哦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公民与扶养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订立的有关扶,是指公民与扶养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订立的有关扶养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养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的协议。利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制度是我国遗赠扶养协议制度是我国继承法继承法确立的一

44、项新的法律制度,确立的一项新的法律制度,是我国继承制度的新发展。是我国继承制度的新发展。法律特征法律特征 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缔约双方必须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协议,双方主体缔约双方必须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协议,双方主体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2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合同。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合同。遗赠扶养协议既要约定遗赠人的权利和义务,又要约定扶养人的权遗赠扶养协议既要约定遗赠人的权利和义务,又要约定扶养人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当事人之间互为权利义务关系。扶养人负有对受扶养利和义务,双方当事人之间互为权利义务关系。

45、扶养人负有对受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接受受扶养人遗赠财产的权利;受扶养人享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接受受扶养人遗赠财产的权利;受扶养人享有接受扶养的权利,负有将其遗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有接受扶养的权利,负有将其遗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第三十三页,讲稿共四十二页哦3遗赠扶养协议自签订时起就具有法律效力。遗赠扶养协议自签订时起就具有法律效力。虽然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协议约定的遗赠虽然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协议约定的遗赠财产转移,要到遗赠人死亡时才实现。因此,遗赠人对遗赠的财产应财产转移,要到遗赠人死亡时才实现。因此,遗赠人对遗赠的财产应妥为保管,不得毁损和

46、破坏遗赠的财产,遗赠人除对遗赠中指定的财妥为保管,不得毁损和破坏遗赠的财产,遗赠人除对遗赠中指定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外,不再享有处分权。遗赠人不得将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外,不再享有处分权。遗赠人不得将遗赠的财产出卖或赠与他人,也不得另立遗嘱处分,其法遗赠的财产出卖或赠与他人,也不得另立遗嘱处分,其法 定继承人也定继承人也无权继承。无权继承。4遗赠扶养协议在适用上具有优先性。遗赠扶养协议在适用上具有优先性。即继承开始时,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即继承开始时,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嘱与遗赠扶养

47、协议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无效。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无效。5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且最好约定办理公证手续,以便于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且最好约定办理公证手续,以便于执行。执行。第三十四页,讲稿共四十二页哦五、遗产的处理五、遗产的处理(一)继承的开始(一)继承的开始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意义。意义 1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继承权从期待权变为既得权的时间界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继承权从期待权变为既得权的时间界限,继承开始,继承人的继承期待权即变为继承既得权。限,继

48、承开始,继承人的继承期待权即变为继承既得权。2继承开始的时间是具体确定遗产内容的时间界限。继继承开始的时间是具体确定遗产内容的时间界限。继承开始前已处分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开始后增加的财承开始前已处分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开始后增加的财产,如活着的夫妻一方的收入,也不能作为遗产。产,如活着的夫妻一方的收入,也不能作为遗产。3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继承人范围的时间界限。继承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继承人范围的时间界限。继承开始前已死亡的继承人不能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在继承开开始前已死亡的继承人不能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在继承开始前死亡的,可能发生代位继承;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相继始前死亡的,可能发生

49、代位继承;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相继死亡的,会发生转继承问题;继承开始前受孕的胎儿或者出死亡的,会发生转继承问题;继承开始前受孕的胎儿或者出生的婴儿,有取得遗产的权利,等等。生的婴儿,有取得遗产的权利,等等。4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遗嘱是否有执行效力的时间界限。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遗嘱是否有执行效力的时间界限。继承继承开始,有效的遗嘱即发生效力。开始,有效的遗嘱即发生效力。第三十五页,讲稿共四十二页哦 另外,如果遇有相互有另外,如果遇有相互有 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又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又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的,一般是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的,

50、一般是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几个死亡人辈份不 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如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如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第三十六页,讲稿共四十二页哦(二)继承权的接受、放弃和丧失(二)继承权的接受、放弃和丧失 接受继承接受继承,是指继承人同意接受被继承人的遗产。接受遗产的,是指继承人同意接受被继承人的遗产。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的方式,可以明示,也可以默示。接受继承是单方法律意思表示的方式,可以明示,也可以默示。接受继承是单方法律行为,不需要其他人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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