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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果胶酶项目建筑建设分析目录第一章 公司简介3一、 公司基本信息3二、 公司简介3第二章 建筑与房地产市场运行机制5一、 房地产市场运行机制5第三章 发承包阶段工程计价21一、 承包合同价款21二、 招标控制价22第四章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25一、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5二、 招标投标法39第五章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46一、 施工招标策划46二、 施工招标方式和程序50第六章 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管理53第七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54一、 工程施工合同订立54第八章 建筑智能化57一、 新一代智能制造技术在建筑业的应用57二、 智能建筑与智慧城市60第九章 建设工程风险管理70一、 工程风险分类
2、70二、 工程风险管理内容和方法74第十章 装配式建筑特征及发展目标92一、 装配式建筑特征及实施模式92第十一章 装配式建筑评价99一、 评价单元及内容99第一章 公司简介一、 公司基本信息1、公司名称:xx集团有限公司2、法定代表人:方xx3、注册资本:800万元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5、登记机关:xxx市场监督管理局6、成立日期:2011-11-197、营业期限:2011-11-19至无固定期限8、注册地址:xx市xx区xx9、经营范围:从事果胶酶相关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
3、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二、 公司简介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既是实现经济、环境、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实现企业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既是顺应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的外在要求,也是提升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内在需求;既是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企业国际化发展的战略需要。遵循“奉献能源、创造和谐”的企业宗旨,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以人为本、构建和谐企业,回馈社会、实现价值共享,致力于实现经济、环境和社会三大责任的有机统一。公司把建立健全社会责任管理机制作为社会责任管理推进工作的基础,从制度建设、组织架构和能力建设等
4、方面着手,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社会责任管理机制。公司注重发挥员工民主管理、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作用,建立了工会组织,并通过明确职工代表大会各项职权、组织制度、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厂务公开的内容、程序、形式,企业民主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围绕公司战略和高质量发展,以提高全员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履职能力为核心,坚持战略导向、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持续深化教育培训改革,精准实施培训,努力实现员工成长与公司发展的良性互动。第二章 建筑与房地产市场运行机制一、 房地产市场运行机制在房地产市场中,市场主体有房地产需求者、房地产供给者、房地产中介,市场客体为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屋使用权。房地产市场是在
5、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体系下运行的。(一)房地产市场供求1、房地产市场需求(1)房地产市场需求构成。房地产市场需求是指在特定时期内、一定价格水平上,愿意购买且能够购买的房地产商品量。房地产市场需求包括以下三类。1)生产性需求。物质生产部门和服务部门为满足生产经营需要而形成的房地产商品需求,其需求主体是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如企业厂房、商店商铺、办公用房、服务行业用房及其他生产经营性用房等产生的需求。这类需求与社会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是房地产作为生产要素存在而形成的需求。2)消费性需求。由人们的居住需要而形成的房地产需求,主要是居住房地产需求,其需求主体是居民家庭。这类需求具有广泛性
6、和普遍性。按住宅分类,居住消费需求又可分为花园别墅需求、高层住宅需求、多层住宅需求等不同档次的居住房地产需求。政府购买市场销售的房地产作为办公楼、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房房源时,也构成房地产市场的消费性需求。3)投资性需求。人们购置房地产不是为了直接用于生产经营和消费,而是将房地产作为一种价值形式储存,在合适的时候转售或出租,以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投资性需求是由房地产的保值增值属性引起的,本质上属于获利性投资行为,房屋转售是为了获取差价收入,房屋出租是为了获得租金收人。投资性房地产需求的存在对房地产市场有双面作用。积极的一面是可以调节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房地产市场供过于求时,可以增加房地产需求;房
7、地产市场供不应求时,可以增加房地产市场供给。消极的一面是可能会增加房地产市场需求泡沫,造成需求旺盛的假象,加剧供求失衡,引起房地产价格大起大落。因此,对投资性房地产需求应加以适度控制。国际上通行的适度量化标准是,投资性购房量控制在房地产交易总量的20%以下。(2)房地产市场需求影响因素。1)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对房地产市场需求的影响主要包括两大方面:一是投资规模,反映生产者对厂房、办公楼等的需求水平;二是国民收入水平,反映国民对住宅、娱乐设施、科教文卫等房地产的需求。国民经济发展水平与房地产需求呈一种正相关关系。2)房地产资本收益。从生产者角度分析,房地产资本收益水平的提高会导致
8、资本流向房地产业;从消费者或投资者角度分析,房地产资本收益水平的提高会导致投资目的和消费目的的需求水平和比例发生变动。一般来讲,收益水平提高会增加投资需求比重。但房地产资本收益提高通常意味着价格上涨,而价格上涨会引起需求下降,因此,房地产资本收益对房地产市场需求的影响是复杂的。3)利率水平。利率对生产性房地产需求的影响是:生产性房地产需求可以看作为一种投资,收益提高使得其与资本的边际效率相比差距减小,对投资有抑制作用。利率对消费性房地产需求的影响是:房地产消费作为一种必要的消费品,且在消费结构中占很大比重,利率对其影响可能微不足道。利率对投资性房地产需求的影响是:实际利率的提高会降低房地产需求
9、水平,反之会提高房地产需求水平。4)通货膨胀。从长期来看,房地产商品有保值功能,在存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房地产需求水平也会出现增长。5)消费者收入水平和结构。消费者收入水平对房地产市场需求的直接影响表现为对消费性房地产的需求,两者基本上呈正相关关系;间接影响表现为收入水平的提高,会导致对消费需求的增加,消费需求的增加导致生产规模的扩大,进而导致对生产性房地产需求的增加。6)房地产商品价格、其他商品价格及消费结构。房地产商品价格上升,需求下降;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其他商品价格上升会引起房地产市场需求下降,但由于消费结构中房地产消费占有绝对地位,其他商品价格对其的影响不明显。7)消费者对未来的
10、预期。消费者对未来的预期很多,但对当前房地产市场需求而言,影响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未来房价走势,在“买涨不买跌”的心理作用下,若预期未来房地产价格上升,则会增加当前房地产市场需求;二是对未来经济形势和家庭收入的预期,若预期末来经济形势和家庭收入向好的方向发展,则会增强当前消费信心,增加当前房地产市场需求。2、房地产市场供给(1)房地产市场供给构成。房地产市场供给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拥有者在某一特定时间内,在一定价格水平下,对某种房地产所愿意且能够提供出售的数量。房地产市场供给分为增量房市场供给和存量房市场供给。1)增量房市场供给。增量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开发建设完成的房地产,可以增加社会
11、房地产总量(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房地产不纳入市场范畴考察)形成房地产市场供给。就某一时间段考察,新建房地产市场销售包括现房销售和预售。房地产开发企业竣工房屋面积约占全国房屋竣工面积的30%。2)存量房市场供给。存量房是相对于增量房而言的,存量房是指已被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存量房可以进入市场增加市场供给量,但不会增加社会房地产总量,存量房市场也被称为二手房市场。随着房地产业发展和社会房地产总量增加,二手房市场交易比重呈现出逐步上升趋势。(2)房地产市场供给影响因素。1)土地供应量。土地(指开发建设用地)是房地产开发建设的资源,与一般供求规律样,开发建设可供利用的资源是制约房地产供
12、给的因素,但特殊的是土地有限且不可替代,若加上政策的调整和限制,土地供应量是直接影响房地产市场供给量的首要因素。也正因为如此,我国历年来都将土地供应作为调控房地产市场的重要手段。2)房地产市场价格。房地产市场价格是影响房地产市场供给的一个重要因素。房地产市场供给与其他商品供给一样,房地产市场价格越高,房地产市场供给也就越大。但由于土地资源的约束和开发建设周期长这两个主要因素的制约,房地产市场供给价格弹性比较小。3)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成本通过影响生产供给的利润,从而影响房地产市场供给。当其他条件不变时,开发成本上升,利润下降,供给量减少。4)房地产开发建设技术水平。房地产开发建设技术水平
13、对房地产供给的影响通过两个途径传导:一是开发技术水平提高,能够提供新型优质的房地产,刺激需求,从而推动供给增加;二是开发建设水平提高,能够缩短开发建设周期,降低开发建设资金成本并增加当前房地产市场供给量。5)政府政策。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大、占用和消耗社会资源多,通常被政府作为调控投资的一个手段;同时作为占用社会资源大且需求广泛的商品,政府对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措施也较多。因此,政策变动通常会对房地产市场供给产生较大影响。6)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拥有者对未来的预期。由于房地产开发建设周期长,从投资开始到建成交付使用过程中可变因素多、风险大。在房地产投资,尤其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开项目时,对未来预期是占比很
14、重的一个因素。未来预期良好,会增加一定时期内的供给量。(二)房地产市场运行特点(1)区域性市场。房地产属于不动产,因而地域性很强,与周围环境关系极为紧密,因而房地产市场属区域性市场。周围环境因素包括风俗习惯、气候条件、地质状况、交通设施、市容与环境、商业设施、灾害情况、污水处理、通信、给水排水、电力设备、学校、医院、公共设施、休闲娱乐设施等众多物质设施和自然条件,还包括社会治安、政治稳定、经济繁荣、人口状况等社会经济因素。特定房地产项目与周边环境是一种相互影响的关系。因此,房地产市场价格和供求关系表现出明显的区域性特征。(2)周期性波动。房地产供求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随着经济周期性波动,房地产
15、业发展和房地产市场也表现出周期性波动,但两者不完全同步,房地产市场周期性波动滞后于经济周期性波动。具体而言,房地产市场需求能够较快地反映经济发展状况,滞后性不明显;但由于房地产开发建设周期长,房地产市场供给滞后性相对明显。其原因是房地产业的复苏与发展是经济复苏后固定资产投资增加的结果,而在经济衰退时在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能马上减少。(3)不完全竞争性。由于房地产供给市场进入的资格要求、资金能力限制、信息不对称比较突出,因此,房地产市场是一个不完全竞争市场。这种不完全竞争市场在不同的市场层级表现不同。房地产一级市场(土地出让市场)可以认为是卖方垄断市场,买方之间竞争;房地产二级市场属于有限竞争市
16、场;房地产三级市场相对一级、二级市场而言,是竞争性更强的市场。(4)层次性。房地产市场的区域性决定了不同房地产市场的层次性,如常说的一线城市房地产市场、二线城市房地产市场等。层次性还表现在同一区域内房地产供给市场与需求存在档次、标准等差异,如高档住宅市场、普通住宅市场等。(5)多重性。房地产市场需求有生产性需求、消费性需求、投资性需求,因而房地产市场所交易的产品既是生产资料,又是消费资料,还是投资品,因此,从交易客体用途分析,房地产市场具有多重性。(6)多样性。首先是交易对象的多样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屋使用权等;其次是交易方式的多样性,包括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多种交易方式。(
17、7)价格确定的复杂性。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价格确定复杂,需要房地产评估、咨询等专业机构运用专业知识才能合理确定。(8)风险性。所有市场都有风险,但房地产市场风险较大。房地产市场的风险来自:政策性风险,是指因政府的产业政策、经济政策及某些干预措施而导致的不确定性,这种风险对供给方和需求方都产生影响。在预售情况下按期交房的风险,这种风险在供给和需求双方均存在财务风险,包括生产供应商财务状况恶化、资金链断裂的风险,买方由于各种情况变化引起的支付能力风险。结构性供求不均衡的风险,如住宅市场、商业地产市场结构性供求不均衡带来的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存在于供给方。开发建设周期长引起的内
18、外风险,包括不可抗力风险等。(三)房地产价格影响因素房地产价格是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除市场供求及竞争状况外,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1、房地产自身因素和周边环境因素自身因素主要是指房地产自身状态,如土地的位置、面积、形状,建筑物的外观、朝向、内部格局、设备配置状况、施工质量等。这些因素首先对房地产开发成本产生影响,而成本是确定价格的基准,是价格的下限。环境因素主要是指项目所在地的交通、教育、医疗、民风民俗、社会治安等状况及气候条件、地质地貌、水文、环境污染等情况。这些因素影响消费者对房地产效用的评价,从而影响房地产价格。环境因素是由房地产项目的区域决定的,因此可以说,房地产
19、价格第一位的决定因素是“位置”。2、行政与政治因素行政因素主要是国家或地方政府在财政、税收、金融、土地、住房、行政隶属关系调整、城市规划与建设、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规、政策和行政措施。政治因素主要是指政治体制、社会稳定、外交和军事等。由于房地产的不可移动性及变现性差,行政与政治因素是消费者评估房地产价格的重要指标,因而其对房地产价格影响很大。与环境因素中的经济和社会因素不同,行政与政治因素对房地产价格影响作用的速度相对较快,而经济和社会因素的影响作用则是渐变式的。3、区域社会因素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区域社会因素包括区域人口、家庭状况、心理、城市发展、城市化程度、社会治安、文化等因素。其中,区域人口因
20、素包括人口的数量、密度、结构(如文化结构、职业结构、收入水平结构等)家庭状况因素是指家庭数量、家庭构成状况等,文化因素主要是指文化氛围、风俗习惯、大众心理趋势等。区域社会因素对房地产价格的影响作用,除供求关系影响外,更多的是心理因素影响。如-线城市和三线城市,沿海城市与内地城市之间房地产价格的巨大差异,不是简单的供求关系差异或者房地产造价差异造成的,在很大程度上是心理因素的影响。4、区域经济因素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区域经济因素主要是地区或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增长状况、产业结构、就业情况、居民收入水平、投资水平、财政收支、金融状况等。这些因素会影响房地产市场的总体供求,特别是影响需求。通常来讲,
21、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越高、经济增长越快、产业结构越合理,就业率、收入水平和投资水平就越高,财政收入越多金融形势就越好,房地产市场需求也就越大,房地产价格总体水平也相应越高。针对房地产市场运行的特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从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增强预见性、加强营销管理、重视新产品开发和应用、增强开发建设管理能力、加强风险管理等方面入手,开展市场经营活动。企业和个人等微观主体在市场运行中的行为具有盲目性、自发性和局限性,从而会导致市场供求不均衡状况突出、引起市场波动,为避免这种不均衡和市场波动造成的负面影响,一方面需要强化政府的宏观调控和对市场活动的监管,另一方面则需要加强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四)宏观调
22、控和市场监管1、宏观调控政府宏观调控大致包括以下七个方面。(1)制定法律、法规。(2)制定规范与标准(国外大多由行业协会或专业组织编制)(3)对建筑市场承包商、专业人员的资质资格进行管理。(4)安全和质量管理(国外主要通过专业人员或机构进行监督检查)(5)利用行业资料进行分析统计。(6)公共工程管理。(7)国际合作和国际市场开拓。2、市场监管在政府干预市场的内容中,除制定有关市场运行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利用行业运行资料进行行业分析,推进国际合作和国际市场开拓等外,政府对于工程建设市场监管的主要内容和手段有以下六个方面。(1)市场准入管理。采用“负面清单”管理方式,但要进一步缩减市场准入负面
23、清单,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2)工程项目审批管理。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在现有审批制的基础上,减少审批内容,优化审批方式和流程,合理划分审批阶段,推行告知承诺制,缩短审批流程的时间。(3)政府投资项目(公共工程)管理。强化政府投资项目(公共工程)管理,包括: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的方向和结构;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原则;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要求;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
24、资项目审批手续(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4)企业资质和专业人员资格管理。随着放管服深入推进,有关企业资质和专业人员资格管理方式不断深化改革,取消不必要的资质资格,减少考核指标,简化证明材料,推行网上审批和告知承诺制。(5)“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项目建设事中和事后有关监管事项,实行“双随机
25、、一公开”方式,即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6)实行联合验收。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和联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将消防、人防、技防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对于验收涉及的测绘工作,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五)诚信体系建设1、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以下六个方面(1)工程建设市场信用法规制度建设。(2)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标准制定。(3)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
26、,设立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或网站,集中公开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或者推动建设全国性综合检索平台,实现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的“一站式”综合检索。(4)开展工程质量诚信建设。完善工程建设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加大对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有其他重大失信行为的企业及负有责任的从业人员的惩戒力度。(5)建立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与资质审批、执业资格注册、资质资格取消等审批审核事项的关联管理机制(6)建立科学、有效的建设领域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机制和失信责任追溯制度,将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行为列入失信责任追究范围2、个人诚信建设个人诚信建
27、设的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1)加强个人诚信教育:大力弘扬信用文化;广泛开展信用宣传;积极推介诚信典型;广泛开展信用教育培训。(2)推进个人信用记录建设:推进完善个人实名登记制度;建立重点领域个人信用记录。(3)建立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与信用修复机制: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加强隐私保护。(4)规范推进个人信用信息共享使用:积极开展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5)完善个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为优良信用个人提供更多服务便利;对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推动形成市场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机制。第三章 发承包阶段工程计价一、 承包合同价款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
28、内,由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合同计价方式的选择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如下。(1)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当采用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承包双方约定的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单价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中所包括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条件内是固定的、不予调整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条件外的,允许调整,但调整方式和方法应在合同中约定。(2)对于合同工期较短、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
29、,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完备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总价包干或总价不变的合同,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款的计算、调整和确认。除工程变更外,其工程量不予调整。(3)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是指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工程成本再加酬金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承包人不承担任何价格变化的风险。(二)合同价款约定的内容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2)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支付计划、使用要求等。(3)工程计量与支付工
30、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4)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方式及时间。(5)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6)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调整办法。(7)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8)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9)违约责任以及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10)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二、 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设有最高
31、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按照计价规范的规定编制不应上调或下浮。招标控制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各项费用的编制要求如下。(1)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确定综合单价计算。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费用。(2)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按
32、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CB50500-2013)中的相关规定计算。(3)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2)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3)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确定综合单4)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4)规费和税金应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相应的规定计算。第四章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一、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招标、投标、开标、评标
33、和中标以及投诉与处理等方面内容,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一)招标1、招标范围和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由核准部门审批、核准。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1)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2)可以不招标的项目。有下列
34、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2、招标文件与资格审查(1)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法指定的媒介发
35、布。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如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如对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的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
36、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如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2)资格预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
37、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如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招标人应当至少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3日之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15日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如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
38、行审查。3、招标工作的实施(1)禁止投标限制。招标人如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
39、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7)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2)总承包招标。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3)两阶段招标。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
40、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个阶段进行招标。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如果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4)投标有效期。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计算。(5)投标保证金。如果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
41、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如果招标人终止招标,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如果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6)标底及投标限价。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
42、咨询。如果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二)投标1、投标基本要求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或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
43、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送达的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如果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相关投标均无效。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如果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
44、招标公正性,其投标无效。2、申通投标和弄虚作假情形(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
45、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2)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投标人。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3)弄虚作假情形。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如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投标人也不得以其他
46、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包括: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三)开标、评标和中标1、开标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如果投标人少于3人,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如果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2、评标委员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4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3、评标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如果超过1/3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招标人应当
48、适当延长。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如果招标项目设有标底,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4、投标否决(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