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培训总结专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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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培训总结专题 2009年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培训讲义 劳动监察执法中用人单位常见风险提示 武进区劳动监察大队(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近年来,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对企业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提出更高要求,企业违法用工成本明显上升。职工维权意识增强,投诉请求处理事项日趋复杂,特别是有关双倍工资、补缴社会保险、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的投诉请求在2009年尤为突出。一些企业管理人员法制意识淡薄,对劳动用工存在的风险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我们认为,职工投诉的问题在我区很多企业是大量存在的,尤其是中小企业,虽然职工还没有来投诉,但是只要违法行为存

2、在,企业就面临被投诉的风险。为帮助指导企业依法用工,最大限度地降低违法用工的风险和成本,全面提升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水平,现结合我大队在劳动监察执法检查中发现的一些常见问题,对大家进行一些提示,希望能够对企业有所帮助,并希望企业能够充分认识到存在的问题,积极加以改进,使企业在和谐的劳动关系下发展壮大。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可随时与当地劳动保障服务所或区劳动监察大队探讨解决办法。 一、未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风险 (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有关双倍工资的投诉,2009年在我区投诉总量中达到7

3、0%,很多企业支付了高额学费,而职工从中尝到了甜头,互相转告,个别律师专找这样的案件,提醒企业加以重视。 提示: 1、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继续使用职工,而未在一个月内续签劳动合同的,也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用人单位应关注职工劳动合同情况,及时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 2、应当与所有职工订立劳动合同。 只要是企业职工,无论是总经理、人力资源负责人等管理人员,还是公司股东、老板的亲戚朋友,都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并注意一些特殊人员,如:休产假、病假在家的职工,驻外的销售人员,某些单位所谓的临时工。一些单位春节后统一签订劳动合同,要注意中途进厂人员也应及时与其订立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应当由职工本人亲自

4、签名,否则职工会否认劳动合同的存在。有的单位为了应付检查,自己找人代职工签名;有的职工为了钻空子,自己不签名,让别人代签,这些现象都可能被认定为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从而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因此,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要把好关,最好让职工当面签字。 4、用人单位应妥善保管劳动合同文本。 用人单位对已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在劳动监察投诉处理中,虽然单位与职工已经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单位如果不能提供劳动合同原件,仍有可能被认定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从而向职工支付二倍工资。建议单 第1页 共9页位建立劳动合同签收记录,写清劳动合同期限,签收日期,一方面可以证明单位已按规定将劳动合同文本

5、交付职工本人,另一方面也可以证明单位已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 5、对职工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理。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无论是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还是职工不愿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实际用工超过一个月而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因此,对职工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可与职工进一步协商,对能够达成共识的部分,签个用工协议。如果该职工不是单位必须要使用的可替代的人员,我们建议单位书面通知与其终止劳动关系,保存好订立劳动合同通知书、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如果所有企业都能做到这一点,不愿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就不能获得稳定的工作岗位,迫使其就业时与单位订立劳动合

6、同。实践中,有些职工就利用企业用工管理上的漏洞,专找那些不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的单位,工作一段时间后再向劳动部门投诉主张双倍工资。 6、及时补签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自2008年2月1日起仍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二倍工资。事实劳动关系形成后,最合理的补救办法就是及时补签劳动合同,补签劳动合同应注意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 【案例】 某公司2007年9月1日招用蔡某为车间主任,每月支付工资5000元。2008年10月18日公司与蔡某补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2月15日至2009年2月14日。2009年6月该公司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蔡某以劳动

7、合同内容不合法为由拒绝签订。2009年9月1日蔡某自动离职后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单位支付其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的双倍工资55000元。本案中,由于该公司补签劳动合同的日期是2008年10月18日,对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0月17日这段期间应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到期后,该单位未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签,即2009年2月14日合同到期,2009年3月14日起仍旧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还要支付2009年3月14日至2009年8月31日的双倍工资,前面是8个月零17天,后面是5个月零18天。即使该公司没有与蔡某补签劳动合同,也只要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因为用人单位与劳

8、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虽然此类投诉尚未出现,但是随着职工对法律的深入研究,因为双倍工资涉及数额较大,部分职工很有可能利用该规定来主张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

9、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提示: 第2页 共9页 1、对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征求劳动者意见,与之订立相应的劳动合同。 如果签订的是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保留职工提出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据。 2、关注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即将满十年的职工。对于该职工不是单位必须要使用的可替代的人员,劳动合同期满可与其终止劳动关系。 3、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合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用人单位有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机会,根据岗位需要

10、、职工情况决定使用期限。目前我区不少单位劳动合同是一年一签,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这种方式就存在很大的风险,因为2008年、2009年分别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0年续签时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就应当与职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的风险 XX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 (一)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点工资; (二)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节假日劳

11、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 前款第 (一)项、第 (三)项的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加点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第 (二)项的加班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但劳动合同履行期限不足六个月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剩余时间内支付完毕。 提示: 1、标准工作时间。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企业应当实行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工时制度。标准工作时间制度下,企业应按XX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2、法定节假日:包括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 一、初二

12、放假3天,清明节农历清明当日放假1天,劳动节5月1日放假1天,端午节农历端午当日放假1天,中秋节农历中秋当日放假1天,国庆节10月 1、 2、3日放假3天)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如。3月8日妇女节妇女放假半天;5月4日青年节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法定节假日安排职工加班不能调休,应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 妇女节、青年节等国家规定部分公民节日放假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参加节日活动的,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节日与休息日为同一天,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节日与休息日不是同一天,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是否

13、应当支付加班工资。法律规定不明确。)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加班费的支付。 第3页 共9页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但在周期内职工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向区劳动局就业培训科办理审批手续。 XX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

14、加点工资(这里不再区分平常延时和休息日加班,统一按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标准支付加班费)。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 (三)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仍按30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 4、不定时工作制下,根据XX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不执行加班加点工资支付规定。 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工时制度。如:非国有企业中经营管理人员事先约定实行年薪制的;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外勤人员;非生产性值班人员等等。其适用范围有限制,具体见XX省劳动和社会

15、保障厅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616号)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应向区劳动局就业培训科办理审批手续。 因此,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岗位、工种,尽可能向区劳动局就业培训科申请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 5、计件制职工也应当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XX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的,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一些企业在制定单价时没有考虑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因素,虽

16、然支付的工资并不低,但职工可能会据此主张加班费,在单价较高的情况下,加班费计算的基数也较高。建议企业在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制定计件单价时考虑加班加点因素。如果以前没有考虑的,可降低单价,在工资单中分别列出计件工资和加班加点工资。 6、劳动合同中对工作时间、工资报酬进行具体约定。 不少企业与职工在劳动合同约定月薪,但内部规定每周工作六天、甚至全月不休息才可以全额支付月薪,而劳动合同中对每月工作天数又没有具体约定。这样企业不但应额外支付职工加班费,而且应以劳动合同约定的月薪作为基数来计算加班费。建议企业考虑加班费因素合理确定月薪,将工资分为基本工资与加班费两块,基本工资为劳动合同约定的月薪。或者在劳

17、动合同中约定在每周工作六天(或全月工作30天)的情况下劳动报酬为x元。 需要注意的是,我区目前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850元(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折算成每小时为4.89元。如果8小时下每周工作6天,工资不应低于1163元;全月工作30天不应低于1475元。极少数单位每天工作12小时,全月工作30天,工资不应低于2218元。如果单位达不到这样的工资水平,建议企业尽量少安排加班加点。 第4页 共9页 7、建立劳动考勤制度,书面记录劳动者出勤情况,每月与劳动者核对并由劳动者签字。考勤记录保存不少于二年。 建立完善工资单,列明加班费部分的数额,注意工资单与劳动合同约定报酬的一致性,并按规定

18、保存工资单。 用人单位对职工的考勤、工资具有举证责任,如果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将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8、通过签订集体合同或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明确计算加班加点工资的标准。 9、目前每月法定计薪天数为21.75天,计算加班费应以此来计算。如约定月薪为1500元,休息日加班一天的加班费应为:150021.75200%137.93元,平常延长工作时间一小时的加班费应为:150021.758150%12.93元。 三、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的风险 (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依此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补缴

19、社会保险的基数可能要高于正常缴费基数。提示: 1、用人单位尽快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避免劳动者因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同时,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为职工参保满2年后,对职工关于补缴2年前的社会保险的投诉,劳动部门可据此不再查处;否则应从职工进厂之日起进行补缴。 2、对职工因已在户口所在

20、地办理了社会保险、农保或不愿承担个人缴费部分等原因而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的,可让职工自己出具书面说明,表明职工自己原因导致不能办理社会保险,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职工本人来承担。(此建议效力尚未明确) 3、一些企业对未参保职工将企业应承担的保险费部分发给职工,对此应明确为企业承担的保险费,让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并由职工自己出具书面说明,表明职工自己原因导致不能办理社会保险,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职工本人来承担。(此建议效力尚未明确) 四、不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检查的风险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 (一)项、第 (二)项或者第 (三)项规定的

21、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 第5页 共9页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2、XX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直接作出认定。 用人

22、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对工资数额举证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参照本单位同岗位的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计算确定。 提示: 用人单位应积极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检查。 五、招收录用职工中的风险。 (一)使用童工(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风险。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招用与其他单位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风险

23、。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提示: 1、招收职工应核查身份、建立录用登记材料。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核查是否童工)、身份证号、户籍地址、现住址(在职工拒绝签收相关文件时,可根据登记的地址以特快专递邮寄送达)、联系电话、工作简历(可向原工作单位了解其情况)、家庭成员、录用日期等情况。 2、要求提供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在无法提供的情况下,可要求其提供原用人单位的联系方式,以便向原单位调查核实。同时,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要求职工书面保证:劳动者已与其他用人

24、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若因此引起法律纠纷,由劳动者本人自行承担所有法律责任。 六、劳动合同试用期相关问题风险 (一)违法约定试用期的风险。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试用期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

25、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 第6页 共9页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提示: 1、试用期以劳动合同的存在为前提。 试用期内应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用工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按规定支付二倍工资。因此,用人单位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试用期。 2、不要签订单独的试用期合同。 不仅达不到试用期的目的,反而浪费了一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机会。 3、根据劳动合同期限合理确定试用期。建议根据工作岗位需要明确试用期,根据所需

26、的试用期正确选择劳动合同期限。 【案例】 某公司规定新进员工试用期满三个月后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7月1日,该公司招聘张某为销售员。2008年9月底公司对张某考核合格,准备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某以劳动合同内容不能协商一致为由拒绝签订,该公司继续使用张某。2008年11月19日,公司书面通知张某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张某向劳动部门投诉要求支付2008年8月1日至11月19日的双倍工资。本案中,公司未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在次月起支付双倍工资。如果公司想试用职工三个月,应签订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三个月。 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27、风险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提示: 1、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十四种情形之一,并注意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解除的六种情形(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

28、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对禁止解除的情形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六种用人单位可以解除的情形(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29、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6 第7页 共9页种情形之一,并注意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同时应考虑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

3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2、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按法律规定的程序。 如。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3、及时按法律规定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出具书面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支付经济补偿等)。 4、重视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做到: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经过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并在规章制度中就相关

31、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如:何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 5、首先考虑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在作出解除决定前,必须及时收集和保存充分的证据。在不符合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或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考虑采用劝说员工辞退的方式与其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以免出现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而被撤销及支付赔偿金的被动局面。 【案例】 郭某2003年4月1日进某公司工作,2006年1月1日与公司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合同期到2008年12月31日结束。2008年12月15日,该公司因郭某屡次违反厂纪厂规,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为了顾及不影响郭某今后找工作,在协议中写明解除原因为:经公司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公司

32、额外支付了郭某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后郭某要求单位支付6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案中,用人单位提出与职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应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郭某在单位工作5年零八个半月,该公司应支付郭某6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如果该公司有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郭某符合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如果该公司到2008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与郭某终止劳动合同,只需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2008年以后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即只需支付一个月工资

33、作为经济补偿。 八、其他相关提示 1、用人单位应按月足额支付工资。 否则职工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2、职工离职时,妥善处理好纠纷。由于很多单位劳动用工管理上存在漏洞,往往在职工离职时由于没有处理好纠纷,职工将其所有权益都向劳动部门提出来。如: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补缴社会保险、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等等。建议职工离职时,让职工本人写个证据: 第8页 共9页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今后双方无涉。 3、因职工工作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需要从职工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中与职工约定并依法制定规章制度进行规定。(XX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 (四)项) 第9页 共9页 第22页 共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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