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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调解工作总结近年来,为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县法院始终把民事调解工作作为化解矛盾纠纷、减少涉诉信访的重要举措,不断提高调解意识,讲究调解艺术,丰富调解手段,逐渐摸索出了一套调解工作经验,有力地指导了民事诉讼。今年来,共受理民事案件637,审结627件,调解、撤诉475件,调撤率达到了75.8%。一、树立理念,提高调解意识民事调解作为一种民事审判结案方式,在国内素有“优良传统”的美誉,在国外则被誉为“东方经验”。基于此,我院把牢固树立社会主义司法理念,提高全体干警调解意识作为重点抓在手上。一是强化调解优先意识。一年来,我院始终把全程调解、优先调解贯穿在民事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坚持立
2、案时、开庭前、开庭中、判决前均进行调解工作,达到了不放过任何一个调解机会的目的。二是强化以人为本意识。要求全院干警都要坚定司法立场,把群众观点贯穿于各项工作中,把维护群众利益作为司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从而做到了廉洁勤政、主动服务,减少了诉讼的冷漠和生硬,为审判工作注入了更多的人文关怀。三是强化维护稳定意识。在人民内部矛盾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的新形势下,我院把促进社会和谐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积极探索案件调解的新思路和新方法,把调解作为结案的主要方式,从而充分发挥了案件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四是强化有机结合意识。我院不断加强民事调解1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联
3、系,积极推进人民调解、诉讼调解和行政调解“三位一体”的调解机制的建立。同时,正确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未发生久调不决的问题。对于当事人不愿意调解、虽愿调解但双方要求差距过大的案件,全部及时做出了判决,未发生超审限案件。二、合法规范,把握调解原则近年来,我院的调解工作严格贯彻了“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方针,产结合工作实际确立了“合法、公开、效率、规范”的“调解四原则”,对指导调解工作规范利进行发挥了积极作用。一是正确把合法原则。我院坚持诉讼调解的过程以及在法官主持下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做到了不违背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合
4、法权益,也未出现强迫当事人调解的问题。二是正确把握公开原则。即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都做到公开调解;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调解的,可以不公开调解。三是正确把握效率原则。我院坚持以及时、便捷的方法开展调解工作,明确规定以调解为名而拖拉办案的法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有效地防止了调解效率低下的问题。今年来,我院调解的案件,80%以上均在两个月内结案,有效地提高了办案效率。同时,对于当事人不愿意调解、不适合调解的案件以及经调解不成的案件,都能够及时做裁判,防止了因久调不决而造成案件审限过长的问题,最大限度地减轻了当事人诉累,节省了审判资源。四是正确
5、把握规范原则。在调解过程中,办案法官坚持仪态庄重,着装规范,使用2“法言法语”,没有出现行为和语言失范问题,树立了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在制作调解书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规范来进行制作,防止了调解书失范。近年来,我院正确把握“调解四原则”,调解工作做到了合法规范,没有发生违法调解、强迫调解问题,没有出现超审限案件,也没有出现调解书不规范的问题,更没有发生因调解工作而出现的信访上访案件。三、建立机制,拓宽调解渠道为抓好民事案件调解工作,我院建立健全了调解工作管理机制,努力营造“大调解”的工作氛围,并通过运用社会资源,不断拓宽渠道。一是领导重视,成立了调解工作领导机构。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以主管副院
6、长为副组长,各审判庭庭长为成员的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全院的案件调解工作。落实了分级负责制,层层抓落实。特别是明确要求各法庭的庭长,在亲自办案的同时,还要具体指导本庭的调解工作,从而逐步营造了“全员调解”的良好氛围。二是奖优罚劣,把调解工作作为考核内容。把案件调解率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目标,列入规范化管理考核缺席,明确规定达不到既定标准的庭和人员予以扣分处理同时,还对年终调解率高的庭予以表彰并给予物质奖励,从而产生了良好的导向作用,大大提高了干警调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今年,我院民事业务庭中,有五个业务庭的调解率超过了75%。三是交流经验,组织从事民事审判的同志谈自己调解工作的经验和体会。并以在院
7、工作简报上刊登调解经验、介绍个案的调解方法等方式,宣传调解典型,开拓调解思路,从而开辟了一条总结交流调解经验的有3效途径,使全院干警的调解水平普遍提高。四是构建网络,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为强化调解效果,通过培训人民调解员、召开调解工作会议、选任调解助理员等方式,逐步构建起一套协助调解网络。一年来,我院基层人民法庭为辖区的人民调解员进行了1场次系统培训,有力地增强了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意识,提高了调解水平。组织召开了1次全县高规格的司法调解确认工作会议,召开民事调解联席会议1次,化解群体性纠纷15起。近年来,通过人民调解员的努力,先后解决诉前矛盾纠纷200余起,有力地减轻了法律工作压力,促进了社会和谐
8、。四、创新方法,丰富调解手段在近年来的审判实践中,县法院逐步完善并推行了抢抓关键法、利益平衡法、辩法析理法、案例诱导法、借力使力法、组织助力法、冷却处理法和温情感化法共八种调解方法。在具体调解工作中,我院坚持灵活运用这些方法,将这些方法巧妙有机地结合到一起。一是抓住关键找准点。对于一些争议标的不大而案情却相对复杂的案件,并不固守查清事实这一教条,而是本着利益平衡的原则,在尽量查清案情的同时,寻找双方当事人的实体利益平衡点,围绕这个平衡点进行调解,取得了较好效果。二是辩法析理善诱导。在民事调解过程中,根据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理出头绪,讲明法律,说清道理,通过及时耐心的启发疏导和说服教育以及相关案
9、例,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如民一庭审理的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剑拔弩张,情绪激动,矛盾随时可能激化。对此,办案人员分头到原被告家中,在指出双方均有过错并做其思想工作的同时,向双方讲述了一起因琐4事互殴,打人者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五年而被害人致残的案例,教育双方摒弃前嫌。最终通过引导和说服教育,双方当事人互相道歉,握手言和。三是借力使力巧开锁。一件案件到了法院,双方当事人都托人的为数不少。对此,我院借助双方“说情人”,利用他们来开当事人的“思想锁”,为案件调解创造有利条件。同时,积极请基层组织、人民调解员或人民陪审员来协助调解,并针对当事人比较相信代理人、律师的特点,通过代理人和律
10、师协助法院做当事人的工作,促成调解等方法,取得了较好效果。四是冷热有别重感化。针对不同案件的特点,准确把握调解时机,分别适用“冷处理”、“热处理”、“温处理”等不同方法。所谓“冷处理”,主要是对于打架导致的人身伤害等当事人情绪比较激动或矛盾较为激化的案件,不急于调解,而是先放一段时间,使当事人的情绪“凉”下来,从而使当事人能够冷静下来,正确分析形势,从而愿意接受调解。所谓“热处理”,就是在当事人已有调解意愿,但还拿不定主意的时候,趁热打铁,不失时机地摆事实、讲道理,进行“热调解”。“温处理”,主要是指在与当事人接触进行调解的时候,要出以真心、付出真情,让当事人相信办案人员是他的贴心人,会为他主
11、持公道,从而愿意讲出真实的想法,愿意接受法官提出的调解意见。五、加强协调,正确处理“三个关系”在办案中,坚持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确保调解工作取得最佳成效。一是处理好审判各个环节的关系。在立案、送达、审理、执行等各个环节,都要建立起密切的衔接关系,使立案庭、审判庭、执行5局等各部门分工不分家,相互配合,相互鉴定,共同做好调解工作,并努力提高调解案件的即时履行。今年以来,立案庭在正式审理前进行调解而结案的案件21件,并通过立案庭工作息诉18起。而在调解协调达成后,即时履行率达到了80%以上,有效地减轻了执行工作的压力。二是正确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调解和判决都是法定的结案方式,发挥着各自的作用。
12、我院坚持不走极端主义路线,做到既不无限夸大调解的作用,在办案过程中片面追求调解率,甚至导致办案效率低下案件久拖不决,又做到不将诉讼调解制度视为可有可无,不在庭审中走过场,坚持用最有利于维护当事人权益,最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的方式来结案。三是正确处理法律规定与调解实际的关系。在审判实践中,在坚持依法办案的基础上,正确处理法律规定与当地的风谷习惯之间的关系。只有双方当事人自愿,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尊重当地风谷习惯以及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确认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进一步提高了调解率。六、政策倾斜,支持调解工作针对调解相对判决需要耗费较多的时间、精力和财力的实际,我院实行了政策倾斜,大
13、力支持调解工作。一是人员全理配臵。选调了一批年富力强,有经验、素质高、善调解的审判人员充实到人民法庭,使人民群众更加相信法庭从而愿意调解。二是加强后勤保障。去年以来,新建了两个人民法庭,并对其他人民法庭进行了修缮,为所有法庭配齐了警车、电话、微机等办公设备,并于今年上调了人民法庭的办案经费,为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的后勤保障。6一年来,县法院的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等方面起到了重大的作用,使法院的各项工作走上了良性循环的发展轨道,出现了“三降四升”的良好局面,案件发改率、信访案件发生率、当事人申诉率都较往年有较大幅度下降,而案件质量、办案效率、案件执结案、社会
14、满意度都有所上升,从而有效地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树立了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第二篇。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现实情况与对策经验总结当前,如何正确认识和把握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产生的特点和规律,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妥善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面临的带全局性和战略性的重大问题。一、涪陵区人民调解工作情况涪陵区属重庆中部,幅员面积2941平方公里,辖3个工业园区,8个街道,18个乡镇,总人口113万人。全区建立各级各类调委会607个,调解人员5374人。近年来,涪陵区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紧
15、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党政中心工作,大力推进人民调解工作,不断创新调解思想,积极探索调解手段,落实纠纷调处责任,排查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积极贡献。突出表现在:(一)调处了大批量的民间纠纷。近四年来,全区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共受理各类民间纠纷达30394件,调处成功29786件,成功率达98.2%。主要涉及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征地拆迁、土地承包、物业管理等,且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二)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不加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调委会按照“六统一、五有、四制度、三表”的要求全面达标,全部设立了调解室,统一佩戴调解员徽章,全面使用
16、人民调解文书格式。村居调委会加大了规范化建设力度,人民调解文书格式使用面扩大,调委会印章全面启,各调委会建立了调解民间纠纷的台帐,一般和疑难案件制作了调解文书,整理了案件档案,有力提高了调解纠纷质量。(三)调解员的选任和培训工作不断强化。依托村级换届选举把一些政策、懂法律、懂调解技能的能人选为人民调解员,普遍为村(居)主任和社长兼任人民调解员。区乡两级按照丰富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方式,提高调解技能的要求,不断强化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采取分级分类的方法,基本实现对调解员培训的全面覆盖。4年来,全区共培训调解人员达3600余人次。(四)积极探索人民调解新机制。一是建立了诉调对接的工作机制。与区人民
17、法院紧密配合,在法院设立了调解工作室,实施诉前调解。去年下半年以来,共调处纠纷278件,有力地维护了稳定,减少了司法成本。李渡办事处、百胜镇等在当地派出所设置调解室,做到警民联动化解纠纷。二是建立了区域联防机制。各司法所和人民调解组织顺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不断探索人民调解工作新机制。全区先后与武隆、南川、巴南、长寿、丰都、垫江等区县建立协作机制,同乐、增福、原聚宝乡等与相邻区县乡镇推行的区域性联防工作机制,解决了毗邻跨界纠纷调解难的问题。三是建立夕阳红调解组织。充分发挥离退休老同志的作用,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预防和调解民间纠纷。(五)人民调解激励机制初步建立。一是建立了表彰奖励制度。区委、区政
18、府坚决四年一次对人民调解表彰奖励,、对全区人民调解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共表彰集体80个、个人100名,激励了调解人员的工作热情。二是建立了调解案件补偿制度。从开始,该区运用市转移支付的经费对人民调解员调解各类案件进行补贴,共发放资金达39万元,有效地激发了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二、当前全区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一)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不够。普遍存在对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都充分肯定,但少数地方真正解决人民调解工作机制、保障措施落实不好,不同程度的影响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二)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需要进一步恢复和健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原来设置在国有企业的调解
19、组织由于改制而纷纷解体,而新兴私有企业受到成本投入和认识的限制,很少主动建立解调组织,导致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近年来呈逐年下降趋势,90%的调解组织处于瘫痪、半瘫痪状态。企事业内部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有效化解,导致企业职工群体上访事件屡有发生。(三)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力度不够。区司法局派驻乡镇(街道)司法所26个,用于司法所的专项编制66个,平均每个乡镇(街道)约2.5个。只有专项编制的2人司法所有12个,占有司法所总数的46%;3人司法所有14个,占54%。大部分司法所长被安排包村包组,负责信访稳定、征地拆迁等多项工作,很难从精力和效果上保证指导管理调解工作。(四)人民调解经费落实困难,影响了
20、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目前,绝大多数调委会的经费都受制于本村(社区)的经济状况。调解经费区、乡镇经费不足,致使开展工作有一定困难,调解纠纷补贴也仅仅是市上补助且偏低,经费的窘迫影响很多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五)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需要进一步提高。一是无专职调解人员。各级调解委员会主任均由村社长兼任,不能集中精力开展调解工作;二是普遍缺乏法律政策知识和业务技能,遇到复杂疑难纠纷力不从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调解工作的质量和公信力;三是调委会的基础工作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六)人民调解工作没有形成合力。统计数据表明,公民与法人、法人与法人、公民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纠纷占调解组织每年调解纠纷总量的比
21、例显示了民间纠纷主体、地域、行业之间的深刻变化。这些矛盾纠纷仅仅依靠人民调解员或人民调解组织单枪匹马作战,离开其他部门的协调配合,很难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三、创新人民调解工作的对策和建议(一)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在和谐稳定中的作用。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定期分析研究本地本单位的纠纷发生类型和规律,切实加强人民调委会的建设,配齐配强调解工作专职人员,切实解决调解人员的报酬,使调解工作真正起到维护一方和谐稳定的重要作用。(二)不断发展企业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加大建设新型调解组织的力度。把巩固乡镇(街道)、村(居)人民调解组织作为基础,将重点放在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的恢复和
22、建设上。对于陷入瘫痪状态的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恢复其功能,使之重新焕发生机;在民营企业,着重宣传调解理念,逐步推广建立调解组织。不断发展新型调解组织,如调解经济、消费、房地产建筑、劳动争议、环境纠纷、医疗纠纷以及交通事故纠纷的调委会等专业化、职业化、行业化、区域性的调解组织,把调解组织渗透到各行各业、社会各个领域,为应调尽调打好组织基础。(三)充实司法所人员,加强对调解工作的指导管理力度。一是增加区司法局的编制。在专项编制不足的情况下,区县可挤一部分行政或事业编制,补充到司法所。二是积极争取政法专项编制的支持,使每个司法所达到3人以上,以保证司法所有充足的人员来完成各项职能任务,强化对人民调解
23、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四)切实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其法律素养和政策水平。引入竞争机制,拓宽聘任调解员的渠道,配齐配强调解人员。在乡镇、社区推行首席(专职)人民调解员制度。乡镇的首席人民调解员由司法所的工作人员担任。社区首席人民调解员实行公开选聘、招考。有条件的地方可发挥老同志的作用建立夕阳红调解委员会,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本着分级培训的原则,区乡逐层展开。侧重于常用法律法规的培训,提高调解协议收制度水平,为提高调解成功率奠定基础。建立考核激励机制,对调解员工作实行绩效考核,对绩效好的,及时给予表彰奖励。(五)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解调的衔接配合,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多元化机制。认真贯彻
24、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指导人民调解基层工作联动机制的若干规定,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和司法解调的衔接,形成民间纠纷大联合、大调解格局。建立协作制度,定期研究,加强沟通协同配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保障人民调解纠纷及文书的效力。探索在区县和乡镇街道建立由党政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调解中心,落实专人集中化解各类社会矛盾。充分重视和发挥人民调解员协会的作用,着力研究行政指导和行业管理的内在关系,实现优势互补。认真总结各地的实践经验,并进行提炼和推广,使其在实践中得到运用和发展,起到指导和推动全区人民调解工作的作用。(六)夯实人
25、民调解基础工作。一是建立经费保障机制。财政部已将人民调解经费和调解员补助列入科目开支范围,司法部会同财政部已专门下发相关文件作出规定,市财政局和司法局也都就贯彻文件精神提出了具体要求。现在,关键在落实。积极探索区乡两级建立人民调解员协会,要严格按保准将调解经费纳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人民调解工作和案件补贴经费必须足额予以保障。二是建立保险机制。区县应建立人民调解员办案意外伤害和养老保障机制,切实解决后顾之忧。三是建立宣传机制。各级要广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中典型案例和先进人物,在全社会形成支持和尊重调解工作的热潮。第三篇:人民法院强力推进司法调解工作意见*县人民法院关于强力推进司法调解工作的意见为了
26、更好的服务于我县“十二五”发展战略,全力打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化解矛盾纠纷和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的职能作用,根据全国政法会议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按照市中院的要求我院党组决定强力推进司法调解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强化“调解优先”理念,实现可调解案件的全面全程调解当今,社会矛盾凸显的形势没有改变,并将会持续较长的历史时期。强力推进司法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创造和谐稳定的环境条件,已经成为我院必须担当并切实完成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同时,强力推进司法调解工作,也是法院自身破解司法难题、
27、提升司法效果、改善司法环境的重要举措,它对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审判工作的满意度、减少涉法涉诉访问题发生,乃至于促进法院各项审判工作的全面提高,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广大干警务必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摒弃“重判轻调”的错误观念,强化“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审判理念。要全力推进全面调解机制,将调解范围从传统民商事案件扩展到行政、刑事自诉、轻微刑事、刑事附带民事、执行、行政等所有一切可以调解、和解和协调的案件,最大限度地解决矛盾纠纷。要牢固树立办案全程调解思想,把调解原则贯彻于审判执行工作始终,推行“诉前调”、“立案调”、“庭前调”、“庭中调”、“庭后调”、“庭外调”、“判前调”、“送
28、达调”、“鉴定调”、“执行调”、“再审调”的无间断调解工作流程。要切实加强对调解案件的执行工作,确保调解协议得到履行;对调解结案后未能自动履行的案件,及时跟进后续调解工作,采取超常措施从快执结,对选择调解结案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予最大限度的保障。二、强化领导机制,确保司法调解工作措施落实我院成立以党组书记、院长为组长,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为副组长,其他领导班子同志为成员的司法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院司法调解工作的领导和调度;研究制定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任务指标和相关制度规范;定期分析研究司法调解工作运行态势,部署年度和阶段性工作任务;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决定表彰奖励事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
29、室设在我院立案庭,审管办和相关业务庭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领导小组决策意见的传达、贯彻、落实;掌握调解工作动态,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开展专项业务培训、工作交流、督导检查和考核事宜;协调宣传、调研等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强化考核措施,严格调解绩效标准把调解作为加强民商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抓手,建立健全客观科学的调解工作量化考核机制,加大调撤率在考核指标体系中的权重,并把调解案件的自愿履行率、再审率和申诉信访率作为考察调解工作的重要指标。以庭为考察对象,建立工作台账,实行每月、每季度、每半年和年度通报制度。在年度考核中,对调解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
30、。根据省委政法委和省法院的相关规定和我市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实际,确定以下调撤率考核指标:民事案件调撤率不低于75%,争取超过80%。四、强化典型示范作用,开展“调解标兵”争创活动组织开展争当“调解标兵”活动,通过司法调解质效考核,每年评选一批调解能力强、结案多、调节效果好的先进典型,予以大力表彰和奖励,并将调解工作业绩作为选人、用人的重要标准,真正做到奖励先进,鞭策激励后进。通过开展争创“调解标兵”活动,着力推动司法理念的转变,大力弘扬“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积极营造“多调解、快调解、比调解”的浓厚氛围,形成积极竞争、相互学习、共同提高的良好局面,促进全市法院调解工作实现可持续发
31、展,推动全市法院调解工作整体水平全面提升。五、强化教育培训,不断提升整体调解水平要把司法调解工作纳入培训计划,积极采取技能传授、经验交流、考察学习、典型案例示范等多种培训形式,不断提高广大法官做调解工作的能力、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辨法析理的能力;使广大法官能够根据具体案情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准确把握案件调解工作的切入点、感化点和时间点,丰富调解方法,提高调解艺术,提高调解成功率。今年,我院将通过举办短训班、报告会、研讨会、编纂调解案例等形式,组织“调解标兵”和具有丰富调解经验的法官,对我院一线法官进行培训辅导,进一步增强法官规范调解能力,提高调解工作质量,确保司法调解工作健康有序高效进行。六、
32、强化调查研究,不断创新司法调解工作方法要将“强力推进司法调解工作”作为调查研究的重要课题,领导亲力亲为,组织力量深入基层和办案单位开展专项调研活动,全面掌握司法调解工作的发展状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有效的改革措施。要拓展调解工作思路,积极引入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推行多发案件的类型化调解模式,建立调解判例指导等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创新。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我院将组织各相关部门认真梳理,深刻剖析,把握规律,探寻解决之道。对各单位在艰苦实践中形成的经验做法,既要肯定勇于实践的首创精神,又要切实加强理论指导,集纳智慧,提升高度,确保司法调解工作依法、规范、高质、高效。七、强化司法调解拓展,加
33、强与人民调解的有机衔接继续加强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在程序对接、效力确认、法律指导等方面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不同调解组织的智能互补作用,引导不同类型的矛盾纠纷由不同的调解组织解决,切实做好协调、衔接工作,确保矛盾纠纷在第一时间解决。要加强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组织的法律业务指导,帮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组织完善工作程序,规范调解行为。紧密结合人民调解法的贯彻实施,努力做好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工作,巩固人民调解的成果。我院将设立“人民调解室”,搭建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紧密衔接的平台,实现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无缝对接。第四篇:xx区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工作制度xx区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工作制度第一条、诉前调解指
34、对尚未进入诉讼程序的纠纷进行调解。第二条、诉前调解遵循平等、自愿、合法的原则。第三条、诉前调解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法律,清正、廉洁。第四条、立案庭的立案人员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于符合并适合诉前调解的,在向当事人讲清诉前调解和进行诉讼程序利弊的基础上,征询当事人是否愿意进行诉前调解,当事人愿意诉前调解的,由调解人员办理手续,启动调解程序。第五条、经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可选择是否出具法律文书。当事人不要求出具法律文书的,由调解人员记录在案;当事人要求出具法律文书的,由调解人员协助当事人办理立案、协调相关业务庭出具法律文书等事项。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拒绝接受调解,或者在规定期
35、限届满仍不能和解的,调解人员应将相关材料退还当事人。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可告知其到法院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启动诉讼程序。第六条、诉前调解的调解期限为7个工作日,自当事人申请调解并登记之日起计算。第八条、诉前调解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第九条、诉前调解不收取费用。经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要求出具法律文书的,在立案时依法缴纳诉讼费用。第五篇:同仁县人民法院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实施细则同仁县人民法院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即使化解各种矛盾纠纷,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基础性作用,节约诉讼成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
36、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青海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人民调解又称诉讼外调解,是指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双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矛盾纠纷的活动。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指依法设立的调解矛盾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矛盾纠纷是指发生在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民事争议。第五条人民调解所依据的基本原则:(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公平、公正原则和社会主
37、义道德规范;(二)纠纷双方当事人自愿和平等原则:(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求行政处理的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向人民法起诉或者申请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裁决。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由司法局牵头,成立同仁县人民调解指导调处中心,办公室设在司法局。第七条调处中心主任由司法局局长担任,分管副局长和法院副院长任副主任,成员由法官、律师、公证员、法律服务工、劳动仲裁员、及农牧、环保工作人员组成。(具体组成人员另行文)第三章受理范围第八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发生在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婚姻、家庭、邻里、合同、赔偿、劳动、土地、草原、水事等民事纠纷。第
38、九条民间纠纷的主要类型。(一)婚姻家庭纠纷;(二)劳动纠纷;(三)拆迁纠纷;(四)租赁纠纷;(五)伤残、死亡赔偿纠纷;(六)拖欠工程款等经济纠纷;(七)宅基地纠纷等;第十条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一)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二)涉嫌犯罪或者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三)经国家公证机构公证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因当事人要求变更、撤销等引起的纠纷;(四)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第四章调解程序第十一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受理调解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异议的
39、除外。第十二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调解的纠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有关机关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指定一名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根据需要,可以指定若干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当事人对有关调解人员提出回避要求并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另行指派他人调解。第十四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询问纠纷的事实和情节,了解双方的要求和理由,必要时向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做好调解前的准备工作。第十五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根据需要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邀请有关单位负责人或者个
40、人参加,被邀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调解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调解工作。第十六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在专门设置的调解场所进行,根据需要也可以在便利当事人的其他场所进行。第十七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公开进行。第十八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及时调结。疑难、复杂的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不能按期调结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延长一个月继续调解。经延长时限仍不能调结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相关部门处理。(工作流程附后)第五章衔接机制第十九条依托人民调解指导调处中心,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采取以下办法实施衔接:
41、1、对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清晰、争议标的额不大的民事纠纷,在立案前可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人民调解组织先行调解。2、诉前调解。人民法院(法庭)在立案前可引导当事人签署人民调解建议书,并将案件移交到县人民调解指导调处中心先行申请人民调解。3、委托调解。当事人同意委托调解的,应当填写委托调解确认书,人民法院(法庭)向县人民调解指导调处中心出具委托调解函,并移交案件主要材料复印件。4、协助调解。人民法院对正在审理的案件,经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可向县人民调解调处指导中心发出协助调解函,邀请人民调解员协助调解。第二十条与行政调解衔接。1、与信访行政调解衔接。信访人就要求政府部门解决的民事纠纷,同意委托人民调解
42、协商解决纠纷的案件,人民调解调处指导中心可以受理调解。信访人拒绝人民调解的,信访部门应立案受理,可向县人民调解调处指导中心发出协助调解函,邀请人民调解员协助调解。2、与治安行政调解衔接。(1)非治安的民事纠纷。当事人通过报警等方式寻求公安机关帮助解决的,接警人员经审查认为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存有赔偿要求和内容的民间纠纷。公安机关在征得各方当事人的同意下,出具调解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到其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2)治安类民事纠纷。公安机关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治安类民事纠纷,当事人之间存在损害赔偿争议的民事纠纷。公安机关在征得各方当事人的同意下,应指导当事人填写委托调解确认
43、书,并向相关人民调解组织出具委托调解函,引导当事人到其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3、与交通事故赔偿行政调解衔接。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清晰的赔偿纠纷,公安交警部门在征得纠纷各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应指引当事人填写委托调解确认书,委托县人民调解调处指导中心调解。公安交警部门应向县人民调解调处指导中心出具委托调解函、事故责任认定书,并移交案件主要材料复印件。4、与劳动争议行政调解衔接。劳动争议当事人在劳动关系清晰,事实清楚,有关鉴定手续齐备的情况下,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协商解决纷争,劳动部门可指引当事人填写委托调解确认书,委托县人民调解调处指导中心调解。劳动部门应当向人民调解调处指导中心出
44、具委托调解函、工伤事故认定书,并移交案件主要材料复印件。5、与医疗事故赔偿行政调解衔接。医疗事件经卫生部门认定事实清晰,不存在程序或实体错误,但医患双方对事件认识存在争议,患者或家属提出赔偿给付要求,并拒绝通过司法程序认定责任的情况下,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协商解决纷争,卫生部门可指引当事人填写委托调解确认书,委托县人民调解调处指导中心调解,并向县人民调解调处指导中心出具委托调解函及移交案件主要材料复印件。6、与其他行政调解衔接。其他行政机关调处职能范围内的民事纠纷,经认真调解当事人仍存有异议,同时各方均愿意接受人民调解的,该行政机关可向县人民调解调处指导中心出具委托调解函及移交主要材料复印件,经人
45、民调解调处指导中心审核符合人民调解范围的,受理委托调解。7、上述各类文书由公、检、法、司按职责范围完善具有可操作性的文样本,使三大调解实现无缝对接。第六章效力衔接第二十一条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在法律效力上衔接如下:(一)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债权内容的调解协议,经过公证依法具有强制执行力,债务人拒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当事人持已经生效的人民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三)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县法院应及时进行审查,如人民调解协议不存在可变更、
46、可撤销或无效情形的,县法院应及时出具民事调解书。(四)县法院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应当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五)公安交警部门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交通事故、民事纠纷引发的赔偿案件,负有协助取证、调解的责任。(六)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置换劳动仲裁调解书的,劳动仲裁机构应依法进行审查、置换。(七)劳动部门对调解不成的案件、对已签订调解协议,但当事人不执行,要求仲裁的案件应当优先立案、优先审理。第七章工作制度第二十二条人民调解工作必须遵守以下工作制度1、人民调解工作要始终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和“平等自愿,合理合法,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
47、本原则;2、受理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3、调解纠纷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效力、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4、除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或当事人表示反对公开调解的纠纷外,调解纠纷可以公开进行;5、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6、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7、对已调解的较复杂的民间纠纷,要定期回访,做好记录,归档卷宗。8、在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各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首席调解员,颁发首席调解员证。9、公检法司即“三官两员”实行包乡抓村,乡干部实行包村抓社,村两委班子实行包社抓户制度。10、实行人民调解员指导制度。县
48、法院指派1名审判、调解经验丰富的法官,实行人民调解员指导制度。县法院指派1名审判、调解经验丰富的法官,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指派1名仲裁经验丰富的仲裁员,分别担任县人民调解调处指导中心的人民调解指导员,负责与县人民调解调处指导中心的日常联系和业务培训指导工作。11、“三调联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县司法局与各职责部门每季度定期召开“三调联动”工作会议,总结分析“三调联动”衔接工作开展情况,查找不足,完善工作机制,细化衔接制度。第八章考核考评机制第二十三条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范围,严格目标考核,兑现奖惩。注重考核结果的运用,对调解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因组织不力、保障不到位,导致调解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严肃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对因排查调解不力而导致矛盾激化、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单位和个人,严格实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