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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保局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按照省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精神,省环保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建设厅、水利厅、监察厅、*厅、工商局联合制定了*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该方案包括5个部分,分别为:*等六个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市*镇、*市无梁镇和XX县区三个水泥群区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市、XX县区耐火材料群区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高速公路沿线国道两侧及风景名胜区周围等敏感区域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各省辖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重点。 第一部分*等六个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解决*、*等六个流域的水污染问题,进一步改善流
2、域水环境质量,确保省政府与各省辖市政府签订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促进流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等六个流域的水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年、*年,*、黑河、惠济河、卫河、沁蟒河、白河等六个流域各断面水质分别达到附表1所规定的目标要求。 二、主要任务 (一)深化工业污染防治 1.工作任务 对郑州宏达造纸实业总公司等25家未做到稳定达标排放的重点污染源进行停产治理;对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等98家已经做到达标排放但不能满足总量控制和水环境质量目标要求的重点污染源进行深度治理。治理任务详见附表2。对虽未列入本方案但废水不能做到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有关省辖市、县
3、(市、区)要责令其停产治理;对明显影响河流水质、致使河流水质达不到政府目标要求的企业要进行深度治理。 2.工作责任 各有关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应向企业下达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通知书。治理工作由企业负责,企业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省辖市、县(市、区)环保局负责监督。 深化工业污染防治的企业,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治理任务完成后,须经省、市环保局组织验收。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当地政府要对停产治理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对深化治理的企业依法停产治理或限产限排。 (二)严格控制新污染 1.工作任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符合环境功能区划或环
4、境质量目标及总量控制要求,并获得环保审批部门同意建设的批复。对辖区内“*”期间新、改、扩建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凡未经审批擅自建设的项目,若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立即责令停止建设或生产,依法处罚并限期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经环境影响评价认为选址不可行、没有环境容量的,要限期拆除或搬迁;对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和环境准入条件的立即拆除。凡经审批的新、改、扩建项目,要认真落实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运。严厉打击未按环评批复要求进行建设、擅自试运行和长期试运行不办理环保竣工验收手续的环境违法行为。 2.工作责任 此项工作由市、县(市、区)环保部门负责,市、县(市、区)环保局长为第一责
5、任人,分管副局长、科(处)长为具体责任人。 (三)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 1.工作任务 *年,XX县区污水处理厂等20座城市污水处理厂主体工程和配套管网必须开工建设;郑州王新庄污水处理厂等6座污水处理厂要建成脱氮设施并投入使用,确保正常运行;XX市豆腐营污水处理厂改造工程开始建设;XX县区污水处理厂等33座城市污水处理厂必须建成投运。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脱氮设施建设。各省辖市污水处理厂和淮河流域所有已建成投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年1月1日起氨氮排放浓度必须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要求。全省在建和拟建污水处理厂要根据国家环保总
6、局关于严格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环发2005110号)要求,合理调整处理工艺,提高脱氮效率,避免投资浪费。 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任务见附表3。 2.工作责任 此项工作由省辖市XX县区(市、区)城建部门负责,省辖市市长XX县区(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市长、分管副县(市、区)长、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 (四)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防止污染反弹 1.工作任务 对污染严重、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实施关闭。凡属“*小”、“新五小”污染企业,出现一起关闭、取缔一起。关闭污染严重企业名单见附表4,未列入该表的污染严重、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也必须全部关闭。 2.工作责任 此
7、项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市、区)长为具体责任人。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关闭取缔、拆除设备,电力部门负责停止生产供电,工商部门负责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或责令其限期变更或注销手续。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是省委、省政府向全省承诺的做好关系群众利益的十件实事之一,也是省政府*年重点工作之一,各省辖市市长要亲自抓,负总责。要建立健全环保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对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进行专项检查。把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确保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顺利推进。 (二)强
8、化监管 环保部门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和“*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加强对重点污染企业的监控,向重点排污企业派驻环境监管人员,建立监管记录,监督阻止企业违法排污,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深化治理企业和重点监控企业必须在废水总排口安装特征污染物(cod、氨氮等)总量和浓度在线监测设备,并具备与环保部门联网的条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见附表5。 所有工业企业必须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凡是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一律停产治理或关闭。凡违法超标排污企业,超标1倍及以下的发现1次停产治理,并予以经济处罚,加倍征收超标排污费,发现2次要立即关闭、取缔;超标1倍以上排污的立即予以关闭。私设
9、暗道偷排的,一经发现,立即关闭、取缔,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环境监管人员不履行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或开除公职处分。 (三)严格目标考核与责任追究严格责任目标考核。责任目标断面水质浓度1次超过目标值的0.5倍及以上的,按2次不达标计算扣分;责任目标断面水质连续2次超标,向该省辖市政府出示黄牌警告,并向全省通报;连续3次超标则确定该省辖市未完成当年水环境质量责任目标,暂停该省辖市所有排放水污染物建设项目审批,直至水质达标。 强化责任追究。对一年内2次发现辖区内“*小”、“新五小”污染企业反弹,或未按标准淘汰、关闭落后生产线或污染严重企业的省
10、辖市、县(市、区)政府通报批评。对不能按期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任务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视为当年政府目标未完成。对辖区内发现有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2次以上“未批先建”建设项目,“*小”、“新五小”污染企业反弹严重,污水处理厂建设严重迟缓,责任目标断面水质超标严重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和有关责任人,依照XX省监察厅XX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豫监发*6号)进行责任追究。 (四)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所有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企业必须取得排污许可证,持证排污,废水排放达到排污许可证允许的排放浓度和总量控制要求。对不符合条件的排污企业不予发放排污许可证,禁止排污。 (五
11、)落实部门责任 发展改革部门。加快工业结构调整,加大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废水深度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核准和投资工作力度。对未经环保审批的项目,不予立项和办理有关手续。 财政部门。确保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废水深度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的国债和专项资金足额、及时到位。 环保部门。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对超标排污企业实施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并组织达标验收,颁发排污许可证;统一发布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信息。对严重环境违法案件及时移交有关部门。 工商部门。根据政府和环保部门的有关文件和通报,依法对关闭取缔企业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或责令其限期变更或注销手续;责令无环保
12、审批手续的排污企业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建设部门。督促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和垃圾处理场(厂)的建设,确保污水处理厂满负荷正常运行;督促城市污水处理厂完成企业化改制,实现独立法人的企业化运营。 水利部门。对依法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吊销取水许可证,停止生产用水供应;对于上游有工程措施的河流,枯水期要保证一定的生态基流。 监察部门。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或制定有悖于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依照党纪、政纪和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电力部门。对被依法取缔关闭的企业和停产治理企业,停止供应生产用电。不得向“*小”、“新五小”污染企业供应生产用电。 (六)定期新闻发布省环保局每月向社会发布重点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环境质量状况和重大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每季度发布各省辖市和有关部门工作任务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8页 共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