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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法院司法为民具体措施指引30条为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积极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在审判工作中全面落实好为民、便民、利民举措,根据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上海法院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具体措施。一、起诉受理阶段、“一站式”服务。立案接待大厅分设窗口,为当事人提供导诉、立案审查、材料收转、开具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书、案件查询、办理公示催告和上诉事项等系列服务。、立案。法院提供从立案到缴费“一条龙”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常规案件一般做到当场审查、当场立案。当事人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准许其口头起诉;当事人文化程度低、诉讼能力弱的,法官应主动释明,加强立案指导;当事人老弱病残等行动
2、不便的,法官可上门立案;对追索“三费”人员以及农民工、下岗职工、孤寡老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民生案件优先立案,并启动立、审、执快速通道。偏远地区当事人可向全市各基层法院的派出法庭提起诉讼,就地立案。立案窗口设立午间值班制度,急当事人所急。、网上立案审查。凡一审普通民事、民商事及知识产权案件,当事人可通过上海法院网(包括各法院的互联网站)申请网上立案审查。法院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预约当事人办理手续。当事人还可通过上海法院网下载常用诉讼文书格式。、法律咨询。当事人或社会公众可在立案大厅免费取阅或通过多媒体了解各类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证据指南、缴纳诉讼费标准、案件
3、流程图示、各类案件审理期限等。也可通过电话、窗口接待等进行咨询和查询。法院还可为当事人提供公证、鉴定、工商登记、法律援助等部门的地址、电话等,为其办理相关事务提供方便。、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到立案接待大厅要求办理、咨询诉讼或相关事务时,经办人应一次性告知其办理事项的条件、时限、程序、收费标准和所需材料,或不予办理的理由;对材料不全的可口头或书面一次性告知需补办事项。1、设施完善。立案大厅配备公用电话、传真机、复印机、网络端口等设备;设立当事人书写区、等候区、独立的信访接待场所和调解场所,以及银行收费窗口等;为特殊当事人提供无障碍设施、老花镜等。、诉讼费用缓减免。当事人起诉时若经济确有困难,并符合
4、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工伤赔偿,以及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等情形的,可以申请缓交或减交诉讼费用;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孤寡老人、孤儿,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或者农村“五保户”人员,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或患有严重疾病的人员,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国家优抚安置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人员等,可以申请免交诉讼费用。、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对接。已经获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申请缓减免诉讼费用的,法院可直接作出缓减免相关诉讼费用的决定;先已获得诉讼费用缓减免的也可直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法律援助事项。二、案件审理阶段
5、、小额诉讼速裁机制。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小标的额纠纷,以及家庭邻里纠纷等,法院实施简审速裁程序,帮助当事人尽快平息纠纷。、依法释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适当运用法官释明权平衡当事人诉讼能力的缺陷。在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陈述的意见或提供的证据不明确、不充分、不适当的情形下,法官可对其进行发问、提醒、启发或要求其对上述事项作出解释说明或补充修正。同时,法官还可对法律规定予以解释和阐明,帮助当事人充分、详尽理解法律含义。、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经审查符合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法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以查明事实。、裁判文书附录法律条文。凡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的一审、二审、再审判决书,以及涉及当事人重
6、大程序或实体利益的裁定书等,随裁判文书附录相关法律条文。、生效裁判文书网上查询。除涉及国家秘密、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情形外,凡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的裁判文书生效后,可通过上海法院网(因特网)相关栏目进行查询。、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全部公开审理,年满18岁以上公民可凭居2民身份证申请旁听。、网络庭审直播。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法院选择有一定典型意义的案例,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进行网络庭审直播,进一步增强审判工作透明度。、实行诉调对接。当事人起诉后,可合意选择设立在法院的人民调解窗口处理纠纷,调解成功的可由法院以诉讼调解书方式予以确认。、诉前医疗鉴定。医患纠纷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时,可同时申请诉前医
7、疗事故鉴定,便于及时固定证据,查明事实,有效提高办案效率。、交通事故纠纷联动调处。发生交通事故引发损害赔偿纠纷的当事人在接受交警部门事故处理时,可选择向法院设立在交警部门的相关工作机构(巡回审判点、联合调解室、便民接待室等)请求调解或者起诉,申请查扣车辆等保全措施。、判后答疑。当事人首次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提出信访请求的,由原审判法官或答疑法官接访,答疑释理。、案件信息查询。当事人可通过电话、窗口接待、法院互联网站等查询案件审理、执行进度等详细情况。、审执兼顾。根据案件特点,在审判工作中加强审判与执行部门的沟通与协调,为案件执行创造有利条件。三、申请执行阶段、接待值班。全市法院执行庭庭长、执行
8、法官每周半天公开接待当事人,接待人员、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提前公示。同时,全市法院执行庭公开值班电话,方便当事人及时查询、反映相关情况。、执行公开。执行案件立案后及时向当事人告知承办法官及联系方式;当事人有权及时了解案件执行进程,凡涉及执行中止、终结、和解,以及对被执行财产进行评估、拍卖、变卖等重大事项,除法律规定应予保密的情形外,一律向当事人公开。、异议听证审查。案外人认为法院正在执行的案件可能影响自身权益的,可依法提出执行异议,由法院组织听证审查。异议人对裁定驳回异议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加大强制执行力度。凡当事人提供执行线索的,执行人员须做好笔录,并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调
9、查核实情况及时向当事人反馈。对有3能力执行而拒绝执行,或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无偿转让财产等行为,致使裁判无法执行的,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检察机关侦查、起诉。、执行协助网络。法院大力加强与公安机关、房地、工商、海关、金融机构等部门的合作,尽力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最大限度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执行人若发现法院正在查找的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后,可拨打110报警或直接将其扭送公安机关。、先执行后收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依法实行先执行后收费,案款执行到位后及时发还给权利人。申请执行费在首批执行到位的款项中扣取。、特别司法救助。上海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之被害人、民事案件之申请执行人等,面临基本生活、医疗、就学等紧迫性困难,其他社会救助措施难以落实的,可以向法院申请一定金额的司法救助。四、其他措施、案件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可通过电话或登录上海法院网站预约查阅案件卷宗,法院应及时调卷,并在7天内通知其来院阅卷。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可视情对相关材料进行摘录或复制。、袁月全信箱。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可通过放置在各法院的袁月全信箱或上海法院网设置的专门栏目,提出与法律相关的各类问题,法院有关部门将及时予以解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