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结构变迁与农村社会保障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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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11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社会结构变迁与农村社会保障研究社会结构变迁与农村社会保障研究摘要。社会保障法制与社会结构密切关联,在社会结构变迁中形成了与契合的社会保障法制。目前我国农村社会结构复杂多层,社会保障法制与其不相适应,为此我们应该根据社会结构与社会保障法制的契合关系,结合农村社会现状,构建与现在农村社会结构相适应的农村社会保障法制。关键词:农村社会结构;社会保障法制;变迁;契合关系一、问题的提出农村社会保障水平的低下,这直接影响农民的生存质量,同时也会造成社会不公。导致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低下的原因,归纳起来有两个:第一,国家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优先配置给城市,导

2、致农村资源严重不足。这是由城乡生产力发展的差距决定的。因为当时资源配置给城市发展工业,生产力发展速度更快,更有效果,所以国家实行了城乡二元的资源配置,优先保障城市,在社会保障领域的资源也是优先配置给城市,这是由城乡社会结构的差距导致。在农村农民有农地自保,并且处于熟人社会中,家族、家庭、邻里、乡亲集体可以有效互保,社会内部的自我保障能力较强,而城市没有自保资源,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相对陌生,互相保障基础差,只能靠国家保障,所以因为城乡社会结构的差距,导致国家政策在社会保障上的二元保障格局,对农村实行低保障。第二,传统农村社会内部的自保随着社会结构的转型,熟人社会被打破,原来以熟人社会为依存的自我保

3、障前提第 2 页 共 11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已经破裂,农村自保水平严重下降。所以社会转型期的农村社会保障水平整体上并没有随着社会发展而有相应的提高,反而是有所下降。无论是国家对农村采取了低水平保障还是农村自我保障水平的下降,都与社会结构密切相关。社会保障是服务于人类生存发展的,它是既定生存状态下镶嵌于社会结构中的一种改善人们生存状态的一种理性制度安排。社会保障与社会结构密切相关,不同社会结构下的社会保障主体不同,保障水平不同。社会保障是一个涉及一代人甚至是几代人生存保障权的问题,因此制度设计必须具有长远的眼光和可持续发展性,而制度的运行需要法律支持和保障,所以社会保障法对保障

4、关系的调整必须具有前瞻性、长久性和可持续性,否则牺牲几代人的代价太高。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法正处于探索阶段,能否适应当前社会发展以及未来人口深度老龄化所带来的挑战还未可知,但可以确定的是,在社会保障立法中不能容忍太多的尝试和失误。社会保障自古就有,现代的社会保障在中国不过是几十年的时间,在最早的德国也不过 200 多年的时间,我们不可以忽视社会保障历史的发展,更不可以忽视社会结构对社会保障的影响。本文以农村社会结构与社会保障法制的契合关系为研究内容,从社会结构变迁的历史中寻找社会保障法制的契合规律,为构建适应当前新的农村社会结构下的社会保障法制建设服务。二、社会结构变迁与社会保障法制的契合关系自有

5、人类历史便有了社会保障。人类的生存发展史也是一部保障发展的历史,无论是人还是其他生物都有其生存发展的自有规律,第 3 页 共 11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人类不过是众生之中思维能力最强的一支,所以对于保障人为干预因素最强,立法就是一种人为干预的形式。归纳从古至今的农村社会结构及其社会保障状态和法制可以有以下几种。(一)熟人社会的农村社会保障状况及其法制熟人社会生产力低下,人们需要集体生产生活才能维持生存,所以人们以集体形式联合起来生产生活,社会保障的主体也是农村社会集体。此时维护这个集体自保的制度主要是民间的民俗乡约、族规家法等非成文但具有很强约束力的民间法和习惯法。当然这种习惯法

6、区域差距很大,因为不同集体人们的生存状态和习俗不同,所以呈现出不同的习惯法。此时,没有全国统一社会保障法制,国家更不会对国民社会保障提供很多支持,所以民间集体自保是当时社会结构下的主要保障方式。这种自保具有高度的生存适应性,社会保障与社会结构契合性强,在当时生产力低下的社会,资源得到了较高效率的配置。(二)半熟人社会的农村社会保障及其法制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单个家庭就可以承担起原来集体才可以承担的生产任务,所以原来的集体组织逐渐解体,家庭成为基本生产单位,利益开始以家庭为边界进行划分。随着生产力发展,农村大量劳动力解放出来,进城务工,农村社会逐渐向半熟人社会转化。此时的保障主体也因集体自保解体,

7、取而代之的是家庭保障。而家庭的保障能力毕竟低于集体保障,于是此时需要在家庭保障作为主要保障主体的前提下辅以国家保障为补充,此时的国家保障程度高于集体组织结构下的国家保障。改革开放后的农村主要处于这样的一种结构中。此第 4 页 共 11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时国家也通过立确定了家庭的保障义务,比如 宪法、婚姻家庭法以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都有家庭保障义务的相关规定。同时因为传统社会文化的遗存,加上民间熟人结构的残留,民间风俗等习惯法仍然在发挥着作用,所以此时的社会保障是家庭保障为主,国家为辅。保障法制体现为国家成文法与农村地方习惯法等同地发挥作用。(三)原子化社会的农村社会保障及其法

8、制随着生产力进一步提高,大多数农村的劳动力解放出来进城务工,全职务农的人进一步减少,大量的农民转移到城市,家庭已经不再是基本的生产单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更加陌生,人与人之间处于一个相互关联不大的原子化社会之中,工作单位成为主要生产组织。家庭保障功能消弱,取而代之的是工作单位通过缴纳社会保险基金的形式构成的社会保险保障,实际上就是单位保障。随着生产力提高,整体保障水平当然要相应提高,此时在单位保障之外,还需要国家在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等方面的保障提升,即国家保障义务增加。原子化社会,陌生人之间达成一致的可能系很低,成本高,并且缺乏基本信用关系,相互监督成本高,这种情况下,通过统一的强制性规定来规范

9、社会保障更高效,即国家统一的制定法更适用于原子化社会。(四)社会结构与社会保障法制的契合关系第一,社会保障主体与社会生产基本组织形式密切相关,熟人社会基本生产单位是集体,保障主体也是集体,半熟人社会基本生产单位是家庭,保障主体也是家庭,原子化社会基本生产单位是工作单位,保障主体也是单位。第二,国家的保障义务与社会发展程度以及第 5 页 共 11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主体保障能力密切相关,社会越发达,国家的保障义务越强;保障主体能力越弱,国家保障义务越重。第三,不同社会结构下社保法制体现出对制定法与民间习惯法的需求和依赖不同。越是熟人社会,对统一制定法的需求越弱,对地方民间的习惯法

10、的需求越强,越是陌生人社会,自保能力就越低,就需要国家通过普遍性立法的形式来保障,对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强制性统一立法需求就越高。三、当前农村社会结构及其社会保障法制的不足(一)当前农村社会结构具有多元混合性特征目前我国各地农村社会结构复杂,差异很大,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结构:1、工业化下的农村。小部分农村土地流转率高,土地开始规模化经营,农业资本开始形成,农民收入由地租和农业工资收入组成,这种农业社会虽然实行的是农业生产,但是已完全不同于传统手工作业,已经成为工业化的组成部分。2、传统农耕的农村。小部分农村属于极不发达地方的农村,保留着传统农村社会结构,土地依然是其生存的主要依附,家族或者家庭是主

11、要农业生产单位,家庭或家族是主要保障单位。3、半工半农的农村。大部分农村处于中等发展水平,这些农村的社会结构处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过渡阶段,农民部分拥有土地,但是土地已经不是他们收入的主要来源,很多农民外出打工,大部分农民过着半农半工的生活,小家庭结构也开始松动,家庭的流动性增强,收入结构一部分来源于农业一部分来源于工业上的工资收入。第 6 页 共 11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二)当前农村社会保障法制的不足多元社会结构下的农村对社保法制需求是不同的,而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制并不能满足这样多元社会结构的要求。目前农村社会保障法制存在的不足归纳起来有以下几方面:1、传统社会保障法制

12、退位,适应新的社会结构的保障法制没有相应补位。传统社会结构在逐渐消失,支撑传统社会保障的伦理孝慈制度在退位,半熟人社会以及原子化社会是目前农村社会的主流形式,与其相适应的是以契约为核心的法律来保障,而这种代位的法律又没有及时补位,导致目前保障法制的缺位。2、针对不同社会结构的农村,社会保障法制并没有区别对待。前边我们已经提到,不同社会结构和生存结构下社会保障法制的需求是不同的,目前我国各地农村处于不同的生存结构中,社会发展阶段差距很大,而有关农村的社会保障法制并没有区别对待,这导致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发展的不匹配,会影响社会资源的配置,不利于社会公平的实现和社会的发展。3、农村社会保障法制滞后,

13、保障水平低。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法制整体上滞后于社会发展,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领域唯一以法律形式呈现的仅有社会保险法,而社会保险法中的保险主要针对城镇职工的保险,对农村只提到农村社会保险根据国务院规定,而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很多目前还没有。至于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方面没有法律层面的规范出来。农村保障主要是靠国家有关政策和各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并且大部分部门文件也是过时的。中国经济第 7 页 共 11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已经比之前有了较高程度的发展,社会保障理应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并把这些成果通过法律的形式实现和保障下来,但目前诸多方面都是缺失的。4、农村社会保障地方立法没有及时

14、灵活跟进。农村社会结构差距很大,各地农村发展程度不同,针对这些不同,无法通过国家统一立法来全部实现,这正是地方立法发挥的空间。但目前地方立法也是迟迟不见有稳定性的较高层次的法规出台,仅仅是一些经常变动的部门规定在发挥着作用,这导致地方保障预期差,不稳定,会导致人们的短视和急功近利。四、构建契合当前农村社会结构的社会保障法制的建议(一)制定全国统一而有差别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法规1、国家需要通过立法确定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障保底标准。在经济实力逐渐提升,福利逐渐提高的大环境中,国家需要对农民承担最低保障义务,这个最低保障应该是全国统一的。第一,制定全国统一的最低农村社会保障标准。根据社会结构与社会保障

15、法制契合关系理论,介于目前农村大部分处于半熟人社会少数接近原子化社会和熟人社会,针对这样社会结构,国家制定统一最低保障标准还是有较强的需求的。第二,该最低保障标准应该比先前的保障有大幅的提高。第三,制定社会保障增长标准。社会保障是社会经济发展一脉相承的,当经济发展了,保障就要水涨船高,中国经济近年来一直快速增长,这个成果必须在社会保障中体现,法律法规中应该把社会保障常规增长与经济发展速度关联起来,通过法律法规的条款固定下来。第 8 页 共 11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2、国家保底基础上的差额保障。因为各地农村社会结构存在差距,针对不同结构下的农村国家资源配置上还是要有所差别的。根据

16、保障主体能力越弱,国家保障义务就越重的原则,针对三种社会结构在基本保障标准之上给予有差别的差额保障。国家的差额保障根据保障主体能力强弱差额分级,在国家制定的农村社会保障统一法中有概括性的规定,同时也要有和地方立法衔接的条款,为地方立法与国家统一立法的协调开设接口。具体来讲,对于原子化的农村,其社会结构与城市接近,因此其保障可适用于城市社会保障的法律规定。对于传统落后的农村,那里生产力低下,集体保障或是家庭保障能力都很弱,根据保障主体弱国家保障义务强的原则,应该给予他们在基本保障基础上的最高等级的差额保障。对于处于半熟人社会的农村给与他们居中的差额保障。(二)发挥地方立法权使地方社保法制更加契合

17、当地农村需求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到要下放公共事务、社会管理事务的地方和基层管理权,同时逐渐增加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的数量。可见构建法治中国、加强社会治理的重要措施就是给地方和基层更多的决定权和自主权,甚至包括立法权。国家在保基本之外,权力开始下放,因此,在农村社会保障领域,地方要密切配合当地社会现实,制定符合当地的法律制度,充分发挥地方优势。针对不同社会结构的农村,各地差异很大,要使法制更加契合当地需求,只能通过地方立法来实现。地方立法可以针对地方农村存在的差异进一步制定统一的地方保障标准基础上制定差额保障。经过国家和地方两层统一且有差第 9 页 共 11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18、。额保障后,就如同拍摄镜头从远及近逐渐接近和放大所要拍摄的目标,使得这个目标越来越清楚,越来越逼真。地方保障立法如同进一步推进了镜头,使得社会保障法制与社会实际需求进一步契合。(三)重视农村社会保障民间法的转化和运用1、重视民间法的作用。国家和地方立法所提供的主要是政府资源层面的保障,而农村社会保障实际上除了来自官方的保障,很大程度是来源于农村社会的自保。农村自保主要靠的是农村传统习俗和民间法来实现的。现在的农村,人们之间的熟悉度和信任度比之前有所下降,但还保留着一些互帮互助的传统,在不发达地区农村这种传统对社会保障发挥了很大作用。因此,应该重视这些民间传统和民间法的作用,使不发达地区农村在政

19、府公共保障之外通过自保增加农村社会保障水平。2、引导民间法的运用和转化。第一,引导当地优良民风,鼓励地方优良的民间互帮互助传统,给予物质和精神上的奖励。第二,把民间保障传统结合新的因素融入到地方立法之中。比如把农村保留较好的家庭养老以及邻里互助等通过居家养老或者社区养老的现代新形势传承下来,地方政府可制定与其相契合的相关规章制度。3、发展民间传统,促成小范围内的民间自保组织构建。民间向来有宗族、家族保障的传统。小范围内的自保往往比大范围的国家保障更有效,保障程度更高,因为小范围内监督成本低,透明度高,保障资源能充分用好。在还保持传统结构的农村应该尽量保持小范围自保组织,为此,可以考虑把十八届三

20、中全会决定中提出的“下放公共第 10 页 共 11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事务、社会管理事务的地方和基层管理权”这个指导思想结合地方立法权,放权给民间自组织承办,政府给予支持引导和资源整合,鼓励具有民间自保的组织出现,发挥民间自助优势,提高自保水平。(四)加快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构建城乡衔接的社会保障法制。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形成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法治中国。”四中全会的依法治国、法治国家的根本思想,这些正是农村向城镇化发展这一

21、阶段所需要的理念、制度和法律。在这个过渡期,必须加快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的精神,制定城乡衔接的社会保障法制,公平高效地分配社会资源,实现法治中国,为农村社会的城市化发展开辟道路,与社会发展阶段和未来发展趋势相契合。五、总结社会保障法制是要与社会结构相契合的,不同社会结构下需要与其匹配的社会保障法制,针对我国多层次的农村社会,目前的农村社会保障法制与其不相适应,应该根据当前农村社会结构从以下四个大方面来构建农村社会保障法制:第一,通过国家统一制定法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标准;第二,通过国家和地方双层差额保障法制缩减农村社会差距;第三,充分利用民间法,把民间法融入地方立法之中,发挥民间自保能力,增强自保水平。第四,制定城乡衔接的社会保障法制,逐渐实现城乡一体化保障。第 11 页 共 11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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