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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时工管理制度如何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临时工队伍的管理,保证各部门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临时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工是指使用期限在两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临时性用工。临时工是学院用工的一种形式,是学校职工队伍的组成部分,纳入学院的劳动管理。 第三条严禁使用未满十六周岁的童工。 第四条招聘临时工应贯彻公开招聘、自愿报名、平等对待、竞争上岗、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招聘原则,认真执行先校内后校外、先本地后外地、先省内后省外的用工原则,严格控制招聘省外临时工。 第五条各部门使用临时工必须根据本部门的实际需要,严格
2、控制使用范围和人数,超编部门原则上不得招聘临时工。 第六条在任何一个岗位首次被聘用的临时工均实行至少一个月试用期制度。 第七条外聘教师由系部和教务处管理,不属此办法之列。以日计工的临时工,也不属此列。 第二章招聘 第八条用人部门在编制许可的条件下,因工作需要招聘临时工的,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填写临时工用工申请表,由用人部门会同人事处组织招聘;或用人部门在没有编制的情况下,因工作特殊需要,经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后,填写临时工用工申请表,由用人部门会同人事处组织招聘。 第九条临时工的招聘程序: 1、用人部门公布招聘岗位、工作内容等; 2、用人部门接受报名; 3、人事处进行资格审查; 4、用人部门会同人
3、事处对应聘者进行考核,采取面试、实际操作等形式; 个别岗位(特殊岗位)招聘时也可简化程序,由用人部门按差额或等额推荐,会同人事处组织考核。 5、根据考核结果择优录用。 第十条被聘用的临时工由人事处办理有关的手续。办理手续时,被聘用者应提交如下证件: 1、外省劳动者应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到劳动社会保障局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 2、暂住证; 3、身份证; 4、从事机动车驾驶、电工、金属焊接工等国家劳动部门指定为特殊行业工种的临时工,必须持相应的有效证件; 5、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第十一条任何部门未经学院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招聘临时工。否则,学院不予认可所招聘的临时工,不予支付工资,并追
4、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章合同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是用人部门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为保障用工部门和临时工的合法权益,用工部门招用临时工必须在30天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从试用期起计算),由用人部门办理,人事处审核。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纪律、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障、解除劳动协议条件、违约责任等。 第十四条临时工劳动合同一般每学期一签,保卫类临时工劳动合同可一年一签。 第十五条任何一方需要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半个月通知对方,并将书面报告送人事处核准。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
5、合同即自然终止。需继续聘用者,须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章管理 第十七条考勤是对临时工出勤情况和工作效率的考核。各用人部门要严格按学院规定的出勤时间对本部门临时工进行考勤登记。 第十八条学院因工作需要,经协商后可以安排临时工加班加点,应发给加班工资,每天工资额为当月报酬除以实际工作天数。 第十九条临时工缺勤(含并事假),应扣发工资,每天工资额为当月报酬除以实际工作天数。 第二十条各部门招用的临时工由各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学院的保卫、人事等部门按职责兼管。 第五章工资 第二十一条临时工的工资标准由人事处听取用人部门建议,结合工作责任大孝工作时间长短、劳动强度轻重、技术要求高低和考虑全校平衡等情况确
6、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其报酬。 第二十二条用人部门应在每月5日前按工资标准制好临时工工资名册(附考勤表)报人事处统一造表,报主管财务领导审批,每月9、10日两天(遇上双休日、节假日顺延)到学院财务处领取工资或打入卡号。 第六章保险 第二十三条用人部门在临时工工作满一个月并签订劳动合同后,符合条件要求参加社会保险的,须于次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人事处办理有关参保手续,如超过15日上报的,参加社会保险的时间顺延到下一个月。 第二十四条目前学院参加社会保险的险种有。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寒、暑假不上班临时工的保险费由本人自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从2005年3月起执行,学院其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上一篇:工艺管理制度下一篇:劳务费支付结算制度 第5页 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