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经委会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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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委会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意见 根据条例实施情况,为加强对本市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规范设置和监督管理,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现制定工作意见如下: 一、做好商品交易市场的规划工作 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设置的规划管理,本市二手车交易市场、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等作为需要市人民政府编制布局规划的商品交易市场,由市经委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予以确定并编制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规划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商委等四部门制订的*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的通知(沪府办20*号)文件规定,继续推进实施。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

2、的设置,由区(县)经委会同同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合理布局、方便市民”原则编制设置规划,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搞好商品交易市场登记注册管理 开办商品交易市场实行企业法人登记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的要求,做好本市商品交易市场的市场经营管理者登记注册工作。在核准市场经营管理者的企业名称时,应当核准含有“市场经营管理”字样的名称;不从事市场经营管理活动的企业申请含有“市场经营管理”字样的名称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市场经营管理者登记注册申请时,应审查市场经营管理者的注册地是否与其实际经营场所一致,如市场经营管理者在其注册地以外的其他场所从事

3、市场经营管理活动,应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注册手续。 市场经营管理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和二手车交易市场、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等需要市人民政府编制布局规划的商品交易市场的登记注册手续时,应当提交市经委出具的市场选址符合设置规划要求的证明文件;市场经营管理者申请办理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的,需要提交市场所在区(县)经委出具的市场选址符合设置规划要求的证明文件。市场经营管理者从事的经营事项中,如果涉及其他经营许可的,应当依法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三、建立商品交易市场巡查和定期抽检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市场

4、巡查制度,并按照各自职责对商品交易市场进行监督管理。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商品交易市场内的商品质量实行定期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在商品交易市场内公示。 各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可结合辖区实际,完善市场巡查和定期抽检制度,以市场经营管理者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的规范管理程度和违法纪录为依据设定标准,将市场分别认定为不同管理类别,并根据市场管理类别和商品重点、热点程度的不同,实施分类监管,开展不同频率的市场巡查和抽检,确保工作及时、到位。对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要依法查处。 四、加强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现场检测 本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

5、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认真索取和查验粮食、肉类、水产、蔬菜等食用农产品产地提供的质量安全检测合格证明,严格市场准入,对经产地检验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准予入市交易。同时,要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生产源头的质量安全追溯管理。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委托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检测的项目和方法,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标准确定,检测结果至少保留半年。检测发现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已经批发交易销出的要立即追踪停售,并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从事

6、的质量安全检测工作以及检测人员培训等相关工作给予指导和扶持。 五、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根据条例规定,各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公开商品交易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商品交易市场设置情况等信息,并为公众查阅信息提供方便。工商行政、食品药品监管、质量技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相关的商品交易市场内公布与本部门的监督职责相关的政务信息和管理机构以及派出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和投诉举报电话。 六、制订实施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制度 根据条例对市场经营管理者和场内经营者实施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的要求,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指导并督促商品交易市场制订并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市

7、场准入管理制度,安全卫生质量责任制度,场内经营商品质量安全检查制度,经营管理活动场内公示制度,市场交易纠纷调解和赔偿制度,计量管理制度,市场交易统计报告制度,重要商品购销台账制度,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制度,市场治安管理制度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建立的其它管理制度。 对市场内经营肉类、活鸡、豆制品、粮食以及二手车、危险化学品等商品的场内经营者,要建立商品购销台账,记录品名、进货时间、产地来源、数量等内容,索取供货方合格证明、生产许可证和强制认证证书,规范进货单位查验登录,加强进销渠道的可追溯管理。台账应当保存一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 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按照国家商务部制定的农产品批发

8、市场管理技术规范的要求,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应当按照市经委组织制定、市质监局发布的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地方标准要求,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七、推荐使用商品交易市场合同示范文本 市经委会同市工商局制定*市商品交易市场进场经营合同示范文本,在商品交易市场内推荐使用。市场经营管理者在与场内经营者订立进场经营合同时,可以参照该合同示范文本。在食用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二手车交易市场等专业市场内,按照市场的不同类型,推广使用食用农副产品流通安全合同示范文本和*市二手车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等合同示范文本。 八、做好商品交易市场统计工作 为保持商品交易市场统计工作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促进市场交易及

9、管理信息资源的共享和完善,区(县)经委负责做好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基本情况统计工作。各级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加强商品交易市场的管理需要进行专项统计信息调查。 九、开展商品交易市场从业人员岗位培训 市经委和各区(县)经委要对开展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管理者和场内经营者的培训工作。通过培训,使商品交易市场从业人员理解、熟悉条例,学习与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管理相关的公平交易、诚信经营、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自身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增强依法管理、依法经营的意识,提高规范服务和管理水平,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标准化建设。 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教材、大纲、师资培训与考核,组织市场经

10、营管理者进行培训和考核发证,指导、协调各区(县)对场内经营者进行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各区(县)经委根据有关培训考核要求,组织商业教育培训机构和商品交易市场对场内经营者进行培训和考核发证。 十、加强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协同 依照法律、法规和条例规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商品交易市场的发展规划,指导商品交易市场的经营活动,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实施本条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市场经营管理者和场内经营者主体资格的确认和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商品交易市场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卫生违法行为;质量技监部门负责市场计量和有关生产许可证、强制认证等市场准入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商品交易市场设置的条件进行认定和管理。 为认真做好条例的实施工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又要加强协同,互通信息,形成合力,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推进本市商品交易市场的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管理。 第7页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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