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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韶关市科技计划工程(支持科研工作者工程)监督管理方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科技计划工程(支持科研工 作者工程)的规范管理,确保科研工程管理过程”公开、公 平、公正、科学、规范、高效”,充分调动广大科研工作者 的积极性,根据韶关市科技计划工程资金管理方法(韶 府规12019) 1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的市科技计划工程(支持科研工作 者工程)是指:根据韶关市年度科技计划安排,经科研工作 者自行申报,市科技管理部门择优立项,并在一定时间周期 内进行的基础研究活动。第三条 支持科研工作者工程按经费支持情况分为经 费支持工程和经费自筹工程两个
2、类别。按实施主体分为高等 院校科研工程、医疗卫生机构科研工程和其他科研单位工程 三个类别。经费支持工程,原那么上每项支持额度不超过2万元;经 费自筹工程,仅择优立项,不予经费支持。第四条 支持科研工作者工程以“放管服”方式进行。 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支持科研工作者工程的组织申报、评 审、立项、监督等相关工作;工程承当单位负责立项工程的监督管理、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相关工作。第二章工程立项第五条 发布申报通知(指南)。市科技管理部门每年 根据当年度韶关市经济、社会开展等科技需求,组织开展支 持科研工作者工程的计划拟制、申报通知(指南)发布。第六条 工程申报受理。工程申报人根据工程申报通知 (指南)
3、,通过韶关市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进行申报, 由工程承当单位集中审核,并提交至属地县(市、区)科技 管理部门。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 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推荐至市科技管理部门。第七条 工程承当单位及工程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工程承当单位需为在韶关市境内注册,并具备独 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工程申报人需为工程承当单位在 职在岗人员,且具有专业技术中级(含)以上职称或全日制 本科(含)以上学历;工程组人员需具有专业技术职称或全 日制大专(含)以上学历,且工程组人员总数不超过5人。(二)工程申报人当年度只能申报支持科研工作者工程 1项。(三)工程申报人须填写韶关市科
4、技计划工程研究人员 科研诚信与伦理承诺书。(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工程组人员或承当单位不得进行申报:1 .工程组人员有市级及以上社会开展与农业农村科技 领域的科技计划工程3项(含)以上未验收结题的(已完成 验收申请流程的除外)或1项(含)以上逾期未结题的;2 .申报年度前三年内,存在市级及以上财政专项资金重 大违规行为的;3 .同一工程通过变换课题名称等方式进行多头申报的。 一经发现,除取消该工程组人员本年度所有科技计划工程申 报资格外,还将纳入科技信用记录;4 .工程研究主要内容已获得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立项 的。第八条工程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一)韶关市科技计划工程申报书;(二)工程可行性报告
5、;(三)工程承当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告) 及缴税情况证明;(四)工程组人员简介、学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社 保证明等相关材料;(五)韶关市科技计划工程研究人员科研诚信与伦理承 诺书;(六)其他相关材料。第九条 工程评审。市科技管理部门按照“公平、公正、 公开、择优、兼顾”的原那么,组织开展评审工作。评审方式 为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或自行组织专家评审。第十条 工程立项。市科技管理部门根据专家评审结 果,形成拟立项建议,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经局党组会审 议通过后,形成拟立项方案。原那么上,经费支持工程立项数量不超过同实施主体类别 评审工程数量的70%;经费自筹工程立项数量不超过同实施 主
6、体类别评审工程数量的80%;且每个工程承当单位立项数 量不超过同经费支持类别评审工程数量的50%。第十一条 工程公示。市科技管理部门对拟立项方案进 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工程,经调查属 实并需调整的,由市科技管理部门重新审定。第十二条 工程下达。市科技管理部门按照程序进行立 项文件的下达。第十三条 合同签订。立项文件下达之日起1个月内, 工程承当单位需与市科技管理部门签订工程合同书。工程承 担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2个月未提交合同书的,视为主 动放弃该工程,市科技管理部门将按有关规定执行工程终止 程序。第三章工程管理第十四条 日常管理。工程承当单位应按有关要求和规 定进行工程的
7、日常管理,配合市科技管理部门对工程实施进 度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经费支持工程的承当单位需配合财 政部门对工程资金的使用效益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价;配合审 计部门对工程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审计, 加强审计监督。市科技局应做好工程日常管理、中期检查、验收结题等 相关业务的指导工作,并适时抽查工程承当单位开展工程中 期检查及验收结题情况。第十五条 中期检查。对于工程实施周期超过1年的项 目,工程承当单位需对该工程进行中期检查,检查结果和相 关材料应及时录入韶关市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备案。 中期检查参照韶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韶关市科技计 划工程中期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韶科202
8、1) 56号)执行o第十六条 工程验收。工程承当单位应每半年组织到期 工程的验收结题。验收结题参照韶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 发韶关市市级科技计划工程验收结题工作规程(试行)的 通知(韶科(2021) 39号)执行。验收结果和相关材料在 验收完成后应及时录入韶关市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 备案。第十七条 绩效评估。工程承当单位工程验收时,一并 进行工程绩效评估;市科技管理部门重点负责对绩效评估结 果进行抽查。如立项工程绩效指标涉及专利或论文的,要求 专利申请(授权)与论文通讯的单位均为工程承当单位,专 利申请(授权)人及论文作者需包含工程组人员,且论文需 标注由韶关市科技计划工程支持;否那么一律视
9、为绩效指标不 达标,验收结题不合格。第十八条 工程变更。工程执行期间,合同内容原那么上 不做变更。如确需变更的,工程承当单位需在规定时限内, 按相关程序在韶关市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办理工程 变更申请,经市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为变更有效。第四章工程监督第十九条 在工程申报及管理过程中,工程申报人及项 目承当单位存在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的,将根据科研诚信管 理方法等规定进行处理。如工程承当单位涉嫌或经查实存在 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市科技管理部门可立即启动终止程序 及资金追缴工作,因资金追缴工作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 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由工程承当单位负担。第二十条 工程承当单位应全面掌握工程进展,强化纪 律意识,自觉防范廉政风险,防范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 风险。如遇重大风险应及时向市科技管理部门报告。第五章附那么第二十一条 本方法由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