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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our short words sum up what has lifted most successful individuals above the crowd: a little bit more.-author-date“地下钱庄”与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博弈讲解“地下钱庄”与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博弈讲解在我们的课题正式开始前,我们先聊一下民间金融。很久很久的以前,也就是西周时 期,我国便开始有了民间借贷 , 至今已延续了几千年。( 一 西周时期至新中国成立前的民间金融西周时期 , 随着井田制对游耕制度的取代 , 奴隶向农奴的转变 , 农奴有了自已耕种的 土地、 生
2、产工具和归自己处分的物品 , 就有了借贷的要求和还贷的条件 , 于是就出现了 “有 无相贷” 的农奴间的初级融通活动。 有史记载的高利贷始于春秋战国时期 , 西汉后得到发展。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 民间信用也由一般的民间自由借贷向有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转变 , 如唐代出现了“质库”和“柜坊” , 宋代出现了“交引铺”、“金银、彩帛铺” , 明代的金 融机构主要有“当铺”、“钱铺”和“银铺” , 清代的民间金融机构主要有“钱庄”、“票 号”、“当铺”等。( 二 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的民间金融(可以一句话带过全国解放后 , 人民政府着手改造和整顿金融业。尤其是“大跃进”后 , 公有制取得了绝 对
3、统治地位 , 城乡所有私营经济几乎被彻底扫除 , 这使得民间金融赖以生存的土壤基本消失。 ( 三 改革开放后的民间金融改革开放后 , 我国民间金融的形式主要有民间自由借贷、 合会、 地下钱庄 和集资。 一些 地下钱庄以各种协会或基金会的名义存在和经营 , 诸如“老人协会”、 “ 民间互助会”等。 但集资款 80%以上提存自银行 , 减少了银行的信贷资金来源 , 降低了银行的放款能力,在当 时整个社会资金紧张的情况下 , 形成了民间金融与政府金融争夺资金的局面 , 因此 , 在 90 年代初受到整顿和抑制。2004 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 :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 , 在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
4、提下 , 通过吸引社会资本和外资 , 积极兴办直接为“三农”服务的多种所有制的金融组织。 2005年的一号文件又提出 : 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农村新办多种所有制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 和监管办法 , 在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 , 尽快启动试点工作。 同年央行在山西平遥、 贵 州江口、四川广汉和陕西进行民间 小额信贷 的试点工作。 04年以后,民间金融逐渐合法 聊到这儿,我们故事的主人公已经浮出水面了,即地下钱庄与小额贷款公司。我们的 今天的课题便是,地下钱庄与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博弈,主要从二者的借贷 方式进行研究,以鄂尔多斯地区为例。首先,我们不妨先对地下钱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一下概
5、念界定。 “地下钱庄”与 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同属于从事民间借贷业务的组织。 民间借贷是一种古老的融 资方式, 是指处于官方正规金融体系以外形成的民间个体之间资金借与贷活动的总称。 “地 下钱庄”是指未经批准非法经营本外币业务而牟取暴利的个人和组织。 2非银行金融机构 是指不经营一般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主要提供专门的金融服务和开展指定范围内的业务, 一般不具有创造信用的功能,如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鄂尔多斯人爱说 “羊煤土气”, 这是让鄂城名扬天下的四种资源, 同音的成语恰是鄂城 人翻身的巧妙写照。 鲜为人知的是 , 除了煤矿与房地产外, 地下钱庄也逐渐成为鄂尔多斯的 特色经济之一。
6、地下钱庄与煤矿和房地产结成利益同盟, 为这个草原之城的发展提供了无限 动力。 如今,这个金融与暴利行业的联盟已滚出数千亿的经济规模。然而, 这个数千亿规模 的地下钱庄正行走在崩塌的边缘。 但没人在意这些, 那儿的人会说这是鄂尔多斯最好的时代。( 一 “地下钱庄”资金来源不受限制,资金相对充足,已经形成一定市场份额 ; 非银行 金融机构资金来源受限,资金与贷款需求不适应。 对民众而言,内蒙古自治区投资、理财 渠道极有限,投资股票、 基金的风险太高,银行存款的年利过低, 再加上日常生活消费品的 价格提升, “地下钱庄”的高利息无疑具有很大吸引力,民众风险意识严重弱化,鄂尔多斯 市石小红被警方采取强
7、制措施后,仍有一些当地居民认为 “她绝对能出来”, 依然敢把家底 掏出来存入石小红的公司。 按照现行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仅是其股东入股资金和 不超过两个金融机构的投资资金, 且后者的投资资金不能超过全部股金的 50% , 金额的有限 性会影响其业务的展开和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自治区政府金融办虽采取一定措施加大对小 额贷款公司的投资力度, 但其资金的来源问题并未得到根本性扭转。 如内蒙古东信小额贷款 有限责任公司是内蒙古地区经营较好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注册资金为 4 亿元 5,而鄂 尔多斯市放贷人之一石小红从 2007 年至 2009年案发时,向借款人支付的利息超过 4 亿元, 累
8、计吸收民间资金 7. 4 亿多元 6。( 二 “地下钱庄”贷款程序简便,款项落实时间短,贷款数额与二次贷款时间一般没有 限制 ; 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程序复杂,款项落实时间长,贷款数额与二次贷款时间有严格 限制 . “地下钱庄”只需通过朋友介绍给放款人,写个借条,一般当天就能拿到借款,提前 还款还减除利息,且贷款数额与二次贷款时间一般没有限制 ; 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程序复 杂, 款项落实时间长, 贷款数额与二次贷款时间有严格限制。 以小额贷款公司个人借款为例, 需要提供有固定格式的借款申请书、 个人有效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或婚姻状况证明、个 人及家庭收入证明、 财产证明、 抵 ( 质 押物权属
9、证明及抵 ( 质 押物共有人同意抵押的承 诺书、 抵 ( 质 押物估价报告书、 人民银行提供的个人征信证明和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 料, 还要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查看房屋、 土地等抵押物的变现能力, 不超过三年的楼宇抵押 率只占 70%。借款到位经过的流程有客户申请、 受理与调查、审议与审批、与客户签订合同、 发放贷款等五个步骤, 且审议与审批并非每日进行, 每位客户的贷款不能超过资金的 5%, 归 还借款后才能再次申请贷款。( 三 “地下钱庄”经营成本极低,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成本较高“地下钱庄”经营成本极低,放贷人因不能阳光经营,不需要办公机构,甚至不需要雇佣人 员, 由放贷人一人做主 ; 非
10、银行金融机构则是合法成立的法人, 需要相应的组织机构、 场所、 人员,要接受国家有关机构的管理,日常开销维持费用较高。( 四 “地下钱庄”逃避了税收环节,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税赋较高,优惠政策较少“地下钱庄” 在国家机构的监管之外运行, 逃避了税收环节, 给国家造成税收损失 ; 非金融 机构的税赋较高, 且优惠政策较少。 如小额贷款公司虽不属于金融机构, 但按国税函发 1995 156 号文件规定,只要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目前经营比较完 善的农村信用社都是减半征收营业税, 而小额贷款公司却要全额完税, 此外, 小额贷款公司 依法还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 25%,小额贷
11、款公司股东股利所得还要缴纳所得税。 ( 五 “地下钱庄”利润可观,受益面较多 ; 非银行金融机构受益者较少“地下钱庄”经营成本极低,逃避了税收环节,这使得地下钱庄的放贷人、 存款人的利润趋 于最大化, 再加上金融机构借贷门槛高, 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金融机构贷款程序复杂, 一部分 中小企业、个体户在紧急筹款时, “地下钱庄”就成了首选,有“不少公司吸收民间闲散资 金用于放贷的资金占其全部资金来源的 70%。鄂尔多斯市的许多人将存在国有银行和用于炒 股的资金几乎全部交与借贷公司放贷,以获取高额回报” 6,“地下钱庄”似乎处于可持 续发展的状态。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程序复杂,税赋较高,优惠
12、政策较少, 二次借贷受限制, 借款人、 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金融机构和其投资人的利益受限, 据有些人员 称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暗中进行体外循环逃避税收与监管的民间借贷。 如存在这 种现象,其成因之一就是其合法经营的利润低廉。( 六 “地下钱庄”的参与人不受地域限制,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实际受地域局限 据考察,放贷人的资金来源是亲朋好友, “地下钱庄”的参与人不受地域限制 ; 非银行 金融机构的业务大同小异, 在本地的一定区域内发展客户, 实际受地域局限, 且一个地区非 金融机构的数量国家有一定限制,使得“地下钱庄”的涉及领域宽于非金融机构。( 七 “地下钱庄”的投资流向难以查明,资金流失风
13、险高 ;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投资流向 可控制, 风险可降低。 为取得高利息, 民众将个体有限的资金投入到放贷人处, 众多个体使 得“地下钱庄”的本金源源不断,但“地下钱庄”的投资流向因投资往往是有一定程度的集 中后投资于放贷人, 放贷人再投资的资金流向可能多样化, 而且投资人难以了解与监督, 资 金流失风险高, 2010 年鄂尔多斯的石小红案件就是例证 ;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程序中抵 押担保要经过合法性审查, 对贷款的用途进行审查, 贷款后还要进行首次跟踪检查、 定期检 查、还贷前期检查等数次检查 7,投资流向可控制,风险可降低。( 八 “地下钱庄”的发展具有波及社会稳定的隐患,非银行金融机构
14、的进一步发展受到 限制。 “地下钱庄”的借款人需要支付高额利息,只能把资金投入到短期即能产生高收益的 项目上去, 一旦预测失误, 资金链就会有断裂的可能, 短期高收益的项目往往是国家将要重 点调控的项目,风险系数高。因此, “地下钱庄”的发展具有波及社会稳定的隐患。小额贷 款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成本较高,税赋较重,资金来源受限,改制为村镇银行的门 槛较高,其进一步发展受到限制。三、结论通过上文的对比分析, 可以看出尽管 “地下钱庄” 从事的业务是一种非法的借贷行为但其涉 及范围之广,借贷金额之大,当前已成凸显之势, 随之而来的借贷风险也不断加剧,急需政 策、法律的进一步引导和规制。 我们组的课题重在分析,至于如何解决仍需我们在座的诸 位出谋划策,为国家民间金融的健康发展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