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乌鲁木齐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最新《乌鲁木齐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doc(45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Four short words sum up what has lifted most successful individuals above the crowd: a little bit more.-author-date乌鲁木齐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乌鲁木齐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乌鲁木齐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序号违法行为法规依据处罚依据裁量情节裁量标准1.未办理客运出租汽车营运证件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乌鲁木齐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乌鲁木齐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未办理客运出租汽车“营运
2、证”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扣留其车辆,没收非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0000以下的罚款;当事人有无证营运行为但持有本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及社区特困专门证明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当事人从事无证营运行为(公车私用除外)第一次被依法查扣且本人无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0000元罚款1.利用机关、事业单位公车从事无证营运行为的;2、当事人因无证营运行为两次以上(含两次)被依法查扣的;3、当事人有无证营运行为且有暴力抗法或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情节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30000元罚款2.擅自转让营运证件或超过规定的年审期限30日以上仍不年审乌鲁木
3、齐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乌鲁木齐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擅自转让“营运证”或超过规定的年审期限30日以上仍不年审的,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人没收非法所得,并处3000元罚款;擅自转让营运证件或超过规定的年审期限30日以上仍不年审没收非法所得,并处3000元罚款3.非客运出租汽车使用客运出租汽车专用标志和设备乌鲁木齐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乌鲁木齐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非客运出租汽车使用客运出租汽车专用标志和设备的,没收其使用的标志和设备,并处2000元罚款。非客运出租汽车使用客运出租汽车专用标志和设备没收标志和设备,并处20
4、00元罚款4.非本市客运出租汽车从事起点在本市的经营活动或本市区域营运车辆从事起点超过本区域营运活动的乌鲁木齐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乌鲁木齐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四):非本市客运出租汽车未经本市客运管理机构批准从事起点在本市的经营活动,或本市区域运营车辆从事起点超出本区域营运活动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000元罚款。非本市客运出租汽车从事起点在本市的经营活动或本市区域营运车辆从事起点超过本区域营运活动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000元罚款5.将营运车辆交给不具备客运出租汽车驾驶条件的人员驾驶或将报停车辆用于营运乌鲁木齐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六
5、条第(二)项、第(三)项乌鲁木齐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将营运车辆交给不具备客运出租汽车驾驶条件的人员驾驶或将报停车辆继续用于营运的,由客运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每辆车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初次违反规定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000元罚款第二次违反此规定没收非法所得,并处2000元罚款1、三次(含三次)以上违反此规定;2、治理整顿期间、火车站、飞机场等重点场(站)、被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3000元罚款6.未按规定安装设备、设置营运标志或未带营运证件乌鲁木齐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项乌鲁
6、木齐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未按本条例规定安装设备、设置营运标志或未携带营运证件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初次违反规定责令改正第二次违反此规定50元罚款三次(含三次)以上违反此规定100元罚款7.未经乘客要求另载他人或违反第十九条规定而拒绝载客的乌鲁木齐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第十九条乌鲁木齐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未经乘客同意,另载他人或违反第十九条规定而拒绝载客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初次违反此规定处以500元罚款第二次违反此规定处以800元罚款1、.三次(含三次)以上违反此规定;2.治
7、理整顿期间、火车站、飞机场等重点场(站)有违反此规定的行为或被媒体曝光乘客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等。处以1000元罚款8.不使用计价器、使用不合格计价器、超标准收费、故意绕道行驶乌鲁木齐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乌鲁木齐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不使用计价器、使用不合格计价器、超标准收费或故意绕道行驶的,责令退还租费,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初次违反此规定退还租费,并处以500元罚款第二次违反此规定退还租费,并处以800元罚款1.三次(含三次)以上违反此规定;2. 治理整顿期间、火车站、飞机场等重点场(站)有违反此规定的行为或被媒体曝光乘客反映强烈,
8、造成恶劣影响等。退还租费,并处以1000元罚款9.驾驶报停客运出租汽车营运乌鲁木齐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六)项乌鲁木齐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驾驶报停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初次违反此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罚款第二次违反此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罚款三次(含三次)以上违反此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000元罚款乌鲁木齐市城市公共汽车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序号违法行为法规依据处罚依据裁量情节裁量标准1(一)未取得特许经营权证,擅自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二)超出特许经营许可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9、;(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许经营权证的。乌鲁木齐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二)、(三)项乌鲁木齐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设施、设备,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初次违反此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设施、设备,并处以10000元罚款。第二次违反此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设施、设备,并处以30000元罚款。第三次违反此规定责令停止违
10、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设施、设备,并处以50000元罚款。2未取得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营运证,从事经营活动的;未按核准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组织营运的;强迫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车辆技术、安全性能不符合有关标准的乌鲁木齐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二)项乌鲁木齐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未取得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营运证,从事经营活动的;未按核准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组织营运的;强迫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车辆技术、安全性能不符合有关标准的,由市客运
11、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初次违反此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00元罚款第二次违反此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000元罚款1.三次(含三次)以上违反此规定;2、治理整顿期间、火车站、飞机场等重点场(站)有违反此规定的行为或被媒体曝光乘客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30000元罚款3擅自变更车型、配车数的;未按规定设置营运标志的;拒载、滞站揽客、越站营运、中途逐客、强行拉客的;将车辆交给不具备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资格的人员驾驶的;涂改、倒卖、伪造、出租、出借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营运证和客运服务资格证的;客运车辆在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
12、行驶时,未按照规定安排乘客换乘或者后续营运车辆拒载的乌鲁木齐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五)、(七)、(八)项,第二十七条乌鲁木齐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擅自变更车型、配车数的;未按规定设置营运标志的;拒载、滞站揽客、越站营运、中途逐客、强行拉客的;将车辆交给不具备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资格的人员驾驶的;涂改、倒卖、伪造、出租、出借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营运证和客运服务资格证的;客运车辆在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未按照规定安排乘客换乘或者后续营运车辆拒载的,由市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初次
13、违反此规定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第二次违反此规定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1.三次(含三次)以上违反此规定;2. 治理整顿期间、火车站、飞机场等重点场(站)有违反此规定的行为或被媒体曝光乘客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等。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4未做到安全营运,文明服务,礼貌待客;未按规定佩戴服务标志。携带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营运证件和客运服务资格证;拒载和歧视持规定证件免费乘车的乘客乌鲁木齐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二)、(六)项,规定 乌鲁木齐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一)、(二)、(六)项规定之一的,由市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初次违反规定责令改正,并处100元罚款第二次违反此规定责令改正,并处150元罚款1.三次(含三次)以上违反此规定;2. 治理整顿期间、火车站、飞机场等重点场(站)有违反此规定的行为或被媒体曝光乘客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等。责令改正,并处2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