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醉驾”问题的原因与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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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our short words sum up what has lifted most successful individuals above the crowd: a little bit more.-author-date“醉驾”问题的原因与对策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城市化也在不断加快步伐,然而在其推进过程中却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其中交通事故的频发值得我们关注与深思“醉驾”问题的原因与对策【论文摘要】:近年来,醉酒驾车的犯罪呈多发、高发态势,一次致多人死亡的恶性案件屡有发生,对整个社会的公共秩序造成了很大的破坏。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的“醉驾入刑”就是对这类事件的回应。“醉驾”问题包括

2、醉酒驾车行为和醉酒肇事行为所产生的问题。本文对“醉驾”问题的原因进行了社会方面和法律层面的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关键词:醉驾 醉驾原因 醉驾入刑 醉驾肇事 立法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城市化在不断地加快步伐,然而在其推进过程中却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其中交通事故的频发值得我们关注与深思。近几年来,我国各地相继发生了数起因醉酒驾驶而导致的恶性交通事故,如:2008年12月14日的成都市,孙伟铭无证醉酒驾车,在成龙路先后与4辆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4死1伤;2010年9月13日的昆山市,吴明醉酒驾车,在昆山市区震川路与樾河路口连撞5人,造成4死1伤的惨剧;2010年10月16日,在河北大学的校

3、园里,李启铭醉酒驾车将两名正在玩轮滑的女孩撞飞,造成1死1伤的严重后果这些恶性案件引起了社会上强烈的谴责,从而也使人们开始思考醉酒驾车行为是否应该入刑?2010年8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初审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第二十二条对“醉驾入刑”的规定如下,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我们希望发出自己的声音与见解,为中国法治的进程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一、引发“醉驾”问题的原因1汽车数量骤增提到“醉驾”,中国汽车数量的急剧增加是不得不提到的一个原因。据

4、公安部统计:截止2009年底,我国机动车保有量为1.99亿辆,其中汽车8500多万辆,每年新增机动车2000多万辆。2009年的汽车销售量为1379.1万辆,同比增长48.3%。1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消费结构发生变化,汽车也逐渐进入了寻常百姓家,成为普通劳动者代步的工具。不可否认的是,汽车为人们的出行提供了很大的便利,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伴随着汽车数量的快速增长,能源、环境、交通等问题也越来越严峻。而在这当中,危害公民健康权甚至是生命权的交通事故,给整个社会带来了实质性的危害。2驾驶技术存疑伴随着公路上大量新车的出现,新司机的队伍也在不断壮大。我国2009年汽车驾驶人为1.44亿,每年新

5、增驾驶人竟多达2200万人,2我们不禁要问坐在驾驶座上的这个“人”是否具有驾驶资格,其驾驶技术又是否达到标准。在现实中,驾驶证的考取与发放存在着诸多不合规定的地方。单从我们的大学校园看,驾校招生广告随处可见,“拿照周期短”、“一次性通过率高”等已成为驾校招生的亮点宣传语,我们不难想象在这背后存在着怎样的灰色产业链。南方周末曾对江西的黑驾照市场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在九江、景德镇、抚州等地,花钱买驾照是人尽皆知的秘密。3而在全国,驾校普遍存在着理论课程与实际操作培训时间远远少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规定的问题,由此,驾校培训过程偷工减料,使得新驾驶员对醉酒驾车没有一个正确客观的认识。3.“酒文

6、化”的负效应与此同时,我们也不能忽略中国历史悠久的“酒文化”。在中国,“酒”不仅作为一种物质而存在,也成为一种文化符号渗入到我们的工作与生活的各个方面。人际关系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而“酒”这一文化元素在人们的交往过程中是必不可少的。请客送礼需要酒,社交应酬需要酒,生意谈判需要酒,逢年过节更是离不开酒。在这一原因的促使下,大多数司机在喝酒后依然选择开车,这大大增加了醉驾肇事的可能性。二、刑法第八修正案之前法律关于“醉驾”的规定我国的法律对于“醉驾”是有规定的,但是是以行政法规来规定醉酒驾车行为,以刑事法律规定醉驾肇事行为。 1行政法规方面我国行政法规中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

7、条对醉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处罚是这样规定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然而这样的行政法规并不能很好的规制醉酒驾驶行为,在一系列发生于2009年的严重酒后驾车交通事故之后,有关管理部门终于认识到酒后驾车对社会的正常秩序造成的巨大危害,进而宣布了要严查酒驾,并提出“四

8、个一律”、“零容忍”等治理酒驾的相关规定。此后,我国2010年4月1日启用的新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制中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次性扣12分。这一系列的措施在一定时期内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但我们同样要认识到“运动式”执法只能“治标”而不能“治本”。同时,执法过程中还存在不公平的现象,不少人通过人情关系得以“解决问题”,交警执法的尺度仍不能保证高度统一。行政机关对醉酒驾驶行为的执法力度不够,法律在一定程度上达不到对人们的警示作用,“醉驾”必然固态复发。2刑事法律方面基于刑法对醉驾肇事的判处,是适用“交通肇事罪”还是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混乱。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9、对交通肇事罪是这样规定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对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定如下:“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将两个罪对比,我们可以明显看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比以交通肇事罪的判处要重得多。例如,在“成都孙伟铭案”中,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10、罪判处孙死刑。孙不服一审判决并提出上诉。2009年9月4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孙进行了二审,并于2009年9月8日作出二审判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孙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而在“杭州魏志刚案”中,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魏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通过以上两个案例,我们可以作出一个假设,假如孙伟铭是以交通肇事罪论处,由于其案中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节”,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他将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绝不会是死刑。然而,由于“孙伟铭案”引发了社会上的对“醉驾”的广泛关注,确实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为回应民意,只得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判处。从量刑的结果来看,一审直接处以死

11、刑,二审改判为无期徒刑。这样的量刑结果就有“先量刑,再定罪”之嫌了。那么这种方式是否合适呢?笔者认为,这是合适的。相较于定罪,量刑才是具有实质意义的刑法结论,最终的刑量而不是罪名,才是受害人、被告人和民众关心的焦点。“只要量刑公正,则仍然实现了实质上的公正。”4为寻求一个相对比较公正的量刑,而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难道说这一罪名与案情是相符的吗?笔者认为,将醉酒肇事行为列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有瑕疵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

12、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的危险方法。如私设电网、驾车冲撞人群、使用放射性物质、扩散病毒等危险方法。主体是一般主体。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主观方面为故意,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5虽然在“其他危险方法”中规定有驾车冲撞人群这一行为,但该行为与醉酒肇事的主观方面是不同的。驾车冲撞人群的主观方面是故意,醉酒肇事的主观方面就很难界定了,因为醉酒驾车这个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醉酒驾车后发生的肇事行为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四个构成要件中,醉酒肇事犯罪很显然符合主体、客体、客观方面这三个要件,但对

13、于主观方面这一要件而言,醉驾肇事行为不能简单的归为故意。因为醉酒肇事行为本身并不存在肇事的故意。它只存在醉酒驾车行为的故意,但是不能据此推定其撞人那一刻的主观方面是间接故意。所以笔者认为将醉酒肇事的主观方面归为故意是有瑕疵的,以致将醉酒肇事行为列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是有瑕疵的。当我们回过头去看“孙伟铭案” 的判处结果时,笔者认为它有违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我国刑法的第一百一十五条并没有明确规定醉驾行为是危险方法的一种。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孙伟铭案”的判处结果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这显然与罪刑法定原则相违背。而如果将醉驾肇事犯罪

14、适用于量刑过轻的交通肇事罪,其又有所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刑法应将醉驾肇事犯罪行为从交通肇事罪中细化出来,增设新罪名较为妥当。三、刑法第八修正案的相关规定及思考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第二十二条针对醉酒驾驶行为规定如下,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增加这条“醉驾入刑”的法律条款可以有力威慑醉驾司机的行为,是法制的进步,也是对他人生命的尊重。我们说把“醉驾”列入刑法之中,有利于解决当前我国法律体系中对“醉驾”行为规定不明确这一问题,有利于教育和警告人们不能醉酒

15、驾车,还有利于司法实践和执法过程中能够更好地依法办事。但对于这条规定的具体表述,笔者认为仍需要斟酌。一方面,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规定醉驾行为需要达到“情节恶劣”的情形才构成犯罪。那么,究竟“情节恶劣”指的是何种情形?情形的恶劣又应达到什么程度?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都没有给出明确而具体的回答,这势必会造成司法实践中的混乱。公布的正式修改案中应对此作出详细规定,或者最高院应当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来完善这一法条。另一方面,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将“醉驾”犯罪的法定刑规定为拘役,这是值得商榷的,拘役的刑期是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将严厉惩治“醉驾”作为出发点的话,这样的处罚未免过轻。因为刑法

16、规定的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醉驾肇事造成了严重结果才构成犯罪,然而就醉驾行为本身而言,它已经具有了相当大的危险性,并且已经为造成严重的社会结果埋下了隐患。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施罪以及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等罪名确已将某些危险行为规定为犯罪。而醉驾行为本身与这些危险行为是有相似之处的。当开车的司机处于醉酒状态时,他的意识能力与控制能力都会降低,甚至处于无意识能力、无控制能力的地步。这时,如果发生了肇事事故,它的外在表现与因破坏交通工具造成的交通事故的外在表现大体上是一致的。而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犯破坏交通工具罪,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7、。并且从刑法本身的结构体制来看,“将拘役作为主刑”与刑法分则中其它罪名所规定的将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作为主刑不相符。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将“醉驾”犯罪的法定刑规定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较为适当。四、解决醉驾问题的对策1.立法建议1.1关于醉酒驾车犯罪的立法建议通过以上的论述,笔者认为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有待于完善,进一步说就是应当将“情节恶劣”的情形和刑罚规定得具体而明确,以增强其可司性。关于惩治醉酒驾车行为,国外已有一些成功的立法经验,我们可以适当参考借鉴,从而完善这一法条。如德国刑法典第315条的危害公路交通安全罪,有下列行为之一,因而危及他人身体生命或贵重物品的

18、,处3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刑:a.饮用酒或其他麻醉品。6日本为加大对醉酒驾车行为的打击力度,于2007年对交通法进行修订,将醉酒驾驶规定为犯罪,对醉酒驾驶者处5年以下拘役或者一百万日元以下罚金。7韩国道路交通法规定,违反规定醉酒驾驶者,或者警察有相当理由认为驾驶人员处于醉酒状态而驾驶人员拒绝酒精检测的,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一千万韩元以下罚金。8在综合考虑我国醉酒驾车问题现状以及我国刑法的结构体制之后,笔者建议醉驾犯罪的法定刑规定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较为妥当。1.2关于醉驾肇事犯罪的立法建议笔者建议刑法应将醉驾肇事犯罪行为从交通肇事罪中细化出来,并且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区别

19、开,用增设新罪名的方式来解决罪名适用混乱的司法实践问题。醉酒驾车肇事,无论是何种情形,客观上都表现为醉酒驾车、造成他人伤亡、危害了公共交通安全。单就客观行为特征而言,由于交通肇事行为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侵犯的客体都是公共安全,加之二者的客观行为有诸多相似之处,很难认定醉酒驾车到底是交通肇事行为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9笔者在前面的论述中系统地分析了“将醉酒肇事行为列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有瑕疵的”,同时由于我国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罪处刑过轻,而如果将致多人伤亡的醉驾肇事犯罪按交通肇事罪处理,不但不能有效地遏制醉驾肇事行为,而且与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这一基本原则相违背。所以

20、,笔者认为增设新罪名是更好的解决醉驾肇事犯罪问题的对策。2.社会方面的措施关于解决“醉驾”问题笔者认为,除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规制外,还应从社会各个方面来解决醉酒驾车这一问题。首先,驾照市场一定要得到规范。驾校要以严格的标准进行教学与考核,使学员学会合格的驾驶技术。学员应当认真学习交通方面的法律法规,对醉酒驾车的危害性有一个客观清醒的认识,进而树立起安全驾驶的意识。其次,宣传工作应当持久进行。近两年来马路上出现了很多以“杜绝醉驾”为主题的宣传标语和宣传画。与此同时,我们应该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以及网络等媒介大力宣传醉酒驾车的社会危害性,以警醒司机拒绝“醉驾”,使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口号变成

21、行动。另外,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提高交通安全意识。酒桌上,作为司机,应考虑到醉酒后驾车存在的交通危险;作为司机的亲友,有责任劝诫与监督司机不要酒后驾车。这是我们每个人对社会应尽的责任,也是对自己良心的一份答卷。最后,在整个执法过程中,需要公安和交警部门通力合作,尽职尽责,不徇私情,当罚则罚,严格执法。五、结语在论述“醉驾入刑”的过程中,我们已经认识到醉酒驾车有着极其严重的危险性,然而醉酒驾车这种行为仍然屡禁不止、杜而不绝,谁能刹住“醉驾”的车呢?从根本上说,要根治“醉驾”这种现象,需要继续完善我们的法律体系,加大对醉驾行为的惩罚力度,以起到法律对人们的警示和威慑作用,从而减少、继而杜绝这种现象的发

22、生。我们说我国刑法的目的就在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在谈到惩罚犯罪时,我们认为“醉驾”行为应该受到刑法的制裁,但是在对犯罪分子作出处罚时,我们应该考虑到犯罪分子的权利,坚持以人为本的观念,充分尊重人的生命,而在司法实践中也应该坚持“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同时,法律在制定的过程中一定要严格审慎,并且刑法在惩罚力度上一定要坚持适度。“醉驾入刑”的过程,我们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原因,我们需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我们需要经过充分的调研和严密的论证,只有这样去做了,才能有效地解决“醉驾”问题,使我们的法律更好的体现公平与正义,才能更好的保障人权。参考文献:1我国机动车保有量达1.99亿辆 交管局推

23、9项管理新措施.EB/OL2010-10-072 我国机动车保有量达1.99亿辆 交管局推9项管理新措施.EB/OL2010-10-073驾照批发市场N.南方周末,2010-10-14(A3)4高艳东.量刑与定罪互动论:为了量刑公正可变换罪名J.现代法学,2009,5:1655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3816徐久生,庄敬华.德国刑法典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1567两场车祸促日修改交通法N.法制日报,2009-09-01,(10)8韩国:新增醉酒驾驶车辆罪N.法制日报,2009-09-01,(10)9高贵君,韩维中,王飞.醉酒驾车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J.法学杂志,2009,(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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