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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our short words sum up what has lifted most successful individuals above the crowd: a little bit more.-author-date保险法基础知识(首都经贸大学PICC培训教材)考试指定教材:保险法基础知识,出版社: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主编:李玉泉、邹志洪;出版时间:2011年考试指定教材:保险法基础知识,出版社: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主编:李玉泉、邹志洪;出版时间:2011年【考试内容】掌握:1.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第五章)2.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七章)3.财产保险合同概述
2、。 (第十章)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十二章)5.人身保险合同概述。(第十三章)熟悉:1.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三章)2.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第六章)3.保险合同的解释。(第八章)4.重复保险。(第十一章第一节)5.保险索赔时效。(第九章第一节)6. 对死亡保险的限制。(第十四章第二节)7.关于受益人的规定。(第十四章第三节)了解:1.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和分类。(第二章)2.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第四章第一节)3.民法上的诉讼时效制度。(第九章第一节)【掌握部分】第五章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5.1】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一)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二)保险合同的订立凭证保险合同的
3、订立:(三)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最终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的状态,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的形成和开始。保险合同的成立是通过具体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过程实现的,但又有区别于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的订立:侧重于当事人为创设保险合同法律关系而进行意识 表示的互动过程,可以包括要约、反要约、承诺等各个阶段;保险合同的订立则是保险合同订立这一动态过程追求的积极结果和最终完成阶段。保险合同的成立则是保险合同订立这一动态过程追求的积极结果和最终完成阶段。【
4、结论】:保险合同的订立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前提,保险合同的成立是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产生的符合当事人目的结果。一、保险合同的订立(一)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保险法第11条: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除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1、公平原则2、协商一致原则3、自愿订立原则(二)保险合同的订立凭证保险法第13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合同订立的书面凭证主要有投保单和风险询问表、暂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和保险协议书等。1、投保单和风险询问表(1)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
5、人发出的表示愿意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文件。它一般由保险人事先设计和印制,具有统一的格式。(2)保险法第17条第1款: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另外,投保单一般载有订立保险合同的必要内容。(3)投保单和风险询问表本身并非保险合同,但它们是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一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即构成保险合同的一部分。投保单和风险询问表是保险人向投保人就保险标的有关情况提出的书面询问,也是判断投保人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重要书面依据,投保人应如实填写并签名,注明填写的年月日。(4)凡投保单和风险询问表中所列事项,一般均
6、视为重要事实,投保人是否如实告知,不仅影响到保险人能否对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进行准确评估,进而决定是否承保以及采用何种保险费率承保,还直接关系到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人可以不实告知为由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的法定解除权】。(5)保险法第17条第2款: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足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2、暂保单暂保单是保险人在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之前发出的临时单证,表明保险人已经暂时接受投保,存在一个临时保险合同。保险人签发暂保单的目的
7、在于:一方面给保险人以足够的时间评估保险标的的风险,以决定是否长期签发保险单提供长期保险;另一方面也可以给被保险人临时保险,不至于因保险人评估风险需费时日而影响保险人的保险保障。暂保单的法律效力一般与保险单完全相同,只不过有效期较短,通常在30天以内。暂保单一般适用于财产保险,人寿保险一般不使用暂保单。暂保单的使用一般限于四种情况:保险代理人在接受投保后,尚未向保险人办妥保险单手续前,给投保人开出的怎么;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接受投保后,根据其内部经营管理规定必须经上级公司批准,在获得上级公司批准前,先出力的保障证明;投保人和保险人已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协议,但还有一些条件需要商讨,先由保
8、险人出立的证明;出口贸易结汇时,保险人在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前,可先出立暂保单,以资证明出口货物已经办理保险,作为结汇的凭证之一。3、保险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表现形式。保险单应载明投保单和暂保单(如有)的全部内容。一般情况下,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最主要的表现形式,但保险单并不等同于保险合同。保险单只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经过口头或书面协商一致而成立的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或证明而已。在通常情况下,只要保险条件谈妥,双方当事人意见一致,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并且在满足生效要件后发生法律效力。即使保险时候发生在保险单签发之前,也不影响该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但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签
9、发保险单为合同生效条件的除外。4、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是保险人发给投保人以证明保险合同已经订立或保险单已经签发的一种凭证,是内容和格式简化了的保险单,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效力。保险凭证通常在一下情况下使用:团体保险业务中,保险单一般由团体负责人保管,因而对团队内的每一个成员,保险人则签发了一张保险凭证,以资作为参加保险的证明;在运输货物保险中,一般都要事先签订预约保险合同,但是预约保险合同一般只对保险责任、保险期间、赔偿处理等内容作出原则规定,因而还需对每笔货物单出具保险凭证,载明承运人、起运时间、航程、保险货物、保险金额等项内容;对于某些强制保险,如交强险,为了便于被保险人随身携带以供有关部门检
10、查,保险人通常出具保险凭证。5、保险协议书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保险协议书通常是针对特定的保险事项而订立的,所以应包括保险合同的全部内容。6、批单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修改和变更保险单内同的一种单证,也是保险合同变更时最常用的书面单证。批单实际上是对已签订的保险合同进行修改、补充或增减内容的批注、补充或增减内容的批注,一般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申请并由保险人出具。批单的法律效力优于原保险单的同类条款。凡经批单批改的内同均以批单为准;多次修改,应以最后批改为准。批单也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7、其他书面形式保险法第13条第2款规定:“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
11、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同。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三)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1、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为订立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必须是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须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必须向特定的相对方发出;内容必须具体;必须标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凡缺上述条件者,均不构成有效的要约。2、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内容而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必须是受要约人作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承诺与要约的内容必须在实质上一致;应当在承诺期内到达要约人;凡缺上述条件者,均不构成有效的
12、承诺,但仍有可能构成新的要约。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承诺通常是保险人针对投保人的保险要求作出的,习惯称之为“承保”。一般情况下,保险人对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要由专业人员审核,必要时还可以检验保险标的或要求被保险人进行体检,以对承保风险进行全面准确的评估,确定能否承保以及适用何种保险费率,这一过程之为“核保”。保险人经审核,认为没有疑问,并且符合承保条件的,将予以接受,同意承保,保险合同随之成立。二、保险合同的成立(一)保险合同的成立要件1、保险合同当事人保险法第10条第1款: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意思表示一致(二)保险合同需要成立中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1、保险合同成
13、立是否以签发保险单为要件。合同按其成立是否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可以分为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1)要式合同必须具备特定形式才能成立的合同,按其特定形式是法律规定的还是当事人约定的,又可分为法定要式合同、约定要式合同;(2)非要式合同无需具备特定形式即可成立的合同。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不采取书面形式为必要。(3)一般情况下,保险合同的成立和保险单的签发以时间为序可以图解为:投保人要约保险人承诺保险合同成立签发保险单。(4)由此可见,签发保单是保险人于保险合同成立后依法应履行的义务;相应的,投保人则依法享有请求保险人签发保险单的权利。【结论】:一方面,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不以书面形式订立为必要
14、; 另一方面,保险单只是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本身不是保险合同。(5)保险合同的成立,以投保人和保险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根本标志,并非系于保险单的签发,签发保险单并非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即使实务中保险人选择选择以签发保险单作为承诺的方式,这也只是个例,不具有普遍意义。2、保险合同成立是否以交付费为要件。合同按其成立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可以分为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保险法第14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的诺成性特定,决定了其成立于投保人和保险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交付保险费不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保险人不能以未交付保险费为由,主张保险合同
15、不成立。3、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参与保险合同成立问题。(1)保险法第127条第1款: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所以:保险代理人作出要约或者承诺的意思表示,在法律上相当于保险人自己作出的意思。当保险代理人的意思表示与投保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保险合同成立。(2)多少情况下,保险经纪人并不作为投保人或者保险人的被委托人出现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保险法第118条: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4、新营销模式中保险合同的成立问题。三、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缔约过失责任(一)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缔约
16、过失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1、缔约损失责任(1)概念: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2)合同法确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它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2、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1)一方当事人违反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依法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的先合同义务;(2)一方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失;(3)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包括
17、故意和过失;(4)违反了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损失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二)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保险法第116条第(十二)项: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熟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3、故意隐瞒与订立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1)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法定解除权】保险法第16条第2款: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2)保险人违反对合同条款的说明义务保险法第17条第1款: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
18、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保险人违反这一义务,如没有将办理保险人的有关事项向投保人说明,没有将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的有关情况如实说明,因为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保险人当然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保险法第17条第2款: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足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为做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造成对方利益损失的行为(三)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为信赖利益的损失,
19、即一方当事人信赖合同有效成立,但因法定事由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受到的损失。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1)订约费用(2)履约费用,包括准备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3)受害人支付上述费用所失去的利息(4)合理的间接费用【5.2】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生效一、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关系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就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合意的状态。保险合同的生效:指已经成立的保险合同,因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从而在当事人之间实际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性质上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二者的区别主要有:(1)二者处于不同的阶段保
20、险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经过要约、承诺方式对合同主要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宣告了订立过程的完成;保险合同是否生效是保险合同成立后才进行的法律判断,只有已经成立的合同才谈得上是否生效的问题。(2)两者的要件是不同的就保险合同的成立要件而言,包括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以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两个方面;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和内容合法三个方面,即使保险合同已经成立,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仍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3)二者体现了不同的原则保险合同的成立强调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体现了意思自治的原则;保险合同的生效反映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而异其效果
21、;(4)二者属于不同的判断保险合同的成立解决的是存不存在保险合同的问题,属于客观的事实判断;保险合同的生效解决的是法律对保险合同肯定或判断的评判,属于法律的价值判断。二、保险合同的生效(一)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1、主体合格指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保险法第10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因此,投保人和保险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保险合同才能生效。就投保人而言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法人参与保险活动的资格通常不受限制,因此可以或作为合格的主体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自然人时,投保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意思表示真实3、内容合法
22、(二)保险合同生效时间1、一般原则: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成立时生效。保险法第13条第3款: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2、例外三、保险合同的无效(一)保险合同无效及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保险合同无效具有的特定(1)违法性(2)自始、确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即无效具有法律溯及力,从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并且以后也不可能转化为有效合同(3)不得履行性:无效保险合同因其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得实际履行(4)确定机关的特定性:只限于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2、保险合同的无效和保险合同的不成立区别第一,法律性质不同保
23、险合同的不成立合同当事人未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投保人和保险人根本没有签订合同;保险合同的无效指当事人已经签订合同,但因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国家是否主动干预不同保险合同的不成立如果当事人未主动提起合同不成立的诉讼或请求且又自愿接受合同的约束,法院或仲裁机关不必主动审查保险合同是否成立;保险合同的无效具有违法性,因此对保险合同的无效实行国家干预原则,无需经当事人是否主张,法院和仲裁机关可以主动审查保险合同的效力;第三,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保险合同的不成立主要涉及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合意问题,因此其法律后果只产生民事责任而不产生其他的法律责任;保险
24、合同的无效具有违法性,其法律后果不仅产生民事责任而且将可能引起行政责任;第四,是否可以履行予以补救不同(二)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1、危险不存在的保险合同无效2、投保人无保险利益的人身保险合同无效3、超额保险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效4、死亡保险合同不满足法定条件时无效(三)保险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熟悉部分】第六章 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6.1】第一节 保险条款的特征与分类一、保险条款的特征1、保险条款是保险人单方制定的2、保险条款规定的是各险种的最基本事项3、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二、保险条款的分类基本条款(一)按照保险条款的性质不同附加条款法定条款任意条款(二)按照保险条款对当
25、事人的约束程度【掌握部分】第七章 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其效力一般要存续一定的时间。但是,保险喉咙痛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合意成立后,并非一成不变地处于静止状态,很多时候都会随着各种主客观情况的改变而发生变更、解除或者是终止的情形。【7.1】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一、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主体不变的情况下,保险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原约定的某些事项予以改变。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常见的变更事项包括保险财产坐落地点的变更、保险财产用途的变更、保险费率的变更等;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常见的变更事项一般包括保险期限的变更、保险金额的变更、交费方法的变更等。二、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一)财产保
26、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保险法第49条: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二)人身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7.2】第二节
27、保险合同的解除合同解除产生的原因,合同解除一般分为两种:约定的解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或者行使约定的解除权而导致合同解除。法定的解除在合同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履行完毕,当事人一方根据法律的规定,单方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一、保险合同的约定解除保险法虽没有直接规定,但可以根据合同法第93条得出结论。可以说在约定解除的有关问题上,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并无二致。至于解除的方式,可以在合同成立生效后由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协商一致解除,也可以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由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约解除合同。一般来说,只要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
28、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就应当有效。二、保险合同的法定解除(一)投保人的法定解除权1、保险法第15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2、但是,在某些特殊的险种中,投保人的解除权是受到一定限制的。(1)保险法第50条: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2)海商法第227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均不得解除保险人合同。3、【原因】:货物运输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标的往往已经处在运输途中,风险不可控制,
29、如果赋予投保人或保险人任意的解除权,对于被保险人来说也是极不公平的。(二)保险人的法定解除权保险法第15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保险法赋予保险人法定解除权有几种情形:1、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1)保险法第16条第2款: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2)但是在人寿保险中,保险人在投保人年龄误告情形下的解除权却受到一定的限制,即并非只要一出现投保人错误地告知被保险人的年龄,保险人就可以可以解除合同。保险法第32条第1款:投保人
30、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2、保险欺诈保险法第27条第1款: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保险法第27条第2款: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3、被保险人未履行安全维护义务保险法第51条第3款: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
31、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4、保险标的的风险发生变化(1)保险法第52条第1款: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2)保险法第49条第3款: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
32、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5、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逾期未复效保险法第37条: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6、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部分履行责任保险人合同的部分履行也可能导致保险人解除权的产生。保险法第58条第1款: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33、。三、保险合同解除的时间与方式(一)保险合同解除的时间保险法第16条第6款: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法第49条第3款: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二)保险合同解除的方式保险合同解除的方式与一般合同的解除方式并无二致,保险法一般对此都没有特别规定。合同法第96条: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
34、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的对方之时起解除,否则不放松合同解除的效力。保险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一方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无须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保险合同的解除权一般通过给对方当事人发送合同解除通知的方式行使。四、保险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保险法关于保险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有两种情况:(1)保险合同是典型的继续性合同。因此一般情况下,保险合同的解除不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即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仅退还合同解除日之日起保险期结束的保险费。保险法第54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
35、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保险法第47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2)保险合同与一般的继续性合同相比,又具有特殊性。我国保险法还规定了几种特殊情形下,保险合同的解除产生溯及既往的后果,具体表现为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保险人退还全部保险费。保险法第16条第4款: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保险法第27条第2款:
36、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般也不退还保险费);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这里,法律规定保险人可以不退还保险费并不是否认保险合同溯及既往,而是体现对于存在主观故意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一种惩罚。【7.3】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终止保险合同的终止,又称保险合同的消灭,是指当事人根据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因一定事由的出现而归于消灭。一、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一)当然终止1、期限届满(自然终止)2、履行完毕当保险合同全部履行完毕,一般是保险人赔偿或支付了全部保险金,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全部实现和完成,保险合同即告终止。3、
37、保险标的灭失或保险人死亡如果非因保险人事故的原因导致保险标的的灭失或者被保险人死亡,保险合同一般都会因此终止。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如果保险人标的非因保险事故的原因而灭失,则保险保障的对象的保险事故再无发生的可能,根据“无危险无保险”的理念,保险合同效力终止。(二)任意终止二、保险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保险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与一般合同相同,即终止只对将来失去效力,并不溯及既往,当事人不承担恢复原状的义务。对终止前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保险人无需返还,发生保险事故,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但终止后的保险费已给付的,则投保人有权请求返还。【熟悉部分】第八章 保险合同的解释【8.1】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38、一、文意解释原则二、合乎逻辑的解释原则三、专业解释原则四、诚实信用解释原则五、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8.2】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疑义解释原则一、疑义解释原则的概念原保险法新修订的保险法第三十一条: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重大修改)二、疑义解释原则的正确适用依据疑义解释原则的正确理解与
39、适用应是:第一、该原则的适用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第二、该原则的适用不具有优先性第三、只有对保险合同有争议而引起的纠纷,才能适用疑义解释原则第四、对于下列情形,可以排除疑义解释原则(1)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加以证实的;(2)保险合同条款的歧义经当事人的解释已被排除的;(3)保险合同用语经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而不再产生歧义的第五、适当考虑被保险人类型的差异第六、疑义解释原则应当仅适用于格式保险条款的【熟悉部分】第九章 时效与期间【9.1】第一节 索赔时效一、民法上的时效(一)时效制度(二)民法上的诉讼时效的主要内容1、诉讼时效适用的客体2、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
40、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但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在此限。3、时效期间的起算保险法第26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火灾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4、时效期间的中止5、时效期间的中断6、时效利益的抛弃二、特别法上的时效保险法第26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三、保险给付的时效【9.2】第二节 保险法上的期间一、期
41、间的概念和意义(一)确定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资格(二)确定民事法律关系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三)正确处理民事案件的依据二、期日、期间的确定和计算三、保险法上的期间(一)以具体时间来体现3日、10日、15日、30日、60日、2年1、合同解除30日、2年保险法第16条第3款: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赔付时间30日、10日保险法第23条第1款: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
42、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3、核定时间3日保险法第24条: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4、预付时间60日保险法第25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43、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5、未交保费期限30日、60日、2年保险法第36条第1款: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保险法第37条第1款: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44、。6、涉及死亡2年保险法第44条第1款: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7、解除合同30日、15日保险法第47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法第49条第3款: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
45、人。保险法第58条第1款: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二)未表现为具体时间(仅以抽象的“及时”来体现)1、承保保险法第13条第1款: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2、损失通知保险法第21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3、资料收集保险法第22条第2款: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4、保险标的转让保险法第49条第2款: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5、危险程度增加保险法第52条第1款: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