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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our short words sum up what has lifted most successful individuals above the crowd: a little bit more.-author-date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抵押合同1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抵押合同1 合同编号:XX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贷款人(抵押权人): 抵押人: 特别提示:抵押人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特别是对黑体部分予以重点关注。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及时向贷款人咨询,贷款人将给予积极解答。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各方理解并同意本合同全部条
2、款。为了确保 (下称借款人与贷款人在本合同第二条所述的期间和额度内签订的所有借款合同(下称主合同)项下借款人义务得到切实履行,抵押人自愿向贷款人提供抵押担保。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据合同法、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解释1.1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设,不对合同条款的内容和解释构成任何限制和影响。1.2变更:包括修改、补充、替代和更新。1.3本合同中的任何一缔约方,包括该缔约方的继承方和受让方。 第二条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人民币 元(大写: 元)的最高余额内,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所有贷款
3、。大小写 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第三条担保范围抵押担保范围包括:贷款人依据第二条约定向借款人发放的所有贷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四条抵押物4.1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4.2贷款人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产生的孳息、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属物、 添附物、替代物,以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4.3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贷款人处分该抵押物时的估价依据, 不对贷款人行使抵押权构成任何限制。4.4抵押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抵押物,不得采
4、用非合理方式使用抵押物而使其价值产生 减损。贷款人有权随时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4.5抵押物发生或可能发生毁损、灭失的,抵押人应及时告知贷款人,并立即采取措 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毁损、灭失证明。4.6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立即停止其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 少时,有义务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4.7抵押人所获得的抵押物的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以及处分抵押物所得收益,贷 款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A、清偿或提前清偿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B、存入贷款人指定帐户,以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C、将损害赔偿金用于修复
5、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的价值;D、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方式。抵押人或借款人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担保的,抵押人可将上述价款自由处分。 第五条抵押登记5.1本合同签订后,抵押人与贷款人应及时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证明由贷 款人保管。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抵押人与贷款人应依法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5.2 借款人主合同项下义务履行完毕后,贷款人应积极协助抵押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条保险6.1如果贷款人要求,抵押人应办理抵押物的相关保险。保险期限应不短于第二条约定 的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保险金额应不低于第二条约定的最高余额,保险费用由投保人负担。 6.2保险单中应当注明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并且
6、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贷款人权益 的条款。保险单中应当特别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贷款 人指定账户。保险赔偿金应按照本合同第4.7条的约定处理。6.3在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未得到全额清偿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 销保险;如保险中断或撤消,贷款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相关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第七条抵押物的处分7.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有权将抵押物拍卖、变卖后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 经与抵押人协商将抵押物折价以抵偿借款人所欠债务:A、贷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偿;B、发生第4.6条所述情形,抵押人未及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
7、当 的担保的;C、贷款人依法可以处分抵押物的其他情形。7.2处分抵押物的所得在偿还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借款人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贷 款人应将剩余部分及时退还抵押人。7.3贷款人处分抵押物时,抵押人应予积极配合。抵押物为抵押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 住的房屋,在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抵押人应当在六个月内主动腾空房屋。 如果贷款人同意向抵押人提供临时住房,抵押人应当向贷款人支付租金;已经产生的租金, 应当从房屋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第八条抵押人保证和声明8.1为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8. 2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对抵押物享有完全的处分权
8、;抵押物为共有财产的,已取得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承诺;8.3抵押物未被查封、扣押或监管,依法可以设定抵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8.4抵押物不存在任何瑕疵,或已对瑕疵作出充分、合理的说明; 8.5抵押物如果已经出租,保证将设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并将有关出租情况书面告 知贷款人。第九条抵押人承诺9.1贷款人与借款人协议变更主合同,除延长借款期限和增加借款金额外,无需经抵 押人同意,抵押人仍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9.2已充分认识利率风险,如主合同项下贷款采用浮动利率,愿承担因利率浮动而增 加的担保责任。9.3因隐瞒抵押物存在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设定抵押或已出租等情况,而 给
9、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向贷款人予以足额赔偿。9.4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通知贷款人并将抵押事实告知承租人,且 出租期限不得长于贷款期限。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应事先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并将 抵押事实告知买受人等相关人员。由此取得的收益,按照第13.7条的约定处理。9.5与第三人就抵押物发生或可能发生任何影响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权益的纠纷,应在 10日内书面通知借款人与贷款人,由此造成贷款人损失的,向贷款人足额赔偿。9.6承担订立和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保险、鉴定、评估、 登记、过户及其他有关费用;9.7住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动,于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
10、知贷款人。 第十条保密贷款人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抵押人为订立和履行本合同向贷款人提供的有关非公开 信息保密,但下列情形除外:10.1贷款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 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 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贷款人也有权通过中国 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 查询抵押人的相关信息。10.2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发生违约行为时,贷款人有权视违约情况公开违约信息,或 为催收之目的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10.3
11、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独立性11.1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 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抵押人仍应以抵押物按本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或对借款人因返还 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11.2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主合同无效,抵押人仍应按 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如主合同被解除,抵押人对借款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第十二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2.1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均应由缔约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协议构成本 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2.2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木合同中
12、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各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下列第 种 方式解决:13.1将该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会有效之仲裁 规则,在 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13.2在贷款人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13.3 第十四条其他14.1贷款人方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 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14.2本合同自贷款人和抵押人签字(盖章之曰起生效;依法需办理抵押登记的,自 抵押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生效。14.3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合同各方当事人和 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五条补充约定 贷款人已提请抵押人对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抵 押人的要求对相应条款作了说明,抵押人确认对本合同内容不存在误解或疑义。贷款人抵押权人(公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抵押物共有人(签字: 抵押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