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2021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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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宁市2021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做好2021年度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2年)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2021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127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一、2021年地质灾害防治概况2021年全市共接到突发性地质灾害灾情报告15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3.3万元,未造成人员

2、伤亡。与2021年相比,地质灾害数量增加6起,直接经济损失增加43.9万元,连续两年实现全市地质灾害零伤亡;全市共处置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22次,出勤市地质环境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44人次,转移避让受威胁群众136人次;争取中央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资金550万元,自治区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财政资金1316万元,实施1处地质灾害治理搬迁项目、1处地质灾害应急勘查项目、13处重要地质灾害项目治理,完成了6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前期勘查设计及南宁市普速铁路沿线地质灾害调查与风险评估;市本级安排资金2.34亿元,实施4处铁路、市政道路等城市主脉络周边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二、2021年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3、(一)降雨趋势预测据气象部门预测,2021年汛期(49月)全市平均总降雨量为10501150毫米,接近常年同期。其中前汛期(46月)全市总降雨量为400600毫米。与常年同期相比,大部县(区)偏少1020%;后汛期(79月)全市总降雨量为500700毫米。与常年同期相比,除马山偏少1020%外,其余县(区)偏多1030%。但极端性气候事件偏多,出现区域性、阶段性的暴雨洪涝灾害可能性较大。预测2021年影响我市的台风有56个,较常年偏多,可能对南部县(区)影响较大。初次影响台风预计出现在6月上中旬,比常年(6月29日)偏早;最后影响台风预计出现在10月中下旬,比常年(9月27日)略偏晚。(二)地

4、质灾害发展趋势预测据历年地质灾害发育情况统计,并结合降雨趋势预测及江河水情趋势预测特征分析,预测2021年我市地质灾害发育呈总体平稳、局部地区可能偏多的趋势。其中前汛期,隆安县东西部地质灾害比往年略多,全市其它地区发生地质灾害的几率与往年基本持平或略少;后汛期,马山县地质灾害发生几率与去年基本持平,全市其它地区发生地质灾害的几率略有提高,多发区域仍主要集中于北部地区。三、2021年地质灾害重点防范区域、防范对象和防范期(一)重点防范区域我市地质灾害易发区分布广泛,横县、宾阳县、上林县、马山县、隆安县和青秀区、西乡塘区、武鸣区为地质灾害重点预防县(区)。其中隆安县、马山县、上林县、宾阳县、武鸣区

5、及西乡塘区北部等石灰岩地区是危岩崩塌高易发区;横县北部、上林县西南部、宾阳县东南部及武鸣区北部等碎屑岩、岩浆岩构成的中低山丘陵地区易发生崩塌、滑坡地质灾害;河水涨幅明显的碎屑岩山区、灰岩区,应加强对滑坡、崩塌和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的防范。(二)重点防范对象根据2021年地质灾害调查结果,将横县平马镇丁村村等9处地质灾害易发区(详见附表1)和江南区江南街道办新屋村广西浮法玻璃厂滑坡等24处地质灾害隐患点(详见附表2)列为2021年市级重点防范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隐患点。其中属于交通、水利和住建等部门负责的易发区2处、隐患点19处(详见附件3、4)。(三)重点防范期2021年4月、7月和8月是我市地质

6、灾害的重点防范时期。4月我市降雨量预计同比偏多10%-20%,前期干燥的岩土体遇到强降雨后逐渐饱水,易引发或加剧地质灾害的发生。7-8月江河水位上涨明显,地下水位也会大幅抬升,加之主汛期降雨普遍增多等因素,属南宁市地质灾害高发时段。四、主要工作内容(一)建立完善高效科学的地质灾害防治体系贯彻落实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在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现状基础上,以制度引领、以技术队伍做支撑、以信息化为动力、以工程治理为手段,逐步建立完善高效科学的地质灾害防治体系。1.强化制度建设市、县自然资源部门要会同同级住建、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结果和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三年

7、行动的有关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2021-2025年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规划近五年来当地地质灾害防治情况;全市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地质环境特点、汛期特点和地质灾害隐患情况,以及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人员变动情况,拟定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市自然资源部门要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及地质灾害防治新形势、新发展等,修订南宁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为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提供指导性文件。2.强化队伍建设市自然资源部门要进一步发挥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地质环境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制定南宁市地质环境专家库管理办法,完

8、善技术队伍及专家的动态管理,落实资金保障。同时,进一步动员社会力量以自愿原则广泛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完善南宁市地质灾害专业应急志愿者队伍建设,组织参与地质灾害科普宣传、隐患排查、现场调查等,并按照统一组织、统一调用的原则,协助专业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救援工作。3.强化信息化建设市自然资源部门要继续以互联网+地理信息+地质灾害的建设模式,升级改造南宁市地质灾害救援决策分析系统,搭建南宁市地质灾害监测综合管理平台,并配合自治区地勘单位完成80套普适性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与防治技术装备安装,协调监测预警数据共享,逐步完善地质灾害全天候、全方位监测和预警,提升我市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化水平。4.强化治理工程

9、建设各地要加快推进辖区上级资金补助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其中2021-2021年中央和自治区下达补助资金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按要求完成项目初(终)验收;2021年中央和自治区下达补助资金地质灾害治理项目,要完成主体工程。着力推进地方财政资金出资治理地质灾害治理项目,进一步探索多方面筹集资金,将地质灾害治理、旧城改造、土地开发、城市棚户区改造等惠民工程有机地结合起来,逐步探索以地方政府为主体,以多元筹资、治搬结合、妥善安置、商业运作为手段的城市地质灾害综合整治模式。对于因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责成责任单位治理。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做好中央和自治区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储备

10、库入库申报工作,指导督促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实施及资金拨付,按规定开展治理项目验收。(二)夯实基础落实地质灾害防范各项措施1.开展地质灾害隐患巡查排查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重点防范区和重点防范对象,结合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分布情况,按照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复查要求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区的三查工作。对排查新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范围,未治理的要及时纳入群测群防体系,并同步开展落实防灾责任、监测任务安排、防灾预案编制等工作。公路、铁路、水利、旅游、教育等部门要加强对公路、铁路沿线及库区、河道和旅游区、校区的巡查和调查,对影响交通安全、威胁游客、师生和当地群众生命安全

11、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区,及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防患于未然。2.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防县级政府要建立县(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负责人,村(屯及有关单位)有监测人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县、乡级政府行政首长为辖区群测群防体系监管责任人,村委主任为本村地质灾害易发区(村、屯)和隐患点的监测责任人,县、乡级政府落实监测人员进行监测。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监督指导本辖区群测群防体系建设,编制群测群防体系花名册,责任人、监测人及联系方式要具体到个人和手机号码。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或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地

12、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3.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各级政府要重视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工作,安排落实相关经费。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深入与气象、水文部门和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撑单位的信息共享和会商机制,开展汛期(4-9月)和台风、强降雨等极端天气情况下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工作,强降雨期间要加密会商频次,共同做好对地质灾害影响较大的灾害性天气的提前预报和预警,确保第一时间将地质灾害预警信息送达到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监测人、防灾责任人以及受威胁群众,为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群众防范避让地质灾害争取时间。4.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调查贯彻落实自治区强首府战略工作要求,具有园区管理权

13、限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开展辖区各类重点产业园区的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让入园企业共享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促进园区进区项目快速落地。武鸣区、上林县、隆安县政府要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配合技术单位完成辖区1:5万地质灾害详细调查,通过调查摸清当地地质灾害分布、成因及危害状况,为地方政府开展地质灾害防治提供基础数据资料,进一步提升当地政府地质灾害防治水平。5.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突发地质灾害灾(险)情时,地方政府要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各单位(部门)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应急预案开展抢险救灾,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地质灾

14、害应急救援工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各相关单位(部门)要按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做好相应工作。6.开展地质灾害宣传培训各地要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媒体和互联网,世界地球日全国土地日防灾减灾日等主题活动日,广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至少自行组织开展1次本辖区地质灾害防治相关知识培训,对各乡(镇)政府分管领导、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业务骨干和村(屯)监测员进行监测知识集中培训。自然资源部门要选取部分县(区)试点开展针对切坡建房区群众、学校师生、防灾责任人等3类重点人群的地质灾害防灾避险精准宣传教育活动。7.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各

15、地要将地质灾害应急演练作为地质灾害防治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组织应急部门因地制宜制定年度地质灾害应急演练计划,并结合当地各部门综合演练进行。通过演练让群众知道如何快速避险、熟悉逃生的信号、路线和应急避难场所,提高群众的防灾避灾意识和能力,提升各地政府及各部门应对突发性地质灾害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乡(镇)基层防灾救灾能力,检验群测群防体系的运行效果和防灾预案的实施效果。各县(区)、开发区至少开展1场县(区)级或乡(镇)级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要及时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8.开展农村切坡临坡建房地质灾害防范工作各地要继续加强农村切坡临坡建房地质灾害防范工作,完善乡(镇)政府总负责、村(居)民小组为单元

16、、群众联保组为主体的联保体系,并将联保体系工作经费列入县(区)、开发区、乡(镇)的财政预算,确保联保制度落实到位、运转正常。属地政府和自然资源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加强农村切坡临坡建房的监管力度,建立完善农村切坡临坡建房长效机制,在农村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严格把关,严禁在地质灾害隐患区域建房,对于确实需要切坡或临坡建房的宅基地,要求提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简易评估,从源头上防范因切坡或临坡建房造成的危害。要做好切坡建筑物的布局、房屋建筑质量和边坡防护等方面的指导工作,鼓励和引导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搬迁避让、异地集中安置等,最大程度避免地质灾害的发生。9.开展人

17、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2110号)要求,加强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三同时制度。对因建房、修路、采矿等可能导致地面塌陷、滑坡、崩塌地质灾害的建设项目,要监督责任单位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新建住宅以及爆破、削坡和从事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存在安全隐患的在建房屋一律要求停工,经专家确认安全后方可续建;对已经造成危害的,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督促责任单位负责治理并对造成的损失及时作出赔偿。对不履行地质灾害防

18、治责任的行为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人为活动,要坚决予以制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并严格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从源头上控制和预防人为引发地质灾害的发生。10.开展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监管对南宁市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勘查、设计、监理、施工的资质单位进行资质抽查和工作成果质量监督检查,构建市场信用管理体系,保障地质灾害防治措施效果,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市场环境。五、职责分工在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2110号)和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

19、关于印发南宁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南发20215号)确定的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努力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纳入本级工作目标,落实各级领导具体负责的责任制度,将编制防治规划、推进隐患点治理、落实群测群防经费等纳入考核指标体系。同时,建立奖罚制度,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玩忽职守、措施不力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人责任。(一)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在制定国土空间规划、村庄和集镇

20、规划、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提出地质灾害防护的规划原则和建设方针,结合地质环境条件和建设用地条件,合理确定项目选址、布局,避开地质灾害危险区域。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年度地质灾害防治经费预算。负责组织调查认定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等级、成因和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防治责任,根据专家意见提出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易发区划定建议。配合应急部门对突发性地质灾害进行应急调查处置,组织专业技术单位做好抢险救灾的技术指导工作。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报告等技术成果进行论证。协助属地政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风险

21、预警预报体系。依法查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二)发改部门。负责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是否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进行审查。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负责地质灾害搬迁避让、重建工程立项等工作。(三)住建部门。负责指导开展对遭受地质灾害破坏的房屋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或房屋危险性评估工作。负责指导开展工程建设引发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监测和抢险工作,指导制定应急抢险方案并组织实施。将与建筑工程相关联的配套工程措施纳入主体工程加强监管。加强对农村建房的建筑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指导工作。(四)应急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在开展综合演练时包含突发性地质灾害应

22、急演练内容。组织协调开展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及抢险救援工作。按规定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上报工作,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负责组织调拨基本生活类救灾物资,在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安置点和基本生活类救灾物资供应点,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五)水利部门。负责水库、水利设施地质灾害防治。负责在建水库、水利工程及河道滩地、堤防和河岸管理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和后期维护的监管,对排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负责组织巡查监测,及时采取治理措施。(六)交通运输、公路、铁路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公路、铁路沿线及设施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巡查、监测和治理,组织协调因地质灾害损坏公路、铁路设施的抢修。做好抢险救灾中人员

23、、物资紧急运输工作。(七)教育部门。负责在中小学校普及地质灾害防治基本知识。负责校区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巡查、监测和治理。在抢险救灾中组织师生疏散转移。督促建设单位在各类教育设施建设中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和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三同时制度。(八)文化旅游部门。负责协助督促旅游景区(点)管理单位对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和巡查,并协助专业部门指导旅游景区(点)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监测和治理,在治理前设置警示标志。在抢险救灾中协助组织游客疏散转移。(九)市政园林部门。负责协助当地政府对辖区内的建筑弃土消纳场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巡查、监测和弃土引发地质灾害的抢险和工程治理。负责管养的市政设

24、施的边坡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的排查、监测、治理和后期维护。(十)民政部门。对灾害发生后,对经应急部门应急期救助和过渡期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且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群众及时给予相应的社会救助。(十一)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级财政中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费和救灾资金的预算安排,开展投入金额达到应由财政部门审核的治理项目的预算评审和决算审计。(十二)气象部门。负责预报重点地区的降雨及天气情况。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信息。农业、卫生、宣传、公安、武警、供电、电信通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救灾工作。六、工作要求(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关

25、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经济安全、社会安全。各地各部门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防灾减灾救灾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行政首长责任制,加强统筹协调,强化协同配合,创新工作方式,主动担当、勇于作为,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二)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工作措施各级政府是辖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组织领导各地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发改、住建、水利、交通、公路、铁路、教育、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承担行业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管责任。各单位(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落实部门防灾减灾责任

26、,抓实抓细防灾减灾各项措施,确保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件件有落实,最大程度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三)有效整合资金,加大经费投入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大地质灾害防治资金投入力度,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灾害勘查、搬迁避让、工程治理和应急处置等,确保汛期地质灾害调查、监测预报、群测群防、抢险救灾所必需的交通、通讯、物资器材落实到位。各地要将地质灾害防治与扶贫搬迁、新农村建设等有机结合起来,有效整合资金,促进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地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中央和自治区下达的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四)主动公开信息,加强社会监督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向社会公开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灾责任人和监测责任人,将接听灾情和险情报告的电话号码在互联网、电视和报纸等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开展督查及防灾减灾工作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并实现年度防治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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