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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光伏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专用合同条款本专用合同条款是补充和完善通用合同条款中条款号相同的条款或新增的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与解释1.1.1 合同1.1.1.1本目修改为: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勘察设计费用清单、勘察设计方案,招标文件及澄清、投标文件及澄清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1.1.1.9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2 发包人 : 1.1.2.3 勘察设计人: 1.1.3 工程、勘察、设计1.1.3.1 工程: 1.1.3.2 “设计
2、服务”修改为:设计服务: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编制设计文件和设计概算、招标工程量清单、提供技术交底、施工配合、参加竣工验收或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1.3 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发包人要求;(7)勘察设计费用清单;(8)勘察纲要和设计方案;(9)招标文件及澄清(10)投标文件及澄清(11)其他合同文件。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本款1.6.1
3、、1.6.2项,修改为:1.6.1 勘察设计文件的提供,详见“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的“第三节、成果文件”中要求“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成果文件目录及相关要求”。合同约定勘察设计文件应经发包人批复的,发包人应在XXXXX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详见“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的“第四节、发包人财产清单”中“(二)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发包人向勘察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6.2款约定执行。1.7 联络本款1.7.2项,修改为:1.7.2 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联系信息来往函件送达时间: 发包人接收文件地点: 发包人
4、指定接收人: 发包人指定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发包人指定电子邮箱: 勘察设计人接收文件地点: 勘察设计人指定接收人: 勘察设计人指定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勘察设计人指定电子邮箱: 书面文件送达后,双方办理签收手续。1.12 发包人要求本款1.12.1、1.12.3项,修改为:1.12.1 勘察设计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发包人均有权修改发包人要求,并在修改后3日内通知勘察设计人。由于发包人要求导致勘察设计人有重大费用增加和设计延误的,双方协商适当增加费用和(或)延长周期。1.12.3 发包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时,应由发包
5、人负责提供该规范和标准的外国文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提供的时间:份 数:其他要求:2. 发包人义务本条2.6款,修改为:2.6 发包人其他义务: 3. 发包人管理3.1 发包人代表本款3.1.1项,修改为:3.1.1 发包人代表单位名称:姓 名:身份证号:职 务: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和期限如下:3.2 监理人3.2.1 发包人(有或无)委托监理人进行勘察设计监理。如有:监理人:;监理范围:;职责权限:;总监理工程师信息:;3.4 决定或答复本款3.4.2项,修改为:3.4.2 发包人应在7天内对勘察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
6、没有做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发包人的批准。4. 勘察设计人义务4.1 勘察设计人的一般义务4.1.6 勘察设计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4.2 履约担保本款修改为:勘察设计人应在签订合同前向发包人提供一份合同总价10%的履约担保,作为其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应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格式见合同附件格式二。履约担保在发包人签收最后一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之日起50日后失效。如果勘察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发包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担保。4.4 联合体本款删除4.5 项目负责人(设计总工程师)本款4.5.4条,修改为:4.5.4 项目负责人(设计总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XXX
7、XX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同意。本款增加4.5.5、4.5.6、4.5.7项内容4.5.5 项目负责人(设计总工程师)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项目负责人(设计总工程师)的姓名、勘察设计行业工程项目经理资格证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设计总工程师)经设计人授权后代表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姓 名: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证书(或职称)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勘察设计人对项目负责(设计总工程师)的授权范围如下:。4.5.6 合同签订以后未经发包人的事先同意,勘察设计人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总工程师)。勘察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
8、设计总工程师)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设计总工程师)的勘察设计行业工程项目经理资格证或职称、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设计总工程师)继续履行第4.5.5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勘察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总工程师)。勘察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总工程师)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勘察设计人项目负责人(设计总工程师)确因患病、与勘察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总工程师)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勘察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总工程师)的违约责任:按照合同总额的1%进行扣
9、款。4.5.7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勘察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设计总工程师),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勘察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7天内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总工程师)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设计总工程师)的勘察设计行业工程项目经理资格证或职称、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设计总工程师)继续履行第4.5.5项约定的职责。勘察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总工程师)的违约责任:按照合同总额的1%进行扣款。5. 勘察设计要求5.1 一般要求本款5.1.1、5.1.2、5.1.3修改为:5.1.1 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
10、准,发包人提出的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的要求应当符合法律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人违反法律、技术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发包人鼓励勘察设计人使用可靠的创新技术和新材料。5.1.2 勘察设计人应当按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包括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勘察设计工作,并应符合发包人要求。工程勘察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勘察设计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勘察设计资料有问题的,勘察设计人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确认。5.1.3 勘察设计人完成勘察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
11、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勘察设计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发包人采纳勘察设计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勘察设计费用和(或)勘察设计周期延长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工程勘察设计适用的技术标准:5.2 勘察设计依据(7)其他勘察设计依据:详见“第五章、发包人要求”。5.3 勘察设计范围5.3.2 工程范围指所勘察设计工程建设内容,具体范围:。5.3.3、5.3.4项中具体勘察阶段及工作范围、设计阶段及工作范围详见“第五章发包人要求”中“第一节勘察设计要求”的第二条“2. 勘察设计范围及内容”。5.7 勘察安全作业要求
12、本款5.7.1项,修改为:5.7.1 勘察设计人在履行勘察服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发包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7日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批准。本条增加5.11 款:5.11 工程勘察设计保证措施5.11.1 发包人的保证措施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勘察设计有关的各项工作。5.11.2 勘察设计人的保证措施勘察设计人应做好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程勘察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6. 开始勘察设计和完成勘察设计
13、6.1 开始勘察设计本条6.1款,修改为6.1 工程勘察设计及进度计划6.1.1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勘察设计所需的许可。发包人发出的开始勘察设计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一般应在计划开始勘察设计日期7天前向勘察设计人发出开始勘察设计工作通知,工程勘察设计周期自开始勘察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勘察设计的日期起算。勘察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勘察设计资料及合同约定的预付款后,开始工程勘察设计工作。各勘察设计阶段的开始时间均以勘察设计人收到的发包人发出开始勘察设计工作的书面通知书中载明的开始勘察设计的日期起算。6.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未能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的,勘察
14、设计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6.1.3 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计划6.1.3.1 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勘察设计人应提交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计划,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设计实践惯例,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勘察设计进度的依据,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计划中列明的关键性控制节点检查工程勘察设计进度情况。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计划中的勘察设计周期应由发包人与勘察设计人协商确定,明确约定各阶段设计任务的完成时间区间,包括各阶段设计过程中勘察设计人与发包人的交流时间,但不包
15、括相关政府部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批时间及发包人的审查时间。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计划提交的时间: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计划应包括的内容:6.1.3.2 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勘察设计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勘察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订的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发包人应在收到修订的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提交的修订的工程设勘察计进度计划。6.2 发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发包人应当延长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并
16、增加勘察设计费用,具体方法如下:(1)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勘察设计日期开始勘察设计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始勘察设计日期顺延完成勘察设计日期。(2)勘察设计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况后5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上述情况后10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发包人审查。发包人收到勘察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5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设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勘察设计人进行书面答复。(3)如果发包人在收到勘察设计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勘察设计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发包人批准。如果勘察设计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则发包人可拒绝作
17、出任何延期的决定。(4)由于发包人上述工程勘察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勘察设计工作量的,相关费用另行协商。6.3 非人为因素引起的周期延误6.3.1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不利物质条件: ;其他: 。6.4 勘察设计人引起的周期延误本款修改为:由于勘察设计人原因造成周期延误,勘察设计人应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0.1/天、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6.6 完成勘察设计本款6.6.3项,修改为:6.6.3 勘察设计文件要求详见“第五章、发包人要求”中“第三节、成果文件要求”。7. 暂停勘察设计7.2 勘察设计人原因暂停勘察设计本条7.2款,修改为: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18、发包人可向勘察设计人发出通知暂停勘察设计,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由勘察设计人承担:(1) 勘察设计人违约;(2) 勘察设计人擅自暂停勘察设计;(3) 合同约定由勘察设计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因勘察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勘察设计,勘察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第14.1款【勘察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且勘察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复工指示后15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勘察设计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勘察设计人应按第16条【合同解除】约定承担责任。本条增加7.4款:7.4 暂停勘察设计后的复工暂停勘察设计后,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勘察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
19、条件时,发包人向勘察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勘察设计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除勘察设计人原因导致暂停勘察设计外,勘察设计人暂停勘察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勘察设计工作量,相关费用另行协商。8. 勘察设计文件 8.1 勘察设计文件接收本款8.1.3项,修改为:8.1.3 勘察设计文件提交要求见“第五章、发包人要求”中“第三节、成果文件要求”。8.2 发包人审查勘察设计文件本款8.2.1项,修改为:8.2.1 发包人接收勘察设计文件内审通过后,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查。审查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审查的具体范围、明细内容由发包人确认。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
20、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勘察设计人按第6.6条【完成勘察设计】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勘察设计人负责其参加审查会议费用。发包人有义务向勘察设计人提供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勘察设计人有义务按照相关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本款8.2.2项,修改为:8.2.2 发包人对于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查期限,自文件接收之日起一般不应超过14天完成内审。发包人逾期未做出审查结论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
21、勘察设计人的勘察设计文件已经通过发包人的内审。增加8.2.4、8.2.5、8.2.6项8.2.4 因勘察设计人原因,未能按第6.6条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致使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勘察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费用的,勘察设计人按第14.1款的约定承担责任。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勘察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勘察设计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2.5 因勘察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勘察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勘察
22、设计人按第14.1款的约定承担责任。 8.2.6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勘察设计人依据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本条增加8.4款:8.4 知识产权8.4.1 发包人提供给勘察设计人的文件、发包人为实施本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书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勘察设计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勘察设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8.4.2 勘察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勘察设计人,发包人可
23、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勘察设计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关于勘察设计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8.4.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勘察设计人在工程勘察设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勘察设计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8.4.4 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
24、文字和图片材料。8.4.5 勘察设计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0. 施工期间配合10.2 发包人在施工期间为勘察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本10.5款修改为:工程施工完毕后,发包人应当组织投产试运行和工程竣工验收,勘察设计人参加试运行、验收并出具本单位的验收结论。如因勘察设计原因致使工程不合格的,勘察设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免费修改勘察设计文件和赔偿发包人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11. 合同变更11.1 变更情形11.1.1 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和勘察设计服务费的调整方法:(1)发包人变更工程勘察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等,应当向勘察设计人
25、提供书面要求,勘察设计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勘察设计。(2) 发包人变更工程勘察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或因提供的的资料存在错误或作较大修改时,发包人应按勘察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勘察设计人增付勘察设计费,勘察设计人可按本条约定及合同价格与发包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3) 如果由于发包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变更使得勘察设计人的勘察设计工作减少,发包人可按本条约定及合同价格与勘察设计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双方都可接受的修改。(4) 如果发生勘察设计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勘察
26、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勘察设计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5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在该事项发生后10天内,勘察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证明勘察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勘察设计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设计周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发包人应在接到勘察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5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勘察设计人关于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勘察设计周期的要求。11.1.2项, 修改为:基准日期后,与工程勘察设计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修改,由此延长的勘察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根据修改的具体情况双方协商调整勘察设计费用。11.2 合理化建议11.2.2 勘察设计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
27、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具体奖励办法由双方协商。12. 合同价格与支付12.1 合同价格12.1.1 本合同为总价合同,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12.1.3 款,修改为:合同价格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制订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分析、评估、审查等,编制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参加设计联络及技术协调、专业验收,施工配合,青苗和园林绿化补偿,占地补偿,扰民及民扰,占道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农民工工伤保险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具体包括工程勘察费、工程设计费、工程优化设计费、技术服务费及其他费用。(1)
28、工程勘察费工程勘察费是指收集已有资料、现场踏勘、制订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监测、施工方格网测量、水文气象(如有)、水文地质(如有)及现场交底等勘察作业,编制工程勘察文件和岩土工程设计文件,以及青苗补偿等收取的费用。(2) 工程设计费工程设计费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如有)、竣工图文件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包括基本设计费和其他设计费。基本设计费是指在工程设计中提供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竣工图编制文件收取的费用;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的费用;参加试运行、机组性能考核和竣工验
29、收等服务的费用。其他设计费是指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或者发包人要求提供相关服务收取的费用,包括总体设计费、主体设计协调费、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费、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如有)编制费等。(3) 工程优化设计费工程优化设计费是指对工程技术方案、技术指标进行优化收取的费用。(4)技术服务费技术服务费是指提供现场工地代表技术服务及其他与设计相关的技术服务。(5)其他费用a. 配合行业及集团公司初步设计原则、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阶段审查工作的费用。b.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所发生的试验费用;c. 编制技术规范书,配合评标,参加技术谈判工作的费用;d. 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分标段概算
30、编制费;e. 参加设计联络会费用;f. 电厂标识系统编码费(如有);g. 设备厂家资料(进行设计所必须的厂家资料)配合费;h. 试桩费用;i. 配合精品工程创建、专业验收、专项验收、达标投产等费用;j. 为完成本工程设计工作必须的科研及试验费用;k. 配合设计监理工作的费用(如有);l. 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m. 风险包干费;n. (发包人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填写)。12.2 定金或预付款12.2.1 预付款的比例预付款的比例为签约合同价的10%。12.2.2 预付款的支付发包人在收到勘察设计人提交的履约担保及收据后50天内支付预付款。12.3 中期支付本款12.3.1项修改为:12.3.1 勘察
31、设计人应按发包人批准 (格式)及 (份数) ,向发包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应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本款12.3.2项修改为:12.3.2 发包人应按照以下节点进行中期支付,发包人未能在下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14.2条款执行。12.3.1.1 初步设计审查通过并向发包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后50日内,勘察设计人提供合同价款3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的20%,累计支付签约合同价的30%;12.3.1.2 全部土建图纸交出、设计交底并向发包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后50日内,勘察设计人提供合同价款2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支付
32、签约合同价的20%,累计支付总合同价款的50%;12.3.1.3 全部施工图纸交出并向发包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后50天内,勘察设计人提供合同价款2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支付给设计人签约合同价的20%,累计支付总合同价款的70%;12.3.1.4 全部竣工图编制交出且按要求完成全部光伏组件并网发电无故障运行240小时后50日内,发包人支付设计人签约合同价的20%,累计支付总合同价款的90%;合同总价款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12.4 费用结算12.4.1 全部光伏组件并网发电无故障运行240小时后,勘察设计人应在 天内向发包人提供 份数勘察设计费用结算申请,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2.4
33、.2 发包人应在费用结算手续办理完毕后50天内,将扣除考核费用后的剩余应付款项支付给勘察设计人;勘察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14.2条款执行。13. 不可抗力13.1 不可抗力的确认本款增加13.1.3项:13.1.3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4. 违约14.1 勘察设计人违约14.1.1项(5)勘察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本款14.1.2项修改为:14.1.2 勘察设计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向勘察设计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
34、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勘察设计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勘察设计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发包人损失等(1)合同生效后,勘察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勘察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已支付的预付款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或勘察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由于勘察设计人原因,未按“第五章、发包人要求”中“第三节、成果文件要求”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在发包人应付勘察设计费中扣减。(3)勘察设计人对工程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勘察设计人原因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勘察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
35、外,应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4)勘察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勘察设计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勘察设计人解除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勘察设计分包合同,勘察设计人应承担违约金 。14.2 发包人违约责任14.1.1项(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本款14.2.2项修改为:14.2.2 发包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勘察设计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暂停勘察设计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勘察设计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包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勘察设计人损失等。(1)发
36、包人逾期超过15天未支付费用时,发包人向勘察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勘察设计人有权书面通知发包人中止勘察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15天内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勘察设计人应及时根据发包人要求恢复勘察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超过15天后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勘察设计人有权确定重新恢复勘察设计工作的时间,且勘察设计周期相应延长。(2)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4.4款执行。(3)发包人擅自将勘察设计人的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三方使用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赔偿勘察设计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37、本条增加14.4款:14.4 合同解除14.4.1 发包人与勘察设计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14.4.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1)勘察设计人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修改后仍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深度要求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设计质量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经勘察设计人催告后,在50天内仍未支付的,勘察设计人可以解除合同;(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5)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14.4.3 任何
38、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14.4.4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除应按第12条的约定向勘察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的勘察设计费外,应当向勘察设计人支付由于非勘察设计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勘察设计人增加的勘察设计费用,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5. 争议的解决本条修改为: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选择以下第 方式解决:(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6.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附件1:项目进度安排附件2:勘察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附件3
39、:本项目的勘察设计人员表附件4:勘察设计进度 附件5:施工图交付计划附件6:考核办法(如有)附件7:廉洁合同附件1:项目进度安排(发包人提供)附件2:勘察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勘察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1工程勘察文件12_设计人应随书面文件及时提供以上所有设计文件的电子版本(Word、Excel、PDF格式)各2套2初步设计文件203施工图设计文件124竣工图文件65其他文件特别约定:1. 在发包人所提供的勘察设计资料(含勘察设计确认单、规划部门批文、政府各部门批文等)能满足勘察设计人进行各阶段勘察设计的前提下开始计算各阶段的勘
40、察设计时间。2. 上述勘察设计时间不包括法定的节假日。3. 图纸交付地点:勘察设计人工作地(或发包人指定地)。发包人要求勘察设计人提供电子版设计文件时,勘察设计人有权对电子版设计文件采取加密、设置访问权限、限期使用等保护措施。4. 如发包人要求提供超过合同约定份数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则勘察设计人仍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但发包人应向勘察设计人支付工本费。附件3:本项目的勘察设计人员表(待合同签订时列出)附件4:勘察设计进度表(勘察设计人根据“项目进度安排”编制)勘察设计进度表附件5:施工图交付计划附件6:考核办法(如有)考核办法(项目公司自行编制,此办法仅供参考)为保证所设计工程安全、可靠、先进
41、,有效控制工程投资、工期、质量,经发包人与设计人共同协商,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是对勘察设计合同的补充与细化,与合同中违约、索赔条款独立执行,互不影响。一、工程进度控制考核1. 工程勘察及初步设计文件按合同要求的工程勘察及初步设计交付时间为基点考核,因勘察设计人原因,每拖后 一天,扣减设计费 元。2. 工程勘察及施工图设计文件(1)以合同要求的工程勘察及施工图设计文件(除施工图纸交付)交付时间为基点考核,因勘察设计人原因,每拖后 天,扣减设计费 元。(2)施工图纸拖后移交扣减金额: 元/册天(拖后天数)。(3)由于非勘察设计人原因引起的图纸资料交付拖期,不在考核范围以内。3.
42、竣工图编制接到发包方竣工文件编制通知后 30 天内完成竣工图的编制工作,每拖后一天扣减设计费_元。 4. 工程质量控制考核(1)因勘察设计质量原因(造成工程返工、设备材料损坏和浪费,增加工程造价 万元以内)造成损失的,由受托方继续完善勘察设计任务,并按损失的大小减收勘察设计费。(2)如由于受托方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返工、设备材料损坏和浪费,增加工程造价 万元以上)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损失,受托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委托方偿付赔偿金,赔偿金最多与免收的设计费金额相等。5. 投产1年期间内指标考核 : 6. 累计考核金额不超过勘察设计费总额的10%。附件7:廉洁合同廉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