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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导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制度,规范消防安全评估工作,特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下列单位是火灾高危单位: (一)在本地区具有较大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 (二)在本地区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单位; (三)火灾荷载较大、人员较密集的高层、地下公共建筑以及地下交通工程; (四)采用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五)其他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火灾高危单位的具体界定标准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结合
2、本地实际确定,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布。 第三条火灾高危单位应每年按要求对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进行一次评估,并在每年度12月10日前将评估报告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四条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的内容: (一)建筑物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合法性情况; (二)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情况; (三)依法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员、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情况,组织开展防火检查、防火巡查以及火灾隐患整改情况; (四)员工消防安全培训和“一懂三会”知识掌握情况,消防安全宣传情况,定期组织开展消防演练情况; (五)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设置配置以及完好有
3、效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及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六)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敷设、维护保养情况; (七)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保持畅通情况,防火分区、防火间距、防烟分区、避难层(间)及消防车登高作业区域保持有效情况; (八)室内外装修情况,建筑外保温材料使用情况,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情况; (九)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及配备装备器材情况,扑救火灾能力情况; (十)受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处罚和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情况,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员确定、变更,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定期检查评估,
4、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落实并定期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情况; (十二)单位结合实际加强人防、物防、技防等火灾防范措施情况; (十三)单位年内发生火灾情况。 第五条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应按下列步骤和程序进行: (一)确定评估对象和采用的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 (二)收集与评估对象有关的资料和数据; (三)编制消防安全检查测试表; (四)现场对单位员工进行书面测试、提问、问卷调查; (五)对建筑防火、消防设施分项进行现场检查测试; (六)汇总情况,分项评价; (七)综合分析评估,形成评估结论和报告。 第六条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评估应对评估内容设定不同的权重,以百分制量化分值评分。评估
5、结论分为“好、一般、差”三个等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可直接判定为差: (一)建筑物和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手续的; (二)未依法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的;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四)未按规定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 (五)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七)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八)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后,同一违法行为反复出现的; (九)未依法建立专(兼)职消防队
6、的; (十)一年内发生一次较大以上(含)火灾或两次以上(含)一般火灾的。第七条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单位概况及消防安全基本情况; (二)评估的内容; (三)存在的问题; (四)评估结论; (五)消防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第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对消防安全评估情况定期进行抽查,对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进行处罚。 第九条火灾高危单位应根据评估发现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针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情况,督促单位加强消防安全工作。 (一)在互联网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告评估结果; (
7、二)推动将消防安全评估结果纳入单位信用评级体系建设,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推动将消防安全评估纳入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评估结果与保险费率挂钩; (四)按照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要求,对火灾高危单位实行红、黄、蓝三色预警监管,对评估为差的单位,加大消防监督检查频次和处罚力度,督促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标准。 第二篇: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共)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组织制度建设标准 一、火灾高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工作全面负责。 二、火灾高危单位应明确消防安
8、全管理人、消防工作领导机构,每年定期研究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三、根据需要,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明确负责消防工作的职能部门。职能部门对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企业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工作归口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五、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归口职能部门确定的消防管理人员,其数量应与本单位经营规模和消防工作强度相适应,取得相应岗位职业资格证书。 六、火灾高危单位建筑物由两家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应分别明确职责。 七、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组建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接受当
9、地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组织经常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训练;应当有不少于20的员工参加志愿消防队,公共娱乐场所员工应当全员参加。 第三篇:陕西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XX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XX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容易发生火灾,而且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密集、易燃易爆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场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
10、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加强消防能力建设,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编制消防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队站建设、器材装备配备、消防训练基地建设; (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消防安全责任纳入考核的内容; (四)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2- (五)制定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重大火灾扑救和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火灾高危单位
11、消防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第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标准; (二)加强日常业务学习和训练,提高灭火和应急救援能力; (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指导消防安全培训; (四)指导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工作,组织消防业务训练; (五)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监督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情况; (六)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七)对投入使用的消
12、防产品、人员密集场所使用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实施监督管理; (八)推广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消防设备; -3- (九)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执业人员资格和技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十)承担火灾扑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调查火灾事故原因,统计火灾事故损失;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做好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的相关工作。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做好消防知识的教育教学、培训和火灾逃生演练; (三)民族宗教事务部门
13、负责指导宗教场所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四)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本级消防事业经费投入,按预算及时划拨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年度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统筹实施; (六)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统筹实施; (七)商务部门负责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加油站(点)建设和改造计划,统筹实施,并负责指导加油站(点)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4- (八)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部门负责组织做好公益性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九)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消防产品质量和生产、销售单位实施监督; (十)
14、体育、人民防空部门分别负责指导体育场(馆)和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十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十二)文物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使用、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十三)旅游部门负责指导旅行社和旅游景点使用、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十四)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业公共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或者
15、单位为火灾高危单位: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或者容纳人数在一万人以上的体育场(馆);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公共展览馆、博物-5- 馆; (三)单层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或者总建筑面积超过五万平方米的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公共图书阅览室、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加工车间、宗教场所; (五)四星级以上且客房数量在三百间以上,以及建筑总面积大于三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 (六)核定人数超过二千人的室内演出、放映场所,以及核定人数超过五百人的其他室内公共娱乐场所; (七)床位数量在三百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以及床位数量在五百张以上的医院或者疗养
16、院病房楼; (八)床位数量在一千张以上的学生、企业员工集体宿舍楼。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易燃易爆场所为火灾高危单位: (一)总储量大于一万立方米的甲、乙类易燃气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场所; (二)总储量大于三万立方米的甲、乙类易燃液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场所; (三)生产、储存、销售甲、乙类可燃固体、可燃纤维的,且面积大于三千平方米的单体建筑。 第十一条单体建筑面积大于五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6- 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公共建筑为火灾高危单位。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地下建筑为火灾高危单位: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三千平方米的地下商场;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地下歌舞娱乐场所
17、; (三)城市轨道交通地下部分; (四)高速公路超长隧道。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或者单位为火灾高危单位: (一)省级以上粮食(食用油)储备仓库; (二)储存可燃物资价值二亿元以上的其他大型储备仓库、基地; (三)采用性能化防火设计且单体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建筑; (四)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第十四条除本规定确定的火灾高危单位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消防安全管理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高危单位,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加强高速公路超长隧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健全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
18、作由单位-7- 全面负责,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营业或者运行期间至少每二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每月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二)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执勤点,确定执勤人员,配备灭火救援装备器材; (三)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配备消防器材和装备,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四)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五)在建筑物外明显位置设置统一标识的消防安全信息箱,信息箱放置单位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组织、平面图、建筑消防设施、火灾应急处置预案等资料。
19、第十七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将下列消防安全信息通过陕西消防信息网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一)单位基本情况; (二)消防管理组织机构以及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 (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四)建筑物或者场所的消防设计审核或者消防设计备案、消防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8- 文件、资料; (五)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六)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设置及其维护保养情况; (七)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八)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演练情况; (十)消防
20、安全评估情况。 备案内容有变更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在二十日内变更备案信息。 第十八条鼓励火灾高危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等,提高消防安全保障水平。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火灾高危部位进行实时监控,接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第十九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根据火灾危险性划定禁火、禁烟区域,并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公众聚集场所还应当合理确定并公示各区域的最大容纳人数。 第二十条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除不燃材料外,其燃烧性能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提高一个等级。 第二十一条高层建筑的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缓降逃生等有利于人员疏散的装置、器材。 第二十二条火灾高危单位不得在营业或
21、者运行时间-9- 进行改(扩)建或者装修施工。 第二十三条火灾高危单位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立即予以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XX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 第二十五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消防安全评估。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情况进行抽查,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信用等级评定机制,根据火灾高危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消防安全评估情况等做出信用等级评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信用等级,确定对火
22、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频次,但应当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的消防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XX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规定,未履行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10- 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造成火灾事故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23、,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11- 第四篇:XX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XX省人民政府令 第172号 XX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2013年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娄勤俭2013年7月23日 XX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XX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
24、位是指容易发生火灾,而且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密集、易燃易爆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场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加强消防能力建设,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编制消防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队站建设、器材装备配备、消防训练基地建设; (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消防安全责任纳入考核的内容; (四)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五)制定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
25、重大火灾扑救和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1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火灾高危单位消防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第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标准; (二)加强日常业务学习和训练,提高灭火和应急救援能力; (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指导消防安全培训; (四)指导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工作,组织消防业务训练; (五)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监督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情况;
26、 (六)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七)对投入使用的消防产品、人员密集场所使用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实施监督管理; (八)推广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消防设备; (九)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执业人员资格和技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十)承担火灾扑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调查火灾事故原因,统计火灾事故损失;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做好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的相关工作。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教育、人力资
27、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做好消防知识的教育教学、培训和火灾逃生演练; (三)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指导宗教场所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四)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本级消防事业经费投入,按预算及时划拨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年度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统筹实施; (六)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道路基础设施建设 2 和改造计划,统筹实施; (七)商务部门负责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加油站(点)建设和改造计划,统筹实施,并负责指导加油站(点)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八)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部门负责组织做好公
28、益性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九)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消防产品质量和生产、销售单位实施监督; (十)体育、人民防空部门分别负责指导体育场(馆)和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十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十二)文物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使用、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十三)旅游部门负责指导旅行社和旅游景点使用、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十四)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业公共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29、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或者单位为火灾高危单位: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或者容纳人数在一万人以上的体育场(馆);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公共展览馆、博物馆; (三)单层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或者总建筑面积超过五万平方米的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公共图书阅览室、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加工车间、宗教场所; (五)四星级以上且客房数量在三百间以上,以及建筑总面积大于三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 (六)核定人数超过二千人的室内演出、放映场所,以及核定人数超 3 过五百人的其他
30、室内公共娱乐场所; (七)床位数量在三百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以及床位数量在五百张以上的医院或者疗养院病房楼; (八)床位数量在一千张以上的学生、企业员工集体宿舍楼。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易燃易爆场所为火灾高危单位: (一)总储量大于一万立方米的甲、乙类易燃气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场所; (二)总储量大于三万立方米的甲、乙类易燃液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场所; (三)生产、储存、销售甲、乙类可燃固体、可燃纤维的,且面积大于三千平方米的单体建筑。 第十一条单体建筑面积大于五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公共建筑为火灾高危单位。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地下建筑为
31、火灾高危单位: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三千平方米的地下商场;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地下歌舞娱乐场所; (三)城市轨道交通地下部分; (四)高速公路超长隧道。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或者单位为火灾高危单位: (一)省级以上粮食(食用油)储备仓库; (二)储存可燃物资价值二亿元以上的其他大型储备仓库、基地; (三)采用性能化防火设计且单体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建筑; (四)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第十四条除本规定确定的火灾高危单位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消防安全管理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高危单位,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会同
32、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加强高速公路超长隧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健全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全面负责,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营业或者运行期间至少每二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每月至少 4 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二)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执勤点,确定执勤人员,配备灭火救援装备器材; (三)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配备消防器材和装备,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四)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五)在建筑物外明显位置设置统一
33、标识的消防安全信息箱,信息箱放置单位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组织、平面图、建筑消防设施、火灾应急处置预案等资料。 第十七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将下列消防安全信息通过陕西消防信息网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一)单位基本情况; (二)消防管理组织机构以及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 (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四)建筑物或者场所的消防设计审核或者消防设计备案、消防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五)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六)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设置及其维护保养情况; (七)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
34、情况; (八)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演练情况; (十)消防安全评估情况。 备案内容有变更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在二十日内变更备案信息。第十八条鼓励火灾高危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等,提高消防安全保障水平。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火灾高危部位进行实时监控,接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第十九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根据火灾危险性划定禁火、禁烟区域,并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公众聚集场所还应当合理确定并公示各区域的最大容纳人数。 第二十条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除不燃材料外,其燃烧性能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提高一个等级。 5 第二十一条高层
35、建筑的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缓降逃生等有利于人员疏散的装置、器材。 第二十二条火灾高危单位不得在营业或者运行时间进行改(扩)建或者装修施工。 第二十三条火灾高危单位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立即予以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XX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 第二十五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消防安全评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情况进行抽查,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信用等级评定机制,根据火灾高危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消防安全评估情况等做出信用等
36、级评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信用等级,确定对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频次,但应当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的消防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XX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规定,未履行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造成火灾事故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火灾高
37、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6 第五篇:XX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XX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上海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维护城市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和XX省消防条例等,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危害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以及高层建筑、地下公共建筑等。 第三
38、条(主管部门) 市、区县公安机关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条(组织管理)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建立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构成,全体员工参与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体系。 第五条(火灾高危单位职责)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按照国家和本市标准,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达标和标准化管理; (三)实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 (四)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 (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
39、规定,组建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配备人员、装备和场地; (六)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七)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各项保障措施; (八)建立健全单位消防档案; (九)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取得相应的消防培训合格证书,熟悉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二)落实完善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指导各部门和岗位制订自身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三)制订季度
40、消防工作计划,协助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四)组织实施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 (五)定期组织防火巡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六)管理单位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 (七)消防安全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专职、志愿消防队)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组建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消防队员的数量,应当按照防火巡查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配置。 火灾高危单位的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应当接受属地公安消防队的指导和训练,定期参加消防知识、灭火应急疏散技能培训,开展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第八条(标准化管理)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41、实行标准化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地方、企业相关标准,推进消防安全标志、消防设施、人员资质、岗位职责、处置流程、记录档案等方面的规范化建设。 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控制室内,应当墙挂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火灾接警处置流程、值班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按照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确保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熟悉火灾接警处置流程,熟练操作自动消防设施,规范放置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防火巡查记录、防火检查记录、火灾隐患整改跟踪记录及纸质和电子消防档案等资料。 放置消防设施、器材设备的场所和部位应当设立明显的消防安全标志标识,内容包括设施、器材设备的数量、使用方法、正常运行状态、检查要点、消防演
42、练中的操作流程,确保员工规范操作、使用消防设施设备。 第九条(检查、检测)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本市有关技术标准,定期对电气线路及其设备进行检测,并对用火、用气、用油及输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设备及其管线(路)进行检查。 第十条(安全疏散)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设置人员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划定安全疏散逃生责任区,确定各责任区疏散引导员,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人员密集场所在疏散通道地面上,应当设置不间断的疏散指示带,门窗等出入口禁止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一条(消防设施、器材)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控制室应当配置应急救援设备
43、、消防检查装备,厨房区域应当设置灶台自动灭火装置。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每月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修保养,每年委托有资质的消防设施检测单位对消防设施进行一次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第十二条(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联网) 配置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的单位应当与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联网,并确保系统和联网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消防从业人员管理)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建立消防从业人员管理档案,通过“XX省消防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对消防从业人员进行信息备案、修改和日常考勤。 第十四条(“四个能力”建设)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加强“四个能力”建设工作。应当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