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经济发展软环境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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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发展软环境的意见 按照市委、市政府奋斗三年,总量翻番目标的总体要求,现就加强和改善全市经济发展软环境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工作效率 (一)清理行政审批项目。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凡没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依据的行政许可项目一律取消。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须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并向社会公示。未经审定及公示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不再执行。 (二)强化中心审批职能。凡是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均须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行政审批,做到中心外无审批。 (三)推进并联审批。市政务服务中心和各服务窗口要按照依法整合、合理配置、高效运行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简

2、化办事程序,实行一站式审批。经济开发区牵头会同引资单位(部门)负责进区企业报件审批的跟踪服务。市商务局牵头会同引资单位(部门)负责招商项目报件审批的跟踪服务。市经济局牵头负责现有企业技改项目报件审批的跟踪服务。遇到问题时,由主管市长负责采取联合审批、现场办公、特事特办等方式审批。 (四)执行时限办结制度。市政务服务中心和各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时限服务制,在审批权限内,只要审批要件完整,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要即时即办,特殊情况不准超过3个工作日。需要上级部门审批核准的项目,由本级初审并指导企业完善条件,积极协调报请上级部门及时办结。 二、清理行政收费,减轻企业负担 (五)全面清理收费项目。

3、坚决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核准的项目按收费标准下限核定,由市发改局编制统一的收费目录并核准发放收费许可证,没有收费许可证的收费项目,企业可拒缴。 (六)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自愿原则。企业有权自主选择服务单位,不准以政府部门名义指定服务单位,不准收费单位强制收费,不准只收费不服务。 (七)加强收费管理。所有涉企收费必须执行两证一卡(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交费登记卡)制度,累计收费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报市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审批。所有收费必须执行收支两条线和收费部门开票、银行收款的票款分离管理方式,由企业统一向财政指定的银行(窗口)交费。除现场检疫、检测等特殊收费项目外

4、,不得到企业直接收费。 (八)严控涉企办班。市委、市政府有关单位(部门)举办的各类涉企培训班由市发改局审批,报市软环境办公室备案,特殊情况需收费的,须经市发改局核准发放收费许可证。未经批准的,企业可以拒绝参加。 (九)严禁涉企摊派。各部门不得以职权之便,强行向企业拉广告、拉捐款、搞赞助。除重点党报、党刊按照要求订阅外,其它报刊征订要充分尊重企业意愿,不准强行摊派。 三、规范执法行为,减少对企业的干扰 (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程序。严禁不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部门)实施执法,严禁聘用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执法,严禁单人执法,严格告知和听证制度,杜绝不依法行政、滥用职权、随意执法、越权执法、徇

5、私枉法等行为。 (十一)实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报批制度。行政机关对企业负责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物品、冻结或强行划拨银行帐户存款、关停企业等行政强制措施,要请示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报市软环境办公室备案。 (十二)建立涉企检查报批和检查结果备案制度。各执法部门组织的执法检查,要编制检查计划,持市政府主管领导签批的检查意见,向市软环境办公室报批(突发事件除外,可先进入后报备案),由市软环境办公室签发检查通知单,未持检查通知单的,企业可拒绝检查。检查结束后,要认真填写检查情况反馈单,检查完成之日起三日内由主检单位报市软环境办公室备案。不准对企业进行重复检查、多头检查。上级机关到企业进行检查的,

6、本级相关部门要做好协调工作,在检查完成三日内,由本级相关部门填写检查情况反馈单,报市软环境办公室备案。 (十三)减轻企业迎检负担。执法部门对企业进行检查时不得随意增加检查内容,扩大检查范围,提高检查标准,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陪同,不得由企业安排就餐,不得接受企业的其他服务或馈赠。 (十四)杜绝擅自设定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任意下达罚款指标,不得把罚款与个人利益挂钩。企业或个人的经营行为,贯彻非禁即准的原则,凡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文禁止的,行政机关不予追究。 (十五)实行对企业首错不罚和处罚审批制度。对企业的一般性违规行为,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采取

7、批评教育、警示、限期整改等措施进行督促纠正。由于不能按期改正或严重违规,对企业必须实行处罚的,须经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罚款超过1000元(含1000元)的须报市软环境办公室备案,超过5000元(含5000元)的报市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审批。 四、采取超常服务措施,提供优良环境 (十六)坚持重商、亲商、安商、富商的原则。凡有投资兴业要求的,放宽条件给予注册(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除外)。放开企业经营范围,除法律法规规定实行许可经营或限制经营品种外,经营范围由企业自主决定,工商部门予以核定。 (十七)深化政务公开。涉企部门要按照本单位(部门)政务公开目录、廉政规定、监

8、督办法、责任追究制等制度向社会公开。进一步落实重大决策、重要事项的公开咨询、公开听证和公开公示制度。 (十八)继续实行企业安宁日制度。对重点保护企业及招商引资项目(名单附后)的检查、收费一律在每月25日以后进行,月初至25日之前为企业生产安宁日,任何部门不得前去打扰,也不得以工作需要为由调企业负责人到行政执法部门接受质询,特殊情况报市软环境办公室批准。 (十九)实施亲情服务。对投资5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30万元以上的境(域)外客商,发放*市客商证,对年纳税30万元以上的域内企业发放*市企业优待证,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符合XX市相关政策的协调办理XX市发放的客商证和优待证。 (二十)实行市级领导

9、包保和向企业派驻联络员制度。对重点企业和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市级领导包保制度,此外,市委、市政府还要从局级或科股级优秀中层干部中选派驻企联络员,帮助企业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问题。 五、强化监督机制,严肃查处涉软案件 (二十一)建立完善投诉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外来投资者、企业法人和广大群众对各种干扰破坏经济发展软环境的不良行为进行监督,向市软环境办公室投诉、举报(举报电话:8218110)。举报经查实的,对举报、投诉人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被举报责任单位承担),并严格保密,保护举报、投诉人。 (二十二)强化社会监督。一是充分发挥驻企联络员和义务监督员作用,不定期组织明察暗访和座谈;二是定期组织人大代

10、表和政协委员对软环境建设进行视察调研活动,了解涉企岗位工作人员工作作风、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三是继续深入开展民主评议与经济发展相关的部门和重点岗位中层干部的双评活动,并严格按评议结果兑现奖惩(具体实施方案另行发文)。 (二十三)严肃查处涉软案件。对干扰破坏经济发展软环境的违法违纪案件,按照省纪委、监察厅关于对影响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处理办法(吉纪发200516号)、XX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处理干扰破坏经济发展软环境暂行办法(吉市办发200334号)及我市下发的涉软文件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快查快结,从严从重予以惩处。经初核问题基本属实的,即对有关人员先停职后查处。 (二十四)凡出现涉软问

11、题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全市通报、大会检讨、主要媒体曝光、待岗、调离现岗、降职、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涉及党政纪处分的,依据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十五)出现涉软问题进行组织处理的,分别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以下程序: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处理的由市软环境办公室负责实施;给予待岗、调离现岗、降职、免职、解聘、辞退处理的由市纪委常委会或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向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或监察建议;给予全市通报、大会检讨、主要媒体曝光、责令辞职处理的由市软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做出处理决定;涉及乡局级领导干部的由市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六)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和与垂直部门上级领导沟通机制。对出现涉软问题并受到党政纪处分的,同时追究部门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责任。所在单位(部门),年终各类评比中一票否决。对垂直管理的部门,要定期与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对不重视软环境建设,经常出现涉软问题的,或连续三年软环境暨政行风评议排位靠后的,由市委、市政府建议其主管部门对主要领导、主管领导进行调整。 第7页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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