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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工作基本程序及要求 案件检查是纪检监察机关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是严肃党纪政纪的中心环节。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要求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其基本工作程序是:受理和初步核实、立案、调查、移送审理。 第一节受理 纪检监察案件受理,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接受涉及纪检监察对象违犯党纪政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并予以恰当处理的活动。 一、受理的范围: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后简称案件检查条例)第十条规定纪检机关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下列违纪问题应予以受理: (一)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
2、; (二)属上级党委管理在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三)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 (四)下一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五)领导交办的反映其他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行政监察法第三章规定政纪案件的受理范围是: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受理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下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的违纪问题;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XX县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还受理本辖区所属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公务员,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纪问题。 不是纪检监察对象的,不属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受理的范围。 二、受理阶段的任
3、务受理后应对反映的问题进行梳理分析,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初步核实。 第二节初步核实 一、初步核实的任务 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初步核实过程中,应善于及时发现证据,不失时机地收集那些零散的、淹没在其他事件之中的证据价值很高的书证、物证,认真查明所反映主要问题的事实真相。 二、初步核实的要求 初步核实应当尽力收集证据,并抓住主要问题进行。要求做到: (一)迅速及时; (二)突出重点; (三)细致完备; (四)保守秘密。案件检查人员不得将案情向无关人员透露,以防违纪人串供、毁证或制造伪证。 三、初步核实结果的处理 初步核实后,由参与核实的人员写出初步核实报告,区别不同情
4、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反映问题失实的,或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纪律责任的,按信访工作有关规定予以信访了结; (二)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应予立案。 初核报告的内容。被反映人的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初步核实的结果,存在的疑点;处理建议。 四、初步核实的时限 通常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步核实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 第三节立案 案件检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党员干部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纪律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行政监察法第三十条第 (一)项对此也有相
5、应的规定。 一、立案必须具备的条件及要求 (一)被立案对象必须是纪检监察对象;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二)要求准确及时;一案一立;手续完备。 二、按立案批准权限呈报审批。 凡需立案的应写出立案呈批报告,并附检举材料和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按立案批准权限呈报审批。立案审批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党的关系在地方、干部任免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一般由地方纪检机关决定立案;违纪问题涉及几个地方,由一个地方纪检机关立案调查不便的或部门纪检机关已受理并经初步核实的,可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 党员干部工作调动后,发现在原单位的违纪问题并需立案调查的,由其现所在单位承办,原单位应予配合。 三
6、、立案决定要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 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未经立案机关或调查组同意,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出境、出国、出差,或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 四、调查组可视情提出对被调查人采取必要的措施 调查组认为被调查的党员干部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案件调查时,可建议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措施。停职检查的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立案后应当及时填写制式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案件登记表,上报县纪委纪检监察室(每月20日前上报)。 第四节调查 调查是案件检查的中心环节。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调查前应做好以下几点: 1、组织好调查组; 2、熟悉案情; 3、拟定调查方案和调查提纲。调查实施后,要适时同
7、调查对象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调查过程中,要查清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条件;违纪行为的发展过程及情节;违纪手段;涉及的人和事以及有关问题的状况;造成的后果。 一、调查取证的措施 案件检查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 (一)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二)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三)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
8、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四)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 (五)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六)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七)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 (八)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行政监察法第四章第十九条规定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
9、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二)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三)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 (四)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
10、务。 第二十一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调查组不得擅自采用“两规”、“两指”调查措施,需要采用时,应严格按照皖纪发20061号文件规定呈报审批,县以下纪检监察机关不能直接实施。 二、调查取证的要求 (一)收集物证、书证,应尽量收取原物、原件;不能收取原物、原件的,也可拍照、复制,但须注明保存单位和出处,书证还须由原件的保存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 (二)收集证言,应对出证人提出要求,
11、讲明责任。证言材料要一人一证,可由证人书写,也可由调查人员作笔录,并经本人认可。所有证言材料应注明证人身份、出证时间,并由证人签字、盖章或押印。证人要求对原证作出部分或全部更改时,应重新出证并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原证。 (三)应认真鉴别证据,严防伪证、错证。发现证据存在疑点或含糊不清的,应重新取证或补证。 办案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收集证据(与证人谈话、现场勘验、检查)、扣留和封存物品,参加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扣留封存、暂停金融机构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二)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人。 (三)能够证明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的
12、有错证据和无错证据都要注意收集。 (四)党员拒绝作证或故意作假证,情况严重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党外人员的,应建议其主管机关予以追究。 (五)在没有物证、书证的情况下,仅凭言词证据认定错误事实时,必须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直接证据,才能认定。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运用间接证据认定错误事实时,所取得的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并且该证据链足以排除其他任何可能。 (六)谈话收集证人证言时,应个别进行,不得采取开座谈会的形式。谈话时应制作清晰、详尽的谈话笔录,取证后要对证人的谈话内容进行保密。 三、调查基本结束后的工作 (一)错误事实材料见面。调查组应将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
13、材料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 1、错误事实见面材料内容包括。被调查人基本情况、经查证后认定的被调查人的主要错误事实、错误性质及责任。 2、被调查人对见面材料有意见时,应让被调查人写出书面说明;对被调查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必要时还应作补充调查;对不合理的意见,应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被调查人应在错误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拒不签署意见的,由调查组在错误事实材料上注明。 3、认定错误的证据应经过鉴别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认定错误事实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只有被调查人的交待,而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被调查人拒不承认而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 (二)撰写调查报告 调查取证基本结束,调查
14、组应经过集体讨论,写出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是。立案依据、被调查人基本情况、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处理建议。对调查否定的问题应交待清楚。对难以认定的重要问题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调查报告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 如调查组内部对错误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及处理建议等有较大分歧,经过讨论仍不能一致时,应按调查组长的意见写出调查报告。但对不同意见应在报告中作适当反映,或另以书面形式反映。 (三)收缴违纪款、物,责令违纪人写出书面检查。 (四)对署真实姓名的检举人,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向其口头通报所检举问题的调查结果,并征求意见。对案情需要保密的,应要求检举人不得泄密或扩散。 四、调查时限 一般案件为三个月,必要时经领导同意可延长一个月。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 第五节移送审理 凡属立案调查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案件,调查终结后,都要移送审理。 移送审理的材料包括: 1、分管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 2、立案依据; 3、调查报告和承办纪检室(纪检组、纪委)的意见; 4、全部证据材料(含有错证据和无错证据); 5、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 6、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 7、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 第11页 共1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