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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机关党支部保障新农村建设工作总结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防线,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支重要的法制力量.这里就检察机关如何服务新农村建设,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作以下阐述。 一、坚持和贯彻服务大局的指导思想 在检察工作中坚持和贯彻服务大局,就是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检察工作,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紧紧围绕中央和省市委关于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谐社会、实施十一五规划等重大部署,积极主动地适应新形势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
2、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事务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共同致力于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共同致力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检察机关是执行国家法律的专门机关,是社会主义法治重要的实践者和推动力量,必须坚持法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服务的方向,自觉为完成社会主义法治所肩负的重要使命而不懈努力,保障服务党和政府在一定时期的中心任务与工作,为国家、为人民掌好用好执法权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主动
3、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大局,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这是检察工作和广大干警必须担负的神圣职责,也是有效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 二、立足检察职能,找准服务新农村建设的切入点 检察机关是我国法律监督机关,其主要职责是: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控告申诉检察、民事行政检察等,而要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民主管理的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目标,就必须依耐于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严厉打击危害农村稳定、农民利益、农业发展的各类刑事犯罪,为新农村建设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法治环境。但是要尽可能好地结合检察机关的职能,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就必须找
4、准工作的切入点。这就要求我们不能闭门造车,而必须深入农村去调查、去走访、去研究农村的实际情况,从发现的问题入手,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帮助农民和农村基层组织解决突出的难点、热点问题,真心实意地为他们办实事。当前农村普通存在的现象有: 1、农村是民事、刑事案件的多发区;2、村级财务管理混乱、村务公开没有得到真正执行;3、村干部及村民法制观念淡薄;4、坑农、害农案件不断,查处不力;5、各项规章制度不健全,监督制约不力。特别是近几年来,国家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增大,如在通路、农网改造、通水、学校等建设,涉及土地搬迁补偿费、育苗费等问题,从而引起村民与村干部之间的矛盾激化,导致群体性事件、上访事件的发
5、生,影响了农村社会秩序的稳定,损害了干群关系,挫伤了农民兄弟的积极性。上述存在的问题,严重影响了新农村建设的进程。找准存在问题的根源,如何帮助解决问题,这就是检察机关服务新农村建设的切入点和突破口。 三、强化三种意识,严查四类案件 检察机关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其首要任务是维护农村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强化三种意识,严查四类案件。 三种意识。一是强化保障人权意识。检察机关行使逮捕权、公诉权、职务犯罪的侦查权和诉讼监督权,每一项权力都与人权息息相关,其运用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检察机关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更要树立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的意识,充分尊重农民的人格,依法维护其
6、权益,坚决禁止权力的滥用。 二是强化执法为民意识。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是检察机关长期坚持的执法观,是政法工作指导方针执法公正,一心为民在检察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检察机关服务新农村建设,就是要把维护农民群众利益作为根本宗旨,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治安问题,及时高效地打击违法犯罪,保护农民群众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民主权利,妥善处理好涉及农民群众的利益问题,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三是强化依法办案意识。检察机关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就要强化依法办案的意识,认真遵守廉洁从检十项纪律、九条卡死、四条禁令等硬性规定,一切按法律程序办事,严格公正执法
7、,规范文明办案。 四类案件。一要严查涉农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严厉查处发生在农村的乡霸、村霸、地霸等严重刑事犯罪案件,深挖农村黑恶势力保护伞。特别是对那些横行乡里,欺压百姓,危害一方的刑事犯罪,要不遗余力予以严打,保证农民安居乐业。与此同时,对轻微的刑事案件,要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能教化的教化,愿和解的和解,尽量减少和化解矛盾纠纷,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要严查坑农、害农的犯罪案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机制,加大对查处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等假农资坑农、害农案件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监督立案。对于造成农民重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坑农、害农案件
8、,检察机关要适时提前介入。加强与国土、水利、电力等部门的配合,严厉打击非法侵占农民耕地、破坏水利设施和电力设施的犯罪活动,保护基本农田不受侵犯,水利、电力设施不遭破坏,努力维护农村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三要严查发生在农村的职务犯罪案件。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农村建设资金的投入,大大改善了农村的生产环境和生活条件。但一些掌握着这些资金管理、审批、发放权的领导干部,又打起了这些资金的注意,想方设法贪污挪用。肩负着查办贪污贿赂犯罪的检察机关,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就要严厉查处贪污、挪用退耕还林补贴、扶贫、救灾、救济资金等国家扶持农业、救助农民的各种专项资金的案件;发生在农村土地以及矿山等承包、征用、
9、拍卖过程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利用职务之便,在农村建设道路、饮水工程、征地拆迁、农业生产等重点工程建设中以权谋私、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依法监督和查办金融、教育、科技、医疗卫生等机构在服务三农的过程中索贿受贿等行为,保障国家财政支农资金依法合理使用,确保国家支农政策的落实。 四、坚持立检为公,建设和谐新农村 实现农村社会的和谐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方面,也是农村发展的最终目标。作为基层检察机关要重视在检察工作的各个环节严格把关,认真做好涉农控告申诉工作,充分运用刑事、民事等手段,努力化解矛盾纠纷,消除不和谐因素,营造农村的和谐氛围。 (一)情理结合,化解信访难题 要充分发挥控告、申诉、举报的窗口
10、作用,建立健全处理涉农信访工作的长效机制,畅通信访渠道,通过深入乡镇流动接访、开通网上举报等便民措施,让广大农民真切地体验到检察机关执法为民带来的实惠和便利。要坚持情理并用,无论是无理缠诉的还是上访有理的,无论是检察机关管辖的还是不属检察机关管辖的,都要反复、耐心、细致地做好上访人的法律讲解、法制宣传和思想疏导工作。坚持实行检察长接待制度,严格落实首办责任制和领导包案制,依法及时合理解决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把矛盾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特别对于接访中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信访案件,决不能简单推诿,要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依靠多种手段解决,扎实做好全方位、社会化息诉罢访工作,切实解决群众告状
11、难、申诉难和投诉案件久拖不决的问题。 (二)宽严相济,化解邻里矛盾 在刑事检察工作中,要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界限,正确区分发生在农村的情节较严重的犯罪与恶性犯罪,对因亲朋好友、乡里乡亲之间纠纷等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基层检察机关应坚持教育挽救为主的原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促使双方当事人在民事赔偿和精神抚慰方面和解,及时化解矛盾,依法从宽处理,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充分体现依法从宽的一面,努力营造邻里互谅互让、家庭和睦相处的和谐氛围。 (三)恩威并重,化解民事纠纷 要认真受理涉农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对诉讼主体为农民和诉讼内容在农村的各类程序严重违法、实体处理不公、适用法律错误的生效民事行政案件要及时受理、依法审查,坚持公平、公正、合法的办案原则,充分运用抗诉和检察建议的方式监督审判机关依法纠正。对审查后没有错误和不宜抗诉的案件要耐心做好服判息诉工作,维护司法权威。 第7页 共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