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检察纪检监督调研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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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纪检监督调研报告 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这一规定体现了监督的本质就是对权力进行监督制约,防止权力的滥用。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领导班子建设,是检察队伍建设的核心和关键,其权力的范围覆盖检察工作的全部和始终。因此,加强对党组及其成员的监督是确保检察权力公正高效运行的关键。 一、目前纪检组织对同级党组及其成员实施监督之现状 (一)现行监督体制使得纪检组织难以对同级党组及其班子成员实施有效监督 几十年的实践告诉我们,党内监督实际上是以横向同级领导为主,纵向上级为辅。纪检组是在同级党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主

2、要是对同级党组负责。在这样的体制下,纪检组织很难有效地履行其监督同级党组及其成员的职责。主要存在以下不足: 1、独立性不强。目前,虽然中纪委已实现对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但地方各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监察机关实行的仍然是“双重领导”体制。在双重领导体制中,同级党委实行的是包括政治、经济、业务在内的全面领导,而上级对应机关实行的主要是业务上的单项领导。具体到检察机关,纪检组在同级党组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组与纪检组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党组书记与纪检组长之间是上下级关系。纪检监察部门的人事管理、工资福利待遇都得依赖于院党组。同时,纪检组与院党组还是一个利益共同体,既共享利益,又共担责任,这种监督效

3、能能高。既便纪检组敢于监督,但当纪检组与党组意见不一致时,作出让步的往往是纪检组,这种监督的权威性显然是不够的。 2、缺乏必要的监督权。纪检监督部门实施监督的核心是对权力运作的监督与制约。但是目前现行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却没有赋予纪检组直接的参与决策权,没有对被监督的同级领导干部直接的考察权。在对违纪的党员领导干部立案审查时,没有独立的行使权。没有必要的监督手段,难以实现对同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有效地监督和制约。 3、监督力量薄弱。纪检监察部门是检察机关内部履行监督的职能部门。从目前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院纪检监督部门的现状来看,存在两方面的缺陷。一是机构不健全。根据高检院人民检察院监

4、督工作条例规定,“县、市、自治县和XX县区人民检察院设专职或兼职监察员”。可见高检院并不要求基层院设立专门的监察机构,所以在机构改革中,县级检察院只设立了纪检组,但基本未设监察室。二是人员不到位。由于检察机关本身编制紧,人员十分短缺,大多数县级纪检监察队伍除了配备一名纪检组长和一名兼职监察员外,极少配备专职纪检员或专职监察干部。而兼职监察员一般由政工干部兼任,由于政工科也往往是科长一人,其“主业”都忙不过来,哪里还有精力对付纪检组的“副业”。所以纪检组长基本就是“光杆司令”一个,手下不仅无一兵一卒,而且大多数纪检组长还分管了院里其他业务工作,使不少纪检组长无心也无力抓好纪检监察工作。 (二)监

5、督制度不完善不适应,影响了同级监督的作用和效果 目前,虽然对监督已经有了一些规章制度,但配套措施不够完备,执行情况不佳。一方面是落实不到位,满足于形式主义;另一方面是监督制度本身存在缺陷,有些制度缺少质的要求和量的规定,原则性的要求多,具体的量化要求少,即对领导干部自我约束,自我监督的规定多,而对违反了如何处置的规定少,弹性大。对下级监督多,对同级和上级监督少;对下级监督渠道比较通畅,而对同级领导干部的规定不多。在监督方法上,对全局监督少,局部监督多。监督往往只注重具体人和事,忽视事关全局的决策监督。事前监督少,事后监督多。偏重于事后查处,忽视了事前监督和事中约束,难以真正实施监督制约。监督方

6、法不够科学,虽然监督途径不少,但单兵作战,各自为政的多,联合行动的少,形不成合力。监督范围不够广泛,对于重要领域、重要环节和“八小时之外”监督不力。在党内监督中,民主生活会是党组内部互相监督的主要形式,是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之间沟通信息交流工作,解决矛盾和问题的重要途径。但实际还存在流于形式、质量不高的现象。 (三)个别领导干部监督意识不强,致使自身拒腐防变的能力弱化 近年来,检察机关领导干部违法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从个别省院的检察长,到基层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尽管职务高低不同,但违法犯罪的性质都一样,所造成的危害是巨大的。剖析他们违法犯罪的原因,纵然有监督制度不完善、监督体制不畅等客观原因,但

7、关键是个别领导主观上自我监督意识不强的结果。有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以“老大”自居,自恃特殊,不自觉接受监督。有的认为监督是挑毛病、找茬子、捅漏子,害怕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有的对干部职工的监督满不在乎,麻木不仁,有的给监督者、说真话者“穿小鞋”,冷了监督者的心,阻塞了忠言之路,有的无故不参加或者敷衍其事地参加民主生活会,思想上长期不与组织和职工见面,怕别人“揭短”,有的自身毛病百出,害怕组织和职工群众的监督,不支持甚至阻挠监督。久而久之,这些领导干部就会把自己凌驾于组织和职工群众之上,以致于放任自流,我行我素。 二、加强对同级党组及其班子成员实施监督的对策思考 1、提高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

8、素质,增强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增强自我监督意识是对党组班子及其成员实施有效监督的基础。要通过集中培训、专题研讨、正反典型剖析、经常提醒、打招呼等形式强化教育,引导班子成员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自律意识、他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过好权力关、金钱关、名利关、人情关和色情关,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2、改革监督体制,提升纪检组织对同级党组的监督效能。一是为解决管理不到位和监督不全面的问题,可以对派驻的纪检监察机构由上级纪委实施直接管理。二是明确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职责和工作关系,彰显纪检监察工作的相对独立性。三是落实统一管理后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干部人事管理和后勤保障,确保执纪执法的公正

9、性。 3、加强制度建设,消除权力监督的滞后性。实施对领导干部的有效监督,应着眼于健全一套完备、有效的制度,做到监督者有章可循,受监督者有规可守。笔者认为,当前,着重要充实、完善以下制度内容:一是要完善廉政诫勉谈话制度。上级党组织、上级领导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定期或不定期地同下级院“一把手”进行廉政谈话,“一把手”对班子其他成员进行廉政谈话。对有违纪苗头的及时提醒,督促其自查自纠;对问题较大的责令说清问题,及时做好挽救工作。二是要完善领导干部交流轮岗制度。对“一把手”的任期年限要进行合理限制并适时组织交流,对其他班子成员在同一分管工作岗位、时间过长的要适时进行轮岗。发现苗头性问题或根据工作需要

10、,要适时组织异地交流。三是要完善领导干部约束性制度。认真执行家庭财产、个人重大事项、职务消费、外出考察情况等报告公示。班子成员对其本人及其配偶和子女的个人财产以及共有财产情况,要定期向党组报告。公务接待要定期公布接待的对象、标准、实际支出的项目和金额;外出考察应将考察的原因、路线、行程及预算的经费及实际开支等情况向党组汇报,并适时向全院干警通报。 4、加强纪检组织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其专门监督的职能作用。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派驻纪检组按照有关规定对驻在部门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因此,检察机关纪检监察组织要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一是增强纪检监察部门的力量,建议高检院修改并完善人民检察院监督工作条例,明确要求基层院必须设立监察机构,配备1-2名专职监察干部,与纪检组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二是要认真履行好监督职责,科学地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内容,使之更具体、更详细,具有可操作性;在院党组决策有关问题、检委会讨论问题时,凡发现有违背条规规定的,要及时予以指出。发现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要及时予以提醒,提出警示。对明显不符合条规要求的事,要敢于站出来,提出纠正意见。 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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