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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用砂开采整顿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开展整顿和规范矿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及市建筑用砂石资源开采整顿和税费征管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坚决遏制资源浪费和破坏严重的局面,规范全县建筑用砂石资源开采秩序,打击违法开采行为,堵塞税费流失漏洞。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 (一)工作原则。坚持集中调查和集中整顿的原则,打击非法开采行为;坚持税费统一征管的原则,做到应收尽收;坚持提高生产规模的原则,取缔小型采砂企业;坚持依法监管的原则,建立开采、开发、监管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利用两个月左右的时间,全面关停非法采矿行为;提高开采和生产规模,减少税
2、费流失问题;在一年时间内,逐步建立起以国土资源部门为主体,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规范有序的常态化管理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实行统一管理。县国土资源局依法依规对建筑用砂石资源实行统一规范管理。河道内采砂先由水务局确定开采范围、制定开采方案,然后由国土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开出让。各种公路建设包括“村村通”公路用砂石,纳入采矿权审批管理,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公路建设取土必须由国土部门指定地点并经批准。各乡镇政府、各村民委员会,不经国土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承包或出租、出卖辖区内砂石土资源。 (二)提高市场准入条件。严格市场准入条件,生产能力达不到6万立方米的生产企业,各相关部门不予办理审批手续。所有采
3、矿权均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三)依法整顿和关停。集中调查开采基本情况,坚决打击证照不全、偷漏税费的开采企业。公安部门要抽调精干力量配合进行清理整顿工作。 (四)堵塞税费流失漏洞。县财税部门要摸清税费征缴情况,强化税费征管手段。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做到应收尽收,努力增加财税收入。 (五)强化XX县区地质环境治理。坚持“谁开采、谁治理”的原则,积极推进XX县区环境综合整治,恢复已被破坏的地质环境和生态环境。今后,建筑用砂石开采企业在开采前必须按规定缴纳地质恢复保证金。 三、工作安排 (一)集中全面清查。从现在开始,全县所有开采企业和开采行为全部停止,接受调查整顿。县政府成立专门领导组织和抽
4、调专门工作队伍,全面摸清非法开采砂石的位置、规模和非法开采者的基本情况;彻底摸清销售渠道、价格等基本情况。 (二)强化资源配置。提高市场准入条件,所设立的采矿企业,建筑用砂石年生产能力必须达到6万立方米。水务部门要根据全县砂石资源情况,严格核定河道采砂量,提出开采方案,报政府审查。从现在开始,国土部门要暂停建筑用砂石新立、延续、变更采矿权相关手续的核准和出让。 (三)强化税费征管。县政府建立联席工作会议制度,各司其职,做好工作。物价部门向建筑用砂、石生产或经销企业下发提醒告诫书,提醒告诫应依法实行明码标价制度,要自觉规范价格行为,不得低价倾销,对违价行为进行严惩。在集中整治期间,采矿权出让采取
5、“一税费式”征缴方法,将国土资源、国税、地税、水务等相关部门征收的有关税费一次性征缴,努力做到应收尽收,防止流失。整顿结束后,税费征管进入常态化管理,国土资源部门新出让的采矿权要及时书面告知相关部门,由各相关部门分别征收。 (四)联合执法,齐抓共管。国土资源部门是辖区内矿产资源包括砂石资源的主管部门,依照程序负责采矿权的出让和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水务部门确定河道内的开采范围和制定开采方案;安监部门负责清理矿产企业的安全许可情况,依法颁发、注销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部门负责清理涉矿企业设立情况,依法颁发、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税务部门负责查处开采企业偷漏税行为;林业和畜牧水产部门
6、分别负责涉矿占用林地、草原资源的监管;公安部门负责查办和打击非法开采行为,特别是涉黑、涉恶案件,要结合“打黑除恶”予以严厉打击;财政部门负责经费保障和税费征收工作监管;物价部门负责制定砂石销售指导价格;监察部门负责对采矿权出让、乡镇政府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管,查处整顿和征管工作中的违纪行为;交通部门负责建筑用砂石运输环节的监管;县法制办负责清理整顿涉法问题的协调处理和制定相关法律文件;宣传部门负责做好相关宣传工作。县政府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在公路主要路口、建筑工地等地点,清查建筑用砂石来源,依法查处偷漏税费行为。 四、工作步骤 本次集中整顿共分四个阶段: (一)宣传动员(4月25日前)。县
7、政府制定县建筑用砂石资源开采整顿和税费征管工作实施方案,对砂石资源整顿工作进行集中统一安排和部署。同时,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矿产资源开采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专项整顿活动内容,全面启动整顿工作。 (二)集中调查(4月26日至5月8日)。县政府发布集中清理和专项整顿公告,全面停止生产行为,对采砂石企业和个人同步下达停工通知。集中进行清理,全面摸清开采企业生产经营及税费征缴情况。 (三)集中整顿(5月9日至6月9日)。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分类处理,对非法开采予以坚决取缔。同时,开展采矿权出让前期准备工作,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开展前期勘查、评估工作,优选年生产能力30万立方米以上的开采区
8、域,上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参与公开拍卖。 (四)建立机制(2010年4月至2011年4月)。 一是建立调控监管机制。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年度砂石生产审批计划,根据市场需求合理确定砂石场审批数量、规模;定期召开由各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和解决建筑用砂石资源开采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是建立税费征管机制。改革税费征收办法,增加财税收入。国土部门要改革创新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办法,由过去单一的计费征收,改为计费与计量相结合征收;对越界开采违法行为,要在核量的基础上追缴矿产资源补偿费,并予以相应处罚。物价部门要向建筑用砂石生产或经销企业下发企业提醒告诫通知书,提醒企业合理定价。国税、地税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部
9、门审批的开采量征收增值税、资源税,做到应收尽收,防止税费流失。水务部门管理费也要考虑相关因素进行征收。 三是加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收缴力度,完善保证金使用制度。积极争取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资金,加快废弃矿坑治理进度。今后,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必须先缴纳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后方可生产,并必须设立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五、组织机构 为确保开采整顿和税费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县政府成立县建筑用砂石开采整顿和税费征管工作领导小组。 六、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强化领导。整顿和征管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利益关系复杂、任务十分艰巨。迅速建立起政府主导,国土资源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组织。及
10、时沟通反馈情况,保证信息畅通。要强化县乡联动,县乡政府是此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须以高度的政治意识和责任感,全面落实县政府的决策部署,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统一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整顿和征管工作。国土、公安、安监、财政、水务、工商、税务、监察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整顿和征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国土资源部门承担。 (二)要大力宣传、营造氛围。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深入宣传建筑用砂石资源开采整顿和税费征管工作的重大意义,为顺利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进一步强化对采矿权人的培训,提高采矿权人依法采矿意识;要通过新闻媒体对典型案件进行曝光,对群众举报或经媒体披露的案件要从快核实、认真查处,推动整顿和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要依法行政、明确责任。凡是半年内乡镇辖区内发生两起(含两起)以上非法采矿并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要追究乡镇政府领导的责任。对干扰、阻挠整顿和征管工作的单位、个人,在整顿、征管工作中领导不力、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及行政执法人员要严肃查处。 (四)要强化监督、力求实效。要强化舆论监督,新闻媒体要主动客观地反映整顿和规范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第7页 共7页